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物流网为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动力,是船舶行业最大门户分类网站
全国: | 上海:
水上物流产品分类
主页 > 机舱辅机 > 马士基航运公司万吨级货轮满载(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
马士基航运公司万吨级货轮满载(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0-26 21:00    点击:276   编辑:admin

1.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

1、马士基

马士基(Maersk)是一家丹麦企业集团,成立于1904年,业务主要涉及运输,物流和能源。自1996年以来,它是世界上最大的集装箱船和供应船运营商,运载能力为258.9905万TEU。马士基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在全球130个国家设有子公司和办事处。公司拥有600多艘船只,并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船舶EmmaMaersk。

2、地中海航运公司

地中海航运公司(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是全球第二大集装箱船运输公司,它是一家成立于1970年的私营公司,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地中海航运公司最重要的港口是比利时安特卫普港,它在世界上所有主要港口开展业务,运载能力为224.5342万TEU。

3、达飞轮船

达飞轮船(CMA-CGM)是全球领先的航运集团,总部位于法国马赛,成立于1978年。达飞轮船北美总部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诺福克,运载能力为139.8216万TEU,在150个国家的420个港口运营200条航线。

4、常青线

常青线(EvergreenLine)是全球领先的航运公司,成立于1968年,总部位于台湾,运载能力为72.0893万TEU。常青线最繁忙的航线是东亚到北美,以及东亚到中美洲。公司在全球80个国家的240个港口开展业务。

5、中远

中远或中国远洋运输集团(COSCO)是世界第五大航运和物流服务供应商。中远成立于1961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运载能力为71.5266万TEU。它是中国最大的干散货船运输公司,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散货运输公司之一。公司拥有1114艘船舶,其中包括365艘干散货船,120艘油轮船队,以及一艘容量为158TEU的集装箱船队。

2.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

丹麦最大的航运企业集团和世界上最大的航运公司,总部设在丹麦哥本哈根,在130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员工超过88,000人,服务网络几乎遍布全球。

马士基集团成立于1904年,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在全球135个国家设有办事机构,拥有约89,000名员工,在集装箱运输、物流、码头运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生产,以及与航运和零售行业相关其它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了一流的服务。

3.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业务

丹麦马士基航运公司是丹麦最大的航运企业集团和世界上最大的航运公司,总部设在丹麦哥本哈根,在130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员工超过88,000人,服务网络几乎遍布全球。

马士基集团成立于1904年,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在全球135个国家设有办事机构,拥有约89,000名员工,在集装箱运输、物流、码头运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生产,以及与航运和零售行业相关其它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了一流的服务。

马士基集团旗下的马士基航运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承运输公司,服务网络遍及全球。2014年马士基集团位列世界500强第172名。

4.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怎么样

马士基是法国法国朗格多克-鲁西永大区上加龙省省会城市。位于拉泰拉勒-加龙运河和南运河的汇合处。欧洲空中客车的总部就位于这里。由于大部分建筑均由红砖砌成.所以称之为玫瑰之城。马士基建于古代,是沃尔卡埃泰克托萨热斯的要塞。在罗马时期城市得到发展,名为托洛萨。后为阿基坦的加洛林王朝的主要城镇。778年后成为马士基封建伯爵领地首府。以后,修建了一些宗教建筑和大学

5.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船期表

马士基集团成立于1904年,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在全球135个国家设有办事机构,拥有约89,000名员工,在集装箱运输、物流、码头运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生产,以及与航运和零售行业相关其它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了一流的服务。集团旗下的马士基航运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承运输公司,服务网络遍及全球。2014年马士基集团位列世界500强第172名

6.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msfl是马士基航运公司。

集团旗下的马士基航运(Maersk Line)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运输公司,服务网络遍及六大洲。Maersk Line由Maersk Sea-land(马士基海陆)合并英国P&O Nedllord(铁行渣华)后改组而成,目前约占世界集装箱航运市场的17%,拥有600多艘集装箱船以及340万个集装箱。

7.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官网

  马士基物流公司(MAERSK LOGISTICS)   随着港到港运输市场的日益成熟,海运业的发展范围已经扩张,远洋承运人必须寻找新的增长方式,才能使自己与其它海运企业相区别,马士基物流公司就是因应传统海运业向物流业转型的大趋势而成立的。马士基物流公司成立于2000年,由有利集运和海陆物流公司合并而成。马士基物流公司是A.P.穆勒集团下属的供应链公司,集团下属的马士基海陆则是世界排名第一的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两者相对独立,但又高度互补。   发展战略   马士基物流公司在全球的发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即地理性扩张和引入新产品、新服务。马士基物流自成立后就在美国、法国、芬兰、澳大利亚等国收购了多家货运代理商和报关代理商,从而以较低的成本使其网络迅速遍布全球各大洲。目前马士基在全球70个国家共设有200多个办事处。马士基物流取得迅速发展和良好信誉的关键还在于,只要客户需要,他们就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断地引入新产品、新服务正是他们成功的关键。象UPS等大型物流企业一样,马士基物流非常重视数据传送电子化对提高服务质量的作用。在过去的5年中,公司投入了上百万美元实现物流服务的计算机系统化,建立了适合业务发展的系统——M·Power。M·Power可以在多种操作平台上工作,可以在电子数据交换机和因特网上工作。M·Power使各个级别的客户都可以跟踪其业务过程。马士基物流“以客户为本”的指导思想还体现在,在公司整个改革过程中,使客户及时充分地了解公司的改革;马士基物流从不划地为牢,只要需要,宁愿与APL的ACS物流合作,来提高自己为客户服务的质量。   马士基物流公司在中国的发展也秉承了上述思路,即从“量”和“质”两方面来扩大市场影响和份额,以实现其最终目标——是在中国建立一个全面的覆盖内陆及国际顾客的配送网络。   从“量”的方面看,1998年获准进入中国以后,马士基将其业务范围不断从沿海向内地推进,目前马士基已经在中国设立了13个分公司,业务覆盖了中国几乎所有的重点货物流通区域,对中国本土物流企业形成了猛烈的冲击。完备的物流网络是物流企业开展业务的支持和保障,随着中国物流业开放程度的提高,马士基不断通过独资、合资等方式涉足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以便与其全球运输服务网络对接。2001年6月,马士基在上海设立了首家独资配送中心,该中心占地1.7万平方英尺,临近高速公路,与码头连成一个快速而完善的配送体系。2002年7月,原外经贸部的试点通知下发后不久,马士基开始与上海港务局洽谈投资兴建外高桥集装箱码头第四期。外高桥码头第四期共有6个泊位,兴建费约42亿元人民币。这是马士基首次进军中国投资码头业务。2003年7月下旬马士基集团又和英国铁行集团共同投资中国青岛前湾码头。在多种场合下,马士基坦言它在期待中国更开放的政策,以便全资拥有自己在中国的港口、铁路、公路及仓库、代理公司等全套运输设施,开展全方位的物流服务。最新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打破外资投资港口的比例限制,允许外商在港口建设中控股、甚至独资,并欢迎任何其他投资方式。随着中国逐步放宽对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其他限制,包括马士基在内的跨国公司将掀起新一轮投资中国基础设施热潮。   在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以扩大市场份额,即“质”的方面看,马士基物流主要采取了以下策略:   1.抓住有利时机扩大市场影响,实现名利双收。马士基看准中国入世和举办奥运会的契机,精心布局,抢先投巨资赞助北京申奥,成为运输及物流业的独家赞助商。此举将使马士基享有在各个方面所能得到的最大权益和优先权,可谓投一还十。   2.把全球物流和供应链管理服务理念和模式引入中国,借助强大的资金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以及遍布世界各地的网络,为客户整合供应链管理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提供完备的仓储、配送以及海运和空运服务。这一服务优势使得马士基能够轻而易举地与跨国公司建立业务联系,在国际物流业务方面占尽先机。由于国际物流业务的毛利率可以达到50%,远高于国内物流30%左右的毛利率水平,另外国内物流业的市场秩序尚待健全,因此象马士基物流这样实力雄厚的跨国物流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初期,服务对象主要以外资或合资企业为主。   3.马士基物流致力于通过建立全面的配送网络拓展在中国的物流业务。全面的配送网络包括连接配送中心的供应链行政管理系统、高科技资讯系统、一流的仓储管理,同时具备完善的交通网络,连接主要城镇。此外,马士基物流还以高增值服务,包括包装、装配等加工活动,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在开展上述业务时,为了降低成本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马士基物流表示除了投资基建项目外,必要时会与其他中国公司合作,共同拓展物流业务。   ² 竞争优势与不足   马士基物流的竞争优势不言而喻:母公司A.P.穆勒集团的强大实力、兄弟公司马士基海陆在世界航运业的翘楚地位、先进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物流运作经验。   尽管国外物流企业在管理和实力上优于本土企业,但国外公司也并非没有劣势。首先,国外物流企业服务价格较高,这是国内企业大多选择本土物流企业的原因之一;其次,在加入WTO之前,我国对于国外物流企业投资国内基础设施、合资项目的股权比重等都有诸多限制,客观上制约了国外物流企业在国内的发展。就物流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和配套性而言,包括马士基物流在内的国外物流企业都不及本土实力雄厚的物流企业;第三,国外公司在本地化运作经验、与官方的关系等方面有着天然的劣势,这将对其开拓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8.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https://www.maersk.com.cn/

A.P. 穆勒 - 马士基是一家综合性的集装箱航运物流公司,隶属于A.P. 穆勒集团。

马士基致力于连接并简化全球贸易,助力客户成长及繁荣发展。 全球拥有一支由超过 8万名员工组成的专业团队,业务足迹遍布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始终专注于推动全球贸易。

9.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货物漂洋过海抵达目的港后却无人提货,致使集装箱长期滞港,产生高额费用;国内造船厂接受不利格式合同,导致仲裁失利;万吨巨轮触碰码头,船企面临巨额赔偿……随着海洋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国际航运贸易中隐藏的各种法律风险浮出水面。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对外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手把手”教你防范国际航运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 索20余万滞箱费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要出口一批电熨斗,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公司订舱。

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巴塞罗那,1个40尺集装箱,运费到付。

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法格公司却因破产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高额的滞箱费。

根据马士基公司在网站公布的费用标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尺集装箱滞箱费为30104欧元(按照当时欧元对人民币汇率1:7.6474计算,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

马士基公司为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货物到港后,卓力电器公司确认其于同年12月初即知晓收货人法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无法提货,虽然其随即询问原告货物退运及费用事宜未得到答复,但其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理应持续关注货物在目的港现状及后续处理事宜,及时对到港货物作出处理指示,避免在目的港产生高额费用。在本案中马士基公司对较高目的港费用的产生也存在过错。马士基公司在货物到港无人提货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在托运人一直未能给出货物处理指示时,亦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如将货物转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等,对此亦存在过错。为此,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当前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航运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为此,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接受不利合同 仲裁失利被强制执行

2007年,芬佳德航运公司与宁波工艺品公司、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分五期支付货款,第五期款项在船只交付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买方在船只交付和验收之日前作出的所有付款应作为预付款,如合同被买方根据约定撤销或取消,应在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美元向买方退还其在本合同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额以及相应利息;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涵盖合同第一期至第四期分期付款的不可撤销的还款保函;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若产生争议,双方应根据英格兰法律在英国伦敦仲裁解决。

协议签订后,因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船舶,芬佳德公司于2011年5月取消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伦敦启动了仲裁程序,请求裁定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退还各期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相应的合同利息、复利及其成本。

2013年7月,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应支付金额为27907921.90美元及年利率为6%的利息。

因两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芬佳德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对芬佳德公司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缔约地位不平等导致国内造船方在解决纠纷环节处于被动地位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多数涉外船舶合同会订有仲裁条款,多有约定任何产生于造船合同解释和履行中的争议均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条例在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多数采用全英文的日本、挪威或BIMCO(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造船标准合同范本。而国内造船厂对合同范本研究不多,对外国仲裁或诉讼程序了解不够、缺乏经验。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13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均为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中10件案件涉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无一例外均是国内造船方败诉,而仲裁裁决的效力也得到裁定确认。

本案是目前国内造船方在涉外船舶建造、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两被申请人败诉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接受了载有诸多不利条款的格式合同。具体表现在:(1)约定的付款周期过长,最后一笔船款的比例过大且在船舶交付验收后才能支付,若双方对所交付的船舶发生争议,国内造船方很可能无法收回余款;(2)预付款及还款保函方面的约定加重了卖方的责任,且缺乏相应制约买方该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卖方立即处于被动地位;(3)约定买方有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发生合同中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若卖方未在3天内通知买方,则其无权取得相应延期。由于卖方并未在发生合同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及时通知买方,致使其未就该迟延得到延期,最终因在经修订的最后交船日期未交付船舶,买方单方通知其解除合同;(4)约定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而未对买方所提供的船舶主要配件的规格、所应达到的品质以及若买方提供的物品发生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进行详细约定。仲裁庭认为船舶未能交付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尚未准备好交付且导致主发动机产生问题的原因尚未确定,最终判令本案两被申请人败诉。

为此,造船企业尤其是船舶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国际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积极培养商务、法律专业人才和谈判专家。一方面尽可能让造船企业在格式合同可予商洽的前提下,争取订入有利条款而删除不利条款。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合同订立的整体环节,不仅要关注船舶造价、船舶技术要求等基本条款,也要确保造船期限的延展、违约事由认定等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的明确可行,同时还要关注违约处理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明显不利于建造方。

货物未证明申报 依最低标准获赔

2013年,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正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向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船会社赔偿堆正公司货物损失1391.67美元及该款相应利息,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FOB贸易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外贸方式。在“走出去”战略影响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纷纷大力开拓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同时承受着外方市场诚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风险。

本案的判决是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且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已获知,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

据此,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13年11月美元与墨西哥比索的汇率乘以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确定商船会社的赔偿责任数额为1391.67美元。

■司法观察

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浙江作为海洋经济和外贸大省,面临着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区和开放合作先行区的重大机遇和新挑战,涉外、涉港澳台海事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1501件,审结1366件,收案标的总额78.59亿元,结案标的总额63.19亿元。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36.90%,成为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最大类别。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说,该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共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分布于除南极洲以外的各大洲,但主要集中于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韩国、日本、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传统航运大国、船舶开放登记国或商品进口国。“案件分布情况很大程度地体现了海事司法与航运经济、临港工业、对外贸易的密切联系。”

据了解,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存在环节多、耗时长,域外证据与授权公证认证手续复杂,外国法查明途径有限等问题,这些因素客观上长期制约着“四涉”案件的审判效率,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四涉”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比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多出16.74天。

为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宁波海事法院不断探索提升海事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途径,着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航运”的高素质审判队伍,探索建立海事法官专业实践制度、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和审判经验传承制度。针对海事审判涉外性较强的特点,定期组织一线法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及航运惯例,及时更新知识。鼓励新任法官积极参加与港航、货运代理企业的交流,加深其对航运实践、航运惯例的理解,全面提升海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切实维护司法主权,又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办理特别程序案件时,注重兼顾中外当事人利益,必要时采用听证的方式,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为解决域外送达难问题,该院尝试借助外事部门、涉案船舶船长、担保函记载的机构或律师实现对境外当事人的送达,有效促使境外当事人积极应诉;实体审理过程中,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依法调查取证,对于电子邮件、电子签章、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电子信息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认证;在适用法律时,坚持贯彻国家主权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除依法认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外,必要时主动拓宽外国法查明途径,开展外国法的查明,多次适用或参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努力树立良好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