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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气象台海洋公报(中央海洋气象预报海洋天气公报)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1-11 18:02   点击:227  编辑:jing 手机版

1. 中央海洋气象预报海洋天气公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褒扬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修改或者调整的内容不得降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本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发生法定变动情形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审核。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本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源头治理,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动和协调配合,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推行检查事项合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被检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第十七条本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省属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存在公众反映强烈、防治污染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污染或者威胁公众健康等环境违法案件,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者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制度,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依法依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开展国土绿化和水土保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全面禁止猎捕、杀害、交易、运输、加工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以共建共享、受益者补偿和损害者赔偿为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十七条本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组织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科技攻关,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循环低碳绿色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制造、包装、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实施绿色改造。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住宿、购物、餐饮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产品,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实现化学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集中治理农业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污水治理模式,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排水管网,推进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禁止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禁止违法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矿山开发的规定,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及时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完善煤改电、煤改气等政策措施,调整冬季取暖能源结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研发和采用节约高效、综合用能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低污染产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工业集聚区建设,合理规划工业布局,科学确定工业集聚区产业结构,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等环境公共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辐射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空气质量不达标、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实行等量或者倍量替代。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重点污染物总量替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

2. 中国海洋天气预报

4米-5米的巨浪,一般蓝色预警!

3. 中国海洋气象预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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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央海洋气象预报海洋天气公报图

而在建国初期,武汉市城区登记在册的湖泊总数为127个。但来自武汉市水务局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全市中心城区现存的湖泊只有38个。在消失的那些湖中,“杨汊湖”、“范湖”只留下一个抽象的名字,一个空洞的地名,更多的大小湖泊甚至连名字都没留下,永远消失在岁月的河流中。

杨汊湖是近20年来较早消亡的湖泊之一。80后、90后的一代武汉人大多已经不知道,今天这个以“湖”命名的地方,曾经是一片湖区,因为杨汊湖早在他们出生前,就流干了最后一滴眼泪。

行走在杨汊湖的大街小巷,如果不是亲耳倾听这一带老居民的述说,我们也无法想像,这片处处车喧马闹、房屋鳞次栉比的现代都市,曾经是一片宁静的湖区。在杨汊湖小区的背后,有一片城中村,大多杨汊湖的老居民就住在这里。73岁的金银香婆婆是汉口杨汊湖的老居民,50多年前从新洲嫁到杨汊湖村后,就一直生活在这里,见证了杨汊湖从浩渺水域向繁华街市演变的历程。

“那时候,只有十几户人家居住在湖边,我们到汉口赶集都是划船去,当时这一片都是湖。”

金婆婆说。虽然说不清杨汊湖具体的大小,但居民告诉记者,东至姑嫂树路,北至张公堤,南至发展大道路,西至常青路,都属于杨汊湖的区域,几近于今天南湖的面积。

金婆婆告诉我们,当时的杨汊湖水非常清澈甘甜,他们的生活饮用水都是直接从湖里挑,稍稍沉淀就可以直接饮用和用来做饭。

“当时杨汊湖的藕和鱼都非常有名,产量也非常大,我老伴秋冬季节,一天要挖900斤藕。”

金婆婆说,“70年代末、80年代初,村里把湖区的水域分成一片一片,分给村民们养鱼,我们家分了几十亩,后来整个湖区就被分成大大小小若干个湖塘,搬到这里的人也越来越多,许多湖塘就被填了建房子,修马路,水也不能喝了,家家户户就打井。

80年代,杨汊湖还有几个湖塘。但没过几年就全被填平了,建起了小区。

大约20年前,这里就连一个小水塘也不复存在,杨汊湖仅仅成了一个地名,现在杨汊湖一片居住的人,绝大多数都是从外地搬来的。”

金婆婆说:“那时候,一盒‘游泳’牌香烟,就能从汉口换来一车渣土,其至不用花钱,也会有人把汉口的垃圾拖到这里,倒在湖中。”

杨汊湖就这样,在极其廉价的填湖造地的大潮中,日渐消瘦直至消亡。

“多好的湖,多好的水啊,都被填光了,一点儿也没剩下。”

金婆婆不无遗憾地说。相比之下,作为城区消亡湖泊的另一个代表——范湖则要晚一些。从省测绘局1995年的航摄影像中,记者还能清晰地看到范湖,如一块不规则的璞玉,镶嵌在城市的中央。而到2008年,范湖已经完全消失,淹没于大片大片的房子中。

一直在范湖边生活工作的清洁工康师傅告诉记者,范湖被填没就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前两年,随着范湖的开发热潮,范湖大面积遭填占,变成一个小塘。现在这个小塘被填没,建起一家钢材市场,范湖从此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

短短几年,范湖就从一个湖泊变成了一个都市中心。采访中,提起范湖,许多居民只记得正在兴建的范湖地铁站、即将崛起的第一高楼,而忘了它曾作为一个湖泊的存在。那些日益消瘦的湖泊因为大面积遭填占、严重污染和淤塞,曾是仅次于东湖的第二大“城中湖”的沙湖,成为近几年来关注度最高的湖泊之一。10余年前,湖北大学沙湖之滨的琴园,柳岸湖堤、亭台水榭曾给记者的大学时代留下了美好的回忆:捧一卷书,或坐于滨水的石条凳上,或半躺于堤岸的草地上,听水拍岸堤,看鱼戏水面,宁静致远,虽置身闹市,却犹处远郊。10余年后的今天,当记者再次踏访这里时,已人是景非:离琴园尚有数十米之遥,污水的臭味就已扑面而来。琴园园内,两个面积达数十亩的池塘油黑一片,水面上不停地泛着气泡,其中一个池塘大半被填,泥土和垃圾、树叶还在向水面延伸,池塘水面上的曲廊亭榭只剩下残迹。从小在沙湖边生活的王志铭对于湖泊,特别是沙湖有着特别深的情结,几年前,因为不忍看到沙湖越填越小,他多次深夜只身拦停填湖的运土车。王志铭也因此被称为“护湖义士”。采访车行驶在秦园路、友谊大道和公正路这几条曾是沙湖水域的道路上,王志铭指着湖边越来越多向湖心侵袭的楼宇,向我们讲述着沙湖的历史和日益消瘦的面容:沙湖位于武汉市武昌老城区东北部,东邻中北路,南至小龟山,西抵粤汉铁路线,北达徐东路,曾是武汉市区内环线内最大的湖泊,也曾是武汉市仅次于东湖的第二大“城中湖”。史料显示,明洪武年间,沙湖面积有将近万亩的规模。1900年,粤汉铁路的建设,将沙湖人为地一分为二,分别为“沙湖”(又称“外沙湖”)和“内沙湖”。上世纪60年代末,沙湖水域尚有3200亩左右。到了90年代,为了修建长江二桥而拓宽中北路、徐东路,部分沙湖水面被填。而近10年来,随着友谊大道的修建和周边的房地产开发热潮,一些单位盖办公楼,几乎填占了沙湖的一半水域。“我记得小时候,冬天,沙湖上结着很厚的冰,成群的水鸟就在湖边的冰面上觅食,我和小伙伴们悄悄走近时,鸟群轰地一声飞起,遮天蔽日,非常壮美。那时候,沙湖的鲇鱼非常肥美,上世纪60年代远销香港。藕从湖里挖起来,就着湖水洗洗就可以直接吃。”王志铭说。对于孩童时代的王志铭来说,将一只口罩拆开,做成网,在沙湖里捕小鱼小虾,或在湖水中嬉戏,成为他和小伙伴们的最快乐的童年记忆。“从80年代开始,沙湖就一直在填,20年间几乎就没间断过,往沙湖倾倒垃圾、碴土的各种大小车辆,最多的时候一天有近百辆。。”王志铭说,“1996年,填湖建起了‘地球村’(楼盘),2000年动工修建的友谊大道从中山路到湖北大学这一段就是填占沙湖所建,友谊大道建成通车后,沙湖一带就成为开发热土,湖北电视台门前现公正路以内全部是沙湖水域外,你们看现在曾经的湖面上长出了多少小区、楼盘和办公楼。”填湖几十年,加上城市生活垃圾,沙湖自然生态平衡遭严重破坏,早已失去湿地的特征和价值。2006年,根据武汉市有关部门的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沙湖污染严重,成为非人体接触的劣五类水质,已不适合水产养殖。2007年,沙湖被禁止养鱼。沙湖被填,尤以内沙湖的缩减则最为明显,其原面积约为1275亩,1994年还有600余亩,但是现在水面面积仅剩119.85亩,这让位于武昌西南的南湖一跃成为武汉市仅次于东湖的第二大湖。随着武昌版图的不断扩展,昔日的郊区湖如今已变成城中湖。5月18日上午,68岁的李爹爹和几个市民正在南湖渔场垂钓。湖面上漂着成片死鱼,隐隐飘来阵阵恶臭。李爹爹说,这几年南湖年年都发生大面积翻塘。李爹爹回忆,上世纪60年代的南湖,可谓湖光山色,鸟语花香,绿树成荫,清澈见底;70年代、80年代,水质也不错,单位还组织到南湖进行游泳比赛;90年代之后,水质就一年不如一年了。“以前湖里什么鱼都有,现在桂鱼、花姑娘鱼等近10种鱼都绝迹了。”李爹爹说。那些等待治理的湖泊“你们快过来看看,晒湖已经好长时间没有水了,是不是今年就要消失啦?”4月23日,武昌中南路街晒湖小区居民给本报打来电话。走过晒湖小区的大门,不见晒湖之景,先闻晒湖之臭。循着扑鼻的臭味继续前行,看到了被小区和新楼盘包围的晒湖。一条福安路将湖面分成了两部分,路上行人来往穿梭,不少人捂着鼻子低头疾走;福安路口,一块“严禁违法填占湖泊”的牌子,早已经损坏歪倒。福安路南边,湖水已经干涸,湖底袒露,是一塘正在龟裂的烂泥,一条排污沟在淤泥中蜿蜒向前,正在向湖内排放乌黑发臭的污水。路边的小贩把生活垃圾、腐烂的蔬菜扔进湖床,间或有老鼠窜过。北边一半的晒湖,湖水早已干涸,在野草和杂树之间,附近村民于沟汊之间垦荒,辟出格子状的地,种上了各种蔬菜。菜园子中间,还点缀着几间简易木棚。今年58岁的邓珍梅抱着孙儿,向记者娓娓讲起她的晒湖记忆。从曾祖父到她,家里四代人都住在晒湖边,“我是一个‘老晒湖’了。”“以前,晒湖面积特别大!”邓珍梅说,她清楚地记得,现在晒湖周边的傅家坡客运站、梅苑小区、晒湖小区、银海小区等,以及附近部分新开发的楼盘,都曾经是晒湖湖区。晒湖不仅大,而且美。记忆中的晒湖水清澈明净,水中游鱼往来嬉戏,湖边空气清新,市民经常去散步。晒湖还是个聚宝盆,首先盛产鱼。邓珍梅说,每逢大雨,湖水漫过堤岸,大量的鱼儿涌上岸,村子里的洼地到处都是鱼。鱼之外,还盛产藕,让“老晒湖”人津津乐道的是,晒湖的藕还曾南下广州,北上京城,款待五湖四海的贵宾。晒湖奉献给人们的另一份厚礼,是美味的菱角,那时候,孩子们经常跑到湖边捞菱角吃。邓珍梅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晒湖一带大搞建设,上世纪80年代以来,湖周边大规模开发,晒湖元气大伤,不过“还活到在”。市民李师傅在晒湖边居住了近30年,他记得刚到晒湖边时,湖面还有近800亩。以1982年左右梅苑小区兴建为标志,晒湖周围开始陆续兴建小区,大规模开发商业楼盘,居民也大量增加,垃圾不断填入湖中,晒湖越变越“瘦小”。2005年,武汉市出台《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公布的晒湖面积已剧减至约190亩,到了今年,晒湖成为一个约100亩的臭水塘。“天气越热越臭。“湖边一名居民感叹,“这哪里还有湖的样子?”与晒湖同样陷入险境的还有汉口的竹叶海,这个以“海”命名的湖泊,也曾经有着像海一样的宽阔水域。竹叶海位于硚口西北部,原是一个主体湖泊200多亩的原生态湖泊,历史上的竹叶海由几个大的湖面组成,“一眼望不边”是当地老人们对于这个湖泊的记忆。而如今,问起竹叶海,人们会指路说:“你说的是竹叶海公园里面的那个小塘吧?”“救救竹叶海!”这曾是硚口区数十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呼救。震聋发聩的呼声犹在耳边,而那片美丽的蓝色却已淡出人们的视野。历史之殇:填湖造地和围湖养鱼众所周知,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是导致湖泊面积缩小和消亡的原因之一。但对武汉市消亡的近百湖泊而言,这一因素几可忽略。“武汉市近几十年来没有一个湖泊是因为自然原因消失的。”武汉市水务局湖泊保护处副处长周承甫称。客观地说,武汉湖泊的大面积缩小和消亡,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武汉市水务局的统计数据表明,武汉市缩减的湖泊面积有六成是由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填湖造地和围湖养鱼造成的,武汉市的各大湖泊几乎均受波及。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张毅副教授的研究结果显示,特别是面积较大的湖泊,在这一阶段面积剧减,有的甚至完全消失或转化为人工精养鱼池,如东西湖、杨汊湖等;有的则被切割成若干小湖泊,如沙湖、东湖等。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金伯欣教授是我国湖泊与水资源环境研究领域的权威,曾对湖泊垦殖作过专题研究,他介绍,武汉填湖造地、围湖养殖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上世纪50年代至上世纪80年代初,由于人口增长,粮食问题成为我国当时最大的问题之一,而当时由于生产技术落后,单位亩产不高。为获得更多的粮食,全国掀起一股“以粮为纲”的运动,大面积的湖区和湿地被填占,变成了田地。应该说这一阶段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围湖造田。第二个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至上世纪90年代,则是顺应改革开放,增加经济效益的需要,群众自发性的围湖养殖,发展水产。加之武汉人口激增,工业经济加速发展,水质污染与湖泊水体富营养化问题日益严重。武汉三镇当时几个大的郊区湖泊均大面积遭到垦殖,东湖在这一阶段亦有大面积的缩减。来自武汉市水务局的数据显示,上世纪50年代武汉湖泊的面积达1581平方公里,到上世纪80年代,湖泊面积已缩减为874平方公里,。仅1972年一次填占青菱湖,便使其面积减少240多亩。发展之殇:湖面不断长出的街市金伯欣教授说,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般意义上的围湖造田、围湖养殖逐步停止,但却掀起了市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热潮,滨湖地区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热土”,加上发展旅游,滨湖地区水域一块一块地被蚕食、侵占。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卢新海教授和曾忠平博士通过研究分析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各类用地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因城市建设需要,一些城市湖泊水域经政府审批同意转化为了城市建设用地,其中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和公园配套设施等,如汉口青年大道占用后襄河、长江二桥占用四美塘的部分水面、西湖变电站占用西湖、“五湖”公园建设填用部分水面等。另一方面是因商业利益驱动,一些开发商钻相关政策法规的漏洞侵占城市湖泊水域进行开发,导致原来完整的城市水系、广阔的湖泊水面大量萎缩。进入上世纪90年代,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武汉市逐渐加快旧城改造和城市道路建设,汉口商业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加快,用地逐渐向北纵深腹地发展,西北湖、菱角湖附近的复兴村地区、后湖、新火车站等地区逐渐成为汉口开发建设的热点。旧城的改造和城市的兴建,使得汉口西湖、北湖、小南湖、鲩子湖等所在的地段不断增值,在经济利益等因素的驱动下出现了湖泊填占的趋势。图书大世界、建银大厦以及新世界水族公园的兴建分别占用了菱角湖、机器荡子、塔子湖部分水面,汉口青年大道等道路的修建与拓宽,也逐渐改变了后襄河周边的环境,使得道路沿线和附近的部分水面逐渐消失,城市发展建设过程中的填湖行为造成汉口地区湖泊面积迅速减小。专家称,武昌地区四美塘湖和晒湖是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造成面积急剧萎缩的典型例证。如梅苑小区及周边的多个小区都是在填占晒湖基础上建成的,四美塘湖的萎缩主要与1995年前后长江二桥的修建占用部分湖泊水面有关。此外,1994年雄楚大道建设和珞喻路的向东拓展,占用了南湖、东湖部分水面。此外,随着城市人口激增,填湖一度成为武汉市处理垃圾甚至是治理污染湖泊的手段。“特别是一些小湖泊及连接湖泊的明渠,因为遭到严重污染,变成臭水塘、臭水沟,塘里老鼠横行、蚊蝇乱飞,周边居民反映强烈,干脆一填了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杜群教授说。现实之殇:利益驱动下的蚕食“无论是哪一个年代的填湖行为,都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进行的。”金伯欣教授分析说,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围湖造田,其后的围湖养殖,是如此;目前的滨湖地区开发亦是如此。相比较而言,房地产开发利益的驱动就更大了,而且伴随着政府利益的驱动。“从人们的居住需求来说,滨水地区有着更令人宜居的环境,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说,填湖成本远远低于旧城改造,而且滨水楼盘售价更高、更好卖,他们也能从中获得最大利益。一个滨水项目的开发,政府、开发商、购房者都能从中得到各自的利益,那么,牺牲湖泊资源也就在所难免了。”杜群教授说。武昌修建中北路、徐东路填掉了部分沙湖水面,内环线逐步畅通并形成环线经济带,沙湖周边土地利用程度逐渐提高,面积急剧减少。南湖亦是如此。随着雄楚大街的建成通车及周边路网的改善,吸引了更多的人在环南湖区域投资置业。1999年,丽岛花园在南湖岸边打出“告别汉口”的旗帜,开启了“南湖居住新城”建设的序幕。短短几年,南湖滨水区域就冒出数十个楼盘,造成南湖大面积缩减。“武汉城市湖泊萎缩的背后是城市建设水平、道路交通规划、政府调控与湖泊改造等因素的复杂交织。”卢新海教授和曾忠平博士在其共同著述的文章中,一针见血地指出。金伯欣则指出:“一般来说,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初级阶段,往往会走资源开发型的道路,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经过3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国已走过了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湖泊资源的保护和治理,亦应该进入新的阶段。”管理之殇:非法填湖处罚太低而提起武汉湖泊的保护工作,武汉市水务局湖泊保护处副处长周承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似有许多难言的苦衷。周承甫介绍,鉴于武汉市面临的湖泊保护的严峻形势,水务局2008年专门成立了湖泊保护处,专门负责督办和查处非法填湖行为,湖泊保护处刚成立时整个处室仅有3人。特别是这一年,武汉市政府将湖泊保护的权力下放到各级政府后,市水务局主要负责监督协调、宣传和服务。而各区水务局属于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市水务局对各区局只是业务上指导,这给市水务局的湖泊保护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周承甫介绍,现在发生的填湖事件,一般都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单位私底下进行的,往往与各区政府的态度有很大关系。“由于这些企业、单位与区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市水务局要求整改的督办函也下了,但区里就是不执行,我们也没办法。”周承甫说。另外,就是对填湖行为的处罚过低,一次填湖,不论面积大小,最高罚款限额为5万元,而填一亩湖的土地可卖到几十万元,巨大的利益驱动和低廉的填湖代价,让填湖行为屡禁不止。“如果发生填湖行为,我们一般会要求责任单位整改,填多少挖多少,如果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我们也可按规定代挖,但代挖的成本远远高于填土的成本,市水务局也拿不出钱来代挖,所以很多时候湖泊被填了也无法还原。”周承甫说。按照《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工程建设尽量不占用少占用湖泊,确需占用的,应报水务部门审核。“武汉湖泊这么多,湖岸线这么长,违法填湖在任何一个角落里都有可能发生。”周承甫说,今年,填湖仍然是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月湖之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跟武汉市的其他湖泊一样,曾经富有婉约情韵的月湖也有着不幸的昨天。但今天的月湖是幸运的,不是每一个湖泊都能有这样的幸运,同时,代价也是沉重的,为了给月湖“洗肺”,前后投入达1个多亿。月湖毗邻长江、汉水。古时月湖“长八里许,宽以一里计”,面积超过400万平方米,但如今的月湖只剩下60万平方米。在老月湖人的记忆中,月湖水清鱼多,还盛产菱角和藕,特别是月湖的藕,与洪山菜薹齐名,到上世纪末,还属输港物资。上世纪80年代以后,月湖不仅面积缩小,且水质日益恶化,到上世纪90年代末,水质已沦为劣五类,透明度不到0.5米,手感黏稠,很远就能闻到臭味,湖底淤泥厚度达1.5米,各种藻类、水草疯长,导致鱼、蚌等水生物迅速死亡,生态链断裂。“那时,周边十几家工厂的工业废水直排月湖,周边居民的垃圾及生活污水也都往月湖倾倒。”月湖风景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说。2002年,臭了几年的月湖终于迎来命运转折年。这一年,国家科技部将水环境治理工作列为“863”计划重大专项之一,经武汉市多方努力,月湖被列为“水环境质量改善技术与综合示范项目”。同年9月,该项目正式启动,200多位专家参加“武汉水专项”研究,为月湖治理献计献策。科研人员在月湖搭起2000多平方米的人工浮岛,在浮岛上种植美人蕉等植物,净化水体。同时,中科院水生所首次利用生物菌群为湖水“减富”。同时斥巨资搬迁了月湖周边85万平方米范围内的居民。数千万元投进去了,水质有所好转,但不久又故态复萌,因为通向月湖的排污管依然黑水喷涌。2004年,武汉市投资近2000万元用于月湖截污,2006年,又耗资3100万元对月湖进行清淤,经过4个月的努力,共清淤49万立方米,月湖底泥厚度消减了近1米。同时,在专家的建议下,又打通月湖的3个子湖,引入活水,并建立人工湿地,改善月湖水质。2007年8月,水务部门利用汉江水位高于月湖水位的时机,首次为月湖换水70万立方米,用江水给月湖做“透析”。截污清淤、生化治理、通江连湖、生态修复——各种救治措施使尽了,6年过去了,月湖水浊了又清,清了又浊,始终在4类水质上下徘徊,治理情况不容乐观。所幸的是,政府并没有因此而放弃治理月湖的决心,停下治理月湖的脚步。2009年7月、8月,汉阳区水务局又两次对月湖进行生态补水。经过前后五次换水,据最新监测,月湖水质现已稳定为四类水,透明度已达到1.2米。月湖终于甩掉了劣五类的黑帽子。在还湖清水的同时,政府又投资数千万元,对月湖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修复和重建月湖旧景,固化月湖岸线。在湖中种植1万平方米的水生植物,帮助月湖恢复自净功能。目前,月湖正在恢复良好的水生态系统,消失了近20年的白鲶、草鱼、河蚌、田螺、野生水草等10多种水生动植物,再度悄悄回到了月湖。八年艰苦卓绝的“抗战”,暂时换回了月湖碧波荡漾,如今的月湖又重新勾起人们对于老月湖的美好记忆。“月湖的水质能否保持稳定并得到进一步提升,关键是要构建一个完整的湖泊生态系统。对月湖的治理来说,这仅仅是一个开始。”采访中,一位湖泊专家说。涨渡湖该如何保护武汉明眸今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世界自然基金会在湖南长沙举行经验交流会,武汉涨渡湖湿地的保护经验被拿到会上交流,受到各方高度评价与肯定。涨渡湖,成为武汉40年来湖泊保护的一个经典例证。涨渡湖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东南端,紧邻长江,是长江中游地区距长江最近的一块湿地。记者实地踏访时,登上堤坝极目眺望,广阔清澈的水面烟波浩淼,时见鸳鸯戏水,水鸟飞过,清新的空气令人神清气爽。武汉市新洲区水务局水资源科科长喻银咏对照着地图介绍,上世纪30年代,涨渡湖面积为150余平方公里。上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人口压力和粮食需求,湖区开始大规模围垦,水面迅速萎缩到40平方公里,与长江的联系被人为切断,湿地功能衰退。“从地图上看,原来的整个涨渡湖水系像一个乒乓球拍,现在的涨渡湖如同乒乓球大小。”喻银咏查阅了1986年出版的《新洲县水利志》,该书记载,1972年之前,“汛期一湖水,枯水一片荒”是涨渡湖的真实写照:汛期水位上升到22米时,水面积即达38万余亩,良田甚至遭到淹没;水位下降到19米以下时,主湖、子湖界限分明,水面积约13万亩,呈现出一片干涸荒凉之景。为此,1972年夏,当时的新洲县水利电力局对涨渡湖进行了综合治理,兴建了排涝、调洪、围垦工程。治理后的涨渡湖趋于稳定,水面积为37平方公里。喻银咏介绍,新洲区水政监察大队湖泊保护中队的巡湖专班,每周都要到涨渡湖巡查一次,检查是否填占、污染,以及桩界、桩碑是否被挪动。涨渡湖周边没有工业污染源,目前水体保持国标三类水体。它的功能已经由原来的灌溉、养殖、调蓄功能,转变为湿地功能。武汉市新洲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胡长发介绍,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是地球上同森林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处于相同重要位置的以水为媒介的重要生态系统。2002年12月,涨渡湖正式被世界自然基金会长江示范项目确定为还长江生命之网示范区,成为我省第一个被世界性环保组织参与保护的湿地。胡长发介绍,经专家考察,涨渡湖地区共有两栖类动物10种,爬行类动物16种,哺乳类动物20种,鸟类103种,维管束植物476种,鱼类46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粗梗水蕨种群规模极大,丰富的自然资源及得天独厚的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2007年11月,蔡甸区沉湖、新洲区涨渡湖两处湿地被列为长江中下游湿地保护网络首批成员,其保护工作首获国家林业局批复立项,投资1208万元。同年12月,对涨渡湖湿地进行实时监控系统第一期工程完成,成为全国第一家采用实时监控系统进行监控保护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同年底,涨渡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省级晋升通过了以中国科学院院士曹文萱为首的22位国内外著名专家的评审。即使是这样,涨渡湖的保护工作也并非毫无隐忧。新洲区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周武刚表示,现在涨渡湖也面临着沼泽化、富营养化等问题,湖泊整治和保护资金严重短缺。他认为,整个武汉市的湖泊整治管理应是一盘棋,像涨渡湖这样的远城区湖泊,也应像主城区湖泊一样,纳入全市湖泊整治规划中。梦泽湖一个关于湖泊的梦想一个城市开挖人工湖,总是寄托这个城市对于湖泊的梦想。2006年,随着汉口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工程的启动,一则消息传了出来:武汉将在这里开挖第一个人工湖,并将这个尚未动工的人造湖泊定名为梦泽湖。对于曾经的“百湖之市”而言,这则消息意味深长:古云梦泽就是武汉湖泊的成因之一,它的慷慨馈赠给了这个城市太多的润泽。湖多不惜,而如今,这个曾经湖泊星罗棋布的城市也要人工造湖。根据规划方案,梦泽湖的开挖地址位于范湖片区,范湖被填没后,武汉又在这个湖泊的消失之地,以更高昂的代价重启一个湖泊的梦想。根据《武汉王家墩商务区(CBD)总体规划》,梦泽湖面积约750亩,比现今的月湖水面略大,相当于3.5个洪山广场的面积。沿湖还将建设超五星级酒店、主题商业街、文化艺术馆、演艺中心、各类娱乐休闲景点,构筑魅力超凡的都市“黄金水岸”。其目的是为CBD创造丰富的主立面,给核心区和居住区之间提供过渡空间,形成具有生态效用的大型公共开敞水域空间,可调节空气湿度,为CBD“开窗透气”。

5. 中国中央海洋天气预报

一般获取海上天气预报是通过气象台网站或者沿海电视台预报获取的,市面上有的海洋天气预报软件也是在这些数据基础上进行加工的,个人认为海上通气象预报内容比较丰富,主要是它用图片+文字结合方式展示。

天气网(www.tianqi.com)提供海洋天气预报,包括中国海洋一周天气预报查询,近海及远海天气情况查询,为海上作业人员提供最准确及时预报。

6. 中国中央气象台近海海洋天气预报

海上有网络信号,但是在海上航行时,海上的信号不是很好,所以一般都是使用卫星电话。船上各种现代设备齐全,使用卫星电话完全没有问题,需要交一定的费用。

手机信号要看当地的移动或联通的基站信号覆盖范围,超出则无信号。近海渔船一般使用对讲机通信,也权就是单边带。远洋渔船使用卫星通信。出行前,要看好海上风预报,超过五级以上的风不宜出海。选择清晨四五点钟没风或微风时出海,不要远离岸边,以便起风时迅速返航。

7. 中央海洋气象预报海洋天气公报下载

3月23日是第61个世界气象日,今年的主题是:“海洋、我们的气候和天气”。海洋约占地球面积的70%,在气候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调节作用。根据世界气象组织近期发布的气候公报,2011-2020年是有气象记录以来最暖的十年。全球变暖加剧了气候系统的不稳定性,引发对海洋安全、气候安全的忧虑。

海洋孕育了厄尔尼诺、拉尼娜、台风等现象,催生了地球上破坏力极强、影响广泛的极端天气事件;海洋也承载了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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