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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国际法的先驱(海洋国际法的先驱者是谁)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7-26 19:31   点击:171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国际法的先驱者是谁

西方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是19世纪中叶以后的事情。

此前,在1648年左右,有一个意大利 神甫卫匡国(M.马蒂尼,1614~1661)曾把国际法先驱者西班牙法学家F·苏亚雷斯(1548~1617)国际法著作的一 部分译成中文。

在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谈判中充当中国代表团译员的葡萄牙耶稣会传教士 徐日升(1645~1703)在他的日记中多次提到国际法,而在当时的谈判中也似乎注意到国际法上有关条约的规则。

当时中国皇帝和高级官员是否阅读过译成中文的国际法著作,或者是否通过耶稣会传教士了解到国际法的一些内容,迄今无可考。无论如何,从那时一直到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的150多年中,在中国还没有人提到国际法。

在鸦片战争发生之前,钦差大臣 林则徐到广州查办鸦片时,曾经叫人广泛搜集材料,以了解外国情况,并叫人把瑞士人E. de瓦泰尔(1714~1767)的《万国法》一书关于战争和外国人待遇的几段译成汉文,称为《各国律例》。林则徐也的确参考了这些译文来对付英国人:宣布鸦片为违禁品,要求交出烧毁;然后,致书英女王,要求停止鸦片买卖;最后,则采取武力行动,严格禁烟。特别从林则徐致英女王书中,可以看到间接引用了瓦泰尔的说法。但译文只是片段的,影响也只是一时的。

全面地把近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是从同文馆总教习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27~1916)把美国国际法学者H.惠顿(1785~1848)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汉文开始的。惠顿这部书在当时是在各国外交界享有盛名的国际法著作。为了敦促清政府派遣驻外使节,当时在中国海关任要职的英国人赫德(1835~1911)曾把这部书中有关使节的章节译成汉文,供总理衙门参考。

1864年,在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1820~1870)的支持下,丁韪良作为同文馆总教习,把这部书全部译成汉文,名之为《万国公法》。这是译成汉文的第一部国际法著作,此后,还有若干西方国际法著作译成了汉文。国际法对中国对外关系产生了一些影响。 正当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成汉文时,

1864年,在普丹战争中,发生普鲁士军舰在渤海湾拿捕一艘丹麦船的事件。总理衙门以国际法上领海主权原则为依据向普鲁士提出抗议,获得该船的释放。清朝官员觉得国际法还有些用处,在办理“夷务”时也偶然参考。当时有人认为中国如果依据国际法办事,可以避免遭受外国的祸害,这自然是一种幻想;也有人认为,国际法是外国“体制”,不过是“虚理”,不足为凭,实际上有利于强国,而不利于弱国。 对于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基本上是持消极态度的,甚至有人提出,中国如果了解国际法,将给欧洲强国制造无

穷麻烦。事实上,西方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国家从来没有按照国际法来处理它们与中国的关系。它们从来没有把中国看作主权平等的国家,而把中国视为“非文明”国家,划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2. 海洋国际法的先驱者是谁提出的

答:国际法创始人是:格老秀斯

国际法学创始人

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西方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亨利四世赞其为“荷兰的奇迹”。

主要思想

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根据自然法理论,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

3. 国际法海洋法

“航行自由”也称“自由航行”,是一项国际原则。指的是每个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或支配,不受任何强制性海上礼节的拘束,也不承担交纳任何通行税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中的“航行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即只适用于公海范围内,且通常指商业航行及贸易航行。如果是军舰则需要严格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等国际法规定,比如“无害通过”某一国家和地区专属经济区时,不能进行探测、潜艇活动等违法行为。

4. 国际海洋法诞生背景

不是法律专业,学习法律法规时,模糊知道了一点儿,谈下我个人的认识。

1.首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中国的法律来源于大陆法系,为什么呢?因为新中国沿用了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国法律的先驱们大都是海归派,留学的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深受其影响,归国后受政府邀请制定了大陆法系的国民政府法律体系;

2.其次,回答第一个问题:

以《合同法》为例,大陆法系订立合同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能生效。海洋法系与之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即生效。其他不同我不了解。

3.最后,转载网上找到有关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区别的知识点,请辩证吸收: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基于以上: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们现行法律并不能与一些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相比较。一些东西在中国很难实行的通。例如沉默权。英美法系对于犯罪实行的是判例对照,而我们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必须主客观条件构成。这从而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反映其行为的主观思维。按照现行的法律,如果实行沉默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思维就无从反映,大部分犯罪也就无法构成。所以,要修改现行的刑诉法,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先改变法律体系。

海洋法系其显著特征是使用民众随机陪审团,法律程序的维护是由法官完成。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众组成的随机陪审团决定的。而大陆法系是由法官来同时完成维护程序正义和判断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说法官是按照法律来断案的。英美等国采用的是海洋法系。而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5.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海洋法在联合国第三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

6.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史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获得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7. 国际海洋法的成长历程

1500平方公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8. 国际海洋法的渊源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主要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诺曼底征服后踏上英格兰的土地,为了扩大王权,派遣大法官到英格兰各地出巡,处理农民与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并无成文法可供凭借,判案全靠依据当时风俗习惯,基督教道德也对审判结果有很大影响,此为今英美法系之滥觞。随着十七到十八世纪大英帝国的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联邦国家流行。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因此,我们看英美等地的判决,法官—陪审团—律师之间的博弈都极为精彩,而往往一个史无先例的判决产生后,都为后世相同情况之判决提供了依据。比如我们在看美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个个标志性的个案。

举个例子,比如美国著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违宪。从今往后,所有类似于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案子的判决均须遵循此案中高院的判决。于是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终成为历史,美利坚迎来了历史上民权运动的一个伟大的胜利。

与之相对的是我们所说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一般指德国\法国,主要以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代表为判例法,主要国家英美.随便找本外国法律史或法律制度就有。

9. 国际海洋法著作

邹衍

古代海洋理论第一人

人物朝代春秋战国

人物官职阴阳学学者

邹衍(约公元前324年~公元前250年),战国末期齐国人。阴阳家代表人物、五行创始人 相传墓地在今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郝庄村。主要学说是五行学说、“五德终始说”和“大九州说”,又是稷下学宫著名学者,因他“尽言天事”,当时人们称他“谈天衍”,又称邹子。他活动的时代后于孟子,与公孙龙、鲁仲连是同时代人。著有《邹子》一书,《永乐大典》等将其列入道家部。《绛云楼书目》子部道家类《邹子》不著卷数。

燕惠王时听信谗言,把邹衍逮捕下狱,因而六月降霜。

 从古至今我们都是一个面朝大海的国家。面海而居的先民们,从没有背弃过海洋,但对海洋的认识也千差万别。从甲骨卜辞看,中原人写下“河”字时,就写下了“海”字。《说文》释海为:“天池也,以纳百川者,从水每声”,《释名》说:“海,晦也”,但在上古之人眼中,海洋是天池之水,是一个充满黑暗恐怖的地方。

在古人眼里,海是天的尽头

尧舜禹也好,夏商周也罢,都活动在中原的范围之内。上古之人认为中国四周有海环绕,称中国四周的海为“四海”。《礼记·祭义》分四海为“东海、西海、南海、北海”。斯时所说的“四海”,有点“天下”的意思。如《论语·颜渊》所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其人文的所指,大于地理的界线。

在古人眼里,海是天的尽头,是人生的尽头,是家国的尽头。孔子栖惶一生,本想在鲁国实现他的抱负,始终得不到鲁国君主的重用。登山望海,不禁长叹:“道不行,乘桴浮于海。”

纵观先秦三大地理经典,《禹贡》、《山海经》、《穆天子传》,关于海的描述,实在少得可怜。《禹贡》中所有文字都是写“禹定九州”的事,关于大海仅止于“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的泛泛之说。写“海”写得最多的是《山海经》,不过和它所写的400多个山,多不可考一样,《海经》里的海,也多荒诞不经。重“九州”轻“四海”,在“三代”和先秦时,就已是一种正统的地理观了。而打破九州中央理论的是阴阳家的大洋学说,这一海洋理论,批评了陆地体系的小九州,重构了海洋体系的大九州。

司马迁在他的巨著《史记》中曾以不经意的方式,分别在多个章节中表达了对秦始皇迷信的不屑,也顺便点评了一下齐国的几位方士。如,在《史记·秦始皇本记》披露了齐人徐巿(徐福),言海中有三神山,领童男童女探海的骗局。又如,在《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又以“邹衍其言虽不轨,傥亦有牛鼎之意乎”,说邹子是以小术而引之大道。这个邹衍即是大九州的海洋体系的创立者。

太史公笔下的邹衍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主要是为孟子荀子立传,同时也写了其他学者。太史公说完孟子之后,接着说,齐国有三个邹子,邹忌、邹衍和邹奭。对其他两位,太史公只是各提了一句,集中笔墨写了邹衍。

太史公说邹衍生在孟子之后(相传为今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镇郝庄村人,推算他大约生于公元前324年)。“邹衍睹有国者益淫侈,不能尚德”于是,“乃深观阴阳消息而作怪迂之变”从细小的事物验证开始,然后推广到大的事物。他称述开天辟地以来,金、木、水、火、土的五种德性相生相克,而历代帝王的更替都正好与它们相配合。邹衍以“五德终始说”开导诸侯,受到极高的礼遇。不仅在齐国受到尊重,到魏国,梁惠王远接高迎,同他行宾主的礼节;到赵国,平原君侧身陪行,亲自为他拂拭席位;到燕国,燕昭王拿着扫帚清除道路为他作先导,并请求坐在弟子的座位上向他学习。

邹衍承继了齐人的数术文化,成为一位测算命运的高手和"阴阳五行家"。据太史公《史记》说邹衍的著作有《终始》、《大圣》之篇十万余言;《汉书》说,有《邹子》四十九篇,又说有《邹子终始》五十六篇。这些著作加起来有百余篇,但却没有一篇传世。所以,他的“大九州”的海洋理论,也只见于《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这个片段成了邹衍重要的原创记录。

作为阴阳家,邹衍对儒家的儒家向内的天下观颇不以为然。齐国滨海的自然环境,使这里的人们对东部大海有天然的亲近感,并所认识,加上齐地海市蜃楼的奇妙景象和渔民商贾对异域风情的传闻和描述,这一切都激发了邹衍的“学术灵感”,使他对天下的构成做出了“大九州”的推测。

当年邹衍做学问的地方在齐国国都临淄(今山东淄博市)稷门附近的稷下学宫。这里是中国第一所由官方举办、私家主持的特殊形式的高等学府。后世常说的蔚为壮观的"百家争鸣",就是以齐国稷下学宫为中心,邹衍也是在这里的“百家讲坛”上推出他的“大九州”说。

邹衍提出中国是海洋中的一块陆地

邹衍以为“儒者所谓中国者。于天下乃八十一分居其一分耳。中国名曰赤县神州。赤县神州内自有九州,禹之序九州是也,不得为州数。中国外如赤县神州者九,乃所谓九州也。于是有裨海环之,人民禽兽莫能相通者,如一区中者,乃为一州。如此者九,乃有大瀛海环其外,天地之际焉。”可以说,邹衍是中国第一位海洋理论家,也是第一位挑战儒者“中国”概念的海洋学者。

邹衍与向内看的儒者不同,他的目光是向外的。邹衍认为所谓“中国”,是九九八十一的“天下”的“一分”,并且是海洋中的一块陆地。它对内而言,即大禹刊定的九州(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九州),而九州之外“于是有裨海环之”。而“裨海”之外,还有赤县神州,再外边“乃有大瀛海环其外”;虽然,邹衍的“大九州”概念源于推论,而非地理实践。但这里的“裨海(即小海)”和“大瀛海”,还是最先明确了两个不同的海区概念,即近海与大洋,可谓中国地理学或海洋学的一大贡献。

邹衍虽然是方士,学说也有方术色彩,但对于战国“学术界”,其世界观或海洋观,比之儒家,有进步意义,至少体现了天外有天,海外有海的科学推想。古代宇宙论中,“盖天说”认为“天象盖笠,地法覆盘”,“浑天说”则认为“水(海洋)”不仅载着“地”同时也撑着“天”;盖天说出自内陆,浑天说源于海洋。邹衍的“大九州”说应是受“浑天说”的启发,从而创立的海洋观为基础的大九州观。

东海是华夏海洋文明的发祥地,有点像地中海的爱琴海,伸向大海之中的山东半岛,是中原文明少见的一抹蓝色。邹衍的大九州说虽然是建立在主观推测的基础上,缺乏科学论证,但至少在战国时期,齐人就已经有了很清楚的海洋“理论”。它激发了人们探索海洋的热情。齐人与海的关系非同寻常,前人既然有理论,后人当然会有所实践。

10. 海洋国际法的先驱者是谁啊

是胡果·格劳秀斯(1583—1645)近代西方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

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谋取的非任何一国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11. 国际海洋法的原则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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