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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修复项目项目管理(海洋生态修复项目项目管理方案)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7-28 03:48   点击:17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生态修复项目项目管理方案

作为潜水员,种植海植物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以下是一些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帮助潜水员戴夫种植海植物:

选择适合的海植物:在选择要种植的海植物时,需要考虑水域的条件和环境。不同的海植物对水温、光照、盐度等有不同的要求,所以要选择适合当前水域条件的海植物。

准备种植材料:种植海植物需要一些基础材料,如种子、苗木或者分株。这些材料可以通过购买或者从其他海洋生物中获取。

确定种植位置:选择一个适合的种植位置,通常是在水深适中、光照充足的地方。确保水域没有过多的波浪或者水流,以免影响海植物的生长。

准备种植容器:在水下种植海植物时,可以使用特殊的容器来固定和保护海植物。这些容器可以是网格状的结构,可以让水流通过同时提供支撑。

植物种植:将海植物种子、苗木或者分株放入种植容器中,确保它们能够牢固地固定在容器上。根据海植物的要求,可以在容器中添加适量的营养物质。

维护和保护:定期检查海植物的生长情况,确保它们得到足够的光照和营养。清除附着在海植物上的藻类或者其他生物,以保持它们的健康生长。

监测和调整:密切监测海植物的生长情况,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如果发现海植物生长不良或者受到病虫害的侵袭,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疗或者修剪。

请注意,种植海植物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也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和规定。在进行任何海洋活动之前,请确保你具备必要的许可和培训,并遵循相关的安全指导。

2.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有:珊瑚礁、湿地、三角洲!

属于海岸带生境的有:珊瑚礁、湿地、三角洲等等。海岸带生境是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对象,海岸带生境损害问题包括海岸侵蚀、港湾淤积、湿地破坏及退化、河口海湾淤堵、海岸地貌景观损毁等等。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3. 海洋环境生态修复

改善生态环境应采取的措施       一、 生态环境对农业的影响       有专家指出,现在地区性生态资源耗竭和环境问题正在演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在一系列环境恶化的现象中,尤其是土壤破坏最为严重,由于重金属矿物的不科学开采和利用,造成大量金属元素浸入土壤,改变土质结构,影响着农作物健康生长。坡地开荒、植被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同时抬高河床、阻塞河道。化肥过量施用,造成土壤板结,有机质降低,影响农作物品质。地膜、塑料污染土壤或焚烧影响空气质量。土壤的盐碱化、沙化、草山草原退化严重。给现代化建设带来难于想象的后果:       一、气候反常,高温和严寒反复侵袭地面,严重威胁着农业生产,从而直接影响农民增收和危及粮食供给安全。       二、大量泥砂涌入大海,致使海平面不断上升,甚至对沿海耕地造成淹没的威胁。       三、水灾、旱灾越来越严重而且越来越频繁,造成大面积农田绝收、人畜饮水困难,灾民流离失所。使日益严重的贫困问题更为严重,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移民安置费用剧增。       四、空气质量、土壤质量、水体质量变差是影响健康食品的直接因素。在现代农业发展中,食品安全和健康食品生产直接影响着农业产生者的收益水平,尤其是水体污染较为突出。       二、科学寻找水源、着力实施生态文明建设       (一)植树造林护林培植水源       1、水在天上。地球的总水量是个常数,估计大约14亿立方米。71%的地球表面由海洋水覆盖,海洋水占97%以上,淡水不足3%而且绝大多数以冰和雪的形式存在与地球的南北极,仅有约0.6%的淡水资源存于地表。对大多数陆地生态系统来说,水的输入主要通过降水。每年从海洋表明蒸发的水大约 503000km 3,每年再从陆地表面蒸发水 740000 km 3,这些水再通过降水回到地球表面,其中降到陆地上的水达 119000 km 3,陆地上降水量与蒸发量之差为 45000 km 3,①摘自【德】Konrad Martin  Joachinm sauerborn著的《农业生态学》。天上之水通过地球水蒸发形成,在太阳辐射对各纬度加热的不均匀和地球自转的偏向力作用形成大气环流,从而形成不同的雨水分布。长期以来,由于局部地区热带雨林的锐减和更大范围的植被破坏,生态效果明显减弱,白天地表温度急剧上升,热气向天空升腾,海洋上空的云和湿气无法进入这些干热区域,同时该区域的自有湿气也被卷出,出现了局部地区的干旱、大暴雨、冰雹等极端恶劣气候已成为必然。       2、水在树上。有了大面积的森林,让雨水不至于轻易流走和蒸发,并有效地、广泛地存于地表层。要提高地表层土壤的含水率,唯一的办法就是提高森林覆盖率及其生态效果。树木在春夏季节利于根系从地表吸入大量水分进入树体和枝叶之中,这两个季节时逢大部分地球表面的雨季,地表含水量较高,这种树木吸收水分的过程俗称 “水上树”;秋冬季节雨水较少,地表随水分蒸发含水率逐渐降低,在这两个时节树体上的水分下行至根系,保持着根系周围土壤湿润,俗称之为“水下树”。就这样一年一个轮回,树木随雨水的有或无调节着地表水分,树木越粗壮根系越发达,调节地下水的能力也越强,使地下水永不枯竭。       (二)更新观念       当前有“工程性缺水”之说,工程性缺水是在城镇化、产业园区化发展过程中,用水区域没有水源或水量不足,需要从水源地汇集再通过输水设施调水。工程措施调水受地理环境、水资源的局限。       1、把水存于库塘之中便是死水一塘,更多的水应广泛地存于森林、地表腐殖土和地下土壤之中,过去由于人为夸大水利工程的作用,对缺水的观念普遍停留在工程性缺水上,总认为利用先进的工程技术,从地下总能打出水来,从更远的地方总能把水引来。然而,“水往低处流”,如果总是寄希望于工程措施的话,势必需要解决提水问题,用电力提水,那水电站利用下流之水发电,提水点又要利用电力使得水位上行,这种高能耗的工程措施最多只能是应急使用。因此,工程性缺水的缺水性判断与当前的水源枯竭存在矛盾。       2、工程措施解决缺水问题的局限性       (1)工程措施解决缺水问题投资大。在云南乃至大部分西部地区山高谷深,给水利工程造成较大困难,解放以来国家投入巨额资金投资水利工程,但也没有改变雨养农业的命运。       (2)水利工程利用率低下。据调查,不少水利工程因水源枯竭和水位下降而停止使用。例如云南省禄劝县撒营盘镇卡住村的农田灌溉沟渠,从双化水库引水灌溉千亩耕地,建好后双化水库水位降至极限,饮用水都出问题,刚刚建成的水渠就这样废弃。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建设,不少农田水利枢纽工程被停用和占用。        3、生态性缺水才是缺水的根本原因。解决缺水问题应从根源上入手,从培植水源上下功夫,通过广泛的植树造林让地表层土壤内吸收保存足够的水分,培植更多更大的水源点,更多地就地缺水,减少工程性输水。       (三)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1、人是破坏生态的罪魁祸首。人口增长对森林资源和水资源的需求量增大,人是生态资源的最大收益者,随着人口的增长,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人类与生态的相互依存的同时,却毁坏生态污染了环境,人口增长和人类的发展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的根源。       2、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态,它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既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也追求人与人的和谐,而且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       (1)人类的生存需要生态环境。人类因生存需要,每时每刻都需要摄取氧气、水和食物,(专家认为:正常情况下一个人每天大约要呼吸  11000千克 氧气 ,折合空气大约是 40000千克 ,而按国家一级空间质量标准,室内每人每小时应有 30立方米 新鲜空气,二级标准为每人每小时25立方米新鲜空气。同时,每天一个成年人正常需要消耗1.5~2升水)。但由于我们自己破坏了生态环境,大自然生产出来的空气、水、粮食、肉食品、蔬菜、水果等这些生活生存必须品质量变差,必然导致人类乃至畜禽疾病多发,人口身体素质下降。因此,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我们必须改变人类要开发自然、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利用自然、为人类造福的错误观点,树立人类要研究自然、保护自然、发展自然、与大自然和谐共处,才能享受大自然给予的恩惠,为人类和子孙后代造福的观点。我们必须尽最大的可能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决不能再干以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的蠢事,有效扭转我国人口身体素质下降趋势。       (2)树立人与自然的平等地位观。真正保护好人类自然生态环境,须从改变人们的认知做起,即把“善”的观念扩展到自然界中去,确认人和生态环境是一种特别亲密、生死攸关的关系,利用生命的纽带把人与自然有机地联系起来,把生命的完善和正常运转视为做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内在要求,从而确立一种新型的伦理体系,建立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从本质上讲,人类是大自然家族中的普通一员,而不是大自然的“主宰者”或“统治者”,人类应该成为这个大家庭中的慈善公民。剥夺森林的生存权利,甚至过量毁林开荒种地,造成了生态失衡,必然是自食苦果,最终必将导致人类的灭亡。       (3)人是自然环境的产物。人类的生存根本无法离开动植物。因为人的生存、繁衍、发展,要从自然中获取物质与能量。人类是自然生命之网上的一个环节。人是生命的存在体,植物也是一种生命存在体,其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这是因为植物具有自身不断进化的生命过程,同时人类作为自然大家庭中的一员,其生命状态与自然生态的生命状态密不可分,自然生态的死亡,就是人类生命的灭亡。   保护好人类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家园,就将有利于提高人口身体素质。为此,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根本上杜绝对生态资源的破坏性利用,努力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传承和弘扬生态文明。       三、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护林政策       气候环境的恶化和水源的消失给人们深刻的反思,于是在过去的实践中,高度重视植树造林,但对森林的保护力度不够,结果年年种树不见树。人们都知道“砍树容易栽树难”,“十年树木”周期较长,森林一经破坏一朝一夕难以成林,生态一经毁坏多年难于修复。在对生态的建设与破坏之间,应充分发挥其修复功能,保护好了生态环境,各种树木竞相生长。国家、集体和有善念的人不重视保护,必然会遭受恶念之人的趁机破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破坏的力量也在增长,不加以珍爱的话,树木永远长不过人。因此,保护森林重于植树造林。       (一)把生态效益提高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从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的需要来看,山区的自然地貌决定了最适宜发展的就是林业,因此在山区倍加重视发展林业可以实现三大效益并举。国家在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方向上,应把绿化纳入扶持环节,把生态效益放在必要位置。同时,严格控制排放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项目准入落地。       1、由于山区天然林覆盖率较高,而且农民增收资源匮乏,往往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造成生态环境的一度破坏,因此在农业项目落地前应先进行环评,一是避免项目所带来的面源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避免因污染严重所带来的迁建等重复投资。       2、在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有了林权,忽视对森林的保护,更多的农民更加肆无忌惮地掠夺山林资源,在传统增收观念的影响下,他们眼里就只看见林地可以垦荒后种粮食,而不知道在保护原有植被的基础上,发展林下经济。这种落后观念给生态环境的保护带来困难,需要长期的引导。       3、在恢复生物多样性的同时铲除有害物种。铲除如紫茎泽兰等外来物种的侵蚀,让原有物种竞相生长。       (二)对毁林开荒、盗伐木材、破坏森林、纵火烧山者给予重罚,并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约束。       (三)在农村大力推广利用沼气、太阳能和氨化饲料,减少薪柴的砍伐。       四、转变经济增收方式       我国西部山区雨水条件较好,最大的发展优势就是林业,最大的发展空间也是林业,最大的发展效益是森林观光休闲农业。国家应制定森林和林产品评估标准和办法,使农民体会到拥有森林和生态产品就等于拥有财富,而这种财富不是用伐木卖钱的方式来实现,而是通过评估以抵押形式获得发展的资金支持,让农民看到森林和林下资源的现金价值,获得生态产品的经济收益。广泛扶持引导农民植树造林,发挥他们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主力军作用。       五、城镇化移民       (一)贫困而且资源禀赋不足,是造成森林环境破坏的根源,有专家研究表明:“木材蓄积密度与村落密度成显著的反比关系,”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公路通到哪里,哪里的森林就将面临浩劫。根本出路就只有一条,减少贫困地区的农民,移民入城,减轻土地压力,让更多的林地恢复植被。       (二)在推行全域城镇化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中,把投资者的绿化成果列入项目投资预算成本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三)在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力度的同时,尽快制定农民工工资标准,保障农民工合法合理收益,在城镇留住更多的农民工,减轻农村土地对过剩农民的承载负荷,让山坡恢复植被,真正使农民走可持续发展的增收之路。       (四)千方百计在城镇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重点鼓励第三产业发展,拓展更多的就业空间,让城镇吸纳更多的农民工。       六、植树造林       (一)植树造林应遵循“天时、地利、人和”,并常抓不懈       1、在天时上,不要天干才想到植树,抢抓雨季和根据不同树种选择适宜的季节,把植树造林常抓不懈。       2、在地利上,农村和城镇一样需要绿化,而且山区最适宜的发展项目就是种树和发展林下产业。根据水土流失状况、气候特征、常年雨水量、土地坡度和肥力等自然条件,选择适宜树种,结合当地农民意愿,不搞一刀切、分类指导、重点突破。以绿化荒山保护原有植被为目的,主推树种给以资金扶持。       (1)对水利条件差的台条田地退耕还林,发展林果业。       (2)对水土易于流失的坡地发展蚕桑产业。       (3)坡度在一定程度,如20度以上的坡地禁止种地,通过人工造林和生态的自然修复功能恢复植被。       (4)海拔超过一定高度,如 2500米 的山区,国家转变扶持方向,从以扶持农业为重点向扶持林业为重点转变。       3、在人和上,使政策引导种树的期望与农民的意识水平相适应,改变过去在山区发展林果业,却破坏原始植被,借在荒山上植树造林的名毁林开荒,先毁天然林草再开荒种植林果的现象,导致青山变成黄土地,空气干燥变浊。       (二)对保护原有树木正常生长的同时间种林木,发展林果产业。对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达到一定数量和面积的所有权人给予以奖代补,对规模化植树造林的农民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并形成制度一贯坚持。   

4. 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环保项目包含以下四大方面:

一,自然环境保护

为了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对山脉、绿水、蓝天、大海的保护。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自采矿或滥伐树木,尽量减少乱排(污水)乱放(污气)、不能过度放牧、不能过度开荒、不能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不能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等等,这个层面属于宏观的,主要依靠各级政府行使自己的职能、进行调控,才能够解决。对自然的保护要做到人人有责!

二,地球生物保护

包括物种的保全,植物植被的养护,动物的回归,维护生物多样性,转基因的合理、慎用,濒临灭绝生物的特殊保护,灭绝物种的恢复,栖息地的扩大,人类与生物的和谐共处,不欺负其他物种等等。

三,人类环境保护

使环境更适合人类工作和劳动的需要。这就涉及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玩的方方面面,都要符合科学、卫生、健康、绿色的要求。这个层面属于微观的,既要靠公民的自觉行动,又要依靠政府的政策法规作保证,依靠社区的组织教育来引导,要工学兵商各行各业齐抓共管,才能解决。地球上每一个人都是有权力保护地球,也有权力享有地球上的一切,海洋、高山、森林这些都是自然,也是每一个人应该去爱护的。

四,生态环境保护

1,濒临灭绝物种的保护。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了动植物生境的破坏,物种数量急剧减少,有的物种已经灭绝

2,森林植被生态的保护。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柱,草原面临严重退化、沙化和碱化,加剧了草地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

3,土地农业生态的保护。

土地、耕地退化突出,由于农业生态系统失调,每年因灾害损毁的耕地严重损失。

5. 关于下达2021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的通知

一、贯彻新发展理念方面

  1.逐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完善直达资金管理,强化对直达资金全过程、全链条监控,确保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2.支持省农信系统提升普惠金融便民服务功能,推动新增5项政策资金通过服务点直达基层。

  3.支持龙岩市跨境电商中心建设,促进苏区老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4.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重点促进全省镇、村32个旅游服务中心和35个重点A级旅游景区提升基础设施水平。

  二、推进乡村振兴方面

  5.将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纳入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推进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提质扩面增效。

  6.适度提高基层“三保”保障标准,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提高350元,提高农村低保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7.扶持80个产业振兴示范村,采取上下联动、以奖代补的方式,通过产业带动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不低于5-10万元,促进村集体和农民收入逐步提高。

  8.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标准,安排资金1.4亿元,支持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机制及农村公厕管护。

  9.支持建设“乡村书屋”25处及“大梦书屋阅读体验空间”拓展提升。

  10.支持龙岩市5个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三、提高生活品质方面

  11.将百岁老人重阳节慰问补贴标准从原来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进一步提高百岁老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12.支持全省县(市、区)综合医院能力达标和提升,包括支持达标县建设卒中、胸痛、呼吸诊疗、创伤等“四个中心”,支持薄弱县综合建设和学科建设。

  13.支持省级特色步行街项目建设,促进街市繁荣发展。

  14.支持柘荣县部分村庄开展节能路灯建设,更新或新建节能路灯300盏。

  15.支持宁化县曹坊镇上曹村红九军团后方机关驻地旧址保护修缮。

  16.支持林则徐出生地修缮,更好地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功能作用。

  17.支持闽中司令部纪念园党史教育基地保护和修缮。

  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18.支持小微出口企业通过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引导企业规避收汇风险。

  19.减免2021年省本级164家资产评估机构团体会员会费及1029名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会费。

  20.助力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领域、扩大服务供给,精准为园区800多家企业提供高水平的咨询、审计一站式服务。

  21.面向宁德市企业开展国际金融组织机构非主权业务政策的宣讲。

  22.在宁德市开展“财政法规政策进企业”宣讲活动。

  23.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助推莆田市2021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比2020年度增长10%。

  五、服务台胞台企方面

  24.支持引进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开展乡建乡创陪伴式服务,对全省100个乡建乡创闽台合作项目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

  六、数字赋能增效方面

  25.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一站式”网上缴款。支持有关部门实现涉及社会保障卡补换工本费事项“立等可取”、一般不动产登记费事项缩短2个工作日。

  26.为省直单位、社团组织提供申领电子票据数字证书代办服务,专门设立代办服务窗口,统一窗口受理、统一流程代办,实现代办受理率达到100%,报送省经济信息中心申领数字证书通过率达到100%,使用票单位线上“零跑腿”、线下“最多跑一次”就可申请到数字证书。

  27.通过“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福建会计专栏”,为会计人员提供会计公益课程。

  七、生态环境建设方面

  28.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项目。

  29.支持泉州市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争取中央资金3亿元支持实施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推进泉州市北部海岸带保护修复,提升抵御台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能力。

  30.支持建设300座城市环卫工人休息屋及配套设施,每座给予补助5万元。

  31.支持国家公园沿线20个行政村开展绿化美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32.支持泉州德化县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提升。

  33.支持浦城县开展野猪危害防控综合试点工作,创立有效防控、合理补偿模式。

  34.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推动基层财政部门创建节约型机关,推动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领域的绿色创建行动。

  八、基层治理工作方面

  35.支持基层综治维稳项目建设,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36.支持基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为困难群众、特殊案件当事人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接待人民群众法律咨询,免收法律服务费,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37.宣传国债知识及银行账户安全防护措施,增强

6. 海洋生态修复项目项目管理方案范文

就业方向很广,就业前景非常不错,因为我国现在大力扶持生态保护。

海洋生态环境毕业生将可在海洋生物行业、环保等单位或部门从事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监测、调查、评价、增殖放流、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或重建,以及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营和管理方面工作。也可以在大学从事教育工作。

7. 海洋生态修复工程需要什么资质

先看看你想要建什么样的海洋牧场。

1.投礁型海洋牧场。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投礁区要具有人工鱼礁用海确权证明,已建设鱼礁规模3万空方以上,具有人工鱼礁生产经营经验,生态、经济效益显著。

2.游钓型海洋牧场。具有岸基配套设施建设区域,具有发展休闲渔业基础条件,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投礁区要具有人工鱼礁用海确权证明,已投放鱼礁规模3万空方以上,或投放鱼礁规模1万空方以上并建有休闲渔业网箱网口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具有海钓活动运营经验,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3.底播型海洋牧场。具备当地主要贝类资源苗种培育能力,确权海域面积1500公顷以上,开展底播增殖生产三年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4.田园型海洋牧场。确权海域面积300公顷以上,已开展浮筏式海上生产活动三年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5.装备型海洋牧场。建有1万吨以上养殖工船,或具备深水网箱养殖水体3万立方以上,并有深水网箱养殖生产经验。

8. 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指南

牢固树立尊重生态学原则的海洋观,共创人海和谐共处新局面。

牢固树立陆海统筹理念。打造高效的陆海统筹管理平台和决策机制。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开展海洋生态产品调查核算,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机制。全面推动海洋高质量发展。

牢固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大力实施生态补偿等多种创新的环境经济政策,形成生态保护有利可图的机制。

推动创建我国海上国家公园群,整合优化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地布局,全面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生态文明新时代重在行动。我们要主动提高生态认识,强化生态意识,提高生态觉悟,完善生态自觉,把生态文明意识融入我们的血液。

9. 2021年海洋生态修复项目

国内

1、2021年9月30日,国务院举行国庆招待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2周年。李克强在致辞时指出,前进道路上还有很多困难挑战,向着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任重道远,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改革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今后推动中国发展的根本动力。

2、2021年10月1日,习近平为阿联酋迪拜世博会中国馆作视频致辞。习近平指出,阿联酋迪拜世博会是在中东地区举办的首届世博会,各国围绕“沟通思想,创造未来”这一主题,展现经济社会发展理念和成就,加强对话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3、2021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施行。《兵役法》调整了兵役基本制度,由“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调整为“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4、2021年10月2日,国内首条单晶纳米铜智能加工生产线在温州平阳投产。这标志着芯片制造关键材料一一单晶纳米铜——实现国产化量产。

5、2021年10月2日,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采集队顺利完成“珠峰种子采集2021”任务,在珠峰6200米地带成功采集到须弥扇叶芥、鼠麴雪兔子等植物的种子,刷新了我国采集植物种子的最高海拔纪录。

6、2021年10月3日,在2021苏迪曼杯羽毛球赛决赛中,中国队以总比分3:1战胜日本队,成功卫冕,历史上第12次夺冠。

7、2021年10月4日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建成了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西南沿海地区五大沿海港口群;全球货物吞吐量排名前10名的港口中,我国占8席;全球货物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名的港口中,我国占7席;2020年,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145.5亿吨,稳居世界第一。

8、2021年10月5日,《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等企业和项目违规抽贷、断贷,防止运动式减碳和信贷“一刀切”。

9、2021年10月6日,石岛湾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示范工程1号反应堆首次达到临界状态,机组正式进入“持续核反应”状态。这意味着世界首座球床模块式高温气冷堆示范电站向正式启动运行、实现并网发电迈出关键性一步。

10、2021年10月6日电,我国自主研发的全海深载人潜水器“奋斗者”号,近日已在马里亚纳海沟正式投入常规科考应用。“奋斗者”号由“探索一1号”科考船搭载,今年8月11日从海南三亚出发,参与执行TS21航次深海科考任务。

11、2021年10月7日电,近日,由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主持研制的“探索4500”自主水下机器人在我国第十二次北极科考中,成功完成北极高纬度海冰覆盖区科学考察任务。“探索4500”是中科院“热带西太平洋海洋系统物质能量交换及其影响”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支持研发的深海装备。

12、2021年10月8日,我国首个商业开发大型页岩气田——中国石化江汉油田涪陵页岩气田累计生产页岩气400亿立方米,创造中国页岩气田累产新纪录

13、2021年10月9日,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习近平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孙中山先生和辛亥革命先驱为中华民族建立的历史功绩彪炳千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是最根本的问题。

14、2021年10月9日,杭州亚残运会火炬形象“桂冠”正式发布。“桂冠”的设计思想源自实证五千年中华文明史的良渚玉琮和杭州市花——桂花。

15、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一阶段会议将在云南昆明举行。本届大会主题为“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这是联合国环境公约缔约方大会首次将“生态文明”作为大会主题。

16、2021年10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宣布,中国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第一批国家公园均处于我国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关键区域,保护面积达23万平方公里,涵盖近30%的陆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

17、2021年10月13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第一阶段会议通过《昆明宣言》。《宣言》承诺,确保制定、通过和实施一个有效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并确保最迟在2030年使生物多样性走上恢复之路,进而全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2050年愿景。

18、2021年10月14日下午,神舟十三号载人飞船飞行乘组确定!飞行乘组由航天员翟志刚、王亚平和叶光富组成。翟志刚担任指令长,是中国首位出舱航天员;王亚平执行过神舟十号载人飞行任务,将首次进驻中国空间站,也将成为中国首位实施出舱活动的女航天员;叶光富是首次飞行。

19、2021年10月14日,我国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采用长征二号丁运载火箭,成功发射首颗太阳探测科学技术试验卫星“羲和号”。该星将实现国际首次太阳Hα波殷光谱成像的空间探测,填补太阳爆发源区高质量观测数据的空白,提高我国在太阳物理领域研究能力。

20、2021年10月14日晚,国家主席习近平以视频方式出席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与世界相交 与时代相通 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阔步前行》的主旨讲话。

10. 海洋生态修复项目项目管理方案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九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 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九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二条 对违反本法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三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五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11. 海洋生态修复项目项目管理方案设计

广西精工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7日,注册资金3,000万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海水养殖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推广服务,农业种植珊瑚养殖人工鱼塘的设计,建筑施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旅游观光项目开发,食品加工,珍珠贝育苗养殖,销售工艺品设计加工销售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贝壳海产品加工销售,海洋生态修复等等。

该公司为正规企业,工资福利待遇高,有五险一金,有双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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