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服务公司简介:日照市东港区瀚洋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4月0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船舶港口服务: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等。 法定代表人:席光富 成立时间:2013-04-01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110220005277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五路西日照大酒店南海纳立方庭128幢01单元310号2. 荆州船舶服务公司中建三局二公司华中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是中建三局二公司旗下重要骨干成员。分公司发展势头迅勐,2016年年合同额过百亿、营业额位列中建三局三级单位前三甲。 华中公司以高端房建为稳定产出区,先后承接了湖北省政府办公大楼、武汉协和医院外科病房大楼、武汉东湖会议中心、长沙泊富广场、荆州体育馆、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光谷绿地中心城等一大批地标性代表工程;以基础设施业务为转型重点,在建有黄石新港大桥、武汉S101新南环线、鄂州长江智慧港等一系列基础设施工程。有3项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工程荣获鲁班奖,1项工程荣获詹天佑奖、60多项工程荣获省市结构优质奖。 华中公司形成了以武汉为中心,辐射湖北、湖南、江西的“三省九市”区域市场,搭建了以“房建+基础设施”的两轮驱动架构,并将在“争先”文化和“铁脚板”精神引领下,不断超越自我,争做中建三局三级单位排头兵。 3. 船舶服务公司简介可靠。 大连润航船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4月16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蓉花山镇蓉花村人民政府办公楼(人才公寓)215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小娇。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海洋船员事务代理代办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 船舶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山东儒恒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12-13,法定代表人为马恒建,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312MA3R74UM7T。企业地址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赵家黑墩,所属行业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船舶维修,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山东儒恒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5. 船舶服务公司项目简介简介:泰州市鑫隆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3月0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船舶监理等。 法定代表人:钱云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地址: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路 6. 船舶服务公司做什么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路国际贸易中心35层 7. 船舶服务公司需要什么资质船舶主要以商船为主,是为了商业目的,投资人是为了盈利。很多国家对于船舶的管理等,要求高,税收高。 同时,由于国家间关系等原因,影响船舶的营运区域,因而就诞生了一部国家对于商船注册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对船舶管理公司资质要求低,征收的管理费和其他税费也低,同时船舶营运的区域也比较大。导致很多投资人到这些国家注册。也就是常说的“方便旗”。 8. 船舶服务公司名称怎么起如果是我的话我会这样做:首先判断是大船的提单单或者还是货代的提单(NVOCC的单)。大船的话我想银行可以看到提单COPY的,提单有所属的标示,所以并不需要判断是否租柜。我自己做了一个页面收集了大船公司的查询页面 Track your Ocean Cargo ,从提单判断船公司,进入指定页面输入柜号查询。货代的话就麻烦一点,从柜号真的看不出是哪家大船公司的,而且货代的网站很多时候不注册一个账号的话还不给查,所以我会从提单上的VESSEL看看是哪条大船,然后根据名字判断/查询属于哪家大船公司,然后返回上一步在船公司货物跟踪页面查询。9. 船舶服务公司排名第一名:宣伟(上海)涂料有限公司(宣伟) 美国宣伟·威廉斯化工有限公司是纽约上市公司,创建于1866年,是全球最大的专业涂料公司之一,在涂料生产和销售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多年名列美国涂料销售排行榜榜首。 宣伟·威廉斯化工向全世界提供优质的涂料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工业维护、道路桥梁、车辆船舶、航空航天等领域。是北美乃至整个美洲最大的建筑涂料、工业与船舶涂料供应商。宣伟·威廉斯自140年前至今一直仅专注于涂料行业,目前在全球已设立了100多个工厂,拥有3万多名员工和遍及美洲的3200多家自营专卖店,并在全球建立了制造工厂,配送中心和实验研究中心。美国宣伟·威廉斯化工有限公司一直专注于化工涂料的研发与制造,并长期与众多著名国际化工原料供应商保持高新技术合作与频繁的业务往来。 一百多年来美国宣伟·威廉斯化工有限公司通过一系列的重大兼并及新产品开发,建立了百年来未被超越的产品标准,使之成为美国规模最大,产品门类最齐全的专业涂料制造商和全球涂料工业的领导者。2003年美国宣伟·威廉斯公司涂料销售额超过54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2006年销售销售额超过78亿美元。 宣伟·威廉斯,广受用户信赖与推崇的品牌。 第二名:永记造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虹牌) 在五彩缤纷的自然世界里,矗立着许多人造的丛林,除了需要保护外,更需要美化。虹牌涂料则扮演着彩绘大地的刷子,刷出一道道彩虹般鲜艳的色彩,点缀着美好人生。 台湾母厂成立于1951年,历经多年来不断更新设备,扩大产能,达年产9万吨,员工五百余人,经济部评定为一级涂料专业制造厂,并经验证为ISO-9001品质系统合格厂商,也是证管会核准股票上市公司,产品遍销国内外,佳评载道。 1983年台湾总公司迁至现址后,陆续添购土地厂房,增添新型机械及计算机配色、精密检验仪器,更不断开发高级特殊涂料,颇具成效,1999年后陆续在上海昆山、越南、马来西亚、美国等地设厂,进而与世界著名公司技术合作,生产高品质的建筑、防火、防蚀、船舶及彩色钢卷等涂料,充分供应国内外各行各业日新月异的需求。 2000年选择江苏省昆山市设厂后,致力于环保设备的投资,陆续添购土地厂房,增添新型机械及电脑配色、精密检验仪器,更不断开发高级特殊涂料,颇具成效,生产国际一流的船舶及彩色钢卷等涂料,充分供应国内各行各业日新月异的需求。 以品质保证、服务第一的信念,不断提升生产技术与生活品质,追求创造更完美的理想世界。 第三名:罗斯柴尔德防护涂料(武汉)有限公司(QSTOL) 永道油漆是罗斯柴尔德防护涂料(武汉)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高性能防护涂料品牌,英文商标QSTOL。永道油漆一向以神秘低调传承于世,专为重点工程保驾护航,工程漆领域的世界皇家品牌,是您工程质量利益安全道德保障的首选,也是渠道建设最为细致成功的品牌,您身边的防护专家,为您量身定做高品质的产品及服务! 罗斯柴尔德防护涂料(武汉)有限公司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在设计阶段向您推荐合理的油漆配套方案,在生产中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以及完善的现场施工技术指导与优质的售后服务。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向客户提供最满意的产品及最优质的服务,是罗斯柴尔德防护涂料(武汉)有限公司始终如一的目标。工程质量利益安全道德为前提,是您工程外观防护持久的首选!项目负责制,一对一服务,不管您的项目分包到全国何处,我们的项目经理均会全程单独跟踪服务。 “QSTOL永道油漆”公司供应高性能涂料一贯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公司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等为公司产品的最佳质量,环保要求提供了保证。我公司正在建设和已圆满完成了数百项陆上及海洋建造工程的供货及技术服务工作。为确保客户的信息利益保障,以品质服务赢得中国政府及工程公司的一致好评!罗斯柴尔德ROTHSCHILD品质保证,提供全球经验,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投资。 第四名: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灯塔) 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始创于1916年,公司拥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员工队伍技术经验雄厚。具有较强的综合经营优势,专门从事各类涂料的生产与加工。 公司的注册商标“灯塔牌”,津门老字号、中华老字号。公司承传灯塔涂料百年的历史,在历届全国涂料评比中多次获奖,同时荣获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信誉证书,重合同、守信誉单位等。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我国涂料行业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司拥有完备的现代化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分别通过了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铁路产品认证(CRCC)、中国船级社认证、“无毒害”(绿色)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认证等一系列资质认证。 公司经过改革、重组、资产整合,确立了以集中优势资源,做强做大“灯塔涂料”产业基地的发展战略,充分利用“灯塔”品牌、科技研发、网络营销等综合优势,扩大和完善国内营销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品牌和服务价值,率先适应当今广大用户对产品越来越严格的安全可靠、绿色环保、品质性能等潮流趋势要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技术开发为支持,走高新技术企业的道路,增强灯塔核心竞争能力,引领中国涂料工业发展的新潮流。 第五名:江苏兰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兰陵) 江苏兰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0年,座落在常州市东郊优美的芳茂山麓,现已成为集科研、生产、营销、施工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集团,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国20家主要涂料生产企业之一和钢结构制作安装的著名厂商。公司紧临京沪高铁、沪宁城铁、沪宁高速横山道口,交通便利。企业占地30万平方米,员工800余人。先后被评为江苏省明星企业、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兰陵”牌粉末涂料这一新型环保与节能型高新技术产品,附着力强、装饰性佳,广泛应用于铝型材、家电、家具、电柜等表面装饰及输油输气管道的重防腐保护。江苏兰陵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是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全国树立了1000多个大型优质工程。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是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与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具备年生产能力50000吨轻、中、重钢结构、网架结构、压型彩钢板的能力,采用全电脑设计,拥有国内最先进的机械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定点生产企业。 公司拥有省级技术中心和江苏省钢结构重防腐防火涂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荣耀入选推动中国涂料工业技术发展十大杰出民族企业,荣获中国涂料工业百年百强企业殊荣。 第六名:关西涂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阿丽斯科) 中远关西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关西)创建于1992年,是由中远海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关西涂料株式会社共同合资兴建的大型涂料生产企业,总部设在魔都上海。中远海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是中远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旗下的航运综合服务型企业,1992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日本关西涂料株式会社创建于1918年,是亚洲第一的涂料品牌。 中远关西目前在天津、上海、珠海三地设立了生产工厂,在中国的“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三个经济热点地区形成了区位上的鼎足之势。天津工厂始建于1992年,地处天津滨海新区,占地28000平方米,年生产能力3万吨;珠海工厂建于2006年,地处珠海市临港经济区,占地67882平方米,年生产能力3.6万吨;2015年新建成的上海新工厂地处上海金山第二工业区,占地61097平方米,年生产能力7.5万吨。 多年来,中远关西坚持“忠诚互信、团队合作、精准高效、共生双赢”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以团队的智慧提供超越客户期望的服务,成为行业的领跑者”的企业愿景,以“为客户创造更高的价值,为员工提供更好的机会,为股东做出更大的贡献”为企业使命。 第七名: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金陵) 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原扬州美涂士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前身是扬州市金陵特种涂料厂,是全国较早生产特种防腐涂料、耐高温涂料、防火涂料、聚氨酯涂料、导静电涂料、工业地坪涂料、油罐导静电涂料、凉凉胶隔热漆和内外墙乳胶漆的企业之一。是扬州知名的环氧涂料、钛纳米合金涂料、防火涂料生产厂家。其环氧涂料价格、聚氨酯涂料价格、凉凉胶隔热漆价格也实惠。公司集科研、生产、营销和施工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公司拥有四条自动化的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达20000吨以上。现有产品二十八个大类和200多个品种。 公司占地面积2万多平方米,公司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30多名,生产工艺先进、产品质量稳定。公司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具有丰富的特种涂料生产经验和技术水平,强烈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研发能力。每年均有2-3个产品被认定为国家高新产品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 公司秉承“专业专注、用心服务、超越期望,创造成功”的宗旨,与时俱进,不断开拓。 第八名: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鱼童) 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4年,拥有108亩现代化花园式厂房,是以专业研发、生产海洋防腐涂料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主导产品包括醇酸、环氧、氯化橡胶、沥青、聚氨酯、丙烯酸、水性涂料、树脂等十几个大类、300多个品种,广泛应用于船舶、桥梁、油罐、集装箱、海洋平台等各种水陆钢铁设施的防腐、美化装饰等,年生产能力达5万吨。 公司全面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MS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GJB9001B-2009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公司建有“省级船舶漆研发中心”和“涂料检测中心”(中国船级社评定)及“浙江渔业船舶漆防护涂料检测中心”(与浙江省船检局共建),先后承担了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和环保部的“中国用于防污漆生产的DDT替代项目”、浙江省船舶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浙江省技术创新专项等项目和国内首艘深渊调查科考船“张謇号”的防腐配套项目等;负责和参加制定了《GB/T6822船体防污防锈漆体系》等30多项国家、行业标准,2016年11月,公司“浙江制造”先进标准《船用防锈漆》在义乌正式发布,跻身“国内一流、国内先进”行列,成为民族工业船舶防腐涂料行业的领航企业。 第九名:安徽省金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金盾) 安徽省金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1988年,1997年改制为私营企业,2002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位于长三角经济圈安徽省天长市,投资发展环境良好,是一家专业从事涂料、树脂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集团化综合性涂料企业。现为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理事单位,安徽省涂料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安徽省股权托管中心挂牌企业,安徽省诚信企业。 公司占地面积150亩,现有员工200多人,其中涂料工程专家和技术人员40多人,产品年生产能力50000吨,广泛应用到船舶、交通、机械、电力、建筑、家电等多个行业。 随着汽车零部件涂料市场的拓展和壮大,2018年成立新事业部—旺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点开发汽车零部件水性涂料市场。 公司是国家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废弃塑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承建者,该项目被国家科学技术部列为“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公司高度重视产品科研创新,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水性防腐涂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合肥工业大学、合肥学院、江苏大学等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开发了多项高新技术产品,拥有授权专利20多件。 公司建有现代化的技术研发中心,中心总投资900多万元,包括产品开发室、原材料检验室、成品检验室、展示厅等,极大的提高企业的技术创能能力。 第十名: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福熙) 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始建于1994年,20多年来专注于各类防腐漆、船舶漆研制,公司集产品研制、开发、配套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注册商标“福熙”牌,年生产能力8000吨。 目前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船级社CCS工厂认可及产品认证。以生产环氧漆、聚氨酯漆、氟碳漆、高温漆、丙烯酸漆、水性防腐漆为主导,主要面向石油、化工、冶金、发电、铁路、桥梁、船舶等领域,目前产品已出口美国、加拿大、俄罗斯、黎巴嫩、刚果等国,强大的专家研发团队,帮助更多企业解决各类防腐难题。生产出让客户用着放心的好油漆。 福熙油漆主要以研发为主导,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奋斗一生,打造一个国际品牌的民族企业为己任,培养出一支专注于防腐技术施工的团队。 因为福熙油漆的“专一、专注”,给客户提供了“专业、超值、务实”的服务,在国内外已拥有近万家忠实客户。 10. 船舶服务公司发展前景怎么样前景非常好。 航运产业与新兴技术的结合愈加紧密。目前我国航运企业在信息化普及和智能化应用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科技等先进技术的日趋成熟,其与传统航运在安全监管、运行服务、船舶管理、港口服务等方面深度融合运用存在广阔的想象空间。智能航运将深刻地影响着航运的组织和模式,最终将显著提高船舶运行的安全管理、营运管理和质量管理水平,助力实现安全、绿色、高效航运。 11. 船舶服务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在港区内从事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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