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厂生产副总经理职责你好,我不啰嗦直接回答你工艺员的职责。不同的船厂,工艺员职责是不一样,跟管理架构有关,主要体现在处理业务的范围大小不同。 按生产流程阶段不同,生产准备阶段,工艺员需要完成生产前的现场技术、施工方法、辅助设施策划准备,检查核实常规工艺技术文件发放情况,清理遗留问题。 正是生产阶段,内容就繁杂了很多,要处理现场发生的种种施工方法问题,监控重要工序的施工情况保证按施工要求执行,同各部门协调,跟船东沟通,保证现场施工有序进行。等等。 此外,日常工作还包括工资文件整理,统计,现场巡查,相关文件信息传递,技术积累,工艺总结,创新。 按岗位,工艺员分船体工艺,精度工艺,舾装工艺,机装工艺,上建工艺,工装工艺等等。 简单介绍就这么多,不多说了。 举个例子,以船体工艺为例。开工前,准备各种自己专业相关的图纸,比如分段划分,吊装,加强,施工方案等等几十种上千份。 施工过程中,严密关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关键点,做好交底,参与,监控工作。 日常施工会发生很多施工部门干错了的事,你需要去检查确认问题发生原因,提供处理方案,问题比较棘手的,要跟其他部门和船东船检一起协商处理方案。 出很多工艺指示文件,也就意味着这些文件的归纳整理也要做。 此外还有后续的总结,反馈,提高,创新生产工艺,提高造船效率。 施工员嘛,那就是以上情况中,脑子少用点,体力活多干点。 工艺侧重思考方法,施工侧重直接动手。 以上仅是概括,且本人经验水品也有限,难免存在错误或遗漏,仅供参考。 2. 船厂生产主管如果在私营船厂,一般工资在1800~3000之间;如果在国有控股的船厂,一般工资在3000以上;如果在国有船厂,你又有安全工程师证书,又能够担当安全主管,那恭喜你,每月工资可能在5000以上了。 3. 船厂生产副总经理职责是什么船厂铆工的具体工作:船厂铆工(铁工)也就是船体装配工,主要工作是切割铆接船体。随着技术的发展,主要是把事先生产好的上百段船体,严丝合缝地吊装在一起。船厂铆工的岗位职责: 1、完成焊接件的组装; 2、有识图和制图的知识;常用金属材料及热处理知识;能矫正变形较大或复合变形的原材料及一般结构件; 3、能使用维护剪床、气割、电焊机等设备; 4、能读懂并装配桁架类、梁柱类、箱壳类、箱门类和低中压容器等图样,并进行全位置定位焊、铆接、螺纹连接,检验尺寸、形状位置。 4.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历任董事长答:谭瑞松,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于吉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历任东安公司工艺员;东安公司工艺室主任、车间技术副主任;东安公司车间主任;东安公司副总工程师;东安公司副总经理;东安动力总经理;东安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哈航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中航二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 履历 1983年8月本科毕业于北京航空学院发动机设计专业。 2002年3月获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硕士学位。 2006年6月获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1983年起先后在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公司担任东安公司工艺员;东安公司工艺室主任、车间技术副主任;东安公司车间主任。 1994年9月至1995年6月任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公司副总工程师。 1995年6月至1998年8月任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公司副总经理。 1998年8月至2000年1月任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0年1月至2004年4月任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4年4月起任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4年9月至2008年11月任中航二集团副总经理。 2008年7月至2012年3月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兼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保密委员会主任。 2012年3月至2018年5月,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董事。 2018年5月,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 5. 船厂生产副总经理职责范围义渡工要严格按照《义渡渡运安全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义渡船维护保养的职责。 义渡工或村委会根据义渡船使用情况或检查发现义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向乡镇政府提出维修申请,并列明维修项目。 乡镇政府审定后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维修船厂,并与船厂签定维修合同,由船厂对该渡船状况进行评估后制定维修计划,并上报县级交通部门备案。 6. 船厂生产管理部1、西江造船厂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的造船子公司,原名国营西江造船厂,海军434厂。公司地处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公司始建于1965年,占地37万平方米。 全公司有以造船为主的造船工程部(铝合金船)、钢结构工程部(钢船)、机电工程部、机械部四个专业工程部,以及非船舶产品的西江环保设备工程公司,并配套有焊接实验室、理化室、计量室等部门。 2、 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2006年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后改名为 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属下的一家中型军工造船企业。公司的前身是江南造船厂于1965年在华南地区设立的一个抗美援越造船工地,1969年正式建厂。3、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简称华南船机。创立于1968年,位于广西东部山清水秀的梧州市。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是我国的最大三大船用甲板机械制造厂家(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南京绿洲机器有限公司、武汉船机公司)之一,是我国华南地区最大的海洋工程设备和船用甲板机械研究开发和生产企业。 4、广西金达造船有限公司 于2007年02月12日在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周石连,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场地出租服务,船舶拆解、船舶制造、船舶出口等。 5、广西龙门造船有限公司 公司主营设备、船坞、船舶租赁;船舶及船用设备、化工建材(除危险化学品)、电器设备贸易;船舶技术开发设计和咨询服务;船舶修造(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7.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历任总经理据中国船舶集团官网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成立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在企业干部大会上宣布了中央关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配备的决定:雷凡培同志任董事长、党组书记,杨金成同志任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吴永杰同志任董事、党组副书记(保留中管企业正职待遇),冯永强、钱建平、孙伟、姜仁锋、杜刚同志任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李佳颖同志任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吴晓光同志任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贾海英同志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以上人员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上述人员相关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8. 大船集团生产管理部部长“ZIM”这个名称是由以色列第一任交通部长David Remez根据《旧约》(民数记 24:24)中的一段话提议使用的,在原文中希伯莱语“Zim”意指“大船”。选择这一名称对于公司的主要目标来说非常合适:打造一支庞大的商业船队。 9. 船舶项目经理职责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 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 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 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四)未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的; (五)未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 (七)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批准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0. 船务公司总经理职责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是在所有船员都接受了有关ISM规则的知识培训,而且公司的所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已经配备到船,在此基础上,船舶可以开始正式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其过程大致如下: 1.培训: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熟悉和理解是实施安全管理的基础,所以第一步就是由船长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学习培训,组织全体船员学习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熟悉各人的职责,熟悉各个操作程序。尽管由于船舶的条件所限(教材、师资、时间等),船员的学习和培训的效果并不一定十分理想,但这个过程必不可少。而且首先要使每个船员都明白自己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位置,清楚自己的职责以及自己应尽的责任。我们的船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水平,相信在熟悉和理解安全管理文件的内容方面不会有太多的难处,何况还有船长的辅导和公司的支持,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总结,全体船员的水平会越来越高; 2.运行:在船长的领导下,船上各部门、各责任人均要严格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分工行使其职责(从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到检查、试验,从船舶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到修理、安装),各种安全活动均要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具体要求认真进行记录; 3.监控:对在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时所进行的各项具体活动,船长必须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各部门对运行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船长,并由船长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具体要求向指定人员报告。并同时采取有效的预防纠正措施,采取的纠正措施和纠正效果要进行记录。所有活动所产生的记录必须完整和规范,这也是分析和评估安全管理体系时所必须的材料; 4.内审:为了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状况进行评价,不断调整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的机制和各项实际操作,船舶必须适时进行内审。对在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都要向指定人员报告,并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纠正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及时纠正。 5.管理复查:为了不断完善按管理体系的机制和实际操作,要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适合性进行评价并向指定人员提交报告。从而为调整、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了第一线的资料。 6.申请外审和发证:当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舶运行三个月以上,已进行过内审并且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已经得到纠正后,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提出初次审核申请,以取得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初次审核通过后,而且在审核中审核组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已经得到纠正并由审核员确认后,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发放船舶的SMC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由CCS直接发,方便旗的船舶由方便旗国家授权的机关发),其有效期为五年并服从于中间审核。 7.接受外审:为了保证船舶所取得的SMC证书的持续有效,船舶还要接受发证机关的各种审核,如中间审核(审核时间为:初次审核后的第三个年度)、换证审核(证书到期时必须进行)等。除了这些,船舶的SMC证书的有效与否还要服从于公司的DOC证书,这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DOC证书失效,船舶的SMC证书也随之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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