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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平台防污染设备(船舶防污染的常见设备有哪些?)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1-28 01:25    点击:383   编辑:admin

1. 船舶平台防污染设备

船舶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防油污演习,船员更换1/3或以上时,船长应在一周之内组织防油污演习和训练;个别船员更换时,大副、轮机长或他们由指定的熟练人员应及时对新上船的船员进行本船防油污工作指导,使其尽快熟悉本船防油污有关内容和船员个人防油污应变职责。

2. 船舶防污染的常见设备有哪些?

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对污油污水的处理。油水分离器对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进行处理,船上的粪便柜进过投药后对生活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使之满足排放标准。

另外,船上还要按规定要求配备其他防污应急设备,如便携式水泵、塑料铲、扫把、吸油毡、油桶、化油剂、木屑等等。

小的方面来说,船舶各种设备底部的集油槽、甲板上泄水口的塞子等等,都属于防污设备。

3. 船舶防污染设备维护与管理

西域经略使

MBTI→→→ISFJ or INFJ or INFP-t

2009年6月5日,IMO(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MSC.282(86)决议——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就石棉在船上的使用作了进一步的严格规定,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有关禁止石棉在船上使用的信息》(MSC.1/Circ.1374,2011)指出:一旦违背SOLAS公约II-1/3-5条款,发现船上存在含石棉物质,则需要将石棉物质移除,并在发现石棉之后3年之内由专业的石棉移除公司执行,在可行的前提下自觉接受挂旗国当局的监控;同时,应获取由挂旗国当局签发的免于清除石棉临时豁免证书。船舶获取免于清除石棉临时豁免证书的先决条件是,在彻底清除石棉前,应有由挂旗国当局认可的船舶石棉职业健康安全证明,以证明船舶已经按照《船舶含石棉材料的维护和监控导则》(MSC.1/Circ.1045,2002)识别了石棉材料风险,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以确保船员健康不受危害。《对SOLAS公约第II-1章/3-5条的统一解释》(MSC.1/Circ.1379,2011)指出,自2011年以后,任何储存在船舶备品间或者船厂的石棉材料不得安装上船。《对SOLAS公约第II-1章/3-5条以及MSC.1/Circ.1379的统一解释》(MSC.1/Circ.1426, 2012)要求,对于本通函附件列出的,并通过修理、更换、维修或增加安装上船的工作部件上的材料,应该配有一份无石棉声明。船旗国政府或其认可的组织应在船公司石棉管制指定人员的配合下,结合年度安全构造和设备检验,审核这些材料。船公司应根据通函MSC/Circ.1045的要求,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中建立船上石棉材料维护和监视程序,包括增加石棉管制指定人员的职责要求。华测海事CT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家被英国认可委员UKAS认可的船舶石棉调查机构,也是中国地区唯一一家被英国认可委员会(UKAS)认可的石棉检测实验室;2014年已获得澳洲海事安全局船舶石棉调查资质认可,成为唯一获得该认可的非澳洲本土机构;CTI也是第一家获得荷兰海事局认可的非荷兰本土机构。

4. 船舶防污染设备的使用

渔业船舶防止水域污染的措施:   (一)国际船舶规范新标准   水体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全球性的重要课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目前在我国,愈来愈多的新技术被应用于防治水体污染,标志着我国在应对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公约时,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   我国应对中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进行换发,并按照有关通函的要求,对外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换发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出版符合附则I和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要求的新版文书模版,替代旧版证书,收集整理相关通函,尽快对相关内容进行编译、出版;按照修正后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监督管理政策、方式。   (三)开发“绿色”船舶   所谓“绿色”船舶是指对环境无害、在正常营运期间不污染海域或空气的船舶,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尤其是发生搁浅或碰撞时,此船具有内在的防止有害物泄漏的能力。它必须符合所有使用标准,即不仅在船舶的整个营运期限内,而且在船舶建造和最终拆船时都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开发“绿色”船舶的目的是控制起源于船舶的大气和海域污染。挪威从1993年3月开始着手研究“绿色”船舶开发程序,涉及许多领域,最重要的是控制海上污染、大气污染和人为故障。“绿色”船舶开发程序由挪威皇家科学和技术研究理事会与挪威海运业共同合作开发,有许多公司参加了这个程序的开发,包括船东、设备商、挪威船级社、国家污染控制机构、挪威船东协会等等。   (四)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   ISM规则指出,人为因素中约有80%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即通过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目前存在的相当数量的小公司管理极不规范,漏洞很多,是导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整合小企业,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使其从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径。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是重中之重,船舶不适航,乃至在航行中因触礁、碰撞、搁浅、沉没、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将会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五)建设和完善海事溢油鉴定体系,威慑溢油肇事者,建立和完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溢油鉴定作为油污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鉴定结论是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证据。目前,油指纹鉴定广泛应用于溢油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是确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同时也为事故的进一步处理和索赔,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证据支持。另一方而,海事局要加强港区、铺地等海域的巡逻,严密监视港区和铺地水域污染情况,发动码头工人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积极举报发生污染的船舶,让更多的人来关心海洋环境保护,努力将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于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是屡教不改的船舶,应对其采取严厉处罚措施。   (六)建立和完善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我国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的建设可以上溯到20世纪70年代,现己基本上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五个层级,但缺少专项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基本法律,一般是根据污染种类在各相关法律中有关船舶污染的条款,内容上相互不协调,不统一。

5. 船舶防污染装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船舶使用合格燃油的监督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5)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船用燃油;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船舶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燃油的硫含量、闪点、酸度、凝点、水分、机械杂质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对“江海直达船舶”的内涵正在研究中,暂无明确界定,目前主要是特指在满足一定结构和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可进出入海口附近特定海域的内河船舶,不宜将“江海直达船舶”的概念扩大到海船。

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燃油硫含量,以及《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第4章规定的船用馏分燃料油的闪点、酸值、倾点、水分和灰分,船用残渣燃料油的运动黏度、闪点、酸值、倾点、水分、灰分和“铝+硅”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

承担上述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实施方案》中的“靠岸停泊期间”系指船舶开始稳固的系泊于某泊位的时刻至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的时刻之间的时间段。“靠岸停泊”不包括船舶锚泊与浮筒系泊。前文所述“稳固的系泊”系指所有船舶缆绳都系固完毕的状态;“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系指所有船舶缆绳解开的状态。在极端恶劣海况下,船舶所有缆绳都系固完毕后仍需主机备车以维持船舶安全的,“稳固的系泊”指船舶主机完车的状态。

“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系指船上所有使用燃油的设备(包括主机、辅机、锅炉、发电机等)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

“尾气后处理装置”系指通过船上脱硫、脱硝等技术手段,降低船舶尾气中的硫、氮和颗粒物含量,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空气污染减排效果的船用设备。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关政策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8月22日

6. 船舶平台防污染设备有哪些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证书,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备,货物积载及装卸设备,载重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和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船员岗位职责和实际操作能力等.多长时间检查一次:经海事主管机关安全检查过的中国籍船,和经过"东京备忘录"国家检查过的外国籍船,一般6个月内不再检查.但是下列船不受6个月限制:国际航行的客,滚,散,油,气,散化船;新发现存在缺陷的船;发生重大事故的船;被举报的船;主管机关指定需要检查的船.CAPTAINWANG

7. 渔船防污染设备

35年。

玻璃钢捕捞船船龄超过30年为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超过35年就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因为设计缺陷、工艺问题、偷工减料、使用不当等原因,有的玻璃钢渔船完全有可能在未达到相关船龄标准前就提前报废。可见,目前废旧玻璃钢渔船的污染问题虽不严重,但随着玻璃钢渔船数量逐年递增,由其引起的报废处理问题不容忽视。而且,在大力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背景下,废旧玻璃钢渔船的无害化处理已经不仅仅关乎玻璃钢渔船产业本身健康发展,更关乎人类整个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8. 船上防污染设备

1.船长是船舶的总负责人,对船上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全面负责,船长既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实施的责任者,又是船上体系运行的监控者。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周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船长有责熟知该方针和SMS文件,全面计划、统筹安排、勇于实践,使SMS在船有效运行;

3. 激励船员遵守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船长有责通过培训、教育、考核、奖惩等手段,提高船员的安全环保意识、操作技能,鼓励、调动和增强船员的积极性,为实现方针、目标而努力;

4. 以简明的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

5.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及履职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公司报告。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执行情况。船长有责要求船员认真执行文件的各项规定,并以文件规定为依据开展安全自查。当船上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要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及采取纠正措施;

6. 按《SMS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CX-15中的相关规定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基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不断改正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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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船上存在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时,为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船长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其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8.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应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逃逸。决定弃船时,应组织船员依次离船,并尽力抢救法定航行资料,船长最后离船。

9.发现在船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的传染病,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和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二. 船长的绝对权力

为确定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船长能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公司采纳《国际海上安全人命公约》(SOLAS)、《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NSM规则中关于船长权力的规定。公司总经理发布了《关于船长绝对权力的声明》: 

9. 船舶污染物信息化平台

一、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四、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五、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六、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七、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船舶运输粉尘物资等货物,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运输及装卸粉尘物资等货物,船舶未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船舶防污染技术与设备

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对停航船舶的锚泊申请严格把关,核实船舶的配员情况,检查职守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安排、船舶关键设备的情况、应急反应计划和演习,确认特殊情况下公司能否及时派其他船员上船职守、了解公司对停航船舶的特殊管理。同时将停航船舶情况进行备案,如有必要时,做停航前安全检查,充分保证船舶处于安全状态。   加强停航船舶的锚泊管理。VTS中心根据船舶类型、吃水、吨位、载运情况合理分配锚位,对违反船舶锚泊规定的船舶严肃处理,并建立长期停航船舶档案。   加强锚地水域巡航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巡航计划并严格落实巡航计划,保持对停航船舶抛锚锚地的经常性巡航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锚泊行为和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违法排放行为,避免事故险情,确保良好的锚泊秩序和锚泊环境。   督促各航运企业加强停航船舶的管理。加强与船舶管理公司的沟通和协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加强体系内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必要时可在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提出对停航船舶的具体要求。   加强水上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大风和大雾等气象动态,及时向停航船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及相关安全信息,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停航船舶做好安全防范。   严查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开展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专项检查,严查停航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船员职守,并重点检查职守船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对船舶主要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操作。对未按要求配备最低职守船员的船舶要严厉处罚。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意识。加强对《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同时加强对停航船舶所有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2、特别举措   主动服务,帮助航运企业渡过难关。要减少停航船舶数量,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使航运企业渡过难关。海事管理机构应践行“三个服务”,主动帮扶航运企业,使其渡过难关。   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若有条件的话,海事管理机构最好能规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专用水域可使停航船舶锚泊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并且不妨碍正常营运船舶的锚泊和航行,使安全度大大提高。   完善海事应急预案。在现有海事应急预案中加入停航船舶管理应急预案内容,针对主动停航、被动停航、事故停航等船舶分别建立应急预案,并应考虑天气、海况、防污染及安全航行等因素,整合各种应急基础信息,建立停航船舶应急管理网络,完善停航船舶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3、被动停航船舶的管理建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对锚地船舶的巡视力度,及时发现被动停航船舶。   发现被动停航船舶后,立即与船东取得联系,并向其说明处理意见,请船东配合。   若船东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处理被动停航船舶,则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着手处理该船舶,费用由国家垫付,处理完毕后可通过法律途径向船东索要费用。

11. 船舶排污监控系统

记录开始排放时间和船位,结束排放时间和船位,排放立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