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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介(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1-07 01:40 点击:61 编辑:admin

1.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

中国船舶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海装”)成立于2004年,隶属于大型央企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CSSC,以下简称中国船舶),是中国船舶“四大板块,十大产业”的支柱产业之一,集团一类企业,资产总量达120亿元,在风电整机制造企业中排名前十。

2.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船舶集团在广州的企业有: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船龙穴造船有限公司、中船文冲、中船黄埔、广州中船远航。其中,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54年,公司以造船为核心业务,公司享有自行进出口权;公司先后荣获“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品牌500强”等荣誉称号。广州中船龙穴造船有限公司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的现代化大型船舶总装企业,是中国三大造船基地之一的龙穴造船基地的核心企业。

3.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修船经营,造船经营,钢结经营等主业。

4. 中国船舶总公司

中国最大的战略核潜艇在辽宁省葫芦岛市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渤海船舶重工公司(渤海船厂)建造。

5.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 中国船舶集团

中国船舶租赁(03877-HK)自愿公布,于2019年10月25日,该公司进一步接到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来函,表示中船集团收到国资委《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

国务院已批准,同意中船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集团和中船重工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

6.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100 个1.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3.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4.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5.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  8.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10.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  11.武昌造船厂  12.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1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  14.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15.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16.浙江欧华造船有限公司  17.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  18.扬帆集团有限公司  19.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20.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1.广州黄埔造船厂  22.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3.常石集团(舟山)造船有限公司  24.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25.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26.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  27.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28.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  29.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30.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31.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  32.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33.烟台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34.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  35.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3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8厂  37.福建省东南造船厂  38.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39.江苏省镇江船厂有限责任公司  40.国营川东造船厂  41.大连辽南船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零工厂)  42.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43.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  44.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  45.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江东船厂  46.江西江洲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47.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  48.山东省威海船厂  49.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  50.大连船舶重工舾装有限公司  51.九江银星造船有限公司  52.山东大鱼岛造船有限公司  53.荣成市寻山兴海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54.浙江天时造船有限公司  55.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  56.宁波新乐造船有限公司  57.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58.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59.扬州龙川船业有限公司  60.台州枫叶船业有限公司  61.浙江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温岭市东升造船厂)  62.广州航通船业有限公司  63.国营西江造船厂  64.南通亚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65.南京东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66.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  67.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  68.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  69.青岛现代造船有限公司  70.临海市江海造船有限公司  71.临海市宏盛造船有限公司  72.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73.重庆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74.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  75.重庆市泽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  76.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77.湖北华舟有限公司  78.荣成伽耶船业有限公司  79.宁波市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80.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  81.浙江合兴船厂  82.九江同方江新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83.荣成市泓运船业有限公司  84.宜昌达门船舶有限公司  85.国营青岛造船厂  86.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87.温岭市长宏造船有限公司  88.荣成市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  89.浙江腾龙造船厂  90.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1.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  92.临海市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93.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  94.临海市回浦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5.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96.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97.广州市番禺粤新造船有限公司  98.浙江振宇船业有限公司  99.枣庄扬帆船舶有限公司  100.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

7.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报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8. 中国船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1.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

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六研究所

3.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4. 中国船舶工业第708研究所

5.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6.上海丹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7. 上海德添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8.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9.上海润简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10. 上海凌耀船舶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