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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报港系统下载1.7.7(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手机app)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1-05 03:20    点击:913   编辑:admin

1. 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手机app

1、忘记密码:用户进入中国海事局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首页后,点击首页用户登陆栏旁边的“忘记密码”进入忘记密码界面,输入船舶识别号,点击“获取”按钮系统将自动发送验证码短信到用户当前绑定的手机上,请在5分钟内输入手机验证码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发送新的登录密码到手机上,。

2. 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APP官网

1.

船员在五星旗沿海船舶上任职 如果因技术原因,服务资历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传输到船员电子申报系统致使任解职数据未能完整传输,可以通过致电船舶报告系统的运维电话(4000100220),要求更新正确的数据。

2.

船员在五星旗远洋船舶或外轮上任职 由公司或外派机构进行资历报备,如果资历错误,必须由公司申请修改或者补录船员的服务资历。如果公司不予配合,可以向当地的海事

3. 中国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

港口指标是一组综合反映港口生产、经营活动状态、特征的信息;

港口的技术经济指标有:吞吐量,集港量,单日装船数量,单月船舶进出港数量,单位吞吐量的过港费,单吨净收入,单吨净利润,人均吞吐量等。还有货物的理赔,客户投诉等指标;

一、吞吐量∶

吞吐量是港口指标体系中最重要的产量指标,它分为旅客吞吐量和货物吞吐量;

1、旅客吞吐量∶是指由水运乘船进出港区范围的旅客人数,其计量单位为人次;

2、货物吞吐量∶是指经水运运进、运出港区范围并经装卸的货物数量,包括邮件及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以及补给船舶的燃、物料和淡水

三、装卸效率指标

1、船舶平均每停泊艘天装卸货物吨数(又称总定额),是装卸货物吨数与船舶总停泊时间的比值;

2、船舶平均每装卸艘天装卸货物吨数,等于装卸货物吨数与船舶生产性停泊时间的比值

3、平均船时量∶是指来港装卸的船舶,平均每艘船每小时所装卸的货物吨数,计量单位是吨每艘时;

4、平均舱时量∶是指在港装卸的船舶平均每一舱口1小时所装卸的货物吨数,计量单位是吨每舱时;

5、装卸工时效率∶是指装卸工人(包括机械司机及其助手)平均每人工作1小时所完成的操作量,计量单位是操作吨每工时;

6、装卸工日产量∶是指装卸工人(包括司机和助手)平均每个装卸工日所完成的操作量,计量单位是操作吨每工日

四、车船在港停留时间指标

车在港停留时间是指运输船舶或车辆自进港到离港的一段在港停留时间,简称车船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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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进,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三研究所在科研设计、财务管理、产品的软件设计开发、调试、技术档案编写等岗位是不招聘本科毕业生的,此类职位上岗条件须满足重点院校应届硕士或博士毕业生,科研装备售后服务岗位招聘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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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浏览器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手机APP客户端(http://m.msa.gov.cn;),即可在线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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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van是温哥华港。

温哥华港,加拿大西海岸大商港、位于该国西南温哥华市北部的一个狭湾内,北纬49.17'、西经123.07'。船舶出入港经乔治海峡、胡安-德富卡海峡。距西雅图126海里,距鲁珀特太子港447海里,至旧金山812海里,至上海5100海里,至天津5330海里。

有铁路经卡尔加里、温尼伯至东部的政治、经济中心,还有许多支线铁路通西部工农业生产基地。

港区有内外港之分。内港在利翁海门以内的东西向狭湾两岸,狭湾长20多公里,主要港区在西部南北两岸,有7~15米水深的码头20多座,泊位60多个,码头线总长12公里有余。

其中杂货、集装箱码头分布在南岸的丰年纪念码头(3个泊位水深12.2米)和温特尔姆码头(3个泊位水深15.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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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船舶进出港报告,国内航行海船应于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进行报告,航程或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口、作业点或靠港后立即报告。

内河航行船舶应于靠泊、抵达作业点或离泊、驶离作业点4小时前进行报告,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于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立即报告,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于办妥进港报告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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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