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灾害防治
我国没受到影响的主要原因就是地形,在我国的东部沿海地区有两大岛弧链,海啸如果想要冲进我国的沿海,首先就要冲破两大岛弧链。
这些岛弧链就像包围在我国东部地区的卫士一样,当海浪一次又一次拍打在岛弧链上的时候,大部分海浪的能量也消耗在了这里,所以在靠近沿海地区的时候已经造不成什么威胁了。
大家可不要小看了我国的岛弧链,第一岛弧链的长度达到5700公里,岛弧链上的岛屿数量超过了两万多个。
第二岛弧链的长度则在4400公里左右,这条岛弧链上的岛屿数量是1000多个,这两个岛弧链组合在一起,大大降低了海啸带来的影响。
2. 海洋灾害防治作文
保护地球的倡议书结尾这样写:
地球仅有一个,她的生命是脆弱的,不能因为我们为着眼前的发展和获得微小利益,以肆虐的行为,无“度”的获取,使原本已经脆弱的躯体更加脆弱!记住,保护地球,就是保护我们自我!
愿我们的地球永远是那么晶莹,大海永远是那么蔚蓝,天空中永远是那么透彻,森林永远万古常青,万物永远和谐共生。让我们一起来保护地球,保护我们共同的未来!
3. 海洋灾害防治典型事例
智慧海洋技术是一种综合应用信息技术、传感器技术和海洋科学知识的技术体系,旨在提升海洋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海洋环境和改善海洋产业发展。这项技术的核心目标是利用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实现对海洋环境的实时监测、数据收集和分析,以及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管理。
智慧海洋技术可以应用于多个领域,包括海洋观测、海洋资源勘探与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灾害预警和海洋交通管理等。具体的应用包括:
海洋观测:利用各类传感器、卫星遥感和浮标等技术,实时监测海洋环境参数,如海洋温度、盐度、流速、氧含量等,以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变化。
海洋资源勘探与开发:利用智能控制和自动化技术,实现海洋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包括石油、天然气、深海矿产等。同时,通过智能渔业管理系统,提高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海洋环境保护:通过监测和分析海洋污染物的扩散和变化,提前预警海洋环境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治理措施。同时,智慧海洋技术还可以应用于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保护区的管理。
海洋灾害预警:利用智能传感器和数据分析技术,实时监测海洋灾害风险,如海啸、风暴潮、海洋地震等,提前预警并采取应急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海洋交通管理:通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智能导航技术,实现对海洋交通流量和航行安全的监控与管理,提高海洋交通的效率和安全性。
总之,智慧海洋技术的应用可以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洋产业的发展水平,进而实现人类与海洋的可持续共存。
4. 海洋灾害防御
是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是需要潜水的。在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组织里专门有应急救援潜水这么一个门类。应急救援潜水跟那种休闲娱乐的潜水是完全不同的,应急救援潜水员是在恶劣环境和条件下执行潜水任务,需要通过学习并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巧,这种潜水员工作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属于高危职业。
5. 海洋灾害预防
海南三大灾害指的是:
1、气象灾害风险(包括暴雨,高温和热带气旋)
2、海洋灾害风险(不排除华南沿岸发生台风风暴潮过程的可能性)
3、森林火险
6. 海洋灾害防治措施有哪些
海冰,即直接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
海冰漂浮在海面上,阻碍船只航行,甚至会引发沉船事故;它们还会将宽广的海面冻结起来,困住船只,甚至将船只挤碎。此外,海冰还会损坏海洋建筑,影响海产养殖业,给沿海地区人们造成巨大影响。
海冰出现后,有时会影响海洋水文状况、大气环流以及海洋气候。此外,海冰还会给海上运输、海洋渔业以及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等活动带来直接损失。
7. 海洋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2021年是中国航天史上值得浓墨重彩的一年!这一年我们的发射任务很多,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项。
2021年4月29日12时许,我国“天和”号空间站核心舱发射成功,这意味着我国载人航天工程“三步走”战略中最后一步开始成功实施。而就在“天和”号空间站核心舱成功发射的前后,我国于27日、30日两日分别以“一舰九星”的方式成功发射包括“齐鲁一号”商业卫星以及遥感三十四号卫星等10颗卫星。而在30日进行的发射任务更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第368次飞行,这说明我国的长征家族运载火箭已经具备相当高的成熟度。
北京时间2021年6月17日9时22分,搭载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的长征二号F遥十二运载火箭,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点火发射,顺利将聂海胜、刘伯明、汤洪波3名航天员送入太空,飞行乘组状态良好,发射取得圆满成功。这是我国载人航天工程立项实施以来的第19次飞行任务,也是空间站阶段的首次载人飞行任务,为期3个月。
10月16日0时23分,长征二号F遥十三运载火箭,搭载神舟十三号飞船,从酒泉卫星发射中心腾空而起;9时58分,航天员翟志刚、王亚平、叶光富先后进入天和核心舱,中国空间站迎来了第二批飞行乘组和首位女性航天员。这次飞行任务将会成为中国载人航天一个重要历程事件,3名航天员将会在空间站停留6个月之久,期间要在太空过春节,还要执行太空行走等多项任务,对空间站、航天员乃至中国航天事业都是一次重大考验。
我们的征途是星辰大海,这条路并不平坦,有很多未知的风险和苦难。但我们坚信:在我们的前进路上,没有人可以阻挡我们的脚步。航天事业只是一个缩影,所代表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将会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一步一个脚印实现我们的目标。
8. 海洋灾害防治规划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海洋与主要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视、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报工作。
2.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为用海单位提供项目论证技术咨询服务。
3.承担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和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估算工作,为污染案件的查处提供公正合法的依据。
4.开展海域勘界和测量技术服务。
5.做好本站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6.建立全市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数据库,做好内部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
7.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9. 海洋灾害防治指挥系统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0号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20年1月23日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第三条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减灾等指挥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公益宣传。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风险调查与评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数据库。
普查包括历史灾害调查、致灾孕灾调查、承灾体调查、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等内容。
第九条 历史灾害调查应当以区域内有关单位、个人和相关历史资料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次数、灾害强度、灾害损失、灾害影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推断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第十条 致灾孕灾调查应当以自然灾害致灾孕灾要素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致灾因子频率、强度、范围等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自然灾害致灾孕灾的影响因素和发生机理。
第十一条 承灾体调查应当重点对人口、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工矿企业等承灾体的空间分布、结构类型以及与灾害相关的属性特征进行调查、收集和归纳,掌握承灾体个体信息、区域特征和承灾能力。
第十二条 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应当对决策指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通信保障、交通运输、工程防御和社会防灾减灾意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清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发生新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区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的类型、强度以及灾害损失等情况,对致灾孕灾因素、承灾体属性特征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进行更新性调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普查结果和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对本地区易发生自然灾害的类型、致灾风险、承灾体脆弱性、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和区域多灾并发群发、灾害链特征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存在自然灾害风险的区域、时段、部位。
第十五条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自然灾害风险区域、时段、部位分为重要防控区域与一般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与一般防控期、重大风险点与一般风险点。法律、法规对地震防御、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治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风险分布情况和本地实际,划定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和重大风险点,编制本行政区域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
第三章 风险监控与防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监控与防御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完善自然灾害观测台网和监测预警感知网络体系,提高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专业技术队伍和信息员队伍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大风险点设立警示标牌,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及安全转移线路、避灾场所和责任人,并告知影响区域内人员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包括: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
(二)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
(三)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
(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
(五)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
(六)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七)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
(八)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
(九)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
(十)其他自然灾害防御工程。
第二十二条 在重要防控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
(四)加强监测监控,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
(五)提高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防灾抗灾强度;
(六)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七)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重点防控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指挥协调;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意识和能力;
(三)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四)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
(五)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
(六)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部位的管控,并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或者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人员、车辆、物品等进入;
(七)对有关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八)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巡检制度,组织对自然灾害风险点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加固、隔离等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档案,对重要防控区域或者重大风险点、防治方案及防控措施、防控单位及责任人、防控过程及结果等进行如实记录。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形势和防治总体目标、防治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防治措施和防治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家库建设,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提供专家支持。
鼓励支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自然灾害工程防御和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项资金,保障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所需经费。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体系,并根据区域内自然灾害的类型、特点,科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
鼓励支持社会化、市场化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编制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演练和评估。
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监控、防御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合理配备救援人员和装备,全面提升综合救援能力。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责任制,对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必要时,可以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专业机构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防御,构建社会化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格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落实自然灾害风险监控和防御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0. 海洋灾害防治指挥系统图片
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必须紧紧抓住海洋事业蓬勃发展的历史机遇,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实现海洋经济协调发展、海洋产业合理布局、海洋生态和谐美好注入强劲动力。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海洋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求在开发利用海洋的过程中,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尊重海洋的自然规律,以海洋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不断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和综合利用效率,促进人与海洋的长期和谐共处,最终实现海洋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沿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但随着海洋开发的力度不断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海洋污染造成部分近岸海洋生态系统退化,濒危珍稀海洋生物持续减少,海洋生态灾害时有发生。在这样的形势下,抓紧调整海洋经济结构,优化海洋产业布局,形成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和有效保护海洋环境的发展方式,就成为实现沿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期盼的客观需求。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懈努力,目前,我国人民的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人民群众对进一步改善生活质量、进一步美化生活环境有了新要求。为了满足人民群众过上更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切实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尽快扭转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努力构建和谐的人海关系,使海洋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喜爱的蓝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