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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小型渔船(小型渔业船舶)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2-13 18:30 点击:62 编辑:admin

1. 小型渔业船舶

不属于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船舶。在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

船舶是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称为船,军用船称为舰,小型船称为艇或舟,其总称为舰船或船艇。内部主要包括容纳空间、支撑结构和排水结构,具有利用外在或自带能源的推进系统。外型一般是利于克服流体阻力的流线性包络,材料随着科技进步不断更新,早期为木、竹、麻等自然材料,近代多是钢材以及铝、玻璃纤维、亚克力和各种复合材料。

2. 小型渔业船舶建造检验

船舶换证是不需要申请书,但必须提供近期船舶检测检修报告。

3. 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一)海洋伏季休渔管理

1.严格实施船籍港休渔

所有应休渔船须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休渔渔船所有人应于5月1日前填写《遵守休禁渔制度承诺书》,确认休渔地点,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明确对异地休渔渔船、外省籍渔船、涉韩作业渔船等渔船的监管要求。

2.严格转港报批程序 

休渔期间,应休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船舶维修等原因确需转港的,渔船所有人需提前10日提出申请,填写《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转港报告书》,并提供坞修合同,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禁止携带网具,全程开启定位设备,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坞修结束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并向转港批准机关报备销号。

3.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休渔渔船管理台账,严格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定期点船、船位报告”措施,制作《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对辖区内所有应休渔船登记造册实施全方位监管。地方纳入管理渔船、卖到外地但未过户渔船、脱审未注销渔船以及正在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一并列入本地休渔渔船台账,并严格落实各项休渔管理措施。

4.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强化驻港监管和安全执法检查,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突出执法重点,加大重点港口、海域巡查力度和频率频次,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的执法监管。坚持海查陆处。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要坚持“海查陆处”原则,一律押回到指定渔港实施处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5.统一行政处罚标准

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依法依规处罚,执行统一处罚标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从重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本年度资格和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并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与依法休渔进行挂钩。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与依法休渔进行挂钩。具体扣减事项除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2﹞2号)执行外,对于伏季休渔期间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且经调查核实确认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二)内陆禁渔期管理

1.严格禁渔渔船管理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对辖区内渔船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集中停靠并登记造册。将监管责任逐船落实到人,监管责任人要督促渔船所有人填写《遵守休禁渔制度承诺书》,主动向包联渔船宣传禁渔期制度,实时掌握渔船动态信息。

2.强化水陆执法检查

集中执法力量,组织开展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执法,加大检查力度、频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电毒炸鱼、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水上发现的各类网具,一律予以清理取缔。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3.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落实内陆水域京津冀渔政协同执法机制,联合北京、天津、河南等相关部门省际间交界水域开展高频巡查和区域联合检查,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确保交界水域禁渔秩序平稳。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

4. 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船船证去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办理。渔船船证办理证书证件流程:

1、申请人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购置渔船申请,被购置渔船必须有船网工具指标。

2、省厅核实市县局提交的同意购置的申请材料,核发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申请人持省厅核发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到被购置渔船船籍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注销该渔船相关证件。

4、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核发船名核准书。

5、船检部门对购置渔船进行检验,并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6、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为检验合格渔船办理登记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7、渔船下水作业。

5.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申请表

渔船购买办理证书证件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购置渔船申请,被购置渔船必须有船网工具指标。

2.省厅核实市县局提交的同意购置的申请材料,核发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申请人持省厅核发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到被购置渔船船籍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注销该渔船相关证件

4.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核发船名核准书

5.船检部门对购置渔船进行检验,并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6.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为检验合格渔船办理登记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7.渔船下水作业

6. 小型渔业船舶出海人数规定

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成立渔民专业合作社,须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成立渔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定要求的成员;

  2、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合作社章程和组织机构;

  3、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4、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具备上述条件的,均可依法住所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四、登记程序由申请、审查、核准发照以及公告等几个阶段组成。申请登记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渔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登记。法定登记事项变更主要是指:经成员大会法定人数表决修改章程的;成员及成员出资情况发生变动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地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的。

  除法定变更事项外,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情形对相关登记事项进行变更,以保证自身的正常发展以及维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

  五、渔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财产(如申请自己的字号、商标或者专利)、从事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合同)、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并且可以依法享受国家对合作社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 号)规定,“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级以上财政预算从 2012 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 2000 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指导示范社建设的辅导员队伍和合作社有关人员的培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各市、县(区)财政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示范社专项扶持资金。”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

  “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示范社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申请抵(质)押贷款。对市级以上示范社给予利率优惠。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社优先予以支持。对示范社作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优先承担建设项目。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把示范社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优先安排示范社承担。示范社在农机购置补贴上给予累加补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省、市级示范社的种植、养殖基地及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储藏项目。”

  “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晾晒场、生产和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和要求,对设施农用地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的位置、面积、规模、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后,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示范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供电企业应优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变压器安置及用电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茶叶、食用菌、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7. 小型渔业船舶技术状况分析

一般归口于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贯彻执行有关渔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渔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承担水生动植物病虫害及渔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负责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测、检测和强制性检疫。承担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渔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开展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承担渔船渔港综合服务、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驾驶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安全生产经验推广。

8. 小型渔业船舶认定

三无船舶收缴的船外机符合条件的,可调配用于装备执法船艇或作更换储备。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套用合法或伪造渔船船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的船舶及自制的钢管泡沫、筏、排等浮具,均按照“三无”船舶认定。

9.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期未年审

(一)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文件、界至图及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填写档案卡,归档妥善保存。 

  (二)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最高年限分别为:深海30年,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滩涂15年,临时养殖区2年。 

  (三)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四)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30天到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0天内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五)在不改变养殖证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养殖证转让须经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