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锚灯有上下两组吗航行识别器,就是船舶上的雷达,如果在天气不是很好,视线不好的情况下,航行识别器可以识别出前方多远是否有船舶,锚灯,航行标等,水里有很多地方有暗礁,光线不好,船舶会搁浅,航行识别器可以识别出来航行标,船舶上还有JPS来定位导航, 2. 船锚有几个1、我们首先画出轮船船身的大致轮廓,然后在船头画上一个船锚,船尾画上一个救生圈,再把轮船的线条画出来。 2、接着在轮船的上面画出两层甲板,甲板越往上越小,在甲板上画上几个圆圈,甲板顶部再画上一根旗杆和一面小旗。 3、画完之后我们把救生圈涂成红白条纹状,船头的船锚涂上棕色,船身的中间部分用橙色涂,上下涂成黄色,注意把船底和船尾的阴影颜色涂出来。 4、两层甲板我们都涂上蓝色,再用深蓝色涂出阴影,甲板上的舷窗涂成浅蓝色,最后把旗帜涂上橙红色,简单的轮船简笔画就完成了。 3. 船上锚灯位置航行灯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船舶类别和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是船舶采取避让措施的重要依据,能有效避免船舶发生碰撞,尤其是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然而,航行灯的不规范使用或故障会传递错误信号,给船舶成功避碰造成巨大的阻碍,不容忽视。 本期梳理了国内航行海船航行灯的重点要求,希望相关管理公司及时排查船队航行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开展船员培训,帮助船舶开展航行灯的自查自纠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一、一般要求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环照黄色闪光灯、操纵号灯以及闪光灯(不包括白昼信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航行灯控制器: (1)航行灯控制器: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 (2)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若设有临时应急电源时,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充放电板供电。电气声响信号设备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要求时)供电。 (3)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 航行灯供电故障; 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 二、配备要求 1、基本号灯: 2、作业号灯: 3、首、尾均装推进器的船舶,应额外再配备1 套桅灯、舷灯与尾灯。多种作业船舶应配齐相应的各种作业号灯。下列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又能符合20规则8.2.3 要求,可无需重复配备: ①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以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号灯中的红环照灯; ② 各种作业号灯中相同的号灯。 4、港口特殊规定或用船部门特殊需要的号灯,应予考虑配备; 5、专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及从事拖带、顶推此类船舶的拖船不得采用燃油号灯。 6、船长为50 米及以上的船舶,其前后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应配有双套或双灯泡。 7、15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配1 盏白昼信号灯,并应配备备用灯泡2 只。非机动船不需配备。 三、技术要求 1、号灯灯壳内部应涂无光黑漆。 2、所采用的船用号灯灯泡应经认可。 3、号灯的结构及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结构应便于拆装、升降、更换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灯泡松动和脱出; (2)号灯应采用外部接线的方式; (3)除环照号灯外,灯壳顶部应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头标志; (4)灯壳外部应有铭牌,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或灯芯)规格、电源电压、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因条件达不到时,可用制造厂标志和检验单位的标志代替铭牌 (5)在透镜或滤色片的边缘处应刻有厂号和认可号; (6)应附有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四、安装要求 1、环照灯的安装 垂直装设2 盏或3 盏号灯以共同组合显示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m,而且除需装拖带号灯的情况外,其中最低1 盏号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m 处;装设3 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2.前桅灯的安装: (1) 除操纵号灯及20规则8.2.3.1(4)所述外,桅灯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8.2.3.1(4):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本章8.2.3.11(操限船号灯) 与8.2.3.12(限于吃水船号灯)的安装规定的环照灯时,这些环照灯可以装设在后桅灯上方或悬挂于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如属后一种情况,则应安置在与该船首尾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m 处; (2)前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宽大于6m,则灯高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12m; (3)前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 处。 (4) 如只配备1 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装高度与前桅灯相同。 3、后桅灯的安装: (1) 垂直位置: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 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2)水平位置: 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 船长,但不必大于100m。 4、舷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机动船的舷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但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2)水平位置:机动船的舷灯不应安装在前桅灯的前面,并应装设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被顶推船的舷灯应装设在船舶前端。 (3)舷灯的遮板: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并应符合本节8.2.1.4 的要求。 5、尾灯的安装: 尾灯应安装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 6、锚灯的安装: (1)如仅装设1 盏锚灯,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2)当装设2 盏锚灯时,前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前部,后锚灯应安装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处,且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船长为50m 及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处。 7、失去控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2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8、拖船或顶推船号灯的安装: (1)2 盏或3 盏桅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其中1 盏应装设在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如装在后桅上,则最低1 盏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4.5m。 (2)拖带灯的安装:拖带灯与尾灯应安装在同一垂直线上,上黄下白。 9、引航船号灯的安装: 2 盏环照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上白下红 10、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红、白、红 11、限于吃水船舶号灯的安装: 3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12、白昼信号灯的安装: (1)应置于该灯制造厂提供的专用的小箱中,该箱应固定设置在驾驶室内易取又不妨碍操作通行之处,一般可设在驾驶室左前角或右前角附近。 (2)电源插座应在该箱附近,为其配备的柔软电缆的长度应大于该电源插座至任何一舷边的距离,也可为此目的而设置2 个电源插座。 4. 船上几个锚1、船长 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船长对船东(船公司)负责,是船舶安全生产、航行指挥、行政管理、技术业务和涉外工作的负责人。 船长负责审批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严格执行乘员定额和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在装卸危险品、重大件或贵重物品时,船长应亲自监督;负责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制定的运输生产和维修保养方面的航次工作计划。 2、水手长 水手长在大副领导下,组织领导木匠和水手开展工作;负责编制水手航行、停泊及了望轮值表;按大副指示安排水手进行船体和甲板部设备的维修保养、起落吊杆、开关舱、绑扎货物、清舱洗舱以及装卸和靠离泊的准备工作等。 3、大副 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是甲板部的负责人。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除航行值班外,主管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管理以及甲板部的维修保养工作。 4、二副 二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并主管驾驶台设备,包括各种无线电航海仪器、气象仪器、操舵仪、天文钟和船钟、罗经、国旗、号旗、号灯、号型、海图及其他航海图书资料。 5、三副 三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并主管救生、消防设备。开航前,三副应编妥船舶应变部署表和船员应变卡,并经大副审核,船长和政委批准后公布执行。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和抛起锚时,三副在驾驶台协助了望,传达和执行船长命令,并操纵车钟.记录车钟和船舶的主要动态和情况。 5. 船锚泊时开哪些灯1、49关开局放置飞机,把后方的格子打开,然后放置输出将后方的道具全清。 2、之后放置多重箭或者船锚将后方的道具清完,然后把中间的宝箱打开。 3、在后方放置烟花防空,中间宝箱打完之后将周围的道具全清。 4、最后放置炮塔,中间宝箱打出来的雷达可以用,在出口放置飞机加强输出,在灯附近放置主力输出,后排放置烟花防空。 6. 船舶尾灯和锚灯的位置航空器或船舶夜航时,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运动方向,便于互相避让、识别的信号灯。 一般规定:飞机左翼尖装红灯,右翼尖装绿灯,尾翼端装白灯;直升机机身左侧装红灯,右侧装绿灯,尾端装白灯,在旋翼尖装红灯。船舶左舷装红灯,右舷装绿灯,桅杆和船尾装白灯;非机动船只装舷灯;木帆船只装一盏白灯。 飞机的外部灯光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义,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由于飞机机型、厂商的不同,飞机的灯光系统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规则是一致的。常见的标准外部灯光系统有: 1、红色防撞灯又叫做信标灯,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别安装在飞机的上下中部,各一支。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 此灯在飞机推出及发动机运行时打开!(只要飞机动就必开) 2、机翼灯又叫WING LIGHT,位于机翼每侧的两个单光束灯光,照明机翼前缘及发动机进气口。用于检查结冰情况。 此灯在有结冰可能时应打开,但实际应用中一般常开 3、航行及标志灯航行灯NAVIAGATION LIGHT,标志灯LOGO LIGHT,波音飞机飞为两个电门,空客飞机合在一起。航行灯分别为左红、右绿、尾椎白分别安装在机翼尖和尾追上。用于判明飞行物是飞机及指示飞行方向。标志灯分别安装在两侧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标志进行照明。 空客飞机位两组航行灯,它的LOGO灯当主起落架减震支柱被压缩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时标志灯亮。 航行灯为只要飞机上有人就必须打开 4、机头灯(空客飞机)NOSE,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上,两个灯分别叫做起飞灯和滑行灯。放在T.O位置时起飞灯和滑行灯都亮,放在TAXI时只有滑行灯亮。此灯用于滑行道及跑道的前照明,飞机滑行时放在TAXI位,进跑道后放在T.O位置。飞机起飞后关闭。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滑行灯(波音飞机)TAXI LIGHT,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1个。地面滑行时,用来照明飞机前方。 飞机在滑行时打开,离地后立即关闭 5、着陆灯LANDING LIGHT,此灯安装在两侧机翼翼根,左右各两只。用于起飞着陆时照亮跑道。此灯功率很大,使用时产热很高,因此需要高速气流进行冷却。因此在地面起飞前才能打开。 飞机起飞滑跑前打开,离地后关闭 飞机最后进近阶段打开,落地后即关闭 6、跑道脱离灯又叫转弯灯或跑道边灯。波音RUNWAY TAKEOFF LIGHT,空客RUNWAY TURN。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左右各一,分别提供机头前方两侧照明。用于照明滑行道、跑道边线。起飞后关闭。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启动发动机后打开,另外用途为夜间示意地勤人员准备滑出 7、高亮度白色频闪灯又叫做高亮度白色防撞灯,STROBE LIGHT。此灯安装在翼稍前后各一及尾椎一只,波音飞机安装在左右翼稍后尖各一只,尾椎一只共3只,空客飞机安装在左右机翼前后翼尖及尾椎,共5只。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亮度很高。 注意在得到进跑道许可后才可以打开此灯!FL100以上可以关闭此灯。落地脱离跑道前要关闭此灯!! 正常飞机外部灯光使用的顺序应该是 1、 飞机打开总电源开关后,由航前机务打开——航行灯,根据需要打开机翼灯、LOGO灯; 2、 飞机推出时打开红色防撞灯;(地面试车也要打开) 3、 飞机启动发动机后,打开转弯灯准备滑出; 4、 得到滑出许可后,打开滑行灯开始滑行; 5、 进入跑道后,白色防撞灯; 6、 得到起飞许可后打开着陆灯起飞; 7、 离地后,关闭滑行灯、转弯灯;(收起落架后可以自动关闭) 8、 高度上升至10000英尺以上关闭白色闪光灯; 9、 巡航时至少应该保持红色闪光灯、航行灯常开; 根据需要打开LOGO灯和机翼灯; 10、飞机下降至10000英尺以下打开白色闪光灯; 11、飞机放起落架后打开滑行灯; 12、最后进近阶段打开着陆灯; 13、接地后,打开转弯灯,关闭着陆灯、关闭白色闪光灯; 14、滑行到位后关闭滑行灯、红色闪光灯; 15、飞机如果不再有航班任务停机过夜,由航后机务最后关闭航行灯后,关闭飞机总电源离机! 船的航行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二、在航的船队 1、拖轮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右灯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自、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2、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自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轮船首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吊拖船队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为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各一盏,其他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三、 工程船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1、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白天在桅杆横行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2、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环、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2、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 灯一盏。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四、 海巡艇和航标艇 海巡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五、 危险运输船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衍处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同时,彭高工强调,船员应对船舶航行灯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方法有: 1、航行灯、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2、航行灯控制箱由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 3、主电源采用蓄电池时,可只设一路电源。 4、航行灯控制箱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发出故障的声光报警信号装置。对小型船舶、航行灯、信号灯由同一只控制箱控制时,允许只设光报警信号。 5、每只航行灯(在控制箱上)应设有单独的控制开关、熔断器和开闭指示装置,并应设有铭牌或标志。 6、信号灯由设在驾驶室的信号灯控制箱进行集中控制和保护。 7、对无人驳船、非自航工程船、趸船等其他无人驾驶的船舶,其信号灯控制箱允许设置在值班或便于管理的场所。 7. 抛锚船信号灯第一步,开启警示灯,缓慢靠边停车。 意外抛锚后,司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意后方来车,避免追尾。同时,立刻松油门、握紧方向盘,尽量保持直行,利用发动机缓慢制动,采取点刹方式,缓慢减速,直至车辆安全驶入路边的应急车道。如果无法启动车子,把它移到安全的地方时,先把车子的排挡转到空挡,在安全的情况下,把车子移到公路或快速公路的最左边。避免把车子停放在其他车辆的盲点或是危险的地方,比如十字路口。 第二步,摆放警示牌,人迅速撤离。 在确保可以安全打开车门时,才能下车查看。停车后,立即在车后适当位置摆放三角警示牌。在一般道路上,应放置在车后50米处;在高速公路上,应放置在车后150米以上。在等待支援时,为了安全起见,车内人员不要留在车内或站在车子四周,应选择安全区域内等候。 第三步,排查原因,及时求救。 对于轻微的问题,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处理。如果问题比较严重,要在第一时间拨打道路救援电话,联系专业团队到场救援。 8. 船舶抛锚亮什么灯船舶抛锚理想的水深达到船舶最大吃水的1.5-2倍比较好。 船舶锚链长度一般为12节左右,一节27.5米,总长基本在300米左右,考虑到抛锚水深,一般为15-40米最佳最安全,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直布罗陀锚地加油,水深100左右,也必须要抛锚的。再深的话,估计锚链就抓不牢了,没有安全意义。标题中的万丈深渊,船舶没有特殊状况,不可能抛锚的,即使是抛锚收不回来,也可以打开弃链器,弃锚。 9. 船舶锚灯有上下两组吗为什么上红下绿号灯是帆船。 红色的是“红浮”,是左侧标,进长江的时候要放在船的左舷通过,出长江要放在船的右舷通过。绿色的是“绿浮”,又叫“黑浮”,就是右侧标,进长江要放在船的右舷通过,出长江时要放在船舶左舷通过。 内河助航标志,是指为了帮助船舶安全、便利航行而设置的视觉、音响和无线电助航设施,简称内河航标。 通过合理配布内河航标,可以标示内河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为船舶指示出安全、经济的航道。内河航标分引导航行、指示危险和信号三类。标志形状、涂色和灯光性质均按作用岸别( 或背景情况)作统一规定。 10. 船只抛锚示意图说,西藏自驾,怎么度过500公里的无人区。 首先让我们来讨论一下“500公里的无人区”是怎么回事,搞清了它,再回过头来谈“怎样度过”就会来得更准确。请看下图: (那年作者“滇进青出”在昆仑山口) 走西藏有两条主要通道,即“滇进青出”和“川进青出”。 (500公里无人区示意图) 所谓“滇进青出”,即从云南省入藏,从青海省出来。“川进青出”便是从四川进西藏,而后再从青海省出来。这个所谓的“青出”,便是从青海出,“青出”是西藏之行的经典线路,从青海离开并完成藏地之旅。 (示意图:滇进青出”即从云南省入藏从青海省出来) (示意图:川进青出”即从四川省入藏从青海省出来) 自驾西藏,如果没有特殊任务,一般中心点都在西藏首府拉萨,到了拉萨,休整,再决定分支,下一步走阿里、大本营、或者走青海,在拉萨确定。 那年我们到达拉萨,确定去大本营,而后再往当雄。 走当雄,是由于西藏第二大圣湖钠木措,许多人必须完成这一功课。,而后到达那曲,再往前走过安多,接下来,就要进入本文之主题,500公里无人区。 这条路,109国道贯穿全程,涵盖了安多、沱沱河、可可西里、五道梁、唐古拉山、昆仑山口等等一系列极具挑战的地方,它是魔一般存在,令人惊喜、惊恐,激动万分,又忧心忡忡。 (它是魔一般存在,令人惊喜、惊恐,激动万分,又忧心忡忡) 当然,也有朋友从当雄出来,离开钠木措,原路返回,踏上回程。只是,走原路返回,为多数人不愿,因为,既然已经到了钠木措,前面诱惑又是那么强大,往回走甚是可惜,走过了318的人是不屑回头路的,那是对他们的自信心轻看。于是,往东方走,迎接更多的精彩,可可西里、青海湖都在前方,不可以舍弃这些美丽。 (盛夏八月,在三江源,作者身穿冬衣) 从500公里无人区示意图中可以看出,所谓500公里无人区,指高海拔的可可西里、昆仑山南部,地点在青海省,并不在西藏, 为什么这个地方是无人区?主要缘由该地区海拔高,一般都在5000米以上,空气中的含氧量低,气候变化反复无常,几乎可以说随时日照强烈如三伏日,随时下雪寒冷进入数九天,这一带湖泊众多,但绝大多数为盐碱水,生存条件十分恶劣,地不能种,水不能喝,空气中氧又不足以维持健康,人没法生活,遂形成无人区。 (作者在沱沱河吸氧开车) 那年我们“滇进青出”西藏行,从当雄钠木措出来,往格尔木方向走,打算由钠木措经那曲、安多、沱沱河去格尔木,再从格尔木到青海湖。 钠木措到格尔木有近1000公里,在藏区开车是两个白天的路程,在这个地区,试图日夜兼程赶路是不理智的,也是危险的。当我们确定自己中途必须要住下来时,忽然发现地点不好安排,选择的难点冒了出来。 这个不好安排指中途住宿的点不合适,沱沱河、可可西里和五道梁、昆仑山都是高反频发危险地区。 沱沱河 、五道梁。109国道上两个著名的地方,青藏高原流传着这样的民谚:“上了昆仑山,进了鬼门关,到了沱沱河,不知死和活”,“到了五道梁,哭爹又叫娘”。民谚说明这些地方,以气候恶劣、危险极大。 对五道梁,某度词条有如下介绍: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五道梁位于被人们称为"生命禁区的青藏高原和西部高山地区,一般高原反应会在五道梁处非常显现,因海拔和地势,空气不流畅,又因这一带土壤含汞量较高,植被较少,造成空气中含氧量很低,被认为是青藏线上最难的地段,...... 既然地段恶劣,为什么要经过这里?没有别的路段可以绕过去吗? 没有,事实上没有其他路段可以绕过去。除非走阿里,那是去新疆,方向不对了。去格尔木则非得从此经过。线路似乎固定了一样无法改变: 从那曲到安多沿109国道往东,过唐古拉山,过昆仑山口再翻过山去便是青海省的格尔木。 朋友可能发现,本文一再提到格尔木,那么为什么要去格尔木呢? 缘由,青海省的格尔木市是出藏地的一个重要节点。可以说,到达格尔木等于就从高反缺氧险境中出来了,下面将没有比藏地更高的山了,安全了,甚至可以说结束了西藏之旅。因为格尔木市海拔不到3000米。 地理教科书上有这样解释:中国地貌呈三级梯形,进入格尔木等于下了一级台阶。 (中国地貌呈三级梯形,进入格尔木等于下了一级台阶) 事实上,从格尔木出来,并不容易。必须要经过许多高山考验,一路上汽车行驶在海拔4600米以上,安多、沱沱河、可可西里、五道梁都是。 (可可西里) 朋友们可还记得,2018年12月27日,“卡车司机小辉辉”?两条鲜活生命殒落,出事地点就是五道梁,死亡原因是:高原缺氧。 到过五道梁的人都有同样体会,感觉不出危险就在身边。 五道梁是个小集镇,竟然有火车站,还有汽车加油站,餐厅、住宿等等,常住人口有600号人,你怎样也看不出五道梁哪儿不合适,因为,我们不会联想到你的汽车是在真正的世界屋梁上行走。有人形容西藏是世界屋脊,这是一个笼统概念,拉萨海拔才3000米,尽管西藏有太多高于海拔5000米的山,308国道也有高海拔表现,让走过的行者津津乐道。 请看下图,这是318国道所经过的西藏山峰简图: (318国道所经过的西藏山峰简图) 318国道所经过的西藏最高山峰,米拉山5013米,东达山5008米。在下有幸走过。 318国道过米拉山5013米,东达山5008米仅沿盘山公路翻过这个高度而已。 沱沱河、可可西里和五道梁、昆仑山则是长时间在5000米海拔以上行走,要走一天! 同是5000米以上海拔,本文没有贬低318意思,我也是从318下来的汉子,但这两个5000米以上不是一个意思。 由于时间长,五道梁灾祸明显多。 (109国道是西藏物资供应主要通道) 109国道又是西藏物资供应主要通道,长达千里行走在海拔5000米以上。五道梁、沱沱河。我认为这一带气候诡异,环境龌龊! 再难也阻挡不住人们的脚步。那么,自驾西藏,应该怎么度过500公里的无人区呢? 注意到很多朋友提到汽车加油问题,理由是500公里的无人区,一箱油平常路上跑,可跑400公里左右,昆仑山上面跑,还要爬山,未必跑得了。数学题完成的不错,这是典型的坐在家里谈天下。 实际上109国道,汽车油品、维修等等服务问题早已不是问题。不错,这一带是无人区,但是公路沿线有众多服务节点,已不再是无人区,相隔一段距离,就会有补给站,客栈、餐饮等等。 (作者在昆仑山口) 我认为,怎么度过500公里的无人区,主要问题不在物资供应,不是油料缺乏,而是人与自然斗争。 根据此种情况,本人给朋友们以下忠告: 1,在安多、沱沱河、可可西里、五道梁住宿,手边一定要备好氧气。你可能需要吸氧。 2,服用高原康。此药不一定有用,但心理上有很重要的作用。不要服用红锦天,那玩意没用。 3,在这一带出现头痛、头昏、气短、胸闷、失眠、口唇发紫、食欲不振、全身乏力、肌肉酸痛等等都是正常的。 不正常的是,出现更严重的反映,比如:呕吐、出现高原肺水肿或脑水肿,心脉长时间高跳,不得平静。此时,不能拖延时间,立即去医院(诊所),当地的医疗人员对付高原病都是高手。 4,老调重弹,不要作剧烈运动,让身体慢慢适应环境。 (作者夫妻在可可西里留影) 5,吃一些当地人喜欢吃的东西,比如酥油茶,对于缓解高反有好处。 6,经过500公里无人区时,不要累着,该歇就歇,人不舒服,也可歇下来。歇时,将车开到人多的地方,上风向,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车开下山,如果能找到海拔低一些的地方更好。 7,最重要的是:不能感冒。由于旅途劳累,忽冷忽热,天气变化无常,容易引起伤风感冒,这点一定要注意。感冒后面就是高原病加剧。 8,不要听别人胡言,别人走过五道梁没事,不等于你没事。“卡车司机小辉辉”就是常跑这条路的“老司机”。小心行得万年船,应该准备的要准备好,必须防范的要加强防范,你是你,别人是别人。 回答朋友:去西藏自驾,怎么度过500公里的无人区?且说到这里,不一定有用,仅供参考。 11. 锚泊船号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the preventing Collision at Sea)原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48年文本的第2附件,1972年修改后成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附件。它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碰撞,规定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 该规则规定凡船舶及水上飞机在公海及与其相连可以通航海船的水域,除在港口、河流实施地方性的规则外,都应遵守该规则。规则主要是有关定义、号灯及标记、驾驶及航行规则等。规则对船舶悬挂的号灯、号型及发出的号声,在航船舶自应悬挂的号灯的位置和颜色,锚泊的船舶悬挂号灯的位置和颜色,失去控制的船舶必须使用的号灯和号型表示,船舶在雾中航行以及驾驶规则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于1957年同意接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以下简称《规则》)自1977年7月15日生效以来,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2001年和2007年分别对《规则》进行了修正。其中,前五次修正都已陆续生效,2007年的修正案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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