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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分类(沿海船舶分类有哪些)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0-15 07:20    点击:201   编辑:admin

1. 沿海船舶分类有哪些

运输船舶按用途可分为客船和货船,以及客货兼载的客货船。此外,运输船舶还可以按航区分为远洋船、沿海船、内河船以及北美洲的“大湖”船等;按航行方式分为排水型船(全部重量靠水的浮力支承的船)、水翼船和气垫船等;按有无动力装置分为机动船和驳船,机动船又可分为蒸汽机船、汽轮机船、柴油机船和核动力船等;按船体材料分为钢船、木船、水泥船和玻璃钢船等。

1.客船

可分为以下五类:

①海洋客船,包括远洋客船和沿海客船。远洋客船吨位大,航速高,设备齐全,有为旅客准备的舒适的生活条件。在航空运输兴起以前,国际邮件主要靠远洋客船运送,因此这类船又称为邮船。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类船已停止建造。但在一些国家国内航线上以运输旅客为主的沿海客货船仍在建造使用。

②旅游船,是60年代兴起的、供旅游者旅行游览用的船。船型同远洋客船相似,但吨位较小。船上设备齐全,能为旅客提供疗养、娱乐和智力开发等综合性服务。③汽车客船,是60年代兴起的船种。除载客外能同时载运一定数量的旅客自备汽车。

④内河客船,是江河湖泊上的传统客船。载客量大,设备较海洋客船简单。⑤小型高速客船,主要有水翼船和气垫船,多用于沿海和内河短途航行。

2.货船

按载运的货物种类和装卸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干货船,又分杂货船和散货船两类。杂货船以装载各种件杂货为主。新型杂货船多设计成对货种适应性强的多用途船。散货船专用于载运各种散装货物,又可分为运煤船、矿砂船、散粮船、运木船和散装水泥船等。

②液货船,装载各种液态货物的船,主要有油船、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此外,还有能兼装液货和干散货的兼用船。③集装箱船,以标准集装箱为货运单元的货船。这种船航速高,航行于固定航线,利用港口专用设备进行快速装卸。

④滚装船,又称“开上开下”船。船上设有活动跳板,载货拖车能直接开上开下。滚装船装卸快,适合于装运集装箱和大件货。

⑤载驳船,又称子母船,是以载货驳船作为货运单元的货船。这种船载运的货物在港口中转可以不用码头,不用倒载,实现江海直达运输。

⑥冷藏船,专门装运易腐鲜货的船。

⑦驳船以及与之配套使用的拖船、推船。它们分别组成拖带船队或顶推船队,多用于江河

2. 沿海船舶分类有哪些种类

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1、港口是可以停泊船只和运输货物、人员的地方,位于洋、海、河流、湖泊等水体上,通常也兼具口岸的功能。由于港口是联系内陆腹地和海洋运输(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个天然界面,因此,人们也把港口作为国际物流的一个特殊结点。港口是位于河、海,湖,水库沿岸,有水陆城及各种设施。供泊船进出停泊装卸货物或者旅客集散的地方。港口是水陆集结、工农业产和进出口物资的集散地。

2、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至海岸线的水域,称为“内水”又称内海水。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完全处在一国管辖之下,非经该国许可,他国船只不得进入。

3、领海是属于沿海国家或岛屿国家行使主权范围内的海域。领海范围还包括海域的上空、海岛、海底的海床及底土。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

3. 沿海船舶分类有哪些类型

船舶吨位证书亦称“船舶吨位证书”。证明船舶吨位的文件。由国对船舶进行丈量家验船机构后发给。船舶在营运中缴纳税费,以证书内载明的登记吨位为计算依据。

船舶类别:船舶是水上运输和工程作业的主要工具,其种类繁多、数目庞大。按用途分,有民用船和军用船;按船体材料,有木船、钢船、水泥船和玻璃钢船等;按航行的区域分,有远洋船、近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等;按动力装置分,有蒸汽机船、内燃机船、汽轮船和核动力船等;按推进方式分,有明轮船、螺旋桨船、平旋推进器船和风帆助航船等;按航进方式分,有自航船和非自航船;按航近状态分,有排水型船和非排水新船。民用船舶的分类中通常是按用途进行划分的。因分类方式的不同,同一条船舶可有不同的称呼。按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客货船;普通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载驳船;散粮船、煤船、兼用船;兼用船(矿石/油船、矿石/散货船/油船)特种货船(运木船、冷藏船、汽车运输船等);油船、液化气体船、液体化学品船、木材船、冷藏船、打捞船、海难救助船、破冰船、敷缆船、科学考察船和渔船等。

4. 海运船舶有哪些分类

:目前拥有散货船31艘(含光租运力1艘)和成品油船1艘。

5. 沿海船舶分类有哪些标准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6. 海洋运输船舶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轮船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则有不同的分类:

1. 按民用运输可分为客船、货船、渡船、驳船;

2. 按航行区域可分为海船、内河船和港湾船;

3. 按航行状态可分为排水量船、滑行艇、水翼船、气垫船、冲翼艇;

4. 按动力装置可分为蒸汽动力装置船、内燃机动力装置船、核动力船、电力推进船;

5. 按推进器形式分:螺旋桨船、平旋推进器船、喷水推进器船、喷气推进器船、螺杆艇、明轮船。

在诸多船舶中,最常见的是钢质船、内燃机动力船、螺旋桨推进船等

7. 海上运输船舶的种类

专为政府服务,执行政府公务的各种船舶。如海关缉私船,水上公安船,水上消防船,检疫船,监督船等。公务船不必然是政府所有的船舶。法人和自然人所有的船舶用于执行政府公务时,亦可视为公务船。反之,政府所有的船舶从事商业性活动时,不作为公务船。公务船在使用方法和目的上必须是经常性执行公务,因此商船偶而为政府服务运送物资,不能成为公务船,只有在船舶被政府长期租用或依法征用专供执行公务使用时,才成为公务船。同样,如公务船偶而运送货物或旅客,也不因此丧失其公务船的地位。

8. 近海船舶沿海船舶有何区别

沿海一般指国内吧。如果说近海,可能说的是东南亚中日韩。

9. 近海沿海船舶如何区别

能否出远海主要取决船舶的稳性,当然跟船舶的大小也有关联,船太小因为无法备有足够的燃料说出远海那是无稽之谈。

船舶根据船舶功能的需要在进行船舶设计时就提出了船舶要航行的区域,设计师根据需求按照船舶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只有按照设计图纸建造的船舶才能到沿海、近海和无限航区航行。

10. 船舶种类有哪些

巴拿马型和新巴拿马型

巴拿马型船和新巴拿马型船是指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船只。该类船舶代表着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船舶的最大尺寸。巴拿马型船的尺寸是根据运河中最小船闸的尺寸确定的,那些不符合巴拿马型尺寸标准的船舶被称为超巴拿马型船。

阿芙拉型

阿芙拉型船通常是指载重吨为12万吨左右的中型油轮。这个名字来自于壳牌Shell19世纪50年代中期开发的平均运费指数标准。阿芙拉型船主要是油轮,可装载70多万桶原油。阿芙拉型油轮主要是在港口设施有限或缺乏供大型油轮停靠的港口的区域航行。该类船舶船宽一般为32.3米(106英尺)左右。

大灵便型

大灵便型货船通常被归类为大灵便型散货船,是一种载重吨为6万吨的小型货船。大灵便型散货船是全球商船队最常用的船型之一,船长通常为150-200米。该类船舶和其主要竞争者超灵便型散货船一样,灵活性较强,对大多数港口和港口设施的适应性比较高,但是后者的载重吨会稍高一些。在一些船舶分类中,会将灵便型散货船也归入大灵便型散货船的类别中。

11. 沿海船舶的定义

内河船员证书与沿海船员证书的主要区别是航区的不同。内河船员证书适用于航行在内河水域的船舶。沿海航区船员适用于中国沿海航区的船舶。按照最新的20规则已经不再分那么多类别了,新规则船员适任证书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两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