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进江航行管理规则?一. 上海港区 1.航速规定: (1)北槽D3浮—圆圆沙灯船:航速≥10节,但≤15节 (2)圆圆沙灯船—长江#1浮:航速≤12节 2.吴淞VTS电话守听频道 (1)长江口水域:08频道 (2)北槽D3—圆圆沙灯船:09频道 (3)南槽SO—圆圆沙灯船:26频道 (4)圆圆沙灯船—A66浮:71频道 (5)A66浮—长江#1浮: 27频道 (6)进黄埔江:19频道 (7)上、下引水船:69频道联系 3.禁止追越地段 (1)北槽D3—圆圆沙 (2)九段警戒区 (3)圆圆沙警戒区 (4)吴淞口警戒区 (5)宝山警戒区 (6)浏口警戒区 4.船流特点 (1)海船进江大部分都是利用潮流,所以开始涨潮时进口船多,特别是在圆圆沙警戒区,由于南北槽及走北槽出口船在此交汇,船舶密度大,通过前一定要提前控速,与前后左右船保持好距离,做到协调、主动避让。 (2)吴淞口警戒区在始涨潮时,进出黄埔江的船也很多,要防止江船出黄埔江后抢头,早做好避让准备,另外许多大型海轮在#67浮上引水,要密切注意其动态。 5.进槽要求 (1)进北槽的大型海船分为交管时间与非交管时间进槽,交管时间是指在高潮前4小时至1小时的范围内进槽,这必须向吴淞VTS申请,经批复后方可进槽,在非交管时间进槽,一定要保证航速。 (2)南槽进槽,要充分利用潮水,九段一带水深在6米左右,计算好潮高,另在低潮后2小时后过S7,这是吴淞VTS要求的。 (3)在北槽航行,由于挖泥施工船多,应避免在施工船处会船,主动避让施工船。 二. 江苏段的要求 1. 航速规定 1类水域(指桥区、海轮区):上行≤8节,下行≤11节 2类水域(指干支流交汇区、汊河口、船流大的水域):上行≤9节,下行≤12节。 3类水域(除1类2类水域外)11月1日—4月30日:上行≤12节,下行≤13节,5月1日—10月31日:上行≤12节,下行≤15节 2. VTS电话守听频道及报告要求 (1)南通VTS:苏通大桥下:10频道,苏通大桥上:11频道。 报告要求:上行至长江#1浮用10频道向南通VTS报告动态,至长江#15浮核对船位。下行至长江#36浮用11频道向南通VTS报告动态,到长江#20浮核对船位。 (2)张家港VTS:10频道, 报告要求:上行至长江#37浮用10频道向张家港VTS报告动态,走福北水道则在FB4浮处核对船位。走福南水道则在长江#42浮核对船位,下行至江阴大桥用10频道向张家港VTS报告动态,走福北水道则在FB14浮处核对船位,走福南水道则在长江#58浮处核对船位。 (3)江阴VTS:09频道 报告要求:上行至FB14浮(或#58浮处)用09频道向江阴VTS报告动态,下行至长江#71浮处用09频道向江阴VTS报告动态。 (4)泰州VTS:10频道 报告要求:上行至长江#71浮用10频道向泰州VTS报告动态,在T5浮核对船位,下行在91-1浮用10频道向泰州VTS报告动态,在#87浮处核对船位 。 (5)镇江VTS:09频道 报告要求:上行至91—1浮处用09频道向镇江VTS报告动态,#96浮核对船位,#100浮核对船位,#108浮核对船位。 下行至#119浮用09频道向镇江VTS报告动态,润杨大桥核对船位,#107浮处核对船位。 (6)南京VTS:南京大桥下:10频道:南京大桥上:11频道, 报告要求:上行至#119浮用10频道报告动态,#125浮处核对船位,#137浮核对船位,#140浮核对船位,过南京大桥后用11频道向南京VTS报告。 下行至#158浮用11频道向南京VTS报告动态,#150浮核对船位,#144浮核对船位,过南京二桥后用10频道报告南京VTS,#125浮核对船位。 3. 禁止追越地段 (1)所有桥区、渡口区 (2)干支流交汇船流大的区域 (3)其他地段 a.张家港段。 b.尹公洲段。 c.#100—#101—1浮。 d.嘶马树段。 e.福北上、下口。 f.福北#4—#7浮, 4. 船流特点 江苏段船流密变大,在江阴以上,小型船都不走推荐航道,下行海船操作难度大,追越时一定要考虑好前后档子,不能占分隔带,如需占分隔带一定要先向VTS报告,并征得同意方可行动,同时也要防止进出汊河口的船舶。 主要汊河口有: (1)长江#4浮处 (2)长江#14浮处 (3)苏道桥#5浮处 (4)长江#30浮处 (5)福北下口、上口、福中上、下口 (6)尹江河品(#88)处 (7)三江营(#93浮)处 (8)六圩河口(#109浮)处 (9)仪征水道上、下口 (10)#125浮处(滁河口) (11)#137浮处 (12)乌江水道下口(#153浮)处 以上汊河口经常有船进出及其作业,特别是六圩河口进出的吊拖船队影响大,一定要提前联系,摆开船位,控速。
三. 海船操作特性 1. 海船相对与江船来说,主要是吃水深、自重大,因此惯性大,重载时减速要早,且一定要减到位,空载时,盲区大,了望困难; 2. 在追越时,一定要保持安全横距,一般要保持两部以上的船宽,特别是两海船之间追越,更应该注意船吸; 3、海船相对于江船较长,甩尾较大,在转舵时要考虑到船尾,因此有时转向时要早或分舵转等等。 二、沿海船舶航行范围?船舶在渤海、黄海及东海航行距岸必须不超过200nmile1的海域; 在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岸及南海距岸不超过50n mile)的海域。 但对距海岸超过20n mile的上述岛屿,船检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 三、2019中国沿海船舶排放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包括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在内航行及其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0.5%m/m以下的燃油;2020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应使用硫含量≤0.5%m/m以下的燃油,靠岸停泊应使用硫含量≤0.1%m/m以下燃油。 四、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间规定?船舶在海上航行,只要没有风的影响,和有些因素不让航行(如军演)和特定航道,船舶在海上航行没有时间规定。 五、广东海事局航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辖区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第五条 船舶通过桥梁通航桥孔、架空管线,应当保留足够的富裕净空高度。 第六条 船舶在驶近狭窄、弯曲航段时,应当加强了望,转弯前鸣放一长声,夜间可以用探射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七条 船舶在等候过闸或者过闸期间,应当密切注意水位、水流变化情况,保持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遵守本规定分则明确的航速限制要求。 第九条 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 (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 (二)进出锚地; (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 (四)进出船坞。 第十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一)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二)船闸引航道水域; (三)叉河口水域;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狭窄、弯曲航段; (六)桥梁水域。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系船浮筒系泊。船舶在码头系泊时,不得超过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系泊时,应当与他船保持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安全间距。 第十二条 船舶应当根据锚地的使用功能、尺度进行锚泊,各船舶之间应当保持安全锚泊距离。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抛锚、拖锚: (一)公布的航道、港池; (二)桥梁水域; (三)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叉河口水域; (六)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 (七)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八)水下过河电缆和其他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顶岸作业: (一)叉河口水域; (二)干、支流交汇水域; (三)狭窄、弯曲航段。 第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加强了望,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的联系,并按规定鸣放雾号。 第十六条 自卸砂(石)船输送臂有伸缩功能的,在航行过程中,其输送臂应当收缩至最短并降至最低;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应当在输送臂前端位置显示白色环照定光灯一盏。 第十七条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 六、关于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规定?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通航水域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等各种管理问题的行动准则、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等。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近十年来,船舶尺度继续向大型化发展,港口航道内的船舶密度逐渐上升,但航道尺度的增长速率较慢,这使得航行船舶与航道、其他船舶或港口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变小,航行水深相对变浅,船舶在港口航道等限制水域中的水动力相互作用问题变得突出。 七、海上货轮的航行规则?海上货轮应该遵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COLREGS),是为防止、避免海上船舶之间的碰撞,由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海上交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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