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运输的特点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提单的三大作用: 1、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2. 海洋运输的特点包括()1、承运人:就是承担运输责任的人,如船公司vocc,无船承运人nvocc,前者是实际的运输人,后者是货代公司的一个升华,就是向中国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缴纳了80万的保证金,做过备案的,可以签发海运的提单,是没有船的承运人,和船公司的责任一样。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 提单的三大作用: 1、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3、在索赔条款中应明确下列三个内容: 1.索赔期限 索赔须在准据法规定的期限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逾期则可以被认为是受损害人放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违约方亦有权依据对方逾期未提出赔偿损失请求的事实拒绝其过后提出的任何请求。 2.索赔依据 该依据须有两个。即事实上的依据和法律上的依据.所谓事实上的依据就是指当事人在提出索赔请求时须提供对方违约的证据,此证据须是确凿有效,一般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谓法律上的依据是指受害方在提出索赔的时间、举证、要求补救的方法或要求赔偿的金额都必须符合责任方国家法律的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符合国际惯侧的精神。 3.索赔方式 (1)异议与索赔(Discre pancy and Claim)条款是针对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例如: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异议,必须于货物运抵提单所列明的目的港30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货物已经过加工,买方即丧失索赔权利。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 (2)罚金(Penalty)条款与“异议与索赔”条款的不同之处在于,罚金条款仅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并在条款中规定了罚金的计算方法。例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行从议付的货款中或从买方直接支付的货款中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延期交货的罚金不得超过延期交货部分金额的5%。罚金按每7天收取延期交货部分金额的0.5%.不足7天按7天计算。如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交货超过l0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货罚金。 3. 海洋运输特点是先说结论,海洋运输与陆上运输比较,有以下优点和不足。 首先,海洋运输的运输量比较大,海洋运输一般都使用大吨位的轮船进行运输,目前,世界上最大吨位的轮船达到了50万吨,可以大大的缩小运输的成本,但是海洋运输的弊端是时间成本比较高。 4. 海洋运输的特点包括1、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提单的流通性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 5. 海洋运输的特点有哪些1.铁路运输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强。铁路运输几乎不受气候影响,一年四季可以不分昼夜地进行定期的、有规律的、准确的运转。 2.铁路运输速度比较快。铁路货运速度每昼夜可达几百公里,一般货车可达100km/h左右,远远高于海上运输。 3.运输量比较大。铁路一列货物列车一般能运送3000~5000t货物,远远高于航空运输和汽车运输。 4.铁路运输成本较低。铁路运输费用仅为汽车运输费用的几分之一到十几分之一;运输耗油约是汽车运输的二十分之一。 5.铁路运输安全可*,风险远比海上运输小 6. 下列哪项不是海洋运输的特点1、优点:海洋运输借助天然航道进行,不受道路、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更强。随着政治、经贸环境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可随时调整和改变航线完成运输任务。 海上运输航道为天然形成,港口设施一般为政府所建,经营海运业务的公司可以大量节省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船舶运载量大、使用时间长、运输里程远,单位运输成本较低,为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有利条件。 2、缺点:海洋运输是各种运输工具里速度最慢的运输方式。由于海洋运输是在海上,受自然条件的影响比较大,比如台风,可以把一运输船卷入海底,风险比较大,另外,还有诸如海盗的侵袭,风险也不小。 7. 下列什么不是海洋运输的特点海洋能利用-正文 利用一定的方式方法、设备装置把各种海洋能转换成为电能或其他可利用形式的能。它是人类利用自然能源的重要方面。 海洋能的种类 海洋能是海水运动过程中产生的可再生能,主要包括温差能、潮汐能、波浪能、潮流能、海流能、盐差能等。潮汐能和潮流能源自月球、太阳和其他星球引力,其他海洋能均源自太阳辐射。 海水温差能是一种热能。低纬度的海面水温较高,与深层水形成温度差,可产生热交换。其能量与温差的大小和热交换水量成正比。潮汐能、潮流能、海流能、波浪能都是机械能。潮汐的能量与潮差大小和潮量成正比。波浪的能量与波高的平方和波动水域面积成正比。在河口水域还存在海水盐差能(又称海水化学能),入海径流的淡水与海洋盐水间有盐度差,若隔以半透膜,淡水向海水一侧渗透,可产生渗透压力,其能量与压力差和渗透能量成正比。 海洋能的特点 ①蕴藏量大,并且可以再生不绝。估计地球上海水温差能可用功率达1010千瓦数量级;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海水盐差能等可再生功率都达109 千瓦数量级。②能流的分布不均、密度低。大洋表面层与500~1000米深层之间的较大温差仅20°C左右,沿岸较大潮差约 7~10米,而近海较大潮流、海流的流速也只有4~7节。③能量多变、不稳定。其中海水温差能、海流能和盐差能的变化较为缓慢,潮汐和潮流能则呈短时周期规律变化,波浪能有显著的随机性。 海洋能利用的技术和设施 海洋能利用的关键环节是能量转换,不同形式的海洋能,其转换技术原理和装置也不同。 海水温差能的利用是将热能转为机械能后,再转换为电能。热能转换为机械能采取热力循环法,通常的流程有两种(图1):①闭路循环(又称中间介质法),采用由蒸发器、汽轮发电机、冷凝器和工质泵组成的系统,蒸发器里通过海洋表层热水,冷凝器里通过海洋深层冷水,工质泵把液态氨或其他工质作为中间介质从冷凝器泵入蒸发器,液态氨因热水作用变为高压氨气,驱动汽轮机发电;而从汽轮机出来的低压气态氨回到冷凝器又重新冷却成液态氧,如此形成闭路循环。②开路循环(又称闪蒸法或扩容法),把热海水在部分真空的蒸发器(闪蒸器)内蒸发成蒸汽,驱动汽轮机发电;使用过的低压蒸汽再进入冷凝器中冷却,冷凝的脱盐水或回收,或排入海洋。早期的实验装置多采取开路循环流程,由于设备易受腐蚀,60年代后改用闭路循环流程。海水温差发电实际利用的热效率很低,往往只有2%左右,所处理的冷、热水量较多,故相应的各种部件尺寸都很庞大,伸向海底深水层的长冷水管技术难度较大。 潮汐、波浪、潮流和海流能的利用仅需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一般分为三步:第一步是接受能量,如建造潮汐水库,用以接受、蓄贮潮汐能;采用转轮(水车)以吸收海流、潮流动能;用水柱-气室、随波浪升降或摇摆的浮子、可压缩气袋等接受波浪能。第二步是传输,通常用机械、液力、气动等方法,传输终端一般设置水轮机或气轮机。潮汐电站采用适应低水位差的灯泡贯流式水轮机组或全贯流式水轮机组(图2);而波能的传输近年来采用对称翼型空气涡轮机,在波浪作用下能做单方向旋转。第三步是转换成电力或其他动力。通常通过发电机转换成电力。由于海洋能不稳定,所以在整个转换过程中一般还需备有贮能设施,如水库、气罐、蓄电池和飞轮等。 海水盐差能利用的转换方法近年来才开始研究。如有一种设想是在河口入海处建造两座堤坝,中间为缓冲水库,在缓冲水库与外海的通道内设置半透膜。缓冲水库内的淡水通过半透膜渗出,其渗透压力导致缓冲库的水位降低,利用缓冲库与河流的水位差可以发电。这种方法由于进出水量相当大,故所需的工程规模也很大。 利用海洋能的工程设施,按其设置位置一般分为海滨式和海上式两类。前者是以滨海陆地或浅海水域为基地,后者是在深水海域设置浮式结构。海滨式和离岸近的海上式设施,可用海底电缆或压力管道将动力传输上岸;离岸远的海上设施,只能就地利用动力,如制氨或生产海水化工产品。 海洋能利用的经济效益 海洋能的利用目前还很昂贵,以法国的朗斯潮汐电站为例,其单位千瓦装机投资合1500美元(1980年价格),高出常规火电站。但在海洋能利用的过程中,还能获得其他综合效益。如潮汐电站的水库能兼顾水产养殖、交通运输;海洋热能转换装置获得的富含营养盐深层海水,可用于发展渔业;开路循环系统能淡化海水和提取含有用元素的卤水;大型波力发电装置可同时起到消波防浪,保护海港、海岸、海上建筑物和水产养殖场等的效果。目前在严重缺乏能源的沿海地区(包括岛屿),把海洋能作为一种补充能源加以利用还是可取的。 发展概况 海洋能利用最早是从利用潮汐能开始的。11世纪就出现了潮汐磨坊。1966年法国建成朗斯潮汐电站,装机容量24万千瓦,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潮汐能发电站(见彩图)。1981年中国江厦潮汐试验电站(见彩图)第一台 500千瓦机组正式投产。世界第一个波能转换装置的专利是法国于1779年取得的。1965年,日本研制用于航标灯的波力发电装置获得成功。现在日本、英国、挪威和中国等国家正在进行多种波力发电试验研究,其中较大型的是日本等 5国在日本海试验的“海明号”波力发电船,第一期试验年发电量19万度,并初步成功地把电力输送到了岸上。日本还建立了岸式波力发电试验站。中国研制出采用对称翼型空气涡轮机的新型波力发电装置,装在南海海域航标灯浮上试用(图3)。1881年法国人首先提出海水温差能利用的原理。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用在研究海洋热能转换的经费在世界上占居首位。1979年,美国在夏威夷岛海域驳船上进行了50千瓦装机容量海水温差发电试验。其后,日本在瑙鲁岛建立岸式试验性海水温差电站,装机容量100千瓦。 随着世界能源需求的日益增长和海洋能利用技术的提高,预期20世纪内,有可能在潮差较大的河口海岸处兴建10万至 100万千瓦级的潮汐电站;并会出现中、小型实用的波力发电装置和试验的海水温差发电装置。从长远看,海洋能的利用将成为世界新能源的重要方面 8. 海洋运输的特点安全对吗海洋运输主要有下列特点: (1)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 (2)运量大。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载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和公路运输车辆。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3)运费低。海运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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