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船公司不是。 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不是国企,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于2007年元月中旬开始试生产,春节后转入全面投产。2007年5月份,分段进船坞合拢,10月份船出坞。2008年一季度,实现首制船交付。公司现已承接了2500TEU、4250TEU集装箱船34艘,92500DWT散货船16艘等出口船制造业务。 2. 出口船公司换码头当然可以退回,如果还没有报关直接叫货代处份重箱出场保函,然后从码头拉出来就行。已经报关的话,首先通知货代跟船公司在码头的人员打招呼,不让箱子上船。然后让报关行做退关手续,货代再出保函拉出箱子。整个流程需要3,4天最多了。 3. 出口船公司甩柜有效就不用说了;失效是已经过了时效但是没有新文件明确指出该文件废止的;作废应该是有新文件明确指出此文件已经作废或者废止的文件。客户投诉处理五大技巧1.虚心接受客户投诉,耐心倾听对方诉说。 客户只有在利益受到损害时才会投诉,作为客服人员要专心倾听,并对客户表示理解,并做好记要。 待客户叙述完后,复述其主要内容并征询客户意见,对于较小的投诉,自己能解决的应马上答复客户。 对于当时无法解答的,要做出时间承诺。在处理过程中无论进展如何,到承诺的时间一定要给客户答复,直至问题解决。 2.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当接到客户投诉时,首先要有换位思考的意识。如果是本方的失误,首先要代表公司表示道歉,并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其设计解决方案。 对问题的解决,也许有三到四套解决方案,可将自己认为最佳的一套方案提供给客户,如果客户提出异议,可再换另一套,待客户确认后再实施。 当问题解决后,至少还要有一到二次征求客户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争取下一次的合作机会。 例如,某货运公司的A、B两名销售人员分别有一票FOB条款的货物,均配载在D轮从青岛经釜山转船前往纽约的航次上。 开船后第二天,D轮在釜山港与另一艘船相撞,造成部分货物损失。 接到船东的通知后,两位销售人员的解决方法如下: A销售员:马上向客户催收运杂费,收到费用后才告诉客户有关船损一事。 B销售员:马上通知客户事故情况并询问该票货物是否已投保,积极协调承运人查询货物是否受损并及时向客户反馈。 待问题解决后才向客户收费。 结果A的客户货物最终没有损失,但在知道真相后,对A及其公司表示不满并终止合作。 B的客户事后给该公司写来了感谢信,并扩大了双方的合作范围。 3.承受压力,用心去做。当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失时,着急是不可避免的,以至于会有一些过分的要求。 作为客服人员此时应能承受压力,面对客户始终面带微笑,并用专业的知识、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 例如,某货运公司接到国外代理指示,有一票货物从国内出口到澳洲,发货人是国内的H公司,货运公司的业务员A与H公司业务员D联系定舱并上门取报关单据,D因为自己有运输渠道,不愿与A合作,而操作过程中又因航班延误等原因D对A出言不逊,不予配合。 此时,A冷静处理,将H公司当重要客户对待。 此后,D丢失了一套结关单据,A尽力帮其补齐。 最终,A以自己的服务、能力赢得了D的信任,同时也得到了H公司的信任,使合作领域进一步扩大。4.有理迁让,处理结果超出客户预期。纠纷出现后要用积极的态度去处理,不应回避。在客户联系你之前先与客户沟通,让他了解每一步进程,争取圆满解决并使最终结果超出客户的预期,让客户满意,从而达到在解决投诉的同时抓住下一次商机。 例如,C公司承揽一票30标箱的海运出口货物由青岛去日本,由于轮船暴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船公司甩舱。 发货人知道后要求C公司赔偿因延误运输而产生的损失。 C公司首先向客户道歉,然后与船公司交涉,经过努力船公司同意该票货物改装3天后的班轮,考虑到客户损失将运费按八折收取。 C公司经理还邀请船公司业务经理一起到客户处道歉,并将结果告诉客户,最终得到谅解。 结果该纠纷圆满解决,货主方经理非常高兴,并表示:“你们在处理纠纷的同时,进行了一次非常成功的营销活动”。 5.长期合作,力争双赢。在处理投诉和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将长期合作、共赢、共存作为一个前提,以下技巧值得借鉴:A、学会识别、分析问题;B、要有宽阔的胸怀,敏捷的思维及超前的意识;C、善于引导客户,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D、具备本行业丰富的专业知识,随时为客户提供咨询;E、具备财务核算意识,始终以财务的杠杆来协调收放的力度;F、有换位思考的意识,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G、处理问题时留有回旋的余地,任何时候都不要将自己置于险境;H、处理问题的同时,要学会把握商机。通过与对方的合作达到双方共同规避风险的共赢目的。此外,客服人员应明白自己的职责,首先解决客户最想解决的问题,努力提升在客户心目中的地位及信任度,通过专业知识的正确运用和对公司政策在不同情况下的准确应用,最终达到客户与公司都满意的效果。 4. 出口船公司有哪些船公司是指拥有进出口货船的海运公司。 船公司是承运人,具有直接运输的设备-集装箱船舶物流公司的概念比较广,货代这种没有自己运输设备只是提供海空运出口代理服务的公司也是一种形式的物流公司,而具有自己的运输设备。 船务和船代就是类似如中介的单位,是属于船公司的代理,为货主和船公司服务的。由于很多船公司在中国并没有被授权,所以他们自己并不能参与经营,他们必须找中国的船代来做它的代理。 5. 出口船公司网址船舶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划分的等级规定结合船舶的结构和技术状况确定船舶的船级所签发的一种证书。 它是船舶技术和性能状况的标志,也是表示船舶是否具有适航性的重要条件。船级在我国由交通部船舶检验局根据船舶入级规范进行监造检验确定,国外一般由公认的船级社承办。如英国劳氏船级社、美国航运局、法国船级社、日本海事协会等。船级证书有效期一般为四年。 6. 出口船公司归什么部门管提单是由承运人提供给客户,一般是由船公司出具的。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简单的说,就是你找货代公司订舱后,货代会给一份S/O(进舱单)给你,你根据S/O安排发货,货发完以后你将收货人、品名、数量等信息发给货代,货代做提单给你,收货人凭你给的提单清关提货。 提单是承运人(船公司/货代)签发给发货人的单据。 7. 出口船公司集装箱舱位为什么紧张你要问的是散货还是集装箱。 如果是集装箱。。。拼箱还是整箱?很难说的全,大致的是要问清楚船期,开港时间,价格,付款方式,目的港换单方式(到门的就要问送货时间)。。。。基本上是这些,细节的要自己去积累经验了。内贸不比外贸,没有什么结关的说法,基本上能赶在船开前两小时进码头都能安全配船。。。当然,必须要跟船公司打好招呼留下舱位。 8. 出口船公司收取的DDC 费用叫什么需要上水冷的硬件都是高端的,中端和低端因为功耗和发热量低,完全没必要上水冷。 既然是问价就应该是超频才上水冷的, 配置: 1d5水泵或双ddc水泵=700左右 2水冷头: acpu400b显卡600(双显卡x2加桥接)c北桥300 3水箱:600左右 4水排:300左右(双水牌x2)风扇+100-200 5各种快宁弯头400左右 6水管300左右 7水冷液300左右 8导热硅胶50左右 9mod灯光+150左右 大概5000左右吧。 另外因为“好”是无底洞,所以这套水冷是按性价比较高的品牌配置:如tt,酷冷,海盗船,xspc之类的价格。 当然也可以配个1000-4000的水冷机箱。 9. 出口船公司列入黑名单,导致无法收汇主要风险如下: 1、订单突然大幅增加 当买方规模一般,下达给经营者的订单量突然增加,而这些订单并不是从其他供应商转移的,需要留意买方是否有足够的下游销售能力。 如果买方对下游销售过于乐观,盲目采购的风险最终可能转移给供货企业。 2、同时与多家供应商交易 如果同一类型产品分散在多家企业采购,这时买方真正关心的可能并不是出口企业的供货能力,而是借此获得更多供应商对其赊销,从而达到占用上游资金为自己融资的目的。 一旦买方的资金链发生困难,将传导给上游企业,而且影响面往往较广。 3、下游为单一新兴市场 如单一市场为高风险的新兴市场时,更需要当作重大的负面信息对待。 下游市场一有风吹草动,将严重影响买方的经营。 阿联酋和中国香港都有大量的中间商,由于终端市场的差异,使得阿联酋买方的风险要远高于中国香港买方。 4、高负债经营 当经营收益无法覆盖融资成本,或者融资机构收紧政策时买方资金状况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对上游供应商形成拖欠。 需要想办法了解高负债的详细信息,包括实际负债水平,向银行融资还是向其他机构融资,融资到期期限以及融资政策延续性等信息。 5、信用期限不断延长 体现现代国际贸易特点的信用销售,正在被广泛使用,也成为广大中国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 出于对习惯性事物的惰性思维,往往对买方要求不断延长的信用期限缺乏应有的足够警惕。 当买方要求的信用期限偏离行业惯例,远远超过其下游销售回款期时,需要提防买方对资金是否有意挪作他用。 6、经营偏离主营业务 当经营者获悉买方正在进行大规模的非主营业务投资时,需要做的不是感叹买方实力强大,而要关心投资是否会影响其主营业务,进而影响货款支付。 根据经验来看,很少有买方会通过投资收益来弥补贸易损失,更多的是牺牲贸易去弥补投资损失。 7、从事离岸采购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买方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以减轻因经营失败导致的后果。 较为典型的是知名买方通过在第三国(地区)成立采购公司进行离岸采购,因采购公司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对其付款责任追究难以溯及至其有实力的母公司。 近几年来,在我国海关的统计中,出口至维尔京群岛、马绍尔群岛等地的业务少之又少,但出口合同的买方为这些地区的情况则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买方通过在新加坡、阿联酋、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成立采购公司的情况则更加普遍。 8、高度管制国家的买方进口 国际贸易中,是否能安全收到货款,不仅取决于买方本身的信用和实力,也与买方所处的国家(地区)有关。 在一些对贸易和外汇高度管制的国家,如伊朗、委内瑞拉等,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买方,具有非常强的对外支付货款的意愿。 但受国家政策管制的影响,或无足够的外汇可供兑换,或无法顺利对外支付货款。 规避措施: 1、重视客户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在贸易业务环节当中,客户资信是基础,所以资信调查是非常重要的。鉴于国际贸易横跨空间之大,企业自身去现场了解也十分有限,所以借助第三方(如专业信息咨询公司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新客户做资信调查是了解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告、银行交易记录以及诉讼事项的重要途径。 这些专业公司有专业的人才团队、强大的信息数据和全球信息网络,还会根据自身内部指标对客户进行分级,供企业参考。 当然我们还可通过官网或实地考察等途径多方了解客户资信。 总之就是尽可能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进行合作,对于资信等级不好或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就不要开展业务。 有了客户资信调查报告作为基础,企业还可通过客户履约记录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有违约或不良记录客户及时预警甚至纳入黑名单管理,降低再次发生的风险。 2、合理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降低收付汇风险 (1)合理选择传统结算方式 对于当前的经济形势,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选择上也要尽可能的慎重。一般而言,出口业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地区和国家我们最好选择货前TT或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而且还要关注开证行的资信,如果开证行实力不强,最好还须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以保证收汇安全。 对于信用等级较好的地区和国家,我们可以综合考虑降低信用证银行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进行包括托收、TT等多元化结算方式。 对于进口业务,尽量避免预付款(货前TT),如果避免不了也要尽可能降低预付款比例。另外进出口企业乃至国家要通过这二、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在世界不断累积企业的良好信用记录,提高国家信用才可以在进口贸易谈判中争取到对我们有利的又节省银行费用的托收或到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2)积极创新贸易结算模式 ①传统结算模式混搭组合,根据业务需要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组合,有利于促进成交和降低收汇风险; 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运用新型金融产品,如: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非证项下国际保理,加速企业流动性,优化财务报表,又有利拓展海外市场,增加贸易额。 3、通过投保信用保险来规避风险 目前全球贸易环境下非证结算(特别是出口业务)已成趋势,给出口企业带来很大资金压力和收汇风险,要积极运用出口短期信用险来规避企业收汇风险,还可以利用地方政府对信保项下贸易融资的优惠利率及时回笼资金,许多地方财政还对出口信保保费和押汇利息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 对于进口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的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也开始在试点企业实行,进口企业可以在进口预付款保险下开展预付款业务,这无疑是对进口企业预付款业务顺利执行保驾护航。总之,投保信用险是企业规避和降低乃至转嫁风险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 4、通过运用金融工具减少汇率变动对企业国际贸易结算带来的影响 进出口企业要依托银行专业团队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建自己的专业团队,跟踪和管理进出口外汇,适时通过远期外汇买卖、套期保值等手段降低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相反甚至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 10. 出口船公司瞒报品名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 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 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条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本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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