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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英语无限区轮机长(“工程师”的英语单词怎么写?)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4-20 04:45    点击:297   编辑:admin

一、“工程师”的英语单词怎么写?

工程师英文单词:engineer。engineer英 [ˌendʒɪˈnɪə(r)] 美 [ˌendʒɪˈnɪr] n.工程师,技师;(轮船的)机师;〈美〉(火车的)司机,;(陆军的)工兵。vt.设计,策划;安排或处理;改变…的基因(或遗传)结构。engineer的基本意思是“工程师”,指能够独立完成某一专门技术任务的设计、施工工作的专门人员。也可指“机械师”“技师”或船上的“轮机手”,在美式英语中还指“(火车)司机”等,是可数名词。例句:

1、A talk was given by an engineer of this wonderful device. 一位工程师作了一次关于这个奇妙装置的报告。

2、My father was an intense, emotional, rather quick-tempered manmore of an artist than an engineer. 我父亲是一个热情认真,好动感情、有点性急的人,他更像一个艺术家而不像工程师。扩展资料:engineer的基本意思是“设计”,指从工程学的角度对某个建筑事项(如公路、桥梁等)在动工之前所进行的必要的测量、计算、安排等。引申可表示为“策划”“图谋”“安排”“处理”等。engineer只用作及物动词,接由名词或代词充当的简单宾语。作“计划”“建造”解时,常用于被动结构。engineer的词汇搭配:1、capable engineer 精明能干的工程师。2、chief engineer 总工程师,轮机长。

3、electricalengineer 电气工程师。

4、mechanical engineer 机械师。

5、operating engineer 操作工程师。

二、轮机和航海技术哪个好一点?

专业没有好坏,适合自己就是最好的。轮机和航海都是出海跑船的专业,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

1、如果是个性比较外向,适合同人交往的,可以读航海;如果个性比较闷一点,喜欢机械类的适合读轮机。

2、轮机学习的功课有:机械制图、机械涉及基础与仪表、电工学、船舶电气及电力拖动、微机原理与轮机自动化、轮机工程基础、轮机自动化、高级消防培训、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船舶电站、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管理、轮机英语等。航海技术学习:航海数学、基础英语、计算机技术基础、船舶结构与设备、雷达与ARPA、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航海英语阅读、海洋与气象、船舶信号、航海仪器、船舶操纵、航海学、船舶货运、GMDSS通信设备、GMDSS通信业务、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舶安全与管理、远洋业务与海商法等。上面你可以看到:轮机侧重于整个船舶结构和船舶电气类的,所以如果你不跑船了,在路上找工作的时候,轮机的选择面就比较宽广,可以到船厂去做事,还可以修一些电气、发动机等工作。而航海技术在路上就业面比较窄,可以做管理类的工作。

3、因为航海技术是驾驶船舶的,需要同对面的船舶交流,所以对英语的要求要高一点点。而且对视力的要求比轮机要高些。

4、工作在船上的时候,甲板上是航海专业,工作环境比较好。而轮机是在甲板下面,操作发动机等,如果船不是很好,噪音大,温度高。工作环境没有航海好。

5、就收入来说,两者收入虽然都还不错,但是轮机还是要比航海少一点点。而且轮机做到最好只能做到轮机长,航海可以做到船长,轮机长还是要听船长的。

三、海船船员如何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吨位/功率提高?

一、满足海上服务资历要求1、申请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2、申请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二、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科目考试和项目评估航区扩大和吨位/功率提高,不能同时进行,只能选择一项。(一)船长、驾驶员航区扩大/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考试科目船长大副三副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航海学☆ ☆ ☆ 船舶操纵与避碰 ☆ ☆ ☆船舶管理☆ ☆ ☆ 船舶结构与货运 ☆ ☆ ☆航海英语☆ ☆ ☆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二)船长、驾驶员航区扩大/吨位提高的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评估项目船长大副三副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航次计划☆ 气象传真图分析☆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 ☆ ☆ 航线设计 ☆ 雷达操作与应用 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 ☆ ☆货物积载与系固 ☆☆ ☆航海仪器的使用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 ☆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三)轮机长、轮机员航区扩大/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考试科目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航区扩大功率提高航区扩大功率提高航区扩大功率提高主推进动力装置 ☆ ☆船舶辅机 ☆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 ☆船舶管理☆ ☆ ☆ 轮机英语☆

四、船东代表是干什么的?

船东代表的职责:

1、负责船舶项目建造过程监控;

2、入驻船厂,参与本项目生产阶段各类相关会议,及时向公司反馈现场存在的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和生产问题;

3、配合监理团队督促船厂按图施工,按计划施工,确保建造过程的大节点计划;

4、配合监理公司进行船舶建造检验和设备内外检验,控制船舶建造质量和风险;

5、配合监理公司进行设备检验及入厂检验,监控设备供货周期及质量;

5、对船厂与监理方检验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

五、st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2.1.1 公约正文结构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渔船;

(3) 非营业的游艇;

(4) 构造简单的木船。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

附则

公约附则分6章,阐述了公约的技术条款。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船旗国当局通过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

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

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

修正案

特点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加强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国际海运界的承认。

(2)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

改进问题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

(1)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

(3) 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

d.防止吸毒和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

(6)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附则内容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2个规则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2个规则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

A部分: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B部分: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相呼应。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