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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的来源是什么(国际海洋法的渊源)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8-01 17:09   点击:127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国际海洋法的渊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

《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第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

《公约》编纂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规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肯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公约》明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2. 国际海洋法的成长历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获得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3. 国际海洋法的渊源有哪些

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法律依据:《海洋法公约》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4. 国际海洋法的定义

国际法,从学科分类上讲,是一级学科,下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国际法乃是指国际公法,即“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从内容上看,现代国际法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下列国家间关系的规则:

(1)领土法(2)国际海洋法(3)国际航空法(4)外层空间法(5)国际环境法(6)外交关系法(7)领事关系法(8)国际条约法(9)国际组织法(10)国际人权法(11)国际刑法(12)国际争端解决法(13)战争法国际法的内容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现有的国际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规则数量不断膨胀,细化程度不断提高。

5. 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

按照国际法,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不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

1958年的《公海公约》规定, 公海自由主要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规定上述自由外,还增加了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并规定所有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合理地照顾到其他国家享受公海自由的利益。另外,各国均有权在公海自由进行以和平为目的的科学研究。中文名 公海自由 依据 国际法 规定 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主要包括 航行自由、捕鱼自由、

6.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史简述

1500平方公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7. 国际海洋法的特征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概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

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

意义: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内容: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8.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没有明确规定多大。

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而且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者本身的经济生活。(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客观上来说,可使用的食物、淡水和居住场所就是能够支持人类居住的岛的主要特征。

9. 国际法国际海洋法

公海自由原则是国际法上早已确定的原则之一。公海自由是公海制度的核心,是根据国际习惯确立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大自由,即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6部分(大陆架)的限制;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6部分的限制;5.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6.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6和第13部分的限制;这些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侵犯“公海自由”,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海盗。此外,污染海洋也是妨碍“公海使用自由”的行为,沿海国、港口国和船旗国都可管辖。

10. 国际海洋法的诞生背景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包括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

11. 国际海洋法的原则

不是法律专业,学习法律法规时,模糊知道了一点儿,谈下我个人的认识。

1.首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中国的法律来源于大陆法系,为什么呢?因为新中国沿用了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国法律的先驱们大都是海归派,留学的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深受其影响,归国后受政府邀请制定了大陆法系的国民政府法律体系;

2.其次,回答第一个问题:

以《合同法》为例,大陆法系订立合同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能生效。海洋法系与之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即生效。其他不同我不了解。

3.最后,转载网上找到有关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区别的知识点,请辩证吸收: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基于以上: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们现行法律并不能与一些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相比较。一些东西在中国很难实行的通。例如沉默权。英美法系对于犯罪实行的是判例对照,而我们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必须主客观条件构成。这从而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反映其行为的主观思维。按照现行的法律,如果实行沉默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思维就无从反映,大部分犯罪也就无法构成。所以,要修改现行的刑诉法,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先改变法律体系。

海洋法系其显著特征是使用民众随机陪审团,法律程序的维护是由法官完成。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众组成的随机陪审团决定的。而大陆法系是由法官来同时完成维护程序正义和判断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说法官是按照法律来断案的。英美等国采用的是海洋法系。而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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