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外商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属于内资企业 2. 关于外商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属于内资企业 3.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4. 我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近日,商务部修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简称《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8月31日,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以网络专题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办法》进行了解读。据介绍,《办法》共5章、33条,旨在通过拓宽投诉事项范围、健全投诉工作机制、明晰投诉工作规则、加大权益保护力度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有关制度。分析人士认为,《办法》的实施,将是中国外商投资保护制度落地的又一重要进展,有助于中国建设更高质量的开放型经济。 外商维权的新平台 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简称《外商投资法》),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关切,着重强化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对外商保护力度的升级。 据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宗长青介绍,《办法》分为总则、投诉的提出与受理、投诉处理、投诉工作管理制度和附则,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诉受理范围、确立投诉工作分级负责的制度,为投诉人提供清晰的受理流程以及相关规则指引,规定投诉协调相关工作原则、明确投诉人和投诉工作机构配合协助的相关义务,就建立投诉工作档案管理、情况上报、定期督查、权益保护建议书等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比如,在拓宽投诉事项范围方面,《办法》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就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或者向其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再如,在健全投诉工作机制方面,《办法》对投诉工作的档案管理、情况上报、定期督查、权益保护建议书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颁布实施是我国加快迈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步。通过完善外商投诉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推动解决外国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将更加有利于促进中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更好地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进而助推我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宗长青说。 制度建设加速落地 《外商投资法》出台后,能否有效落地?《办法》的颁布给出了明确答案。 据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副局长李勇介绍,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能有四个方面: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诉、投诉预防、投诉工作管理与政策建议报送。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蒋成华表示,《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从两个层面来强化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是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各项实体权利。比如,明确规定应当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进一步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禁止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同时,规定地方政府应承担履约践诺的义务,对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是完善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为了推动解决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有关争议,在既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外,《外商投资法》专门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度,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此次商务部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就是要回应各方面的关切,完善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则,保障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投资保护方面的有关制度能够落到实处。”蒋成华说。 外企加码在华投资 筑好营商巢,引得凤凰来。外资企业不断加码在华投资的举措,成为这种良性互动的生动注脚。 8月26日,德国拜耳宣布启动处方药北京工厂产能提升项目,以满足中国市场未来对拜耳高品质药品的进一步需求。据了解,该项目投资金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用于大规模提升北京工厂产能,并加快创新型数字化方案实施,以保证拜耳高品质处方药产品的稳定供应,帮助更多中国患者获得优质治疗方案。 “通过此项目,拜耳北京工厂将继续运用世界先进的生产技术,结合数字化解决方案,秉承全球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为更多中国患者提供高品质产品。”拜耳处方药事业部中国副总裁宋科龙说。 为多个行业制作3D模型的法国工业软件公司达索系统,面对中国经济表现的强大韧性,也计划着在未来5至10年内将在华员工人数增加3倍,达到2000人左右。该公司执行副总裁西尔万·劳伦特表示,公司在华业务现在处于加速阶段,因为中国各地的客户需求量巨大,特别是本土合作伙伴的活力正在推动着公司业务增长。 未来,随着外资投诉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全面保护,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有望进一步增强。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将制定和完善投诉工作指南,进一步明确投诉受理流程,细化投诉有关工作要求,确保10月1日《办法》生效后顺利实施。” 5.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在外资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上,有经营范围一项,经营范围的内容是经过中国的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的。 通常认为,外资公司的经营行为均应在经营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外资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超越了经营范围,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尽管1987年《民法通则》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删除了原第十一条中“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不过对于超经营范围的处罚基本不变,“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与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比,不同在于对于超经营范围的处罚区分是否涉及行政许可。 -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行政许可的:“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对于外资公司超经营范围的处罚,还需要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区分。 -涉及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涉及限制类、禁止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认定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公司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6. 外商投资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必须依据的两个法律,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也就是说,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只能设立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种组织形式,没有其他形式。 非公司形式,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7. 关于外商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最新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属于内资企业。 只是在享受的待遇上,有两个特殊规定:①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②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4号)的规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8. 外商投资性企业 规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请注意,是“一般不低于”,也就是存在特殊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低于25%。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也要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对于通过审批的,要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其特殊情况,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是相同的,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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