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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评估师(船舶估价师)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0-17 05:05    点击:78   编辑:admin

1. 船舶估价师

(一)重置成本法估算。   1.重置全价的计算。造船成本可按原材料费用、配套设备费用、劳务费、管理费划分,不同类型的船舶各部分所占的比例不同。一般货船的原材料、配套设备、劳务三项成本费占总建造成本的90%左右。若以这三项主要组成部分为100%,则原材料费占26?33%,配套设备费45?52%,劳务费占24?26%。劳务费包含了生产工厂的直接工资、福利费、动力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及生产制造专用费,除生产制造专用费外,其余劳务费一般以全船建造工时和工时单价之积求得。结合资产评估的要求,工们对船舶重置全价计算项目为:   (1)材料费:P材=ΣPn×Un×(1+r)   其中,Pn为各主要材料数量;Un为各主要材料单价;r为其他材料占主要材料的百分比。   主要材料可按以下三项计算:   钢材=船舶空载排水量(吨)×钢耗系数(0.87-0.95)×钢材单价(元/吨)   焊料=钢材消耗量(吨)×焊材消耗系数(0.017-0.028)×焊料单价(元/吨)   涂料=船长×(船宽+型深)×每平米油漆重量×油漆单价(元/吨)   (2)设备费:舾装设备(锚系、系泊设备、舵系、起货系统、救生系统等设备);轮机设备(主机、发电机、空压机、锅炉、泵和风机、热交换器、机修设备等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导舫设备、其他电气设备)。   各项设备费可按船舶给出的主要设备清单,向造船厂、船用设备生产厂家查询。由于设备的重量与船舶的主机功率和船舶的建造尺寸有一定关系,可以通过设备的重置和经验统计的单位重量数据的价值确定设备费:   舾装设备重量=舾装重量系数×(船舶总长×型宽)   机电设备重量=主机重+其他机电设备重量=建造系数×(Hp/n)0.84+0.68(Hp)0.7   其中,Hp为主机最大额定功率;n为主机最大额定转数。   (3)劳务费=建造总工时(小时)×工时单价(元/小时)   总工时=船舶满载排水量(D)×工时船型系数(K)×船厂生产效率系数(α)   (4)管理及生产专用费:管理及生产专用费包括设计费、生产准备费、专用设施使用费、船舶备品属具费等,可按[(1)+(2)+(3)]的8~10%计取。   造船成本=(1)+(2)+(3)+(4)   利润=造船成本×6%   税金=(造船成本+利润)×5%   资金成本=(造船成本+利润+税金)×贷款年利率×船舶建造耗用时间×50%   重置完全价值=造船成本+利润+税金+资金成本   船舶重置成本法核算中有关参数可参照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产品价格计算标准》,结合向造船厂调研的数据确定。   2.成新率的估算。现代运输船舶的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22?25年,目前我国财务制度规定运输船舶的最长折旧年限为18年。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明确指出15?20年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客货船为老龄船,20年以上的上述船舶为超龄船。据资料显示,世界各国(地区)注销的船舶平均船龄多在20?25年之间。由以上分析结合资产评估对资产使用寿命的定义,可以认为对于散货船其使用年限定为20?22年较适宜。由于船舶资产价值量较大,不可按照“基本能正常使用资产,其成新率不低于15%”的框框简单确定超龄船的成新率,对于超龄船可结合具体船况和船舶运营单位的船舶退役计划确定1?5年的尚可使用年限。综上所述,用年限法确定船舶成新率的公式为:   正常船(船龄<15年)   成新率=(20年-已使用年限)/20年   老船龄(15年<船龄<20年)   船况较好,成新率=(22年-已使用年限)/22年   船况一般,成新率=(20年-已使用年限)/20年   超龄船(船龄〉20年)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除用年限法计算成新率外,还可结合打分法确定成新率。方法是将船舶资产分成船体、轮机设备、甲板设备、电气设备、通导设备五个主要部分,根据各部分的建造费用占船舶建造成本的比重,确定一权重。散货船可按35%、35%、15%、10%、5%的比例权重。各部分的满分为100分,根据五个部分维护修理及改造情况、运行状态等给出分值,分别与权重相乘即为成新率。运用打分法时,要考虑船舶营运情况、修理情况、设备更新情况对成新率的影响。   (二)收益现值法估算。   用收益现值法估算船舶的现行市场价适用于航线固定、货源稳定的船舶,尤其是班轮。方法是预计船舶在尚可使用年限内每年的营业收入(包括预测货运量和运价)和营业支出(港口使费、燃油费、机油费、船员工资、修理费、管理费等),通过计算净现金流量并按适宜的折现率折现而得到的现值即可认为是船舶的现值。   (三)市场法估算。   目前国际船舶市场已具有相当的规模,船舶经纪公司较多。船舶估值是船舶经纪人的经常业务之一。新船价格一般由买主和船舶制造厂家直接谈判以合同成交价确定。在二手船的交易过程中,买主考虑的价格因素就是二手船的船龄、技术性能和状态是否能保障该二手船在其剩余使用寿命内取得利润。世界海运的运量和运力之间的平衡关系是影响国际船舶市场上船价高低的主要因素。运量和运力之间的平衡是通过海运费这个杠杆来调节的。当运量大于运力时,运费就上升,船价也随之上升;当运力大于运量时,运费就下降,船价也随之下降。用市场法估算船价,可依据已成交的和被估船舶船龄、船型、载重吨等相似船舶价格由专业船舶估价人员估算,也可向船舶经纪公司寻价。

2. 船舶估价师招聘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招聘211研究生。

中国船舶下属成员单位一百多户,既有大型企业,也有科研院所。主要招聘学校包括上海交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大连理工、江苏科技大学等。

除了传统学校之外,还包括通用学科,包括计算机、财务、管理、机械等。

招聘的学校,有985也有211。招聘的岗位,既有本专科,又有硕博研究生。

3. 中国估价师

每年3月中旬通过网页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官网”,进行考试报名,每门课程报名费110元,共4门课程,4年内全部通过即可颁发证书。

4. 造价工程师

属于工程师职业类别。

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5. 船舶评估师职业资格证

当然是不能够考船艇驾驶证的,

因为船艇驾驶证必须要有会游泳,这是基本的一个技能。经过培训后,即可申请游艇驾驶员考试,报名时应递交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或护照(或复印件);2、《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发证申请表》;3、体格检查表;4、四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6. 船舶公估公司

(1)航运融资及其管理服务,包含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航运咨询、公估公证、航运组织、航运专业机构和船舶管理等;

(2)航运业,包含邮轮经济、货物运输、船舶租赁、拖船作业等;

(3)航运辅助业,包含码头服务、集装箱堆场、仓储服务、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报关服务、理货服务、内陆运输服务、船舶供应服务等。

7. 船舶造价师

交通运输工程

一、专业基础知识

1.公路、水运工程的分类、组成及构造;

2.常用材料的分类、基本性能及用途;

3.公路、水运工程主要施工工艺与方法;

4.常用施工机械、船舶的分类;

5.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理、方法及应用;

6.维护、养护工程的基本组成。

二、工程计量

1.公路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应用;

2.水运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应用。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2.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四、工程计价

1.投资估算及设计概算、预算编制;

2.工程量清单计价;

3.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8. 船舶公估师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保险原理与实务(60%)

一、保险原理

包括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督管理。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保险概述

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掌握保险的含义、保险的要素以及保险的特征;了解保险与相似制度联系与区别。

2.保险的分类

了解保险的主要分类标准;掌握各保险分类标准下的保险种类。

3.保险的功能

掌握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掌握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特征以及保险合同的种类。

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了解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掌握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

4.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掌握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自杀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贷款条款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了解战争条款和保险单转让条款。

5.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

(三)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掌握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利益的时效;了解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2.最大诚信原则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3.近因原则

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以及近因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了解近因原则的典型应用案例。

4.损失补偿原则

掌握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四)保险费率厘定原理

1.财产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

掌握保险费和保险费率的含义;掌握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纯保险费率、附加保险费率和营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原理。

2.人寿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

掌握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了解生命表、基本利息的计算、确定年金的计算、生命年金的计算、人寿保险趸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年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营业保费的计算和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五)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

1.保险公司的投保业务管理

掌握投保服务和投保选择。

2.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

了解承保的内容、承保工作的程序和续保。

3.保险公司的防灾业务管理

掌握保险防灾的概念、保险防灾的内容和保险防灾的方法。

4.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管理

掌握保险理赔的含义、保险理赔的原则;了解保险理赔的程序。

(六)保险市场

1.保险市场概述

掌握保险市场的含义和保险市场的特征;掌握保险市场的模式和保险市场的机制。

2.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掌握保险市场供给的概念和保险市场需求的概念;了解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保险商品供给弹性、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和保险商品需求弹性。

3.保险市场供给主体

掌握保险市场的供给者、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与核定以及保险市场中介。

4.再保险市场

了解再保险市场的含义、我国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概况。

5.中国保险市场的历史沿革

了解新中国保险业的诞生、国内保险业的恢复、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保险业发展。

(七)保险监督管理

1.保险监督管理概述

掌握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保险监督管理的原则和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与监督管理目标模式。

2.保险监督管理内容

了解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3.保险监督管理方法

掌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转贴

二、保险实务

包括财产保险实务、运输工具保险实务、货物运输保险实务、责任保险实务、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工程保险实务、特殊风险保险实务、人寿保险实务、意外伤害保险实务、健康保险实务和再保险实务。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财产保险实务

1.财产保险概述

掌握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的特征和财产保险的种类。

2.企业财产保险

掌握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和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3.家庭财产保险

掌握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家庭财产附加险(盗抢险)。

4.机器损坏保险

掌握机器损坏保险的概念、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率和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机器损坏保险的除外责任。

5.利润损失保险

掌握利润损失保险的概念、利润损失保险的特征、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障项目、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期、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率和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利润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二) 运输工具保险实务

1.机动车辆保险

掌握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征、机动车辆保险的险别、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机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机动车辆保险的核保和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

2.船舶保险

掌握船舶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了解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远洋船舶保险海运条款、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

3.飞机保险

掌握飞机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了解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和飞机保险的赔偿处理。

(三)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掌握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赔偿处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保险和国际多式联运保险;了解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2.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了解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掌握国内水路、陆路(公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和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四) 责任保险实务

1.责任保险概述

掌握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责任保险的种类。

2.产品责任保险

掌握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内容。

3.雇主责任保险

掌握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了解雇主责任保险的内容。

4.公众责任保险

掌握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了解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

5.职业责任保险

掌握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五) 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

1.信用保险

掌握信用保险的概念、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掌握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保证保险

掌握保证保险的概念;了解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

(六) 工程保险实务

1.工程保险概述

掌握工程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工程保险的类型。

2.建筑工程保险

掌握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对象、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3.安装工程保险

掌握安装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了解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以及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七)特殊风险保险实务

1.航天保险

掌握航天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航天保险的保险种类;了解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航天保险的除外责任、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航天保险的保险费率、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航天保险的赔偿处理。

2.核电站保险

掌握核电站保险的概念、特点以及核电站保险的种类;了解核电站保险的保险责任、核电站保险的除外责任、核电站保险的保险金额和核电站保险的赔偿处理。

3.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掌握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概念及其种类;了解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保险和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八) 人寿保险实务

1.人寿保险概述

掌握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的特点和人寿保险的分类。

2.普通人寿保险

掌握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3.新型人寿保险业务

了解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

4.团体人寿保险

掌握团体保险概念、特征和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5.人寿保险的核保与核赔

了解人寿保险核保和人寿保险核赔。 转

(九) 意外伤害保险实务

1.意外伤害的界定

掌握意外伤害的定义、意外伤害的特征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2.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了解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3.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十) 健康保险实务

1.健康保险概述

掌握健康保险的概念、疾病成立的条件和健康保险的特征。

2.健康保险的种类

了解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的内容。

3.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掌握个人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和团体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十一)再保险实务

1.再保险概述

掌握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的特征和再保险的作用。

2.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掌握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3.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

掌握临时分保、预约分保和合同分保。

4.再保险合同

掌握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了解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5.再保险业务管理

了解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和分出再保险业务管理。

第二部分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40%)

一、保险公估相关知识

包括保险公估人概述、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保险公估人概述

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征

掌握保险公估人的概念、保险公估人的特征、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保险公估人的作用和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了解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保险公估人的现状。

2.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及分类

掌握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和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二)保险公估人的经营

1.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

掌握保险公估活动中的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和合作性原则。

2.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

掌握承保公估、理赔公估、参与防灾防损、残值处理、监装监卸和信息咨询。

3.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

掌握财产保险公估、责任保险公估、意外伤害保险公估和健康保险公估。

4.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

掌握公估前的准备、现场查勘、责任审核、理赔计算、公估报告和结案等业务环节。

5.保险公估报告

掌握保险公估报告的含义、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和最终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了解最终保险公估报告的主要项目;了解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确认书等基本格式;了解典型保险公估报告的格式及编制原理。

(三)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1.保险公估人资格的监管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和保险公估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2.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监管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管和保险公估机构的执业监管。

3.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责任

了解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性质、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种类和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认定。

(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掌握职业道德概念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备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了解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

二、保险公估相关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法总则

掌握保险的概念、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2.保险合同

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3.保险公司

掌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变更和保险公司的破产。

4.保险经营规则

掌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了解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限制。

5.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掌握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和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了解保险公司的精算和财务规定。

6.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掌握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规定。

7.相关各方的主要法律责任

了解投保方的主要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法律责任以及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合同法总则

掌握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了解违约责任。

2.合同法分则

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了解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

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

2.车辆和驾驶人

掌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关规定。

3.道路通行条件

了解道路信号灯和其他道路设施。

4.道路通行规定

掌握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以及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5.其他规定

掌握交通事故处理;了解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基本原则

掌握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和民事活动原则。

2.公民(自然人)

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个人合伙;了解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法人

掌握法人的一般规定和联营;了解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民事权利

掌握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了解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民事责任

掌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7.其他规定

了解诉讼时效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海商法总则

掌握海商法的立法目的和海商法中的重要概念。

2.船舶

了解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

3.船员

了解船员和船长。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货物交付、合同的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5.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掌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

6.船舶租用合同

掌握船舶租用合同的一般规定;了解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7.海上拖航合同

了解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拖航合同的一般规定。

8.船舶碰撞

掌握船舶碰撞的概念和船舶碰撞的一般规定。

9.海难救助

掌握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海难救助的一般规定。

10.共同海损

掌握共同海损的概念和共同海损的一般规定。

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掌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一般规定。

12.海上保险合同

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以及保险赔偿的支付。

13.其他规定

了解时效和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9. 船舶评估费收取标准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因此,谁主张申请鉴定的,就由谁支付鉴定费;双方共同主张的,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支付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