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海洋环境生态保护规划(2020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7-27 19:51   点击:9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2020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东要更加注重经略海洋的重要指示要求,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压实镇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我镇根据《青岛市即墨区关于推行湾长制加强海湾管理保护的方案的通知》,印发了《田横镇关于推行湾长制加强海湾管理保护的方案的通知》并组织实施湾长制工作。

该方案的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因湾施策、党政同责全民共治、严格考核强化监督。任务目标:到 2020 年,湾长制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海洋管理保护能力显著提升,海湾生态环境明显好转,水质优良比例稳步提高,海洋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到2022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不低于88%;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9%;通过持续努力,进一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实现水清、滩净、岸绿、湾美、物丰的美丽海洋。

湾长制实施范围覆盖我镇行政管辖海域,向海一侧至区级管理海域边界,向陆一侧至镇行政管理陆域边界,海岸线长44.5公里,海域面积99.45平方公里,滩涂6万亩。辖区内有栲栳湾、大桥湾、丁字湾3个海湾。

栲栳湾位于我镇东北、王村半岛东部,北以栲栳岛南头至三平岛一线接黄海,南以石岛礁至三平岛一线与横门湾分界。辖我镇七个村庄。属我镇管辖海域面积约11.87平方公里,陆域面积约3.11平方公里。

大桥湾属于鳌山湾一部分,位于我镇西南部,东起我镇新安村,向西沿抬头村、大桥村至温泉镇东扭河村。东西约5公里,属我镇管辖海域面积约45.02平方公里,陆域约5.62平方公里。

丁字湾位于我镇北部,地处即墨、莱阳、海阳三市的陆境南、西、北三面环绕,湾内有五龙河、交界河、莲阴河、店集河等河流注入,湾内平均水深0-2米,风浪较小,岸线蜿蜒曲折,岬湾相间。我镇辖19个村庄。属我镇管辖海域42.56平方公里,陆域15.16平方公里。

对此,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以镇党委书记、镇长为总湾长、分管领导任湾长、13个职能站所负责人任成员的镇级湾长制组织体系,沿湾村庄湾段实行网格化分区管理。镇湾长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公室,承担镇湾长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定期调度、工作监督的联动机制,全面推进湾长制工作。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落实相应海湾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海湾资源保护、海湾岸线管理、海湾污染防治、海湾生态修复等,推进海湾的精细化保护、科学化利用、规范化管理,解决突出问题,让田横镇天更蓝、水更绿、资源更丰富,村民更富足。

 

 

 

2. 2021海洋生态环境现状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9号)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生态环境协同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褒扬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修改或者调整的内容不得降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本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发生法定变动情形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审核。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本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源头治理,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动和协调配合,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推行检查事项合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被检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第十七条本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省属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存在公众反映强烈、防治污染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污染或者威胁公众健康等环境违法案件,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者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制度,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依法依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开展国土绿化和水土保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全面禁止猎捕、杀害、交易、运输、加工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以共建共享、受益者补偿和损害者赔偿为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十七条本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组织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科技攻关,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循环低碳绿色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制造、包装、销售、物流、

3.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

4.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调研

是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收官之战。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巩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成效,继续推动农村“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

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和“三磷”专项排查整治,基本消除长江流域劣V类国控断面。启动黄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

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完成“十三五”建制村环境整治目标任务。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

深入开展渤海陆源污染治理、海域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等工作,基本消除环渤海主要入海河流劣V类国控断面。

二是系统谋划“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扎实做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制定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指导文件,强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实现涉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完善流域生态环境管理综合督导机制,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体系,持续提升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而不懈奋斗。

5. 2020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

2020年6月8日是第十二个“世界海洋日”和第十三个“全国海洋宣传日”。2020年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的活动主题是“保护红树林,保护海洋生态”。

2008年,第63届联合国大会首次将每年的6月8日确定为“世界海洋日”,希望世界各国都能借此机会关注人类赖以生存的海洋,体味海洋自身所蕴含的丰富价值,同时也审视全球性污染和鱼类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给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带来的不利影响。海洋,是地球的肺,和人类的生命息息相关,深邃迷人的海洋深处,藏着无数未知的奇迹。

6.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在《测绘收费标准》2017版里,1:2000比列尺水下地形测量Ⅱ类等级为58622.19元/平方公里;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滨海区中等复杂程度收费标准为43334.4元/平方公里,这里中等复杂程度就是匹配Ⅱ类。如此比较计算下来,《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是《测绘收费标准》同类项的约74%,比2017版还要低,是2009版的不足60%,因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2017版还要降低收费标准的原因了。

7. 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保护政策

一、政策背景

  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求各省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现结合我省实际,按要求发文明确我省(不含深圳,下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二)《关于广东省农业填海造地等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综〔2007〕204号)。

  三、主要内容

  考虑到国家(财综〔2018〕15号文)已大幅度提高了各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及国家、省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在国家已提高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暂不再提高我省海域使用金标准。

  (一)填海造地用海、构筑物用海、围海用海、开放式用海、其他用海(均不含养殖用海)各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国家财综〔2018〕15号文执行。

  (二)围海养殖用海、开放式养殖用海(含滩涂、底播、筏式、桩架式、网箱养殖)各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粤财综〔2007〕204号文执行。

  (三)关于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说明如下:

  1.滩涂、底播养殖以实际养殖面积计征;

  2.筏式、桩架式养殖以占用海域的面积计征;

  3.网箱养殖以确权用海面积计征,征收标准已按照666/120=5.55的倍数进行换算,计征时无需再换算。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海域等别及用海方式界定按照财综〔2018〕15号文规定执行。各等别海域分级按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执行,具体由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另行通知。

  (二)实行海域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参考底价不得低于上述标准,成交价上不封顶。

  (三)为更好地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缓解用海供需矛盾,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根据财综〔2018〕15号文精神,深圳市(计划单列市)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由深圳市自行制定。

8. 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要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完善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为海洋强国建设作出贡献。

要当仁不让、勇挑重担,敢于争先、自我加压——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

青岛港立即行动、研究部署,围绕党的建设、全球竞争力、智慧港口、绿色港口、人才建设、港航金融、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明确了战略规划和行动方案。

9. 2020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日前发布了《2020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据初步核算,2020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80010亿元,比上年下降5.3%,占沿海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4.9%,比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其中,海洋第一产业增加值3896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26741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49373亿元,分别占海洋生产总值的4.9%、33.4%和61.7%。

10.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据资料表明,海上污染的80%来自陆地,陆源污染物向海洋转移,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根源。

除此之外,来自大气层中的烟尘和一些化学物质也源源不断地归入海洋,某些国家沉放在深水区的放射性物质也有增无减等等。

如今的海洋再也承受不了日益加重的污染负担,人类不能等到海洋的蓝色消失后,再来控制污染、整治海洋。

当务之急是制定并实施保护海洋环境的具体措施。海洋环境保护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海洋生态平衡的要求制定有关法规,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调整海洋开发和环境生态间的关系,以达到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目的。

总之,人类应该从失误中尽快觉悟,按自然规律办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养,树立科学发展观,健全必要的管理法规,依法治理,还海洋一个清洁的水体,让海洋造福人类。我们应该牢记:污染海洋,就是危害人类自己!保护海洋,就是拯救人类自己!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