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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爱护海洋完整版(人类保护海洋的事例)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7-30 07:40   点击:238  编辑:jing 手机版

1. 人类保护海洋的事例

这片曾经美丽的汪洋,乃是泰拉大陆上第三片海洋,位于世界的中心。在这里,生活着巨大的海虫、螃蟹,以及一种诡异的突变生物——它们看上去仿佛是一种猪、鲨鱼和龙组合而成怪胎。这种怪兽被亚利姆称作“猪龙鱼公爵”。

那天,为唤醒被克希洛克封印的月球领主为自己而战,亚利姆前往了渊洋深处,拜访了这片海洋的主人——海王阿米迪亚斯。然而,他的计划没能如愿,阿米迪亚斯拒绝了他的要求。最终,亚利姆恼羞成怒,甩下一句冷冰冰的警告:“我给你两天的时间重新考虑一下。如果两条后你依然拒绝或是没有反应,你海王的地位就别想要了。”随后,他离开了阿米迪亚斯的宫殿。

阿米迪亚斯知道这个要求的严重性。他明白,一旦沉睡的月球领主被唤醒,这片大陆将迎来灭顶之灾。两天过去,他依然选择了拒绝。他宁可失去自己海王的宝座,也不愿让这片美丽的大陆毁灭。

随后悲剧就发生了。

阿米迪亚斯永远忘不了那一天。猩红的硫磺炙炎在海上疯狂地燃烧,高温瞬间将表层的海水完全蒸发。亚利姆癫狂的笑声久久在干涸的海床上空回荡。宁静的海洋瞬间成为炼狱。

没有任何海洋生物可以忍受这种干旱。原先生活于此的猪龙鱼公爵们亦是如此。它们疯狂地拍动自己那鱼鳍一般的翅膀,向着大陆两头分别飞去。最终,这些猪龙鱼公爵在大陆两头的另外两片海洋重新定居下来。

然而好景不长。地牢方向的那片海洋,很快在亚利姆和嘉登的共同努力下被污染,成为了现在的硫磺海。剧毒的海水使得它们发生了变异。原先它们蓝绿色的皮肤逐渐变成了焦炭色,皮肤也渐渐变得坚硬厚实。它们原先操纵的海潮魔法也逐渐被剧毒侵染,变得更加具有威胁性。最终,它们重新适应下来,成为了这片废土之海的居民。

如今,距离汪洋被焚灭为荒漠已经过去几十年。原先处于壮年时期的猪龙鱼公爵也逐渐衰老。但在这段漫长的时间中,它们变得更加老练,它们成为了这片硫磺海之中的智者。但正因为这样,一旦它视你为敌,与它的战斗将十分艰难。这些被遗弃在硫磺海的猪龙鱼公爵,被称作“硫海遗爵”。

在漫长的岁月里,硫海遗爵增长的绝对不只那无法计量的年龄和苍白的胡须,他的智慧也无法只从他混浊沧桑眼中参透,他那无可比拟战斗方式与技巧绝对会给你留下最深刻的印象。

2. 人类保护海洋的标语

保护珊瑚礁,我们要可以做到: 不破坏、不伤害、不采集珊瑚; 不饲养、不购卖、不食用珊瑚礁生物;不把废弃物和垃圾倒在海边,维护海洋环境的清洁,小小珊瑚,大大用处, 珊瑚虽然美丽。但它也是生命。留住珊瑚。留住美丽。我们一起携手保护这片美丽,保护珊瑚,人人有责。

3. 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标语

1、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2、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3、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4、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5、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6、保护海洋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7、改善海洋环境,共建美好未来。

  8、污染环境,害人害已。

  9、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0、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11、海洋犹如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12、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存。

  13、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14、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

  15、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6、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17、为了人类自己请拯救我们的海洋。

  18、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19、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

  20、不要让海洋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臭水沟。

  21、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22、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23、没有了海洋,人类就无法生存,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携手保护海洋,我们不能没有他。

  24、我们每个人都在蓝色的海洋旁边,犹如睡在生命的摇篮里面,珍惜生命就要保护海洋呀。

  25、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26、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27、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28、地球上大部分都是海洋,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我们要保护海洋。

  29、年月日世界环境日主题是:“为了地坏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30、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31、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32、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33、动员起来,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革命。

  34、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35、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36、保护海洋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37、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38、家园只有一个地球不能克隆。

  39、蓝色的海洋,生命的摇篮,善待它就是珍重自己。

  40、水孕育和维持着地球上的生命,谁来关爱水的生命!

  41、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42、坚持团结治水,构建和—谐流域

  43、坚持人水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44、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45、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46、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人类。

  47、今天节约一滴水,留给后人一滴血。

  48、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49、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50、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4. 人类保护海洋的例子

深圳正全力建造全球海洋中心城市。

盐田区作为深圳东部建设世界级海岸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新春伊始,便从重大项目建设、夯实港口经济、繁荣滨海旅游滨海体育等方面发力,展现出奋力打造海洋经济新名片的决心和雄心,助力“产业兴盐”“创新驱动”,在加快高质量全面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滨海城区之路上全速奔跑。

小梅沙成为深圳建设世界级海岸带重要一环

春节过后,小梅沙新海洋世界项目工地上,4台巨大的塔吊已经开工,建设如火如荼。特发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基坑工程,地下室底板基本浇筑完成。一切都在快马加鞭地进行,计划2022年6月28日建成开业。

2月24日,盐田区16个重点项目集中启动仪式就选在该工地不远处举行。这些项目涵盖城市更新、产业升级、民生工程等重点领域,投资总额达180.6亿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小梅沙片区城市更新单元一期项目正式开工,这意味着小梅沙片区整体改造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记者了解到,此次更新单元一期包含深圳美高梅酒店、滨海潮文化主题商业街区、滨海居住社区等项目,投资约64亿元,未来将建设成为集住宅、办公、公寓、商业为一体的滨海生活城市范本。其中,美高梅酒店预计于2023年6月营业,届时将弥补长期以来小梅沙片区没有高端酒店的缺憾。

据悉,小梅沙片区城市更新单元二期将于今年内动工,建有滨海潮文化主题街区、钓鱼台精品酒店、特色文旅产业空间等。

5. 保护海洋的人物

回复如下:题目:?除了保护青蛙,我们还需要保护其他许多动物。1. 首先,我们需要保护濒危物种,如熊猫、老虎等。这些动物数量稀少,面临着灭绝的风险,保护它们可以维护生态平衡。2. 此外,海洋生物也需要我们的保护。例如海豚、海龟等,它们受到过捕猎、污染和气候变化等威胁,保护海洋生物有助于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3. 还有很多其他物种也需要关注和保护,比如鸟类、哺乳动物、昆虫等。它们在自然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生态环境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总结:除了保护青蛙,我们还应该关注和保护其他濒危物种、海洋生物以及各类动物,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6. 人类为保护海洋而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1、“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新格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人类必须抛开所有对于自然的傲慢和索取态度,实现从尊重到顺应,最终实现保护的过渡。自古以来,中华文明都推崇“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思想,认为“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面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达到一种“共同体”之“共存续”的状态。

2、“坚持绿色发展”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路径。对路径的坚持代表了人类前进的意愿和方向。发展始终是人类前进的主旋律,气候变化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发展问题。长期以来,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推进过程中的一大挑战是治理与发展之间的冲突。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不破不立,新的路径代表对旧的错误发展方式和实践的摒弃,代表着对传统经济、能源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代表着对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引导形成。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当今科技和产业变革的必然方向,它虽然是一场长期的、复杂的和艰巨的革命,但也可以真正取得让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互支撑、相互统一的高质量发展双赢。

3、“坚持系统治理”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律。对规律的坚持不仅是对生态系统的尊重和顺应,也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作为一个包含多个利益攸关方的治理体系,在治理实践中有可能因为组织架构的松散而难以形成有效地统筹,或者由于参与方不同的利益诉求而让治理活动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理碎片化情境之中。因而,系统治理以生命共同体价值理念审视传统上被孤立看待的生态要素,从整体上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沙的内在联系和运行的规律,强调治理过程的协调和均衡,最终实现生态系统整体循环能力的提升。

4、“坚持以人为本”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立场。无论任何国家,气候治理的基本立场上都应当考虑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优良环境的期待,以及为后代创造美好生活和优良环境的责任。这就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探索出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和消除贫困的协同增效。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也是对人民“环境权利”的保障。因而,坚持以人为本的气候治理立场的过程也是在绿色发展和绿色转型的过程中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尤其是环境正义的过程。

5、“坚持多边主义”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方向。多边主义可以为当前和今后全球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扫清疑虑和铺平道路。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复杂的国际形势让既有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体系受到单边主义的严重冲击。我国一直是多边主义外交政策的坚定维护者和践行者,习近平主席对此也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让多边主义的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这种以多边主义来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倡议既是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理念和实践的重大创新,也强化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中的主导地位,并以负责任的大国的姿态在气候治理进程的多边谈判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巴黎协定》通过五周年之际时,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将全球碳中和称之为“当今世界最为紧迫的使命”。习近平主席代表中国对国际社会做出了掷地有声的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6、“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原则。对这一原则的坚持应当贯穿整个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进程,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之时,它不仅是气候治理的责任分配原则,也体现出气候治理中的关怀原则。充分肯定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所作贡献,照顾其特殊困难和关切。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也理应肩负起责任,把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落实到资金、技术、能力建设援助等实际行动上,绝不应当把“气候牌”当做地缘政治的筹码,甚至设置绿色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的气候治理行动的行动。唯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才能实现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目标。

7. 人类保护海洋的事例素材

古时候,带鱼的样子不像现在这样扁扁的,它又圆又长,像支竹筒。

鲨鱼呢,浑身圆溜溜的,像只大皮球,所以过去都叫它球鱼。

这球鱼仗着自己身粗体圆力壮,在海里称王称霸,欺小压弱,压得虾子直不起腰,欺得墨鱼退三分,水潺一见它更是吓得一身软绵绵的。

8. 人类保护海洋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9. 人类保护海洋的事例50字

、飞逝的巨礁:1866年起,出现了一件大怪事。海洋中发现一个庞然大物,就像飞逝的巨礁,多艘航船莫名其妙的被撞裂了。公众坚决要求把着头怪物从海洋里清除掉。

2、赞成与反对:对怪物主要有两派看法,一派认为是一种力大无穷的怪物,另一派则认为是一艘动力强大的“海下船”。我(法国巴黎自然史博物馆教授阿罗纳克斯)认为,怪物是一种力量大得惊人的“独角鲸”。美国海军部组织了一艘名为亚伯拉罕.林肯号的快速驱逐舰,准备去清除“怪物”。我应邀随行。

3、随先生尊便:我的仆人孔塞伊不假思索的说:“随先生尊便。”跟我一同上了以法拉格特为舰长的驱逐舰。驱逐舰从布鲁克林码头扬帆起锚,向大西洋全速前进。

4、内德.兰德:舰长和全体海员同仇敌忾,决心一定要捕获独角鲸。只有加拿大人捕鲸手内德.兰德对独角鲸的存在表示怀疑。

5、向冒险迎去:舰只在太平洋上游弋。大家的眼睛睁得大大的,努力地观察海面。三个月过去了,海员们开始泄气了,开始怀疑自己这次搜寻行动的意义。半年后,海员们要求返航。舰长许诺最后搜寻三天,三天后如果还无结果就将回去。到了规定期限的最后时刻,一向无动于衷的内德.兰德突然喊叫起来,他发现了怪物。

6、全速前进:林肯号企图捕获独角鲸,而独角鲸却若无其事地同林肯号捉迷藏。经过一夜一天的追逐周旋,到第二天晚上,双方形成对峙。当林肯号向独角鲸发起进攻时,独角鲸却突然熄灭电光,向林肯号喷射大水。林肯号遭遇了灭顶之灾。

7、不知其种属的鲸鱼:我被抛入海里,与孔塞伊在海中相依为命。正当筋疲力尽就要沉入海底时,被躲在独角鲸背上的内德.兰德拉出水面。内德说,这怪物不是鲸,是钢制的。我这才断定它是一艘潜水艇。我们在艇顶苟延残喘。天亮时,艇盖掀开,八个壮汉出来,把我们拖进艇里去。

8、动中之动:我们三人被关进一间黑屋子。半小时后,突然眼前一亮,进来两个人。我们用法语、英语、德语和拉丁文进行自我介绍,对方均无反应。他们走了,侍者送来食物,我们饱餐后就进入了梦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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