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航行海船法规第一章 总 则萊垍頭條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萊垍頭條 第六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九条 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内河船舶中拖轮的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第十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 2.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同,但比《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低一级; 3.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在低一类别《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上任职。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 (四)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第十八条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三章 适任考试條萊垍頭 第十九条 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书面测试。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条 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适任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符合考试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萊垍頭條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适任证书》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但因内河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资格: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五章 附 则萊垍頭條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二)“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驾驶部职务”,是指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 (四)“轮机部职务”,是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第三十一条 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后,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如果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内河船舶三副、驾驶员或者三管轮、轮机员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同时废止。 2. 国际航行船舶管理办法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2.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3. 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将船舶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船舶负责人应当将进境时间、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和停靠位置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进境船舶负责人也可以在船舶进境前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进境船舶抵达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在向海关申报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装卸货物、物品,除引航员、口岸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外不得上下人员。 4. 船舶出境的时候,船舶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境外的2小时以前,船舶负责人应当将驶离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对临时出境的船舶,船舶负责人可以在其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船舶出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出境船舶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船以后,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制发《结关通知书》。 海关制发《结关通知书》以后,非经海关同意,出境船舶不得装卸货物、上下旅客。 出境船舶驶离海关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进出境船舶在办结海关出境或者续驶手续后的24小时未能驶离的,船舶负责人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5.进出境船舶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海关检查进出境船舶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出境船舶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配合海关实施检查。 l办理时限: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进出境船舶到达或驶离时间通知海关,通关手续随到随办。 l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
3.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1. 证书等级进行优化:无限航区证书:大副、大管以上职务分为:3000GT/3000kw以上和500-3000GT和750-3000KW二种等级。條萊垍頭 三副三管,二副二管的等级合并为:500GT及以上和750KW及以上。頭條萊垍 沿海航区大副、大管以上职务分为:3000GT/3000kw以上、500-3000GT和750-3000KW以及不足500GT和不足750KW三种等级。頭條萊垍 三副三管,二副二管的等级合并为:500GT及以上和750KW及以上和不足500GT和不足750KW。萊垍頭條 2. 在拖轮任职的甲板部船员应与拖轮的功率相对应。萊垍頭條 3. 适认证证书有效期增加三个月救济期,即在适任证到期后不超过三个月可以正常换证,如果超过三个月则需要进行抽考,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等相关项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船员在船一旦过期这三个月的救济期是不算作资历的,同时船员也不得继续担任适任证所载明之职务。萊垍頭條 4. 到期换证资历上:换证前5年内12个月资历,其中无限航区船员不得少于6个月的无限航区资历。(6个月跑外+6个月跑内)同时,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二副/二管担任三副/三管的资历可以作为原适任证在有效的海上服务资历。萊垍頭條 注意:大副/大管不得向下兼容低一级职务作为在有效的资历。條萊垍頭 采用换证前“半年内三个月”换证的方式进行再有效换证时,该资历必须和适任证所记载范围相适应,即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才行。條萊垍頭 5. 适任证到期签发新适任证,原适任证会注销。在船船员可能会有三个月的缓冲期。高水高机换发适任证后,原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证书会进行注销。在船的船员可能会有三个月缓冲期。萊垍頭條 6. 适任证书过期超过三个月以及5年以下的,应进行抽考(评估),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萊垍頭條 过期超过5年不足10年的,应进行抽考(理论+评估),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條萊垍頭 过期超过10年的,应进行抽考(理论+评估),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并进行与适任证相符的相应航区等级见习三个月,并填写见习簿。萊垍頭條 7. 适任考试可以在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通过考试,成绩全部失效。注意:三年5次补考,这里的理论和评估可以分别申请5次,每次申请补考不论申请几项都算作一次考试。條萊垍頭 8.三副三管晋升二副二管由原来18个月缩减为12个月。垍頭條萊 二副二管考3000GT/kw以上的大副大管,资历认定问题相对比较复杂: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申请晋升 3000 总吨及以上大副或者 3000 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 3000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垍頭條萊 简单以驾驶的分解一下:A二副需要任职满12个萊垍頭條 B跑外二副需要够6个月萊垍頭條 C 3000总吨以上满12个月(三副二副资历)垍頭條萊 以上三个条件都具备时可以考3000GT以上的大副(5年内的资历)。垍頭條萊 9.船员在理论考试全部通过后即可进行见习开封上船实习,下船后完成未通过的评估项目后方可换证。萊垍頭條 10. 三副通过适任证考试并通过“水手工艺”评估考试可以当作水手成绩。三管轮和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以此类推。萊垍頭條 11. 非运输船资历在2020年11月1日后,不再等同于货船资历(驾驶方面的限制,轮机船员不受限制)。以非运输船为资历换证,船长和驾驶员的适任证会有限制标注为“非运输船”。非运输船资历可以视为申请运输船适任证的再有效资历。條萊垍頭 运输船:客船,普通货船,液货船。頭條萊垍 12.大副大管,船长轮机长见习三个月的资历要求是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实习。萊垍頭條 船员适任证书到期换证需要哪些材料條萊垍頭 1、身份证复印件;萊垍頭條 2、4小证复印件;垍頭條萊 3、服务簿复印件;萊垍頭條 4、海员证复印件;萊垍頭條 5、适任证书复印件(如果其是在陆地换证书则需要适任证书的原件);頭條萊垍 6、驾驶员还需要GMDSS证书复印件2寸照片3张,体检表。如果其的适任证书已经过期,那就不行了,只能重新培训。條萊垍頭 船员换证要求有哪些?垍頭條萊 关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定條萊垍頭 1、“20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均为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萊垍頭條 2、在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上行使无线电操作人员职能的资历可视为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 可以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萊垍頭條 3、船员服兵役期间的时间不计入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发证要求的时间限制萊垍頭條 同时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海上公务船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 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非运输船海上服务资历條萊垍頭 4、航区界定:按照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萊垍頭條 5、非运输船资历可以视为申请运输船的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萊垍頭條 6、适任证书上非运输船限制仅适用于船长和驾驶员(第五条)垍頭條萊 7、关于非运输船的认定:“非运输船”系指运输船以外的海上机动船舶;“运输船”系指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且登记为客船类、普通货船类和液货船类的机动船舶。 4. 国际航行海船法规规定国家领海:頭條萊垍 (1)领海宽度为12海里。此项规定适用于中国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萊垍頭條 (2)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和底土;萊垍頭條 (3)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划定,由各相邻其点之间的线组成;頭條萊垍 (4)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萊垍頭條 (5)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萊垍頭條 (6)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條萊垍頭 (7)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件,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萊垍頭條 (8)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條萊垍頭 (9)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萊垍頭條 (10)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航行制航行;萊垍頭條 (11)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国领海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船舶国应负国际责任;萊垍頭條 (12)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中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违反上述规定,非法进入中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活动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萊垍頭條 (13)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萊垍頭條 (14)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萊垍頭條 国家领空條萊垍頭 国家对其领空行使主权,并不妨碍国际航空事业的发展。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代替了《巴黎航空公约》,对国际民航活动制定了一系列原则和规定。萊垍頭條 公约首先规定,凡用于军事、海关和公安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以区别于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只有经特别协定或许可,才能飞越或降落于另一缔约国的领土。萊垍頭條 至于民用航空器则分为“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空业务”和“从事定期国际航空业务”两种。前者在遵守本公约的条件下,有权飞越其他缔约国领土,而不须事先取得许可,并有权作非业务性停留(如加油或修理),但被飞越国家有权令其降落。这类航空器如为了取酬或出租,也有装卸客、货、邮件的特权,但装卸地所在国有权规定有关的条件或限制。頭條萊垍 至于定期航空业务则须经特许,方可在另一国领土上空作业务飞行。这种特许一般采取双边协定形式,以规定业务权利、飞行航线、航班运量(航班次数乘以航空器的运载量)、批准运价的手续等。通常一个国家内各点之间从事运输业务的权利,保留给本国的航空企业。萊垍頭條 缔约国出于军事需要或安全理由,得设立禁区,禁止其他国家的飞机飞越。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经特别许可,不得飞入他国领空。缔约国在发生战争或宣布紧急状态时,可自由决定不许外国航空器飞入其领空。萊垍頭條 公约还规定,航空器应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必须有一个国籍,如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则属无效。缔约国航空器在通过或降落在另一缔约国机场时,应遵守地面国家有关飞行、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卫生、安全等规章。对各缔约国航空器应平等待遇,不因其国籍不同,而有差别。萊垍頭條 5. 国际航行海船法规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报考船员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4.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6.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如果你成功应聘为一名船员后,在上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6.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渔船的主要用途是用来进行渔业生产的。因此说渔船的航行距离也就是航行作业半径。就船舶稳性而言,根据渔船设计建造规范也。设计建造的渔船有的只能限制于沿海航行作业,有的可以到非洲一带进行捕捞作业。 除了船舶稳性满足航行作业的要求外,渔船的捕捞作业是需要渔政部门许可的,只有取得许可证的渔船才能到相应的渔业作业区去进行捕捞作业。 7.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船舶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张新证书。 船舶定期检验 ,为使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定期对船体和设备的有关项目进行的检验。 检验范围 (1) 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且其结构、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于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2) 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于船上。 检验周期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进行。 检验规定 (1)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年,货船不超过5 年。 (2)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3)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4)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8. 国际航行海船法规最新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IMDG CODE)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旨在保护船员和通过保证危险品海运船舶运输的安全来减少海洋污染。各个成员国在制定国内的相关法规时,也可以借鉴IMDG的相关章节,并可针对国内的具体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法规要求所有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的成员国,必须强制执行IMDG法规。法规的不仅仅局限于水手使用,所有与航运有关的工业和航运服务业人员都可能使用法规的部分条例。法规由:专业术语,包装,标签,揭示牌,标记,积载,隔离,处理和应急反应组成。国际海事组织每两年对IMDG CODE做一次修订。 随着人们生活现代化水平及科学技术进步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危险品的需求量有了显著增加同时也直接带动了危险品企业必须开发出更多种类的危险品来满足这些需求。正基于此,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中明确规定,所有从事危险品岸上操作的人员必须根据法规的相关要求参加培训,比如:危险品生产商、包装商、仓储商、船东、货运代理人、承运人、船公司管理人员、船舶检验人员、危险品包装制造及检验单位、危险品地面操作人员及港口操作和管理人员等。法规主要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危险品的正确分类、危险品一览表的使用、包装规定、包装性能测试、物质鉴定、标识和贴签、张贴危险告示、编制单证、装载和隔离等方面的标准。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根据法规的更新间隔接受复训。 最新版IMDG CODE(34-08),已于2010年1月开始强制执行,法规要求所有与危险品有关的岸上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才可上岗 9.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橡皮艇需要船舶检验证和登记证。 此外,由于艇要有一定动力,在内河最好有8匹以上动力,所以一定要穿救生衣。 船舶检验证书(ship certificates of inspection)是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后签发的证明文件,简称船舶证书。其作用是证明船舶结构、船舶载重线、等符合有关国际公约或船舶规范的要求。 船舶检验证书可分为国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 有法定证书和船级证书两类 10. 船舶航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秩序管理,优化黄浦江通航环境,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对黄浦江水域实施均衡船舶流的交通管理并加强防治污染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所有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海事发布”或上海海事局官网提前至少4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填报船舶动态,并服从海事主管机关交通组织: (一)自长江段水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101号灯浮的时间; (二)自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下行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闵行发电厂的时间; (三)黄浦江始发或自支流进入黄浦江干流的船舶填报开航时间或拟进入黄浦江干流的时间(在同一码头移泊的船舶除外); (四)黄浦江内港作船、游览船、游艇、客渡船等港内船舶实行每日一次填报(24小时内无动态计划则不需填报),如经101号灯浮下行或经闵行发电厂上行后超过4小时,重新进入黄浦江则需按要求填报; (五)黄浦江过境船舶、港内船舶自行填报;拟进黄浦江靠泊船舶由拟靠码头单位根据作业计划代为填报,但需经船方确认。 二、为妥善缓解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后2小时通过黄浦江101-107号灯浮间水域上行的船舶流量高峰造成的通航压力,按照“保峰控流、错峰分流”原则,对黄浦江船舶流实施控流分流措施: (一)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后2小时主要为小型船舶通过101号灯浮上行时间,大型船舶、危险品船应当避开此时段通过101号灯浮进入黄浦江; (二)吴淞高潮时前2小时至吴淞高潮时主要为大型船舶通过101号灯浮上行时间; (三)黄浦江乘潮上行船舶航速不得低于4节,且前后船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同向小型船舶不超过2排并排航行。 三、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应当配备船舶防污染设备,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严禁违法排放各类船舶污染物。对发现未依法配备和正常运行船舶防污染设备、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海事主管机关将通报港口企业暂停货物装卸作业。 四、本通告所称黄浦江水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五、本通告所称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船舶。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诚信管理、禁止进港、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等措施。 七、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11. 国际航运法规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萊垍頭條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萊垍頭條 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垍頭條萊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萊垍頭條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頭條萊垍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萊垍頭條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和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萊垍頭條 第五条 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萊垍頭條 第六条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垍頭條萊 第七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萊垍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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