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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11规则大管轮考试(什么是大管轮?)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05 20:00    点击:300   编辑:admin

一、什么是大管轮?

大管轮名词解释:商船上轮机部的高级船员之一。从事船舶轮机管理工作的人员。轮机长的主要助手。除担任轮机部门值班外,主管船舶推进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协助轮机长搞好技术管理和轮机部日常工作,保证轮机部任务的完成。

大管轮负责保持由轮机部管理的各种安全设备、装置和防护设施等经常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指导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正确的管理和使用方法。

当本船遭遇海难或其他危急情况时,除按照应变布署规定的职责工作外,还应按轮机长的指示指挥轮机部人员做好应变抢救工作。

当轮机长因故不能继续执行职务或新任轮机长尚未到任前,由大管轮临时代行轮机长之职。

二、大管轮真的牛逼吗?

真的

大管轮,又称“二轨”。是指职位仅低于轮机长的轮机员,轮机长的主要助手。在轮机长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主管船舶推进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领导二管轮及以下的轮机部人员(电机员、电工除外),负责主机、舵机、空调、冷藏机及其系统的管理、使用、保养和维修,协助轮机长搞好技术管理和轮机部日常工作,航行中值0400〜0800、1600〜2000班。轮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轮机长职务。

三、大管轮是什么?

大管轮,又称“二轨”。是指职位仅低于轮机长的轮机员,轮机长的主要助手。在轮机长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主管船舶推进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领导二管轮及以下的轮机部人员(电机员、电工除外),负责主机、舵机、空调、冷藏机及其系统的管理、使用、保养和维修,协助轮机长搞好技术管理和轮机部日常工作,航行中值0400〜0800、1600〜2000班。轮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轮机长职务。

四、有参加大管轮考试的吗?

既然是远洋船员,那就是甲类的了,理论考试科目《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管理》《船舶辅机》《船舶电气与自动化》《轮机英语》。

轮机工程基础和机修两科都合并到了,不是简单合并到某科,而是将知识点分散到各科了。师兄我祝你顺利通过,但要努力!

五、如何做好大管轮?

如果是内河船,船舶轮机是很苦的,生活单调,辛苦,船舶噪音也大,如果是夏天温度又高,所以在船舶必须做到耐苦耐劳。

船舶上大管轮必须要技术过硬,培训船员,造表,领取设备和工属具。船舶航行中还要轮流值班,管好轮机部船员的生活。做到任劳任怨。

六、船舶管理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七、船舶三副,三管轮,大副,大管轮分别是干什么的?

知道飞机有机长,和机械师吧,轮机长相当于总机械师(俗称老轨),大副相当于第一副机长。船长相当于机长。轮机长大副都要听船长的。

大管是第二机械师(俗称二轨)二管是第三机械师(三轨)三管是第四机械师(四轨),二副相当于第二副机长,三副相当于第三副机长。 由于船上人多,机器多。每个人都有自己分配的工作,船长主管全船所有的工作权力大责任也大,大副主管驾驶的(和开船有关的)全部工作。

轮机长主管轮机的(和机械有关的)全部工作大管,管理和螺旋桨连接的一切推进机械(俗称主机),舵(不解释),等等。

二管管理,发电机,空压机,分油机,等。

三管管理和生活有关的泵,锅炉,以及防污染设备。

二副主管海图,通讯导航设备。(比如雷达,卫星电话,GPS)三副管理全船消防救生设备。

八、怎么协助大管轮和轮机长接受行业检查?

1. 三管轮受轮机长领导并在大管轮指导和安排下进行工作。负责所管设备及其系统的检查和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 按“船舶轮机部分工明细表”规定,提出所管设备的预防检查和航次作业项目,送大管轮汇总。3. 4. 5. 保管所管设备的备件。专用工具,按时向大管轮提出请领计划。熟练使用机、炉、泵舱各种应变,灭火设备。

航行中切实遵守航行值班制度,领导值班人员各守其职,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确保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认真填写记录,做好交接工作,停泊时遵守护船制度,履行值班轮机员职责和完成轮机长有关指示,就寝前巡视机、炉、泵舱,布置安全注意事项。6. 根据航次作业计划,做好本职范围内的维修养护工作。领导由大管轮指派的人员进行工作。帮助并指导他们提高技术操作水平。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操作。7. 接受和完成轮机长分配的其它工作。在大管轮指派下,协助其他轮机员进行机械设备的维修养护作。8. 9. 航行值班后有责任去现场指导,了解甲板机械的维修。保养情况。航行中,带领本班值班人员。替大管轮班人员晚餐时值班。

10. 修船工作,进厂前,提出所管设备厂修项目和自修项目。送交大管轮汇总,按计划完成自修工程,保证自修质量,向轮机长汇报厂修进度和质量。

九、航海证最高是什么证?

航海证最高是海员甲类。

分析:甲类属于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乙类属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丙类则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GMDSS限用操作员,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