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营商环境如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提高经济对外开放度。大力促进进出口贸易发展,未来一方面要打通内外循环,鼓励企业加大资源品与中间品进口,促进加工贸易发展;
2.推广国际准则、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3.提高涉外办事效能。
4.加快城市国际化建设。
5.突出城市文化特色底蕴。
2. 推动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提升企业便利化水平: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度,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优化获得电力流程,简化用水用气报装,分类优化财产登记,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二、着力打通企业难点堵点痛点:强化企业贷款支持,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劳动力市场服务,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与监管服务效能: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四、打造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增强政策稳定性和预期性,严禁执法“一刀切”,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五、构建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健全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督查考核。
3. 优化营商环境是如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1 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的重要举措。2 优化营商环境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增加就业机会,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潜力。3 优化营商环境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要条件。标题金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和国家发展。
4. 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2021年,“十四五”开局。站在历史新起点,面对当前新形势,中国经济怎样迈好第一步、如何持续稳定恢复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刚刚闭幕的全国政策咨询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齐聚一堂,围绕经济社会热点难点展开讨论。
走过极不平凡的2020年,中国交出了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踏入2021年,人们对中国经济前景满怀期许。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马建堂认为,“恢复式、补偿性增长”是今年我国经济运行主要特征。“由于去年的基数效应,今年全年经济增速将呈现前高后低态势,经济恢复内生动力增强,积极向好因素增多。”
率先控制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实现经济增长由负转正,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面对严重冲击,中国经济破浪前行。
“沉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展现出我国经济社会治理体系的韧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部长侯永志说。
“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保持清醒。”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部长陈昌盛分析认为,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目前,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包括汇率波动、大宗商品震荡、中小企业困难等风险仍不容忽视。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还提出“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马建堂分析,宏观政策的设计,必须抓实风险防范和化解,进一步巩固经济恢复成果,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营造积极良好宏观环境。
对于宏观政策的取向,陈昌盛建议,随着经济实现恢复性增长,因为疫情推出的一些临时性、特殊性救助纾困措施要逐渐正常化。通过对经济现状准确把握,提前制定好政策协调和衔接,从而稳妥控制退出步伐。
在这一过程中,提升经济稳定恢复的内生动力至关重要。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看来,我国内需潜力十分广阔,应着力打造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
“要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马建堂说,随着国际竞合形势的深刻变化以及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推进,开放环境、产业分工格局、贸易投资领域、国际治理规则都在发生相应的调整。
近一段时间,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等标志性事件,成为我国持续扩大开放的注脚,也广受外界赞誉。
“这一系列重大突破对我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张琦说,自贸“朋友圈”的扩大不仅有助于我国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也将助力国内国际双循环,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
马建堂还建议,应加快推动RCEP和中欧投资协定落地生效。此外,坚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在开放条件下培育新的竞争优势,从而打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堵点。
5. 营商环境好的经验做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办事、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优化服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构建良好的人文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考核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和年度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相应抄送被考核单位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本行政区域的营商环境,并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互动交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统一规范、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编制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网上办理事项的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等制度。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自助办事设备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市场主体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确定受理前的现场勘验时限。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现场勘验,并指导市场主体申报;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勘验。
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保证政务服务全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采集、归集、整合、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归集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根据需要和权限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推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其开设的网站运行畅通,及时更新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已经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
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新创业、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金融、税费、奖励、补贴等政策,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解读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指定有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提供无偿代办项目审批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公示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考量承接单位的承接能力,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
(一)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
(二)建设施工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投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在冬季停工期集中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市场主体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联合预审服务,具备开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四)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依法设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政务服务机构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实施机关不得重复审批。
市场主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违法要求重复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价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优化办事流程,不得将行业规划布局和限制市场主体数量等不合理内容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障市场主体全面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本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纳税人意见,按照减轻税负、有利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可以按照下限标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不得将企业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收取的,应当限期返还。收费项目和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通过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根据本地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融资担保评估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实施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吸引、留住、用好本地人才,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发展,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开发,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赡养老人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和服务保障。
用人单位支付给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得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但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统一组织对拟提供建设用地的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进行评估,不得要求用地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者重复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公布工业用地的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书面承诺补齐相关手续并按照标准建设且公示后,可以直接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与市场主体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应当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海关、边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门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禁止制定、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不得以从业年限、业绩和人员数量为条件,阻挠、限制市场主体参与竞争。
6. 营商环境提高
为了为营商环境做实事,您可以考虑以下活动方案:
1. 宣传推广:组织宣传活动,借助媒体渠道和社交媒体,向公众传递有关营商环境改善的信息和政策,提高人们对营商环境的认识和,提出有关营商环境改善的政策建议,通过研究和调研,为政府部门提供具体可行的改进方案,促进监管和制度的完善。
3. 建立合作平台:联合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利益相关方,建立合作平台,共同探讨解决营商环境问题的策略,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形成共识并推动相关改革。
4. 组织培训和研讨会:组织培训课程和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和业界领导人,就营商环境相关议题进行深入讨论,提供实践经验和解决方案,促进企业和个人的综合素质提升。
5. 收集案例和成功经验:收集并分享成功的营商环境改善案例,鼓励企业分享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向其他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共同推动营商环境的改善。
6. 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建立一个投诉反馈机制,使企业和个人能够及时报告营商环境中的问题和难题,并提供相关权威部门的联系信息,鼓励积极的反馈和参与。
7. 举办评选活动:组织营商环境改善评选活动,表彰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更多的参与和行动。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活动方案,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资源来制定最适合的方案。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够取得营商环境改善的实质性成果。
7. 优化营商环境如何促进经济发展
一、打造便捷高效的“市民之家”。按照规范要求改造提升政务服务大厅,建成集市场主体、群众办事服务功能一体的“市民之家”;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入驻“市民之家”比例达到98%以上,乡镇服务事项入驻便民服务中心比例达到90%以上。
二、组建统一规范的审批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力改革,确保不低于110项行政许可权进行集中划转,全力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三、织密便民利民的服务网络。组建“帮帮团”为企业、群众提供全方位、无盲区全程咨询、帮办、导办、代办服务。保持被撤并乡镇的便民服务站不变、村便民服务代办室不减,围绕村聚居点、交通要道织密便民服务代办网络,将部分事项下放到乡镇,实现“电话办、就近办、马上办”。
四、制作简洁明了的审批流程。制定“一张图纸优流程”,梳理汇总出审批流程清单,简化审批流程,将审批流程全过程制成图表公示;落实受理容缺机制,实行次要材料容缺受理,最大限度压缩审批环节,实现“最多跑一次”。
五、建设守信践诺的诚信政府。加强诚信政府建设,从即日起按季度清理招商引资协议政府承诺事项兑现情况;完善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诚信系统建设,坚持言出必行、说话算数。
六、塑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开展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清理,完成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修订或废止工作,减少对市场不必要的干预;强化警企协作,依法严厉打击封门堵路、欺行霸市、非法阻工、强揽工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七、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从严查处在服务企业、执法检查等公务活动中吃拿卡要、收受礼金红包的行为;大力查处走形式、走过场、转嫁费用开支给服务对象增加负担的行为;专项整治政务服务“中梗阻”问题;常态开展“清风壁州”营商环境警示曝光,从严查处损害企业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
八、畅通纾难解困的沟通渠道。以不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不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为前提,每季度末月统一开展“进企业、送服务”活动,依法妥善解决企业各类问题;采取在线调查、圆桌会议等形式,及时搜集掌握各种诉求,依法帮助解决落实。
九、浓厚重商亲商的良好氛围。制发倡议书,号召全县人民共同努力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坚持招商引资企业一名县级领导挂联、一名干部担任企业秘书
8. 营商环境如何提升
①.要遵循为民服务宗旨,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落脚点,切实加强大厅的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改进工作流程,帮助市民和企业快办事、办成事。
②.要持续改革创新,做好对县级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市县通办机制,打造全功能大厅,推进不见面审批,使政务服务更加便民、快捷、高效。
③.要严格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强化自身建设,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让企业和群众更加满意。
④.要把“放管服”改革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能级的重要抓手。市行政审批局要确立全市系统管理、一体运作的理念,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建立健全管理、监督、考核和评价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⑤.要聚焦“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推动办事渠道更加集中,大力推行网上办、不见面审批,加快全市域不动产登记交易纳税一体化平台等建设,通过“我的盐城”APP整合集成,实现一个门户审批。
⑥.要推动行政审批效率更加高效,强化用户思维,以让服务对象更方便、有利于企业办成事为原则,优化审批流程设计,提升服务质量。
⑦.要推动服务方式更加精细,对标找差、攻坚克难,通过大数据分析改革工作、服务效能、管理方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不断完善政务服务。要推动监管执法更加规范,严厉打击招投标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凝聚形成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整体合力。
⑧.要善于同企业打交道、同企业家交朋友,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强化宣传引导,提升政策知晓率,不断放大改革效应。
9. 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为经济发展
1、转变政府职能。要想优化营商环境,就必须要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者变为服务者,精简职能,转变职能,尽力为企业做好服务,努力实现企业仅跑一次,让企业感受到优质的服务氛围。
2、加强宏观调控。要想优化营商环境,政府还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对企业的自主经营少插手,少管理,尽力对企业做好服务,让企业适应市场的规律和变化,接受大浪淘沙式的洗礼。
3、做好信息沟通。要想优化营商环境,政府还必须做好信息沟通,信息不流通,沟通不及时,就会让意向企业产生误解,从而产生退却的念头,因为不了解,所以不愿意来投资,也是很正常的事。
10. 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建议
首先要买卖公平,说话要和气,要文明经商。视顾客为上帝的思想,顾客买不买都一样,以礼服人,热服务,要待人宽律已严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