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我国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起步较早,环渤海三省一市于2014年划定,全国11个沿海省份于2017年全部完成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对守住海洋生态安全底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 2.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红线2015年中国全面推进海洋生态保护,在《2015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中,明确在全国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点,建立健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继续推进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 3. 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是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 [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 (十一)能源局指导、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必需开展的能源开发活动; (十二)海洋局负责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指导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众参与] 有关部门应依法公开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完善公众举报渠道,聘请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员,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八条 [划定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制性原则。在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二)合理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在科学评估识别关键区域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与管理可行性,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协调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并与林地、草地、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相衔接,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 (四)可行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合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到实地。 (五)动态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可随生产力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增强逐步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应不断增加。 第九条 [划分范围]在以下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确定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各类陆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等海域重点生态功能区。 (二)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及《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确定的各类陆域敏感区和脆弱区;海岸带自然岸线、红树林、珊瑚礁等海域敏感区和脆弱区。 (三)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特殊物种栖息地、重要湿地和草原等。 第十条 [划定程序]按以下程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一)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提出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分方案,并报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组; (二)红线工作协调组组织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对各省(区、市)的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开展技术审查; (三)审查通过后,由红线工作协调组汇总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红线分区]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一类管控区和二类管控区。 一类管控区至少包含以下区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跨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的一级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保育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基本草原等。 未纳入一类管控区的红线区为二类管控区。 第十二条 [保护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滥伐、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破坏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一类管控区内,按照各类区域要求,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以及供水、防洪等民生工程需要外,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红线区主导生态功能维护需求,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确保二类管控区用地性质不转换、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 对红线区内已有的、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居民点,各地应建立逐步退出机制,引导红线区内的人口和建设活动有序转移。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现有各类保护区域,要遵守已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生态补偿]国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基本单元,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明确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保护责任,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力度。有关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重大项目跟踪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资金监管和审计力度。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恢复、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 第十四条 [红线监管]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制定监管规范,采取遥感监测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监管,严密监控红线区内各类人为活动。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红线区监管队伍,提高监管能力,组织各相关部门建立红线区日常巡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加强对红线区的环境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公布红线区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办法,以五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对省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开展绩效考核。考核重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变化、红线区内生态系统结构与生态环境质量变化、生态功能保护成效、人为活动干扰和破坏情况,以及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资金的直接依据,并纳入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考核结果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调整条件]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原则上不得调减红线区范围,不得将一类管控区调整为二类管控区。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必须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的区域; (二)经法定程序调整的各类法定保护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向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组提交调整报告,明确调整理由、调整方案、公示情况。 (二)红线工作协调组组织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对调整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工作协调组批准实施。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现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调整程序的,按原程序执行。调整方案应在批准后报红线工作协调组备案。 第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生态红线划定办法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继耕地红线后又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主要是指在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料利用等方面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和管理限值,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5. 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人类福祉和未来。作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中国将以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为契机,积极分享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践与经验,深度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与各国一道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一、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它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和独特别致的景观文化。随着人口增长和人类经济活动的扩张,生物多样性正面临严重威胁。 从全球看,2019年5月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发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全球评估报告》指出,人类活动改变了75%的陆地表面,影响了66%的海洋环境,超过85%的湿地已经丧失;25%的物种正在遭受灭绝威胁,近1/5地球表面面临动植物入侵风险。2020年以来,全球自然灾害频发,澳大利亚山火持续肆虐,东非国家遭受几十年来最严重的蝗灾,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这些都不断警示人类,必须深刻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切实维护全球生态、生物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从国内看,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生物多样性受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评估的34450种高等植物中,受威胁物种共计3767种,占比10.9%;4357种脊椎动物中,受威胁物种共计932种,占比21.4%,其中两栖动物受威胁比例高达43.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 面对全球性的危机和挑战,人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国际社会只有携手并进,尊崇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共筑生态文明之基、同走绿色发展之路,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成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发布并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开展“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系列活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爱知目标”(202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目标)中国实践取得显著进展。 一是生物多样性战略地位明显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逐步纳入国家各类规划和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维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2020年6月,《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发布,提出到203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6%,湿地保护率提高到60%,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 二是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先后出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提出多项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改革举措。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加快《生物安全法》立法进程,推进生物遗传资源法律法规制定。 三是生态空间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截至2019年底,初步划定的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小于陆域国土面积25%,覆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重要生态区域,有效保护了生物物种及其栖息环境,维护了国家生态安全。其中,各类自然保护地已达1.18万个,占陆域国土面积18%,提前实现“爱知目标”提出的到2020年达到17%的目标。 四是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取得重大进展。稳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2009—2019年,全国共完成造林7039.0万公顷,成为全球同期森林资源增长最多的国家。2020年起,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已经率先实现全面禁捕;2021年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将实行为期十年的禁捕政策。 五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和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积极开展部门、区域和国际联合执法行动,形成严厉打击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2019年全国查处涉及野生动物案件8189起,没收野生动物数量11.7万只,涉案野生动物总数持续下降。生态环境部牵头组织开展“绿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2017—2019年,累计发现34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开矿、采砂、在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建设旅游设施和水电站等5740个问题,已完成整改3986个。 在推动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同时,中国深度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已加入的生态环境相关国际公约,倡议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先后与100多个国家开展环保交流合作,实施一大批生物多样性合作项目,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三、推动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在2016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上,中国获得COP15主办权,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就的高度认可。COP15将制定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明确203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国际社会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厚望,将COP15视为解决日益严峻的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的关键历史性节点。 作为COP15东道国,中国高度重视会议筹备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国际场合,多次提及并推动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COP15的支持。虽然受疫情影响,COP15会期有所延迟,但中国始终严格对照《东道国协议》,认真落实职责、履行义务,不断完善会场设备设施、会务服务和各项保障措施,积极参与全球关于“框架”的磋商进程,认真筹划大会高级别会议,争取举办一届圆满成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缔约方大会。 2019年9月,中国和《公约》秘书处共同发布COP15主题“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EcologicalCivilization— BuildingaSharedFutureforAllLifeonEarth),这一主题与《公约》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2050年愿景不谋而合,顺应了世界绿色发展潮流。面对全球性生态危机,中国政府将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与国际社会携手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一是广泛谋求共识,推动COP15成果达成和持续落实。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积极主动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作出承诺。充分吸收总结“爱知目标”经验教训,提出既具雄心又科学务实的新十年目标。积极搭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话桥梁,加强关键议题交流磋商,推动各方相向而行、求同化异、增进共识,促进“框架”顺利达成。广泛调动多种资源,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执行效率,加强科学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切实推动发展中国家履约,保障“框架”的后续落实。 二是强化顶层设计,以生物多样性保护助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抢抓疫后经济复苏战略机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加快构筑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生态经济体系。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管能力,严控重要生态空间用途改变,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提高社会各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自觉性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国际合作,携手应对全球环境挑战。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议题纳入国家高层外交活动,不断推进全球生物多样性主流化进程。加强双多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充分利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世界自然保护大会、“一个星球”峰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等高层外交场合,增强伙伴关系认同,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全球多边环境治理,促使各方凝聚共识,携手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6. 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九月一日。2022年的9月1日就开海了,从6月1日封海一直封到8月31日这三个月禁止一切捕捞海洋资源,为的是让海里的鱼类贝类有一生养生息的环境,由于人们过度的捕捞,海里的资源已经没有了,前几年海里没有鱼可打。所以国家出台了封海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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