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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0-27 23:04    点击:202   编辑:admin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应该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具有港口或者相关作业设施,设备,人员,管理体系,并且要经过港航局颁发港口作业许可证,还要由安监局进行危险及化学品作业特种验收,配备完整的危化品作业安全措施和救灾手段,规定作业的范围和数量等,才可以作业。

二、港航管理部门能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有效推进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按着工程项目三同时进行项目环保措施验收;按着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环境项目运行监督;将港口的空气检测与港航局的计算机系统联网;将船只污染物回收统一管理;将港池水质监测日常化管理;促进港口岸电系统建设;促进绿色物流和绿色作业项目建设,打击超载车辆和不合格排放车辆进入港口等。

三、什么情况下禁止危货船进出港口?

遇到以下情况,海事部门有权利禁止危险货物船舶进出港口。

第一,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第三,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

第四,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

第五,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

转自锦程订舱网站

四、求港口上的危险源识别管理办法

这其实是OHSAS18001管理体系中“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范畴,可参考下面第“4”的内容:1.0目的略2.0范围略3.0权责略4.0作业内容4.1危险源辨识4.1.1辨识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应以公司所有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产生影响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为依据。4.1.2危险源的考虑应包括三种状态、三种时态和六种类型: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状态;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六种类型: (1)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2)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3)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4)心理、生理性危害因素(5)行为性危害因素(6)其它4.1.3危险源的识别以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看相关记录的方法进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源的识别并填写《危险源调查表》。4.1.4人事部对识别出的危险源进行整理、分析,列出《危险源汇总表》。4.2 危险源的风险评价4.2.1人事部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危险源、风险进行评价。4.2.2在风险评价工作中,要确定出组织的风险级别,必须定量计算每一种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4.2.3定量计算每一种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可采用如下方法: D=L×E×CD表示风险值L表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表示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C表示事故产生的后果很明显风险值D越大,事件越严重。其中L、E、C取值规定如下:L(事故发生的可能)分数值事故发生的可能性10完全可以预料6相当可能3可能,但不经常1可能性小,完全意外0.5很不可能,可以设想0.2极不可能0.1实际不可能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分数值频繁程度10连续暴露6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3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2每月暴露一次1每年几次暴露0.5非常罕见地暴露规定连续出现在危险环境的情况分值为10,而非常罕见出现在危险环境的情况分值为0.5,其它情况对应表中取值。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分数值后果100特大伤亡事故,死亡3人以上40重大伤亡事故,死亡1-2人15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7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3引人注目,需要就医1引人注目,不利于基本的健康安全要求,可自行处理 因为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变化范围很大,所以取值范围也很大,为1-100。 D(危险等级划分):D值风险级别危险程度﹥3201级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160~3202级高度危险,需立即整改70~1603级显著危险,需要整改20~704级一般危险,要注意﹤205级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4.2.4 重大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确定:将风险级别为1、2、3级的危险源定为重大危险源。但对下列四种危险源存在的情况,可直接定为级别较高的风险即重大危险源。a. 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标准;b. 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c. 曾发生过事故,现场无合理控制措施的;d. 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险的错误,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4.3 风险控制规划4.3.1目标和管理方案 a)对1级和2级风险,必须要制定目标和管理方案。 b)对3级风险,视情况制定目标和管理方案。4.3.2运行控制:对1级-4级风险,如无文件规定可能导致偏离OHS方针或目标的情况时,均应制定运行控制文件。4.3.3应急控制:对紧急状态下的1级-4级风险情况,应制定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文件。4.4危险源记录的形成:人事部将经评价后危险源汇总形成《一般危险源清单》和《重大危险源清单》,并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目标和管理方案。4.5更新与审批4.5.1当部门活动、产品、服务或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带来危险源变化时,即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重新识别并更新危险源。a)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服务等引入时;b)现有生产工艺的重大改进;c)动力系统及厂房设施的重大变动;d)相关方要求,主要指相应的法律法规,外部资讯等;f)OHS方针变更。4.5.2人事部每年1季度组织各部门根据公司现状对危险源进行再确认和更新,同时也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具体的管理方案及时更新,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核一般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清单及管理方案。总经理负责批准一般危险源清单和重大危险源清单及管理方案。5. 参考文件及表单略

五、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天津港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交通、环保、海洋、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津港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天津港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六条 从事船舶防污染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评估、检查、污染防备与处置等服务,参与制定防治船舶污染相关规范和标准,规范船舶防污染行业市场和作业行为。第二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第七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第八条 船舶向天津港水域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事先签订相关接收协议,明确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船舶不得向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农渔业区、盐场保护区以及海河下游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第九条 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船舶在天津港停泊、航行及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燃油。

禁止船舶在天津港内使用焚烧炉。

鼓励船舶在天津港期间采用优先使用岸电或清洁能源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对排污设备进行铅封:

(一)天津港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

(二)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的船舶。

船舶启封排污设备,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阀门时,船舶可以启封排污设备,但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第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第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作业单位开展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船舶进行油料供受,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等作业;

(二)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船舶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第十四条 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含水上加油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和油品质量控制人员。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应当为船舶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燃油。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船舶在每次补装燃油后,应当进行燃油质量检测,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备查。

船舶加装油料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油料供给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