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上甲板敷料材料1.看图名和文字说明通过图名知道该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熟练的识别阀门、附件的代号及功能。 2.从设备的接口看管系图的许多管路与主、辅机设备密切相关,试读管系图时从设备的端口分析管路系统,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从管路的起点和终点看管路布置时,一般由总管到支管或再到分支。 如舱底水管路,其基本流程为:污水井、阀箱(阀门)、舱底泵、舷外。 也可顺着管路介质流向箭头分析管系图,即使逆着介质流向箭头分析管系图也不会影响试读管系图的效果。 4.掌握关键节点有些管系图中的节点是识图的难点,只有把它的原理搞清楚了,其余便迎刃而解。如调驳阀箱的工作原理。 5.结合相关图纸看许多管系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如消防水管系图,全船很多部位都有布置,与机舱、甲板、上建以及海水、甲板冲洗、锚链冲洗管路都有关系。 管系还与其它专业有联系,如上建的管系与甲板敷料、木舾装、空调通风、房间布置等有关。 参照有关的管系图和相关专业的图纸是识读管系图的重要方法。 2. 船舶甲板敷料利用绷带与三角巾,对创伤部位起覆盖、固定甲板与敷料 保护伤口 压迫止血和支持伤肢作用。 3. 船用甲板敷料材质广泛用作粘合剂、防腐材料、绝缘涂层、层压材料、浇铸和浸渍材料、模压材料等。还可用作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电器精密件、防震吸音材料、纺织品整理剂。 在涂料方面主要作为金属保护涂料,用于船舶、钢铁构件、金属容器等的保护涂层;此外,作为阳离子电泳涂料的载色剂大量用于汽车车身的底层涂料;在电器方面广泛用作绝缘漆、注塑材料、成型材料,特别是电子工业,除积层板外,广泛用作LSI、IC等的密封材料;在土木建筑方面用作混凝土浇铸道路的防滑敷料、地板材料、灰浆材料;作为粘接剂,以良好的粘接性广泛用在金属和非金属材料(如陶瓷、玻璃、木材等)的粘接;也用作树脂类、聚氯乙烯的稳定剂;纺织品处理剂,可防止起皱、缩尺。 4. 船上甲板敷料材料有哪些A60防火门珍珠岩棉的厚度为52mm,B级防火门的珍珠岩棉厚度为46mm,所以这样一来,A60防火门门扇厚度为54mm,B级防火门门扇厚度为48mm。 A60防火门一般使用在机房、油库、仓库等重要消防通道和易燃易爆场所;B级防火门一般使用在普通的消防通道,所以B级防火门使用的场所比A60级防火门要多。 A60防火门时限为1.5小时,B级防火门时限为1.0小时。 5. 船身用什么材料一、不锈钢价格太高。 二、工艺比较复杂,不锈钢的切割、焊接等要求工艺水平高,会增加造船成本、延长造船周期,从根本导致船价过高。 三、现在的碳钢材料对于一般的船舶而言已经足够用,对于生锈等问题,只要处理得当,完全可以满足全寿命需要。 6. 船用甲板垫不锈钢板材具有独特的强度,较强的硬度及耐磨性,优越的防腐性以及极强的抗绣和抗腐蚀性。 防滑不锈钢板材已广泛应用于工业船舶及装饰等领域,不锈钢板材经过冲压在其表面产生特殊的花纹使其摩擦系数增大,达到防滑的效果,现在由铁板及不锈钢板经过冲压,在表面形成"人"字形纹路,已广泛得到认可,但随着各方面要求逐渐提高,例如工矿企业,船舶甲板以及室外楼梯等环境,往往要提出较高的防滑要求;传统"人"字形防滑板已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7. 船用甲板敷料国家标准: GB/T 10001.1-2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3-2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3部分: 客运货运符号 GB/T 10001.4-200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GB/T 10001.5-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5部分: 购物符号 GB/T 10001.6-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 GB/T 10001.9-2008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 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0001.10-2014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0部分: 通用符号要素 GB/T 16903.1-2008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第1部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计原则 GB/T 16903.2-2008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第2部分:测试程序 GB/T 5845.2-2008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 GB/T 5845.4-2008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4部分:运营工具、站(码头)和线路图形符号 GB/T 14479-1993 传感器图用图形符号 GB/T 3894.6-1984船舶布置图图形符号 救生设备 GB/T 3894.9-1986船舶布置图图形符号 起货设备 GB/T 4791-2005船舶管路附件图形符号 GB/T 27889-2011船舶和海上技术 导航术语、缩略语、图形符号和概念 GB/T 3895-1983船舶甲板敷料和绝缘材料图形符号 GB/T 4299-2008船舶通风系统图形符号 GB/T 28443-2012 导航电子地图图形符号 GB/T 17349.2-1998 道路车辆 汽车诊断系统 图形符号 GB/T 11797-200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 GB/T 24362-2009 地震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与标志 GB/T 4728.1-2005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4728.2-2005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2部分:符号要素、限定符号和其他常用符号 GB/T 4728.3-2005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3部分:导体和连接件 GB/T 4728.4-2005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4部分:基本无源元件 GB/T 4728.5-2005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5部分:半导体管和电子管 GB/T 4728.6-2008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6部分:电能的发生与转换 GB/T 4728.7-2008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7部分:开关、控制和保护器件 GB/T 4728.8-2008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8部分:测量仪表、灯和信号器件 GB/T 4728.9-2008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9部分:电信 交换和外围设备 GB/T 4728.10-2008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0部分:电信 传输 GB/T 4728.11-2008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1部分:建筑安装平面布置图 GB/T 4728.12-2008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2部分:二进制逻辑元件 GB/T 4728.13-2008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3部分:模拟元件 GB/T 5465.1-2009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概述与分类 GB/T 5465.2-2008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2部分:图形符号 GB/T 5465.11-2007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基本规则 第1部分:原形符号的生成 GB/T 23371.2-2009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基本规则 第2部分:箭头的形式与使用 GB/T 23371.3-2009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基本规则 第3部分:应用导则 GB/T 15192-2008 纺织机械用图形符号 GB/T 24340-2009 工业机械电气图用图形符号 GB/T 26802.3-2011 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 通用规范 第3部分:设备用图形符号 GB/T 22164-2008 公众气象服务 天气图形符号 GB/T 2625-1981 过程检测和控制流程图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 GB/T 24742-2009 技术产品文件 工艺流程图表用图形符号的表示法 GB/T 4270-1999 技术文件用热工图形符号与文字代号 GB/T 16901.1-2008 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第1部分:基本规则 GB/T 16901.3-2009 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第3部分:连接点、网络的分类及其编码 GB/T 6567.4-2008 技术制图 管路系统的图形符号 阀门和控制元件 GB/T 6567.3-2008 技术制图 管路系统的图形符号 管件 GB/T 6567.2-2008 技术制图 管路系统的图形符号 管路 GB/T 6567.5-2008 技术制图 管路系统的图形符号 管路、管件和阀门等图形符号的轴测图画法 GB/T 6567.1-2008 技术制图 管路系统的图形符号 基本原则 GB/T 24746-2009 技术制图 粘接、弯折与挤压接合的图形符号表示法 GB/T 20063.1-2006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信息与索引 GB/T 20063.2-2006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2部分:符号的一般应用 GB/T 20063.3-2006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3部分:连接件与有关装置 GB/T 20063.4-2006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4部分:调节器及其相关设备 GB/T 20063.5-2006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5部分:测量与控制装置 GB/T 20063.6-2006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6部分:测量与控制功能 GB/T 20063.7-2006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7部分:基本机械构件 GB/T 20063.8-2006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8部分:阀与阻尼器 GB/T 20063.9-2006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9部分:泵、压缩机与鼓风机 GB/T 20063.10-2006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0部分:流动功率转换器 GB/T 20063.11-2006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1部分:热交换器和热发动机器件 GB/T 20063.12-2006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2部分:分离、净化和混合的装置 GB/T 20063.13-2009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3部分:材料加工装置 GB/T 20063.14-2009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4部分:材料运输和搬运用装置 GB/T 20063.15-2009 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5部分:安装图和网络图 GB/T 28424-2012 交通电视监控系统设备用图形符号及图例 GB/T 4476.2-2008 金属船体制图 第2部分:图形符号 GB/T 12529.1-2008 粮油工业用图形符号、代号 第1部分:通用部分 GB/T 12529.2-2008 粮油工业用图形符号、代号 第2部分:碾米工业 GB/T 12529.3-2008 粮油工业用图形符号、代号 第3部分:制粉工业 GB/T 12529.4-2008 粮油工业用图形符号、代号 第4部分:油脂工业 GB/T 12529.5-2010 粮油工业用图形符号、代号 第5部分:仓储工业 GB/T 7227-2006 林业机械 图形符号 GB/T 786.1-2009 流体传动系统及元件图形符号和回路图 第1部分:用于常规用途和数据处理的图形符号 GB/T 18024.1-2009 煤矿机械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总则 GB/T 18024.2-2010 煤矿机械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 第2部分:采煤工作面支架及支柱图形符号 GB/T 18024.3-2010 煤矿机械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 第3部分:采掘机械图形符号 GB/T 18024.4-2010 煤矿机械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 第4部分:井下运输机械图形符号 GB/T 18024.5-2010 煤矿机械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 第5部分:提升和地面生产机械图形符号 GB/T 18024.6-2010 煤矿机械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 第6部分:露天矿机械图形符号 GB/T 18024.7-2010 煤矿机械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 第7部分:压气机、通风机和泵图形符号 GB 15365-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T 24671-2009 农业灌溉设备 承压灌溉系统图形符号 GB/T 9238-2010 平衡机及其仪器仪表用图形符号 GB 15052-2010 起重机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总则 GB/T 25195.1-2010 起重机 图形符号 第1部分:总则 GB/T 25195.2-2010 起重机 图形符号 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 GB/T 25195.3-2010 起重机 图形符号 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 GB 24928-2010 全地形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T 16273.1-2008 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6273.4-2010 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4部分:带有箭头的符号 GB/T 16273.5-2002 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5部分:塑料机械通用符号 GB/T 16273.6-2003 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6部分: 运输、车辆检测及装载机械通用符号 GB/T 16273.7-2010 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7部分:牙科设备通用符号 设备用图形符号主要通过图形形式作为操作指示或显示设备的功能或工作状态,其数据特点如下: a)几何形状的复杂程度介于标志用图形符号和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之间; b)符号的线宽几乎都大于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的线宽; c)图形实体可矢量化; d)所有设备用图形符号均连同角标一起给出,具有规则的几何外型。四个角标所界定的正方形具有统一的尺寸大小。 扩展资料: 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主要通过图形形式表示对象和(或)功能,或表明生产、检验和安装的特定指示,其数据特点如下: a)其几何形状在三类图形符号中最简洁,较抽象化、概念化; b)图形实体属于CAD格式的矢量图形; c)符号大小不固定,没有规则的几何外型。其大小随工程制图的要求而定。 标志用图形符号是指用于图形标志上,表示公共、安全、交通、包装储运等信息的图形符号,例如,道路交通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公共信息标志等。本网站数据库中收录现行的含有标志用图形符号的国家标准共33项,所含标志用图形符号共910个。 标志用图形符号主要是通过由符号、颜色、几何形状(或边框)等元素组合而成的视觉形象来表达一定的事物或概念,其数据特点如下: a)几何形状复杂,近似于实体本身(如:人、动物、树木、花草、汽车、飞机等)的形象; b)标志用图形符号包含颜色信息。颜色信息一般起到提示、警告和禁止等作用。标志用图形符号中的颜色信息主要有红、绿、黄、蓝、黑、白等颜色; c)符号本身大多采用大面积填充形式,无法进行矢量化; d)标志用图形符号具有规则的几何外框。外框的形状主要有正方形、斜置正方形、圆形、正三角形、和矩形。同一形状的标志具有统一的尺寸和大小。在安全标志中形状与特定的安全色相结合来传递明确的安全信息,如,黄色的等边三角形表示警告含义。 符号伴随着人类的各种活动,人类社会和人类文化就是借助于符号才能得以形成的。在各种符号系统中,语言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复杂的符号系统。语言学家索绪尔认为,一个符号包括了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能指(即语言的一套表述语音或一套印刷,书写记号)和所指(即作为符号含义的概念或观念)。 而语词符号是“任意性”的,除了拟声法构词之外,语词的能指和它的所指之间没有固定的天然联系。符号论美学家卡西尔认为,“艺术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符号语言”,是我们的思想,感情的形式符号语言。每一个艺术形象,都可以说是一个有特定涵义的符号或符号体系。 为了理解艺术作品,必须理解艺术形象;而为了理解艺术形象,又必须理解构在卡西尔看来,符号作为对象的指称形式,它的统摄功能具有生成人性和塑造人类文化的作用。 在一种认知体系中,符号是指代一定意义的意象,可以是图形图像、文字组合,也不妨是声音信号、建筑造型,甚至可以是一种思想文化、一个时事人物。例如“=”在数学中是等价的符号,“紫禁城”在政治上是中国古代皇权的象征。 总的来说,符号的意思就是一种“特征纪念”,就像绰号是为了让人容易记住,方便辨认的称呼。 8. 船上甲板的作用叫船舷。 是指船舶两侧连接船底和甲板的侧壁部分。由舷侧板、肋骨、舷侧纵桁、舷边和舷墙组成。要承受水压力、波浪与冰块冲击和挤压力、碰撞力、甲板和舱内负荷、总纵弯曲应力和剪切应力等外力作用,是保证船体纵向强度、横向强度,保持船体几何形状和侧壁水密的重要结构。从船尾向船首看,在首尾线右边的部分习称右舷,在左边的部分习称左舷。 9. 船舶甲板物料清单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轮船甲板是什么材料人们在乘船过程中,上下船时都要踏的那块板叫做跳板。客船靠岸后,船的前缘与码头上的平台还有一段距离,这个时候,船上的工人要先抛锚让船固定再将跳板搭在甲板与平台上并加以固定,这样人们就可以顺利地上下船了,但千万得注意安全! |
bw环球航运集团(bw船舶公司) |
2023-03-10
|
查看详情 >> |
散货船水尺计量(散货船水尺计量原理) |
2022-12-17
|
查看详情 >> |
厦门散货国内水运(厦门散货码头) |
2022-12-17
|
查看详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