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那点有钓鱼的地方?乌江三丈水流域 石板场水库 板桥 董公寺北关水库 四面山 桃溪寺长燕塘 巷口 大板水 逍遥洞永安水库 新蒲李家寨 海龙 中桥 虾子宝合 新舟绿塘河 旺草 虾子野河 虾子关昌河 泮水 旋塘 沙土 阁口河 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永兴镇桐梓园村马渡河 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划定范围的南郊水库、北郊水库、红岩水库、海龙水库、中桥水库、水泊渡水库及其干流和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地表水域和陆域。 省人民政府批复调整确认的市辖区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备用水源,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确保安全、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总责。第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具体负责。 市新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具体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落实属地保护责任,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上游相关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达到规定标准。第六条 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七条 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对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区域的协调发展。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支持社会捐赠资金投入污染治理、生态补偿和环境修复。第九条 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搬迁和与供水无关的建(构)筑物的拆除以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机制参与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条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众参与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环境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实行保密。 对在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二条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以保护区内的水质能满足相应标准为原则,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具体保护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复并向社会公布的为准。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相关流域的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需要,有计划地实施一级保护区居民搬迁,控制二级保护区人口规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推进饮用水水源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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