1. 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崇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06-07,法定代表人为孙学卫,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1400MA5L77NE37。 企业地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长青路7号佳利大厦1幢第十五层A房,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 经营范围包含:船舶管理,船员培训,船员外派,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除外),船舶买卖与租赁;劳务派遣。 2. 厦门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是。 hgic是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获批开业,是福建首家国有法人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总部设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豪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泉州鸿星投资有限公司等7家大型国有及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 3. 深圳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云海船务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局核准,依法开展船员培训与派遣、业务咨询、船务代理、船舶管理、物料配送等相关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注册号为91320322MA1W11JQXL。 公司始建于2006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员工总人数达到一百人以上。因发展需求,于2017年增资至1000万元,并在徐州设立。 公司素以管理严格、服务精良而著称。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丰富的海上资历和长期从事船员派遣工作的高级船员,对外派船员实行派前教育、并长期跟踪管理。 公司发展壮大的十多年,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多次政企联合举办推荐就业岗位,为周边城市输送了近千名船员,培训退伍军人近百人,就业率达100%,受到了各级政府的一致好评。 4. 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是国企吗南京金希普不是国企,而是民办、私营企业。 南京金希普全称:南京金希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01-31,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8-A、C座。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项目咨询,投资咨询;国际货运代理;船舶销售、租赁;船舶工程监理。 5. 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简介:铜陵市兴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0月22日)等。 法定代表人:吴其胜成立时间:2004-12-22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4071100000192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财政经济管理所办公楼内 6. 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职务很好,有一定实力。 大连越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05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徐越。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船舶管理业务,船员管理业务,为海洋船舶提供配员,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洋船舶船员事务,代理海洋船舶船员申请培训(不得从事教育培训及办学)、考试、申领证书等业务;劳务派遣;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高级人才寻访服务;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招聘、推荐、培训(非社会力量办学)、测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不含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船舶技术咨询服务;海事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及办学);船舶租赁、销售;船舶配件销售;船舶现场修理;人工搬运;船舶清洗;机械设备现场维修;国内货运代理;国内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 7. 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有哪些可信,合法企业,正规。 青岛致远海之行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9月03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5层FG区,法定代表人为刘松。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劳务派遣服务;海员外派业务;船舶检验服务;船舶拆除;船员、引航员培训;职业中介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船舶改装;船舶修理;船舶租赁;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船舶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翻译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致远海之行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8. 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出纳招聘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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