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压载舱结构压载水就是海水,船上都设有海水泵,把海水抽到压载舱里去。 压载水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船舶空载时保持一定深度的吃水不至于倾覆; 2.在船舶载货的状态下也可以用压载水在各压载舱之间的压载和调节,确定一定的吃水差或者平吃水(前后吃水差为0),保证船舶在特定的水域中顺利、安全航行; 3.破冰船通过使用大功率的水泵快速调节船首尾两端的压载水,进而使得船首尾两端进行高低运动,切断海面上的冰层,进行破冰作业,这也是破冰船的工作原理。 一般船舶的压载舱都在货舱下,船底壳上的空间里,首尾尖舱也可以做压载舱。有的船舶根据自身航行的区域和特殊作用,会设计特殊的压载舱位置。 2. 船舶压载舱结构组成压载舱水排放管理,是指对船舶压载舱水排放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行为。鉴于长途压载航行的散货船舶在到达港排放的压舱水已被公认为是传播有害生物和病原体的主要媒介,为了保护港口国家与地区的水生物生态系统,一些国家已分别制定了自己的压舱水排放管理规则 3. 船舶压载舱结构的检验压载水舱都在双层底的位置以及首艉尖舱,还有大型货船的货舱两边主甲板下的高边柜。 4. 船舶压载舱结构英文图解船舶esp是Enhanced survey program的缩写。 船舶加强检验的意思,针对油船和散货船。主要检查船舶的安全,包括有无漏水,发动机检修,驾驶证等,二个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绳,三个救生衣,救生圈等设备。 由于散货船和油船在船舶灭失和损坏事故中占有较大比例,为确保其船舶结构的状况得到维护以符合适用要求,船舶不会因腐蚀、超载或碰撞而发生诸如裂缝、曲屈等损坏变形,而且使结构件所损减厚度在已定的极限范围之内。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主要针对货舱区域内的压载舱、货舱、油舱以及隔离空仓进行近观检查。 5. 船舶压载舱结构图海监302和301,303这3艘500吨级中国海监船于2017年开始服役,排水量595吨、总长49米、最大航速13.5节、自持力15天,适航于近海航区。于广西梧州船厂改造,工程2020年12月完成。 据介绍,本次改造在满足船舶远海航区安全航行要求、保持原舱室状态的原则下,通过对每艘船的稳性、部分结构、艏楼甲板以及救生设备、电气设备、通信导航设施、船载工作艇等进行更换改造,扩大航区;新增冷藏蔬菜库以及改造压载舱增加淡水储存量等提高船舶自持力。经过改造升级,船舶由近海航区扩展到远海海区、自持力由15天扩展到30天、增加了船载工作艇,进一步提高了船舶技术性能、安全可靠性和海洋调查监测能力。 据悉,南海局有5艘适航船舶,包括1艘3000吨级的“海测3301”船,1艘4000吨级的“向阳红14”船,以及3艘500吨级近海航区的海监船。 6. 油船专用压载舱是。船舶的压载水舱是放置压载水的船舱,用于提高船舶的稳性,所谓“压载”是指用于增加稳定性的重物。装载压载水的船舱就是压载水舱。装水的容器一般就是密封的,要不然水都自己漏走了。专用压载舱与船舶的淡水管系亦不相连,同时也不能用于装载任何货物、物料或作为船上贮物间。 7. 船舶压载舱结构视频抽象绘画是后印象主义、野兽派、德国表现主义、立体主义、未来主义……等不同主义打破旧有规则,建立艺术独立的新面貌之后所走向的结果。此前所有的现代流派在艺术探索上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主观性 过去的绘画力求准确表达对象,主观性较弱,所有的主观都是为了符合对象的再现。后来的现代艺术各个流派都有强烈的主观性,逐渐开始按照自己的判断和想法绘画。 ·利用绘画基本要素 现代主义开始更多地关注色彩、形式、线条这些绘画的基本要素,关注形式与形式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关注自然对象。 ·强调绘画自足 让绘画自身成为一个独立的现实,不依附于任何对象,绘画是艺术家所创造的一个现实。 最终:抽象绘画产生 来自于感性方向的抽象画家 青骑士团体(1911) 青骑士团体与德国桥社活跃于同一时期,其艺术风格主要受到法国艺术家的影响。领袖人物康定斯基早期画作《青骑士》受修拉影响,通过对比色与互补色的关系强调形式感。根据康定斯基多年后所说,因为他与另一位成员马尔克都喜欢马和骑马活动,因此将社团命名为“青骑士”。 另一位青骑士成员亚夫伦斯基,从画作上看,其风格来自于野兽派艺术的影响,具有强烈的刺激性的色彩,虽然他此时的作品还不是抽象绘画,但主要关注的是色彩关系,已经走向和接近抽象画。青骑士艺术家马克的作品中能看到法国野兽派、表现主义的影响。艺术家坎彭塔克的作品《田园景观》虽不是抽象画,能在画中看到人、植物、动物这些生活中的物象,但已经明显抽象化。 这种德国艺术家受法国艺术影响的现象在当时十分正常:法国艺术家会在德国举办展览,德国的艺术家也会到法国旅行看到那里的法国艺术家的作品从而去学习他们。在欧洲,城市与城市之间的来往,尤其是一战之前,自由性非常明显。 年轻的马尔克喜欢描绘马等动物,但他所要探索的不是马,而是思考用纯粹如动物一般的视角会看到什么样的世界,他曾说:“对于一个艺术家,有什么思想能够比想象自然在动物的眼中是个什么样更为神秘?一匹马如何看世界,一只鹰如何看世界,一只鹿、一只狗又如何看世界?” 瑞士画家保罗·克利与马尔克的想法相似,他写到:“我的创作必须从那些最微小的东西开始,我应该像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对欧洲一无所知,什么也不懂,既不了解诗,也不懂得韵律,完全处于一种原始状态。……”这种思考是20世纪初很多文学家、艺术家内心的思想和创作的出发点,这些思想和出发点是过去的艺术家不曾去想过,或未曾认真想过的。保罗·克利1929年所画的《条条道路》已经属于抽象画。 来自理性(分析)的画家 德劳内早期是立体派的画家,参加过立体派的许多活动,而且在许多艺术观念上认同毕加索、勃拉克的一些观点。立体派打开形式之后,常常会牺牲色彩强调形式,但德劳内对形式不太关心,反而希望形式服从于色彩。这种观念的导致德劳内的画作中几何关系、形体之间形成的深度逐渐弱化,开始走向抽象。 当时,德劳内等艺术家与科学家、音乐家都有一些来往,他们与科学家讨论色彩,与音乐家讨论音乐,对他们自己理解绘画产生了影响。越来越多的画家注意到:既然用音符、和弦等手段去完成的音乐作品并非模仿自然对象,绘画是否可以像音乐一样,用绘画的基本手段去构成一个用眼睛看到的视觉音乐?他们尝试用颜色与音调形成对应关系,甚至有些音乐家开始进行绘画创作。这些想象和实验推进绘画进一步脱离自然现实中的符号和图像,也给予了艺术家更大的自由和审美的权利。 德劳内1926年的《埃菲尔铁塔》画中的颜色绝非现实中埃菲尔铁塔的颜色,是朝向色彩关系理解的绘画,1930年的《无尽的节奏-生活的快乐》展现出德劳内所理解的视觉音乐。这些作品说明抽象绘画不是艺术家的灵机一动,而是不同画家相互影响,慢慢理解科学、理解工业社会产生的新物象……多方面的因素使艺术家们开始朝向抽象的方向探索,最后形成性质上的根本变化,进入抽象绘画。 抽象绘画的三个主要代表 康定斯基 康定斯基从小学习音乐,后来开始研究绘画,在到达法国后,开始在印象派和后印象派的影响下进行艺术试验。1910年左右他形成了自己的艺术理念,比如:“‘艺术’就象自然、科学、政治一样,是一个自足的领域,它受到适合自己需要的自身规律的支配”、“重要的不是‘精心制作’,而是‘内心需要’”。 康定斯基1910年的《构图2号》表现了他的艺术理论,名称“构图2号”说明绘画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自主体,具有自身的规律,是一个由色彩与线构成的抽象“构图”,但这幅画还有自然现实的痕迹,并非完全的抽象形式。1911年的《印象3号》跟德劳内的作品一样强调了视觉的音乐,笔法具有书写性,显示出康定斯基还受到表现主义的影响。 康定斯基是直接以理论形式将绘画和音乐对应,将绘画对人心灵和大脑引发的反应进行阐述的艺术家和理论家。 康定斯基1923年创作的《构图8号》用圆、线、面、三角形构成的构图,完全放弃了书写性的、偶然性的笔触。从这幅作品中可以看出,康定斯基在试验音乐不同的表达方式,音乐可以用书写性和偶然性的笔法处理,也可以用非常工整严格的形式去规定。在当时,有很多艺术家在尝试没有感情色彩的抽象画的试验,康定斯基也进入到这种“冷抽象”试验的潮流之中。 马列维奇 马列维奇的《白底上的黑方块》在绘画史上具有跟杜尚的小便池一样重要的意义。这幅画戳穿了抽象绘画的一个问题——按照抽象画的理念继续发展,“绘画”将被破除变成“无”。他后来写到:“1913年,我拼命想使艺术脱离客观现实的压载,我在正方形里避难,展览的作品是一块白底子上一个黑色的正方形。”同时,马列维奇解放了绘画的观念,将绘画变成一个与现实的理性、感情,与生活毫无关系的东西——“纯感情”,马列维奇的至上主义产生了,他的实验进一步打开了平面的世界。 蒙德里安 现在主义在不同的地方都在兴起,除了俄国的康定斯基和马列维奇,荷兰也有一批画家在摆脱学院派传统,走向抽象绘画。1917年,一群荷兰的现代主义画家组成了艺术团体并创办了《风格》杂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画家是蒙德里安。 蒙德里安在早期也在进行写实创作,在1912年前后,他通过一步步的简化实验,画风逐渐走向抽象,这一时期对苹果树的描绘显示了他的探索过程:一棵具有自然主义特征的苹果树逐渐演变成方块的构图。 蒙德里安比康定斯基更为绝对,最终,在色彩上只保留了红黄蓝的三原色以及黑白,在形式上只保留了水平和垂直的关系。他的作品回到绘画最基本的要素,力求使绘画形成普遍的美、普遍的共性。 8. 船舶压载水舱船舶的压载水舱是放置压载水的船舱,用于提高船舶的稳性。所谓“压载”是指用于增加稳定性的重物,不一定是水,也可以是别的东西,比如比较重的货物也行。 图片中双重底下部就是压载水舱,图片中叫压仓。 9. 船舶压载舱结构包括一般船舶航行时(如散货船),需要通过吸入和排除压载水来调整船体的吃水和自身平衡,因为货物不可能均衡摆放在货仓中,船体设计有多个不同的压载水舱。所以,进入压载舱的海水,被成为压载水,不过都需要经过船体上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处理以后才能排放出船体。详细的规范,可以找一下IMO压载水规范。 10. 船舶压载舱结构图解bwts是船上压载水系统处理设备。船舶压载水系统主要由压载水泵、压载水管路、压载舱及有关阀件组成,系统的作用是: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对全船压载舱进行注入或排出,以达到调整船舶的吃水和船体纵、横向的平稳及安全的稳心高度;减小船体变形,以免引起过大的弯曲力矩与剪切力,降低船体振动;改善空舱适航性的目的。 11. 船舶压载舱透气帽结构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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