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测绘企业安全检查内容有哪些
简介:三亚友道测绘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8月2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划与界址测量、其他地籍要素调查与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工程地质勘察与岩土工程、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桩基检测、管网探测、航空摄影测量内业与外业、互联网地图、地理国情监测、城市地理信息数据加工、软件开发等。法定代表人:卢苇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联系方式:0898-88239158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大道96号铁通大厦十五楼1513室
2. 海洋测绘工作
测绘学主要研究对象是地球及其表面形态。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大地测量学、普通测量学、摄影测量学、工程测量学、海洋测绘和地图制图学等分支学科。
大地测量学
研究和测定地球的形状、大小和地球重力场,以及地面点的几何位置的理论和方法。
大地测量学个分支的理论基础,基本任务是建立地面控制网、重力网,精确确定控制点的三维位置,为地形图提供控制基础,为各类工程施工提供依据,为研究地球形状、大小、重力场以及变化,地壳形变及地震预报提供信息。
普通测量学
研究地球表面局部区域内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的理论和方法。局部区域是指在该区域内进行测绘时,可以不顾及地球曲率,把它当作平面处理,而不影响测图精度。
摄影测量学
研究利用摄影机或其他传感器采集被测物体的图像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和分析,以确定被测物体的形状、大小和位置,并判断其性质的理论和方法。按距离分可分为:航天摄影测量、航空影测量、地面影测量、近景影测量和显微影测量:按技术处理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模拟法影测量、解析法影测量和数字影测量。
工程测量学
研究工程建设中设计、施工和管理各阶段测量工作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为工程建设提供精确的测量数据和大比例尺地图,保障工程选址合理,按设计施工和进行有效管理。在工程运营阶段对工程进行形变观测和沉降监。
3. 海洋测绘主要包括哪些手段
海洋测绘的任务和内容:
对海面水体和海底进行全方位、多要素的综合测量,
大气(气温、风、雨、云、雾等);
水文(海水温度、盐度、密度、潮汐、波浪、海流等);
以及海底地形、地貌、底质、重力、磁力等各种信息和数据;
绘制成不同目的和用途的专题图件,为航海、国防建设、海洋开发和海洋研究服务.
海洋测绘内容:主要包括海洋大地测量、海洋重力测量、海洋磁力测量、海洋跃层测量、海洋声速测量、海道测量、海底地形测量、海图制图、海洋工程测量等.
海道测量:
海道测量的任务是进行水深测量和海岸地形测量,获取海底地貌、底质情况和航行障碍物等资料.
海道测量的主要内容有:
(1)控制测量;
(2)进行水位观测,确定平均海面、深度基准面和计算水深测量时的水位改正;
(3)进行水深测量、助航标志的测量、航行障碍物的调查探测、水文和底质测定;
(4)海岸地形测量.
4. 海洋测绘包括哪些内容
测绘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
测绘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将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
5. 海洋测绘主要任务
测量方法主要包括海洋地震测量、海洋重力测量、海洋磁力测量、海底热流测量、海洋电法测量和海洋放射性测量。
因海洋水体存在,须用海洋调查船和专门的测量仪器进行快速的连续观测,一船多用,综合考察。
基本测量方式包括:①路线测量。
即剖面测量。
了解海区的地质构造和地球物理场基本特征。
②面积测量。
按任务定的成图比例尺,布置一定距离的测线网。
比例尺越大,测网密度愈密。
在海洋调查中,广泛采用无线电定位系统和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6. 海洋测绘企业安全检查内容有哪些要求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版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可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分级分类]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资质参谋:】2019年0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其中,要求力争在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故测绘资质由2014年版本的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缩减为目前草案的甲乙两级,等级压减了二分之一,达到了国务院要求的在2020年底前将资质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测绘专业类别与2014年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相同,依然是十项。把原不动产测绘改名为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区分了不动产测绘和界线测绘,表述更加准确。
第四条 [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负责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资质参谋:】2014年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现在草案自然资源部把除了导航电子地图的甲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外,全部下放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这样的结果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更加便捷,提高了许可实施效率,有利于乙级测绘单位的资质升级。
第五条 [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资质参谋:】相对于2014年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充分利用部门间共享信息进行资质在线受理、审查,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测绘企业在测绘资质申报上违法瞒报和造假。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测绘资质具体申请条件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资质参谋:】《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受理审查方式] 审批机关可以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7. 海洋测绘的含义和内容
海洋测绘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海洋进行测量和绘图的过程,旨在获取和记录海洋的地理、地貌、水文、生态等特征数据,为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提供准确的地理空间信息。
海洋测绘通过使用先进的测量和定位技术,如卫星遥感、激光雷达、声纳等,可以实现对海洋特征的精确测量和绘制海图、地图、海底地形图、水深图等信息产品,从而支持和指导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管理。
8. 海洋测绘的重要意义
海洋测绘相对于其他测绘行业来说,就业面窄一些,有以下一些行业:
1 水工施工单位,比如航务工程局、航道局,其他疏浚、水工建筑公司,在这些单位是辅业,配合施工用的,一般来说地位不太高;
2 涉及水工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3 专业的测绘公司,有海洋测绘业务和资质的测绘公司;
4 海洋局海测大队,如果这样是比较理想的结果,收入高,无风险。
9. 海洋测绘企业安全检查内容有哪些呢
政令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活动,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惩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与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的。
第四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
(二)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等活动的;
(三)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
(四)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
(五)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
(六)有其他干预海域使用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审批项目用海的;
(二)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或者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
(四)明知海域使用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仍颁发涉案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用海项目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违反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非法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
第七条 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违反规定不收、少收、多收或者缓收海域使用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法定或者经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征收海域使用金的;
(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第十条 征收海域使用金或者罚款,不使用规定票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截留、挪用海域使用金、罚没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罚没款或者其他费用的,对决定私分的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私分或者变相私分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私分或者变相私分1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海域使用金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的;
(二)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参与或者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人员中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越级或者超越规定范围承担论证项目的;
(二)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使用虚构或者明显失实的数据资料的;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有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人员中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
(二)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三)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
(四)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五)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从事海洋基础测绘的;
(六)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人员中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的;
(二)不按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不按规定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
(四)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五)拒不支付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所需费用的。
第二十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10. 海洋测绘企业安全检查内容有哪些方面
Furuno测深仪FE800有详细的说明书。Furuno作为一家专业的海洋测绘设备制造商,为了保证用户使用设备时的方便和安全,提供了详细的FE800测深仪说明书。这份说明书主要包含了产品功能、安装和操作指南、故障排除解决方案等内容。用户可以根据说明书了解仪器的具体操作步骤,避免出现误操作导致的仪器损坏或数据错误等问题。除了Furuno测深仪FE800的说明书外,如果用户仍有其他问题或困惑,可以通过官网或客服热线联系Furuno技术支持团队。他们会提供及时的帮助和解决方案,确保用户能够顺利地使用该测深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