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电子签证有效时间?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申请人在获准上一港出港签证后,方能申请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航程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立即申请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 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4小时前申请办理出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办妥进港签证后立即申请出港电子签证。 二、出远洋海需要什么证件?需要四小证,健康证,适任证书,海员证。 三、油船进出港申报流程?1.小型船舶的进口必须在前一天下午5:30之前由船运公司向海关预先申报。 2.船舶到达港口后,必须持准确有效的文件到海关申报船舶入境。 3.在海关检查文件并检查船舶(如有必要)后,海关同意卸货。 4.货物卸货后,港口理货员核实货物进(库)并在舱单上签字确认,然后海关代理办理船舶注销和舱单确认手续。 2.小型船舶导出工作流程: 1.小型船舶出口,港口业务部门应于当日上午10时前向海关办理当日出境船舶预申报手续。 2.海关应根据港口预申报检查预申报的出境船舶是否已到达港口,并在下午4点前办理出境船舶航行记录手续。 3、海关凭已办理放行手续的“船运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监管货物进(库)单”对货物下船进行监管。 4.货物装船后,船舶应向海关提供准确有效的出口报关文件。 5.海关检查文件符合性后,办理船舶出境通关手续,将舱单内容输入计算机,并发送至中途监管站。 四、远洋出海都需要什么手续?包括: 1.海员证; 2.甲/乙/丙/丁类等级适任证书的换证(看您是哪一级); 3.GMDSS; 4.船员服务簿; 5.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6.高级船员巴拿马证书/低级船员巴拿马证书/利比里亚证书(看您到哪里,那个等级); 7.健康证书; 8.出境证明。 五、请问:船舶进港和出港签证要求是否相同,具体要求是什么?船舶进港和出港签证要求基本相同,办理签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 8、船舶 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免于缴纳证明; 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2、船舶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3、护航申请书; 14、船舶营运证(老旧运输船舶适用),但办理时间不同,进港签证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出港签证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 六、出海远洋货船需要办哪些证件?一,护照,二,海员证,三,海员任职的适应证书(被称为大证),四,四个小证(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服务簿,海船船员健康证书,ⅠSM,code培训合挌证,再有疫苗接种证,有了上述这些证有有效的期限内就可以去应聘跑远洋了,这些证书中,最重要的是海员船员适任证书,和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这待经过专业培训后终事局监督下通过考试合格后才发的证书 七、船舶进出港签证程序和注意事项?第八条 签证船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备有有效的船舶证书,证书所载与实际相符; 2.船舶处于适航状态;3 .配备足够负责航行值班的持有证书的船员,客轮须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艇员证明;4.装运一级危险品的,船舶要符合装载要求,并持有装运准单;5.救生、消防设备必须配齐,并符合标准;6.载客、装货符合乘客定额及载重线规定;‘7.没有违反港口有关规章法令。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在未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改善前,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有权不予签证,并禁止其离港。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主权、尊严、安全和利益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实施出入本国国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希望到其他国家旅 八、船舶出境手续怎么办理?
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2.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3. 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将船舶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船舶负责人应当将进境时间、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和停靠位置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进境船舶负责人也可以在船舶进境前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进境船舶抵达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在向海关申报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装卸货物、物品,除引航员、口岸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外不得上下人员。 4. 船舶出境的时候,船舶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境外的2小时以前,船舶负责人应当将驶离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对临时出境的船舶,船舶负责人可以在其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船舶出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出境船舶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船以后,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制发《结关通知书》。 海关制发《结关通知书》以后,非经海关同意,出境船舶不得装卸货物、上下旅客。 出境船舶驶离海关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进出境船舶在办结海关出境或者续驶手续后的24小时未能驶离的,船舶负责人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5.进出境船舶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海关检查进出境船舶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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