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职能
水产局是行政单位,水产局是承担管理本行政区内各种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行政单位,现在多数地方称渔业局。另外此机构也是经过20几年的变迁,目前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设置的政府主管渔业和涉海事物的部门。
水产局曾被称为海洋与渔业局,属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2013年国务院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其职能是:1、拟订全市牧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牧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拟订全市牧渔业产业政策,引导牧渔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4、制定全市牧渔业科研规划和有关政策,加强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5、制定全市畜禽渔业的品种繁育和改良规划;6、制定全市生鲜乳发展规划;7、负责重大动物的疫病防控工作;8、加强对牧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扶持和服务工作。
2.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权
海洋局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海洋局是属于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3. 海洋行政执法有哪些
两个不同体系的部门;海洋渔业局属于农业部管辖的,主管海洋渔业生产的部门;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管辖的,主管海上及河面运输的部门。
4.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是什么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上级管理部门分为两类:
一、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是省政府。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又分为两个:
1.国家自然资源部。
2.农业农村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之一。
国家海洋局的历史变革: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1.将国家海洋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2.将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3.将国家海洋局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海洋局。
5.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
直属机构和职责不相同。
1、海洋局是由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和职能是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等。
2、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6. 海洋行政管理的主体是
当代海洋环境管理具有下列明显特征:
① 综合协调管理。海洋是一个相互连通的整体,其管理包括水质、底质、生物、大气等多种环境要素,又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沿海地区是人口、工业、农业、航运、养殖和旅游活动的汇集场所,涉及多方面的活动和管理,因此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教育和技术等综合性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海洋环境问题。
② 适应区域性特点。由于海洋环境的自然背景、人类活动方式及环境质量标准等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所以海洋环境管理的任何重大决策和行动,都必须具体分析不同海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区域性特点。
③ 充分利用自适应性。海洋环境管理的目标必须体现环境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统一,因此如何充分利用海洋环境对外界冲击的应变能力,即海洋的自适应性是海洋管理的重要方面,它包括海洋资源可更新的能力、海洋自净能力及其对污染的负荷能力。
7.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区别
海关面试请戳这里 海关是中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行政范围涵盖海陆两地。中国海事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内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China MS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的直属正局级机构,不属于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成立于1998年10月,是交通部海事主管部门,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行政范围主要在我国领海之内。8. 海洋主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海监:
中国海监(CMS),全称是中国海监总队,列入中国国家海洋局(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编制。是国家海洋局领导下、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行政执法队伍,由国家、省、市、县四级海监机构共同组成。其领导机构中国海监总队成立于1998年。国家队伍由中国海监北海海区总队、中国海监东海海区总队、中国海监南海海区总队3个海区总队及其所属的9个海监支队、3个航空支队、3个维权支队组成,经国家原人事部(现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地方队伍由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1]52个地、市级海监支队,189个县市级海监大队组成;7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支队和1个自然保护大队。队伍总人数逾7000人。
主要职能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对侵犯海洋权益、非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国渔政:
中国渔政,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主要职能是维权护渔,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
中国边防海警:
中国海警,全称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CHINA COAST GUARD),
隶属于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主要负责近海海上治安,编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序列,是由公安部领导管理的现役部队。
主要负责近海海上治安,编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序列,是由公安部领导管理的现役部队。海警是维护海上治安的公安执法力量,其最初源于前苏联海上执法体制。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部门的海上执法力量相比,海警是中国唯一的海上武装执法力量。尽管海警部队少量舰只具备搭载直升机的能力,但目前为止海警仍未配备舰载直升机,也不具备直升机出警能力。海警部队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包括海盗和恐怖主义在内的海上犯罪,尽管目前为止中国仍未发生过类似印度孟买、美国“9.11”这样的恐怖袭击事件,但中国对这类事件也持警惕态度。 鉴于公安边防海警部队所担负的任务,并在中国海上执法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能力也是首屈一指,故也被称为中国的“海岸警卫队”,在对外交流中常常扮演协调和牵头的角色。
中国海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中国海上缉私警察:
中国海关总署缉私警察职责范围涵盖走私犯罪侦查、海上缉私、走私违规案件查处、缉私情报、国际执法合作等多项职能。
9.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有哪些
事业编海洋管理局这个工作有一些优点和缺点。
优点:
1. 稳定性较高:事业编制相对于其他工作来说更加稳定,可以获得相对固定的薪水和福利待遇。
2. 有发展前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海洋资源的重视,海洋管理工作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带来职业发展机会和提升。
3. 具备专业性:海洋管理局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相关学科的知识背景和技能,因此可以增强个人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缺点:
1. 工作压力较大:海洋管理局工作可能涉及到繁琐的文件处理、工作调度和现场监督等任务,需要承担很大的工作压力。
2. 工作内容单一:由于海洋管理局工作涉及到较为专门化的海洋领域,工作内容相对单一,缺少多样性和挑战性。
3. 岗位竞争激烈:作为一个事业编绩效型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竞争相对激烈,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才可以进入海洋管理局工作。
因此,在考虑事业编海洋管理局工作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职业规划来进行选择。同时,也需要对这个职位有深入了解和评估,综合考虑其优缺点后再做决定。
10.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别
"海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事"(Maritime Affair)泛指一切有关涉海事务,如航海、造船、验船、海上法规、海损事故调查处理、港口建设及运营、航道疏浚测量与航标设置、海洋开发利用与防污染、海洋教育与培训、海洋气象观测及预报等均可包含在广义的海事概念之内。狭义的"海事"特指海损事故(Maritime Accidents),表现为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与海相关、与船舶相联系,与海上运输相结合的海损事故。
海监管理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国家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
11. 海洋行政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