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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性能设计(船舶性能设计规范)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1-28 07:35 点击:278 编辑:admin

1. 船舶性能设计规范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 船舶基本设计和详细设计

广义的船舶设计还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的论证与编制,以及船舶建成后的完工图纸与文件的编制工作。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作为一种工程设计,在船舶设计过程中不仅应采用有关的先进科技成就,使所设计的新船在经济效益(对民用船)或作战性能(对军用船)舒适性、适用性等方面达到预期的要求,还应全面考虑国家与国际上的有关公约、法规、规范、条令等的规定。由于船舶设计是一个逐步近似、螺旋式深化的过程,设计工做一般是分阶段进行的。因投资管理与企业管理的方法各国不同,对设计阶段的划分也有所差异。我国曾长期采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等所谓的三阶段设计,现在军船的设计及一些中小型船厂的民船设计仍沿用三阶段设计法;大中型船厂的民船设计已普遍采用国际上流行的四阶段设计法,即:概念设计、合同设计、详细设计和生产设计。此外,尚有方案设计、报价设计、基本设计、功能设计、过渡设计、咨询设计、送审设计、优化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仿真设计、模块化设计等诸多设计过程。均可按不同情况作为以上三阶段或四阶段设计中的组成部分。

3. 船舶技术规范

为您解答船舶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不同的船型。(1) 按用途可分为民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在民用船舶中又分为运输船舶、科学调查船、公务执法船、工程船舶、渔船、海洋开发装置等。(2) 按航区可分为海船和内河船。(3) 按航行姿态可分为排水量船、滑行艇、水翼船、气垫船、地效应船等。后四种船型基本上属高性能船舶。(4) 按推进器型式可分为螺旋桨推进船、喷水推进船、明轮船等。(5) 按动力装置种类可分为柴油机推进船、电力推进船、蒸汽动力装置船、燃气动力装置船、核动力装置船。

4. 船舶性能设计规范标准

 直徑100mm以上

1、PVC管的尺寸可以根据直径大小来区分,有一种最大的,公称直径能够达到50毫米,一般来说不会超过这个尺寸。有些软的PVC管按照国家的标准有的公称,直径是2.5毫米,3毫米,4毫米,5毫米,6毫米等等。

2、如果用作供水管道,一般来说选择硬质的PVC管,因为抗老化,强度比较大,使用寿命也会更为长久。规格尺寸短的有20毫米,25毫米,中等长的有32毫米,50毫米,63毫米,75毫米,最大的能够达到200毫米。

3、如果用作排水管道,对于PVC管的性能要求就会稍微高一些,表面的硬度要比较大,才能够满足安全的需求,具有较高的抗老化能力。如果是用于工业排放,还需要具有一定的耐腐蚀性能,排水管公称直径是最大的PVC管。

4、如果是160毫米的直径,家庭环境当中也能够使用,但是在工业场地或者用作工业排水,基本上会选择200毫米、250毫米,甚至能够达到400毫米、500毫米等尺寸。

5. 船舶性能指标

排水量,顾名思义就是船体在水中排开水的重量,也是船舶的重量。因为船太大没法称,所以用排水量体现船舶大小和载货能力,道理和“曹冲称象”一样。

当然,仅用排水量是不够的,要衡量船的综合能力,还需要很多细化指标来表达。比如货船更看重载重能力,常用总载重吨、净载重吨、空船排水量、满载排水量等指标;而军舰不载货,常用标准排水量、正常排水量、满载排水量等指标。

船舶吨位表示船舶大小和运输能力,分容积吨位和重量吨位两种。

6. 船舶性能设计规范最新版

我国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GB/T17411是按照标准ISO8217执行的,没有强制性的企业及行业标准。根据我国标准规定,船用燃料油分为两类产品,一是馏分型船用燃料,二是残渣型船用燃料。

馏分型燃料包括DMX(相当-10#轻柴油)、DMA(相当0#轻柴油)、DMB(相当5#轻柴油)、DMC(相当10#重柴油或20#重柴油),主要在高速柴油机及中速柴油机中使用,主要是为短距离航行的中小型船舶提供动力,例如在长江、运河航行的运沙土船、渔船、干散货船等等,或用于船舶的辅机发电使用等。

7. 船舶设计标准

不同的船型的长和宽设计是不一样的。 就拿长江上见到的货船和滚装船来讲,比例就相差很大,,很多的船型,都没有一定的长宽比例,8000吨货船长95-98米,宽15-16米,吃水7米,而6000吨滚装船长110-120米,宽23-26米,吃水3米。 而海船,我说见过的6000吨货船88米,宽18米,吃水5米。 所以没有长宽比的固定值,不过在设计时可以根据不同用途的船型进行参考。

8. 船舶性能计算

当船舶在不受限的浅水区域航行时,船体下沉量(S)的估算公式:

S=0.01×CB×V2

当船舶在受限的浅水区域航行时,船体下沉量(S)的估算公式:

S=0.02×CB××V2

CB(方型系数)〖从各轮配置的船体图纸“静水力曲线表”中查得,也可以用以下公式估算:

CB=船舶排水体积(立方米)/两柱间长(米)×船宽(米)×吃水(米)〗;

V(船速)(节);

S(下沉量)(米)。2.该表由船长计算并保存五年。

9. 船舶设计实用手册2017

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详细设计,转换设计和生产设计。行线图一般是由母型船改造而来用Solidworks就可以。出工程图可选 AutoCAD 。如果用精了Solidworks ,不用其它出效果图的软件了,它本身就很强大。

10. 船舶的长宽比例与有关的性能参数

一、船舶吨位船舶吨位是船舶大小的计量单位,可分为重量吨位和容积吨位两种:船舶的重量吨位1、排水量吨位排水量吨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吨数。排水量吨位又可分为轻排水量、重排水量和实际排水量三种:1)轻排水量又称空船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必要的给养物品三者重量的总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2)重排水量又称满载排水量,是船舶载客、载货后吃水达到最高载重线时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3)实际排水量是船舶每个航次载货后实际的排水量。

11. 船舶设计规范有哪些

江海联运船舶,这种船舶检验规范是依据海船检验规范,船舶设计也是如此。但是,它具有内河船特点:比如长宽比比较大,船底形状比更接近内河船的形状。

这种船主要是前几年长江航道疏浚未开始的时候出现的。现在随着长江航道条件的改善,很多海船可以一路上行到

武汉了,所以说普通海船也可以直接进江,以前的江海联运船舶反而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