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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轮机设备(船舶轮机设备安全管理探讨)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1-28 07:30 点击:228 编辑:admin

1. 船舶轮机设备安全管理探讨

船舶机工在开船前半小时由轮机长,轮机员的下机仑进行检查各项机器设备,然后测试由驾驶台車钟指挥机仑进行前进或后退的车速器,测试正常后写入轮机日记本上,然后听从驾驶台的指挥进入开船。

2. 浅谈现代船舶轮机安全管理

专业没有好坏,适合自己就是最好的。轮机和航海都是出海跑船的专业,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

1、如果是个性比较外向,适合同人交往的,可以读航海;如果个性比较闷一点,喜欢机械类的适合读轮机。

2、轮机学习的功课有:机械制图、机械涉及基础与仪表、电工学、船舶电气及电力拖动、微机原理与轮机自动化、轮机工程基础、轮机自动化、高级消防培训、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船舶电站、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管理、轮机英语等。航海技术学习:航海数学、基础英语、计算机技术基础、船舶结构与设备、雷达与ARPA、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航海英语阅读、海洋与气象、船舶信号、航海仪器、船舶操纵、航海学、船舶货运、GMDSS通信设备、GMDSS通信业务、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舶安全与管理、远洋业务与海商法等。上面你可以看到:轮机侧重于整个船舶结构和船舶电气类的,所以如果你不跑船了,在路上找工作的时候,轮机的选择面就比较宽广,可以到船厂去做事,还可以修一些电气、发动机等工作。而航海技术在路上就业面比较窄,可以做管理类的工作。

3、因为航海技术是驾驶船舶的,需要同对面的船舶交流,所以对英语的要求要高一点点。而且对视力的要求比轮机要高些。

4、工作在船上的时候,甲板上是航海专业,工作环境比较好。而轮机是在甲板下面,操作发动机等,如果船不是很好,噪音大,温度高。工作环境没有航海好。

5、就收入来说,两者收入虽然都还不错,但是轮机还是要比航海少一点点。而且轮机做到最好只能做到轮机长,航海可以做到船长,轮机长还是要听船长的。

3. 船舶轮机的工作总结

1、按照汽轮机的热力特征分类 (1)、凝汽式汽轮机:蒸汽在汽轮机内膨胀做功以后,除小部分轴封漏气外,全部进入凝汽器凝结成水的汽轮机.实际上为了提高汽轮机的热效率,减少汽轮机排汽缸的直径尺寸,将做过功的蒸汽从汽轮机内抽出来,送入回热加热器,用以加热锅炉给水,这种不调整抽汽式汽轮机,也统称为凝汽式汽轮机. (2)、抽汽凝汽式汽轮机:蒸汽进入汽轮机内部做过功以后,从中间某一级抽出来一部分,用于工业生产或民用采暖,其余排入凝汽器凝结成水的汽轮机,称为一次抽汽式或单抽式汽轮机.从不同的级间抽出两种不同压力的蒸汽,分别供给不同的用户或生产过程的汽轮机称为双抽式(二次抽汽式)汽轮机. (3)、背压式汽轮机:蒸汽进入汽轮机内部做功以后,以高于大气压力排除汽轮机,用于工业生产或民用采暖的汽轮机. (4)、抽汽背压式汽轮机:为了满足不同用户和生产过程的需要,从背压式汽轮机内部抽出部分压力较高的蒸汽用于工业生产,其余蒸汽继续做功后以较低的压力排除,供工业生产和居民采暖的汽轮机. (5)、中间再热式汽轮机:对于高参数、大功率的汽轮机,主蒸汽的除温、初压都比较高,蒸汽在汽轮机内部膨胀到末几级,其湿度不断增大,对汽轮机的安全运行很不利,为了减少排气湿度,将做过部分功的蒸汽从高压缸中排出,在返回锅炉重新加热,使温度接近初始状态,然后进入汽轮机的的低压缸继续做功,这种汽轮机称为中间再热式汽轮机. 2、按用途分 (1)、电站汽轮机:仅用来带动发电机发电的汽轮机称为电站汽轮机. (2)、供热式汽轮机:既带动发电机发电又对外供热的汽轮机称为供热式汽轮机,又称为热电联产汽轮机. (3)、工业汽轮机:用来驱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机械设备的汽轮机称为工业汽轮机. (4)、船用汽轮机:专门用于船舶推进动力装置的汽轮机称为船用汽轮机. 3、按汽轮机的进汽压力分 (1)、低压汽轮机:进汽压力为1.2~1.5MPa (2)、中压汽轮机:进汽压力为2.0~4.0MPa (3)、次高压汽轮机:进汽压力为5.0~6.0MPa (4)、高压汽轮机:进汽压力为6.0~10.0MPa (5)、超高压汽轮机:进汽压力为12.0~14.0MPa (6)、亚临界汽轮机:进汽压力为16.0~18.0MPa(7)、超临界汽轮机:进汽压力大于22.17MPa

4. 船舶轮机设备安全管理探讨总结

给所有需要加热的东西提供加热所用蒸汽。

主要用于主机、辅机燃油加热(主机辅机380CST燃油一般要加热到130°左右燃烧才好),分油机(加热后易于分离),冬季寒冷季节燃油滑油驳运困难时也要加热,船用空调加热介质一般也是蒸汽。

5. 浅谈对船舶轮机管理的认识

考研好。

轮机工程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宽广的热工、机械、电工电子等工程领域相关的基础理论、专业技术和实践能力,面向船舶、海洋工程及其配套设备等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能够从事轮机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和制造、船舶监修和监造、船舶机电设备维护与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应用型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主要学习传热与传质、流体力学、工程热力学、船舶柴油机、船舶动力装置、机械、计算机、电工与电子、自动控制、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设备及系统、动力测试技术和轮机自动化等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

6. 船舶设备管理总结

1,简单的说:在保持船壳贴近码头的前提下,各系泊缆绳受力均匀。 2,详细的讲:要根据船舶靠泊的港口潮流、潮汐、货物装载情况调整缆绳受力。例如顶流靠泊在流速较大的内河港口时,船舶的头缆和艉倒缆受力肯定会比艏倒缆和艉缆受力大;在涨潮卸货的时候,船体上升的幅度会很快,需要适当松出各个缆绳。 所以当值水手的责任担负这船舶的靠泊安全,尤其是在流速较大的港口,一旦发生缆绳断裂船舶碰撞的行为都会给船舶、船东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巡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缆绳受力情况。

7. 船舶轮机设备安全管理探讨论文

轮机工程学硕三年,专硕一般2年,学硕毕业要发表论文专硕没有论文强制要求

8. 船舶安全管理措施

LNG在船上的安全使用,除了依靠船舶自身的合理布置和系统的特殊设计,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操作程序,并对LNG燃料船的船员开展操作和培训。以LNG燃料动力船的LNG加注这一环节为例,除了将加注站布置在露天甲板通风良好处,加注接口下方设置水帘、集液盘,选用合适的软管连接,采用干式断开型加注接头,配备合理通讯设施等船舶措施外。还应特别注意对LNG加注操作人员的培训,

这些特殊培训包括正常的加注前检查、加注方与受注方通信、人员进入、应急响应等方面。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存在多种加注形式(如:槽车对LNG动力船加注、LNG加注船对LNG动力船加注),且LNG燃料加注环节中,人员操纵的重要性比燃油船舶更突出。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定合理的LNG燃料加注操作手册保证LNG燃料的安全使用。另一方面,

由于现阶段的LNG的燃料作业必须通过人来实施,所以需要对操作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为从整个环节提高船舶使用LNG的安全性,CCS通过对LNG在船上使用的全流程研究,制定了相关规范、指南等,并可为相关方提供具体风险分析、编制加注作业流程等服务,最大程度、最大范围为船舶安全使用LNG提供技术服务。在LNG燃料加注方面,CCS通过总结提炼,形成了《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作业指南》(2017),为LNG燃料加注负责人、操作者和相关人员提供指导性建议。

除了制定合理的操作程序,人员培训对保证LNG燃料的安全使用更加重要。从STCW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有关行业标准指南来看,与燃油船舶相比,LNG燃料动力船的船员培训较复杂。体现在LNG动力船的船员培训内容多、难度大、要求高。特别是高级船员的培训,LNG燃料动力船的船员培训要求高级船员具备燃料实际操作或液化气运输船货物作业的经历。

9. 船舶轮机管理知识

轮机管理专业的特长是对航行的船只进行驾驶与维修。

10. 船舶轮机设备安全管理探讨报告

轮机工程技术和轮机工程这两个专业是有区别的,轮机工程技术是专科专业,而轮机工程是本科专业。两者在学制、课程、培养目标和就业方向上是有差别的。我们来分享一下您提出的轮机工程技术的相关问题。

轮机工程技术,招生院校不多,主要是高职院校,一般学制三年,毕业是专科学历,没有学位。这个专业主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符合《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要求,掌握机械原理、船舶动力装置和轮机系统的基本知识,具备对船舶机电设备的运行、检测、调试、保养和维修能力,从事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kW 及以上船舶三管轮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校期间除学习轮机工程基础、船舶柴油机、船舶管理、船舶电气设备、船舶管理、轮机英语、轮机自动化等课程外,还要进行海员基本安全、高级消防、精通急救和精通艇筏专项训练,金工工艺、动力装置拆装及操作、船舶电工工艺与电气设备、电气与自动控制等实训。 在航海运输、船舶修造等企业进行实习。在校或工作中取得装配钳工(中级) 机修钳工(中级) 船舶钳工(中级) 船舶管工(中级) 焊工(初级、中级)等职业资格证书。

学生经过学习训练要具备轮机安全值班、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工况的检测、调试、船舶机电设备进行使用保养和维护修理、较熟练的轮机英语听力会话、阅读理解和业务函电、人员管理和技术设备管理、应急设备操作与维护能力、识别应变信号和使用船内通信等能力。

这个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海洋运输、船舶修造及海事管理等行业的船舶机电技术管理领域,从事轮机操纵与管理、船舶机电维修,船舶监造、船舶检验、船舶机务及航运安全管理等工作。就业率较高,薪酬较为丰厚,但不足就是工作环境相对较差,在船上时间较长。这个专业只招男生。

11. 船舶公司安全管理机制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