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海洋生态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海洋灾害防御)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7-30 20:53   点击:20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灾害防御

答:海洋灾害是指在海洋或与海洋相关的区域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洋灾害形式:

1. 飓风/台风:强风暴系统在海洋上形成并向陆地移动,带来高风速、暴雨和强烈风暴潮。

2. 海啸:由地震、海底地滑、火山爆发或其他地质活动引起的海洋波浪,当波浪靠近海岸时可以造成巨大破坏。

3. 热带气旋:包括飓风、台风和热带风暴,是在热带和亚热带海洋地区形成的强大气旋系统,具有强风、暴雨和风暴潮等特征。

4. 潮汐灾害:涨潮和退潮引起的潮汐变化可能导致海岸线的淹没、侵蚀和洪水等问题。

5. 海洋污染:人为活动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如石油泄漏、废物排放和塑料垃圾等,对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影响。

6. 海洋酸化:大量二氧化碳排放进入海洋,导致海水酸化,对珊瑚礁、贝类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繁殖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7. 海岸侵蚀:海洋波浪的侵蚀作用导致海岸线后退,对沿海地区的居民、建筑物和基础设施造成风险。

这些海洋灾害形式都具有独特的特征和影响,对人类社会和海洋生态系统都带来重大挑战。为了减少灾害风险,重要的是加强监测、预警和适应措施,并采取可持续的海洋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

2. 海洋灾害防御自查工作报告

一要摸清自然灾害风险底数。全面获取全国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六大类22种灾害致灾信息,以及人口、经济、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等重要承灾体信息,掌握历史灾害信息,查明区域综合减灾能力。

二要把握自然灾害风险规律,提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和防治建议。

三要构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形成分区域、分类型的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

3. 海洋灾害防御条例

海冰灾害

海冰灾害是指因海冰造成灾害的统称。具体来说,海冰灾害是指由海冰引起的影响到人类在海岸和海上活动实施和设施安全运行的灾害,特别是造成生命和资源财产损失的事件。如航道阻塞、船只及海上设施和海岸工程损坏、港口码头封冻、水产养殖受损等。

4. 海洋防灾减灾内容

1、珍惜海洋资源,爱护绿地资源。

2、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3、爱护动物,就是爱护你自己。

5. 海洋灾害防范措施

如何抵御强风暴潮、巨浪、海啸等重大海洋灾害的袭击,是浙江海洋防灾减灾工作面临的巨大考验。长期以来,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防灾减灾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挂帅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全省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对海洋灾害防御进行了系统和全面的部署。近年来,随着沿海开发开放脚步不断加快,浙江越来越关注城市高速发展中凸显的海洋灾害风险问题。

  以“链式”减灾措施应对“链式”灾害风险,这就是浙江给出的答案。灾害承灾体调查、重点防御区划定、灾害风险评估、近岸城市预报等,构成了浙江应对海洋灾害的清晰路径。

  开展海洋灾害承灾体调查是摸清灾害底数的重要基础。近岸海洋灾害最终危害体现在社会的承灾体属性上,同样的灾害叠加在不同的承灾体上造成的危害千差万别。浙江花了2年多时间,对全省沿海33个县(市、区)28类承灾体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风险排查。彻底摸清了沿海地区海洋灾害承载体的分布情况及其属性,分析了其脆弱性特征,排查了沿海地区存在的海洋灾害安全隐患,全方位编制了海洋灾害风险隐患清单。

  开展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选划明确灾害防御的重点。《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明确提出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浙江收集了沿海33个县(市、区)的潮位观测资料和历史风暴潮灾害损失资料,根据相关导则和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初步划定出了浙江沿海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向依法治海和依法治灾方向走出了坚实的一步。

  推进以县为单元灾害风险评估是精确掌握未来极端状况下灾害分布的重要手段。在承灾体调查的基础上,浙江开展了风暴潮和海啸灾害风险评估,利用先进的建模手段和分析方法,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风暴潮和海啸灾害的淹没范围、灾害风险分布和人员撤离疏散路线进行了准确的研判。目前,全省沿海近50%的县(市、区)已经完成了灾害风险评估,相关成果已经在防御灾害中得到应用和推广。

  做好近岸城市海洋环境预报是将灾害信息精确传递至社会公众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社会公众对精细化海洋预报信息的需求持续增长,特别是近岸海域分地区、分岸段、有针对性的海洋预报服务尤其受到关注,近岸城市海洋环境预报成为解决这一矛盾需求的突破口。浙江从实际出发,着眼于未来发展,向全省41个预报海域,提供72小时的预警报信息。进一步满足了我省沿海政府部门、涉海企业、社会公众对近岸海域预报服务信息的广泛需求,保障沿海城市海洋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确保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有力支撑“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战略,“十三五”期间,浙江将在不断强化海洋灾害治理和危机应对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城市安全,更好统筹海洋防灾减灾规划设计与沿海城市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土地利用、产业布局等的有机联系,全面提升对海洋灾害风险和城市安全保障的顶层设计和系统管理能力

6. 海洋灾害的防护措施

不是。绿潮(Green Tide)是一种由浮游藻类过度繁殖引起的海洋现象。它通常发生在沿海地区,当海水含有过多的营养物质(如氮、磷等)时,会刺激浮游藻类的快速生长和繁殖,导致大量的藻类聚集在水体中形成绿色的藻华。

虽然绿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并不一定被认为是全球性的海洋灾害。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取决于各地的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当绿潮过度繁殖时,它可能对当地生态系统和人类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绿潮的主要影响包括:

1. 水质恶化:绿潮导致水体中的浮游藻类过度密集,消耗大量氧气,导致水中的溶解氧含量下降,从而危及其他海洋生物。

2. 生态系统扰乱:大量的藻类聚集在水表面形成藻层,阻碍了光线的透过,导致海底植物无法进行光合作用,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3. 渔业影响:绿潮会对渔业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它可能导致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死亡,破坏渔业资源,甚至使一些渔业活动暂时中断。

尽管绿潮可能对当地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否被认为是世界性的海洋灾害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研究。不同地区的海洋环境和对绿潮的应对措施也会有所不同。在全球范围内,对绿潮问题的监测和管理是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7. 海洋灾害措施

预防海雾安全措施

随着雾季的临近,我们不得不做好雾航的一切防备措施及注意事项。据统计近几十年来发生数千次海上碰撞和海损事故中,大约70%以上发生在低能见度的雾天。雾是影响海面能见度的首要因素,船舶驾驶人员应该掌握雾的一些基本知识和雾航中驾驶要点。

雾的种类及其特点

雾的种类主要有辐射雾、平流雾、锋面雾及蒸汽雾等等。海洋上的雾对航海影响最大、出现最多的是平流雾,我们又称其为海雾。当暖湿空气流经较冷海面时,受到冷面的影响,气温下降,当空气达到饱和状态时,其中过剩的那部分水汽就会凝结出来形成平流雾。平流雾具有浓度大和厚度大、水平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主要特点。平流雾往往可形成大面积的雾区,雾的厚度可达几十甚至几百米以上,而且能持续几天甚至一周以上。

大雾对船舶驾驶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即使配备有雷达、GPS等现代化导航仪器,船舶仍常有触礁、碰撞等海事的发生。

8. 海洋灾害管理要以预防为主

2011年为保护海徉生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

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

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

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违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为倾倒的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的任何船舶及其他载运工具,应当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15天之前,通报主管部门,同时报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时间、航线、以及废弃物的名称、数量及成分。

第九条

外国籍船舶、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倾倒许可证应注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事项。

签发许可证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更换或撤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

废弃物根据其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分为三类。其分类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主管部门可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对附件进行修订。

一、禁止倾倒附件一所列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见附件一)。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二、倾倒附件二所列的废弃物(见附件二),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三、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

第十二条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应通知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核实工作按许可证所载的事项进行。主管部门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应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的,应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通知驶出港或就近的港务监督核实。港务监督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海洋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和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如实地详细填写倾倒情况记录表,并按许可证注明的要求,将记录表报送主管部门。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应有明显标志和信号,并在航行日志上详细记录倾倒情况。

第十五条

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为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未按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时,应尽力避免或减轻因倾倒而造成的污染损害,并在事后尽快向主管部门报告。倾倒单位和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的受益者,应对由此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进行补偿。

由于第三者的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倾倒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确凿证据,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责令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海上航行和作业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时,其所有人应向主管部门和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并尽快打捞清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海洋倾倒区应定期进行监测,加强管理,避免对渔业资源和其他海上活动造成有害影响。当发现倾倒区不宜继续倾倒时,主管部门可决定予以封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向受害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处以警告或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出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受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损失清单,技术鉴定和公证证明,并尽可能提供有关原始单据和照片等。

第十九条

受托清除污染的单位在作业结束后,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清除效果及其情况,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废弃物检验单的;

(二)不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填报倾倒情况记录表的;

(三)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报告的。

二、凡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情节严重的,除中止或吊销许可证外,还可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进行倾倒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处以人民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二)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也可以并处。

对于违反本条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禁止倾倒的物质

一、含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但微含量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

二、强放射性废弃物及其他强放射性物质。

三、原油及其废弃物、石油炼制品、残油,以及含这类物质的混合物。

四、渔网、绳索、塑料制品及其他能在海面漂浮或在水中悬浮,严重妨碍航行、捕鱼及其他活动或危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质。

五、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

附件二:

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物质

一、含有下列大量物质的废弃物:

(一)砷及其化合物;

(二)铅及其化合物;

(三)铜及其化合物;

(四)锌及其化合物;

(五)有机硅化合物;

(六)氰化物;

(七)氟化物;

(八)铍、铬、镍、钒及其化合物;

(九)未列入附件一的杀虫剂及其副产品。

但无害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

二、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三、容易沉入海底,可能严重障碍捕鱼和航行的容器、废金属及其他笨重的废弃物。

四、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

9. 海洋灾害防御 法律

防止海洋污染的办法有。促进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立足于对污染源的治理;对海洋环境深入开展科学研究;健全环境保护法制,加强监测监视和管理;建立海上消除污染的组织,大力宣传保护海洋知识;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海洋环境。

10. 海洋灾害防治

我们制造的生活垃圾往往有一些塑料之类的,根本就不容易分解,甚至在海洋里面能够存在好几千年乃至上万年,人们不断地制造往海里面排放圆心,海洋美丽的自然环境逐步离我们远去,变成的是各种各样的垃圾,漂浮在海洋上面,可以说,随着现代科技不断发达,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海洋的生态系统一直走下坡路现在越来也无力承担这些垃圾的分解,慢慢的将影响到海洋生物的存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