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海与领海
1、位置不同
内海深入大陆内部,除了有狭窄水道跟外海或大洋相通外,四周被大陆内部、半岛、岛屿或群岛包围。
而外海远离大陆,周围并无大陆,半岛或岛屿包围,相对较开阔。
2、面积不同
内海由于周围被大陆或是岛屿环绕,面积相对较小,而外海比较开阔,海域面积更大。比如渤海就是我国的内海,而南海则是中国最大的外海,面积约为350万平方千米,约等于我国的渤海、黄海和东海总面积的3倍。
3、海域界线不同
内海海域界线的两端属于同一个国家,而外海海域界线并非都属于一个国家
2. 内海领海和管辖海域是如何划分的
答:一,公海是一个国际公法上的概念。
二、根据国际公法,世界上的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
三、其中内海和领海属于一个国家的领土。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不属于一个国家的领土,但沿岸国家在某些方面拥有管辖权。
四、在上述几个海域范围之外的海域称为公海。
3. 内海与领海的区别
内海深入大陆内部,有狭窄水道跟外海或大洋相通外,四周被大陆内部、半岛、岛屿或群岛包围。而外海远离大陆,周围并无大陆,半岛或岛屿包围,相对较开阔。
内海海域界线的两端属于同一个国家,而外海海域界线并非都属于一个国家。
内海由于周围被大陆或是岛屿环绕,面积相对较小,而外海比较开阔,海域面积更大。比如渤海就是我国的内海,而南海则是中国最大的外海,面积约为350万平方千米,约等于我国的渤海、黄海和东海总面积的3倍。
4. 内海与领海基线的关系
海基线外不是公海。领海基线:是测算沿海国家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沿海国家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和基准线。此线的确定意义极其重大。领海是位于领海基线以外,邻接于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12海里。内海和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属严格意义上的海洋国土。
5. 内海和领海
两个内海是指渤海(三面环陆)和琼州海峡(北边是雷州半岛。南边是海南岛)。三个半岛,包括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即山东半岛)和雷州半岛。4个海域包括渤海,黄海(西区为中国领海,东区为朝鲜半岛的领海),东海(有中国区域,琉球国区域,日本国区域和韩国区域)和南海(是中国最深最大的海)。
6. 内海领海毗连区示意图
中国近海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和台湾岛以东的太平洋的一部分。渤海、黄海、东海、南海连成一片,呈弧形环绕在我国大陆的东面和东南面。这其中包括了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7. 内海与领海的联系
因为东海是由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岛以及朝鲜半岛与日本九州岛、琉球群岛等围绕的边缘海。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水,包括: (1)海湾、海峡、河口湾; (2)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3)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我国较大的海洋中,属于内海的只有渤海。从北向南,我国几大海有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其中辽东半岛与山东半岛包围的渤海属于内海,其为浅封闭的大陆架,而黄海虽然属于半封闭大陆架,但由于与其它国家接近——韩国、日本,不属于内海。东海与南海属于开放型海洋,面向太平洋 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环保的渤海、雷州半岛和海南岛之间的琼州海峡是我国的内海
8. 内海领海界河界湖是指?
1、走私货是指没有通过国家正常进口渠道进口的,并未完税的货物、物品。 2、走私行为违法,对于走私的货物均会除以没收处理。 3、参与走私的人员,根据走私的货物不同及案件所涉及的金额,追究对应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