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河运砂石船铁路运输价格和时间都在海运和汽运之间,内河运输就是一般沙石船的运输,海运就是沿海地区或者远洋国际运输,集装箱船为主 2. 内河水泥船按用途分,有民用船和军用船;按船体材料分,有木船、钢船、水泥船和玻璃钢船等;按航行区域分,有远洋船、近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等。 3. 内河运沙船3000吨船能运5000吨左右的土方。 因为3000吨船的总吨位是载重吨的60%左右,这个3000总吨也就是5000吨左右的载重。 3000吨的船多为运沙船,船总长79.36m/船宽15.20m/型深5.60m/满载吃水4.20m。这种船一般用于内河航运,我国的长江黄河流域下游使用较多。 4. 内河运油船民用轮船的船壳钢板厚度,和轮船的吨位成正比,也和该船的类型有关。比如长江和其他内河上运行的几百吨到几千吨的轮船,外壳钢板厚度一般在1厘米到2厘米之间。 而外洋运行的万吨到3万吨轮,外壳钢板厚度就在2厘米左右了。3万吨以上的运油船,外壳厚度有的到了3厘米。到了30万吨的VLCC,发生几次海上漏油事故后,现在都不再允许生产单壳超级油轮,必须是双壳。他们的每层船壳的钢板,厚度达到了5厘米!世界上曾经最大的一艘56万吨级油轮,壳体钢板厚度超过了7厘米!很明显,船越大,外壳越厚。 5. 内河采砂船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河道采砂市场,规范河道采砂权的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水发〔〕50号)、《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 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砂石利用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出让机关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开采权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其建立的资质够条件、社会信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出让机关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 (二)采砂河段地理位置图、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及采后的整复要求; (三)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格式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等文本; (四)采砂权出让合同文本; (五)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九条出让机关拟定出让标的起始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在《日报》、100万元以上的应在《日报》发布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投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为: (一)出让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河道采砂权河段的位置、现状、出让年限、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允许开采量;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方法;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按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出让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出让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出让机关应于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发布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 少于三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采用挂牌方式授予开采权。 第十二条出让机关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查询该河道砂石出让情况的便利条件,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竞买人踏勘现场。 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标底和起始价,由出让机关先通过评估、评审后报区政府确定,但标底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出让机关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或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买受人不履行与出让机关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采砂权出让合同应与发布的公告相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出让机关、中标人或买受人名称、地址; (二)采砂权的名称、有效期限、开采范围、中标或成交价款; (三)中标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时间;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标人、买受人按照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10%缴纳。 (二)采砂权价款不包括应交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以及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采砂权,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办理的,撤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终止采砂活动,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中标人、买受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买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条出让机关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出让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出让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 内河运砂石船图片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 7. 内河船运土方不是国企。 广东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05-29,注册资本为96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常亚宁,经营状态为开业,工商注册号为440101000233540,注册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大道北利泰路74.76号。 经营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码头疏浚;航道服务;飞机场及设施工程服务;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备、器材的批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建筑;高速公路照明系统施工;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城市轨道桥梁工程服务;建筑模板制造;预制建筑物(活动房屋)制造;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河涌治理净化工程建筑;海洋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古建筑工程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传统建筑、历史性建筑保护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服务;输油、输气管道工程施工服务;输水管道工程施工服务;管道运输业;钢结构销售;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水上、水下工程服务;建材、装饰材料批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揽;城市地铁隧道工程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室内装饰、装修;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港口理货;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建筑装饰用石开采;建筑劳务派遣。 8. 内河运砂石船速度看具体是什么河道。 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 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 河道管理的重要性 1、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 河道、湖泊和水库是水资源的载体。地表水大多是以河道径流、湖泊和水库蓄水形式存在。 2、具有行洪排涝能力 降水时河流可以排除其集水范围的径流,是主要的排泄洪水的通道。我国地处北半球 河道 重流季风带,大部分地区汛期的降水量占全年的60%~80%,很容易形成江河洪水,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河道的行洪排涝功能,在确保国民经济、城市安全和人民生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具有蓄水灌溉能力 我国水资源综合调控能力已得到提高,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水资源的综合调控包括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包括河道的蓄水调控。河道是天然水流的载体,具有蓄水滞水功能,在天气干旱不降水时,河流汇集源头和两岸的地下水,使河道中保持稳定的径流量,不仅是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而且也是调节城市环境和供水的补充水源。 4、具有水力发电功能 我国河流蕴藏的水能资源丰富,根据最近全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表明,仅大陆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为6.94亿干瓦,年发电量为6.08万亿干瓦・小时,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为5.42亿干瓦,技术可开发年发电量为2.47万亿干瓦・小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为4.02亿干瓦,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为1.75万亿干瓦・小时。 5、具有内河航运功能 我国水运资源丰富,具有发展内河航运的良好条件。水运具有占地少、运能大、能耗低、污染小、相对安全等特点。我国诸多河流湖泊大多冬季不冻,航运流量丰裕,目前,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共有12.3万公里,主要分布在长江、珠江、淮河、黑龙江及松辽水系。淮河和秦岭以南地区是我国内河水运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较好的地区,河流湖泊冬季不冻、四季通航。 6、具有渔业养殖功能 河道是我国宝贵的国土资源,除用于航运农田灌溉外,多年来,通过人们的渔业活动,把平原地区的大小河道山区河道均开发利用为养鱼的好地方。由于河道养鱼具有投资小、劳力省、见效快、收益大、商品鱼集中等优点,近年开发速度很快,养鱼水面逐年提高。 我国是世界淡水养殖大国,淡水产品占到水产品总产量的66%以上,居世界第一位。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海洋捕捞渔业资源的衰退,国际市场对水产养殖品种的需求越来越大,渔业养殖业已经日益成为国家支柱性产业。 7、具有旅游景观功能 河流不仅是旅游的重要资源,而且也是许多城市的重要景观,河流中的瀑布、潭池、涌潮等旅游资源的重要类型。怡人的两岸景色、清澈的河水、滩潭相间的景致、蜿蜓曲折的河岸构成了河流独特的风光,流动的水体、稳固的堤坝构成了动静结合的美学意蕴。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河道水环境和景观功能要求越来越高,河岸绿化和小品建筑等生态护岸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更美的亲水休闲娱乐空间,同时也促进了城市和旅游业的发展。 8、具有生态系统功能 河流与周围的动物、植物及微生物,可以组成生机盎然的河流生态系统,河流也是形成和支持大自然中许多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河流在输送径流的同时,也运送降水冲刷带入径流中的生物物质和矿物盐类,为河流内以至流域内和近海地区的生物提供营养物,为它们运送种子、排走和分解废弃物。河流是一个流动的生态系统。 天然河流水陆两相和水汽两相的紧密关系,加上天然河流平面的蜿蜓曲折、纵断面的高低起伏、横断面的形状多样及河床多孔隙透水,特别适宜于多种生物生长,形成了河流沿线丰富多彩的河流生物群落。 9、具有文化传承功能 河流不仅是由流动的水而形成的自然现象,而且是人类文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根源和对象,还影响和塑造着人类的精神生活、文化历史和文明发展。河流的奔腾不息、曲折跌宕、聚合离分、惊涛骇浪、清澈澄明,都赋予了人类精神、人格、品德的象征。 河流作为自然界的普通物象,经过历代文人和劳动者的不断营造,使其具有丰富的人生意蕴和文化内涵。“得江河湖海之神韵,写诗词歌赋之绝唱”,河流文化一直是人类文化史上的辉煌篇章。 9. 内河运砂石船安全操作规程(一) 施工准备 1、图纸复核、恢复定线及放样 根据图纸和设计单位提供的测设基准资料进行恢复定线测量,对于永久性坐标点、中线控制桩、转点桩、交点桩、水准基点桩等已认真核对,牢固栓桩,并将结果保留到交工验收,必要时做永久保护。复测结果符合要求后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进行加密放样。 根据现场情况布设加密控制点、水准点。根据主线中桩坐标,从控制点用全站仪在直线段每20米放出中桩,在曲线段每10米放出中桩,用水准仪逐桩测量原地面高程。同时根据路面设计高程,已绘出路基横断面图,算出左右两侧边桩位置后,在实地已放出路线边桩。 2、试验准备 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试验,路基士I试验(包括沿线路基和取土场的土的液限、塑限、塑性指数以及标准重型击实试验、土的颗粒分析、CBR 值等);集料类(包括集料筛分、集料密度及吸水率、集料含水率、集料密度及空隙率、集料压碎值、集料含泥量等试验) 石料:要求质地坚硬、级配良好。采用地产材料,要求碎石、粗砂含量大于70%;呈自然级配状态,且压实度为密实结构,碎石不得含有严重风化变质颗粒或腐殖较多的山土;石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级,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能。其颗粒形状应具有菱角,近似立方体,碎石中的扁平细长颗料不宜超过20%。土:泥结碎石路面中的粘土主要起粘结和填充空隙的作用。塑性指数高的土,粘结力强而渗透性弱,其缺陷是胀缩性较大,反之,塑性指数低的土,则粘结力弱面渗透性强,水分容易渗入。因此,对土的塑性指数,一般规定: 在18-27左右。粘土内不得含腐殖质或其它杂质,粘土用量不宜超过石料干重的20%。石屑或砂子:石屑或砂子可选用机械轧制而成或天然砂砾,最大颗粒宜小于37. 5mm,应坚硬、清洁、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具有适当的级配。 水:水应清洁无污染,并按施工规范规定控制硫酸盐含量、含盐量以及PH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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