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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机舱防火探测器(船舶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1-07 23:50    点击:298   编辑:admin

1. 船舶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延伸报警

简介延伸报警装置(含轮机员呼叫)由通讯方式实现主机和分机之间的呼叫、延伸报警、应答等功能。

组成延伸报警装置(含轮机员呼叫功能)由呼叫主机和应答分机组成。轮机员呼叫与延伸报警合为一体,既能进行轮机员呼叫又可作为延伸报警。

功能呼叫主机具有呼叫选择、群呼、单点呼叫、机舱报警呼叫、呼叫应答等功能。

2. 船舶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原理图

是利用无线电信号对远方的各种机构进行控制的技术。这些信号被远方的接收设备接收后,可以指令或驱动其它各种相应的机械,去完成各种操作,如闭合电路、移动手柄、开动电机,之后,再由这些机械进行需要的操作。所以,各个控制的信号在频率和延续的时间上都彼此不同,对于控制船舶、飞机、导弹等海空行体的应用上极为广泛。

【无线电遥测】就是对远处物体进行测量。获得所需的数据资料。如无线电遥测自动气象站,设在某山上,不需要人直接在山上的气象站操作,即可知道所需资料,如大气压、大气温度、大气相对湿度、平均风速、降雨量等等。这些气象要素,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设备,转换成电信号,并进行程序编码发送出去,达到远方遥测该气象站的目的。又如为了详细了解某一海区的海洋情况,放置一定数量的自动浮标(或其它物体),浮标上装有测量气象水文参数的传感器,所测参数转换为可发射信号后,用无线电波发出。被海岸接收站接收后,海岸站即获得海况参数,这类方法称之无线电遥测。

【无线电监测】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一定的设备对无线电发射频率、频率误差、发射带宽等进行测量,对声音信号进行监听,对非法电台和干扰源测向定位进行查处等。

【测向】测定发射电台所在的方向。它是利用能定向接收的特种测向电台来实现的。这种电台称测向电台,其方法是:利用一个测向电台,可以确定所发电台所在的方向。利用两个相距足够远的测向电台,则不仅能够确定所发电台的方向,而且还能确定它所在的地点,因为它应当是位于两个测向电台所确定的两个方向的交点上。因此,它在无线电导航及无线电探测等方面应用较广。

3. 船舶火灾警报信号

1.船舶发生火灾跟火灾大小,发现人员必须首先激发火警报警或大声呼叫报警,并立即报告驾驶台或船,立即使用附近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2.船长应按照船舶应变部署表的分工,组织全体船员进行灭火,并及时报告公调度室。

3.关闭所有通往火场的通风,切断通往火场的电源。

4.因事火情,派出熟悉现场情况的探火员,携带必要的消防用具,探明火源的位置,火势和火的性质。

5.在施救过程中,如有人在火场生命受到威胁,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6,如在港外或航行时,应注意减速操纵船舶,火区处于下风处用水扑救时,要充分考虑船舶稳性和负性。

7.在港时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船长应迅速报告港口当局,根据火情决定是否对外发出火警救援请求。

8.在释放二氧化碳前,需通知在舱室内的所有人员撤离清点人数,确认舱,室无人,关闭通风切断电源,向室内释放二氧化碳灭火剂时,要一次性放足并随时检查舱,室的封闭情况,防止二氧化碳泄露。

9.如需救助船长应及时发出救助的请求,并报公司,救助人员登船后应介绍火情。

10.灭火后,组织探火员对火场进行检查,确认火已彻底熄灭,严防死危复燃,及时清点施救人员并救护伤员。

11.注意保护火灾现场,保留现场必要的实物照片或录像带等有效证据。

4. 船舶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作用

三副是船上甲板部的一个工作岗位的称呼。

三副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三副仅次于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1)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规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并主管船舶救

生、消防设备。

(2)熟悉并遵守值班、联系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的规章。

(3)负责管理消防设备和器材以及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定期养护、检查、换剂。

(4)负责管理并能熟练地操作固定式灭火系统。

(5)负责管理救生(助)艇、救生筏及其属具,备品,定期更换淡水和食品等。

(6)负责保持各种救生信号的有效期(驾驶台由二副管理的除外)。

(7)对船上各处配置的救生衣应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负责船舶各种救生消防器材、设备的登记并做好检查、修理更换的记录。

(9)负责救生、消防设备及器材的更新、添置、定期检验和厂修的申报。

(10)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救生、消防设备与器材的操作使用

方法。

(11)按规定向接班船员及第一次上船的新船员介绍其应急岗位、应急职责和主

要消防救生器材的使用。

(12)开航前,如有船员变动,重新编制新的船舶应急部署表和船员应急任务卡。

(13)张贴或悬挂经船长批准的新的船舶应急部署表。

(14)按规定在船上有关场所布置船舶救生、消防操作规程、示意图符号和标志。

(15)航行时值08:00-12:00、20:00一24:00班,系泊时和二副轮值夜班。

(16)进出港口、靠离移泊和抛起锚时,在驾驶台执行嘹望和传达船长的指令。

(17)装卸货期间,按配载计划和大副的具体布置,现场监督货物装卸、积载、系

固等。

(18)修船时,做好所管项目的自修、监修和验收。

(19)当二副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临时代理二副职务。

(20)完成船长、大副指派的其他工作。

5.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谁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上消防工作,保护船舶、港口码头及沿岸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

在水域和沿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和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火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经过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图纸。

第六条(防火员和消防设备)

单位应当配备必需的防火员,并按规定配置、保养、更新消防器材、设备。

营运船舶必须配备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消防设备。

第七条(码头、仓库、储供油设施的设置)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仓库,应当按消防规范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码头、仓库,必须进行改造或迁移。

不得擅自在水上设置固定的储油、供油设施。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二)船舶载运、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情况;有专用码头的,还应当向**港务局提供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情况;

(三)船舶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护、消防护航;对拒不接受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不予安排作业。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及防火围控设施,并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从事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化学危险品作业证》。船员作业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

港口客运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专(兼)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员和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

严禁旅客擅自携带、托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站、上船。

第十条(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明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明火作业的审批部门指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动用明火条件和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二)油库和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危险场所,应当按规定测爆合格后方能动用明火;

(三)明火作业时,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派员在现场看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和看火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明火作业审批资格证》和《**市明火作业看火监护证》,从事焊工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市特种职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拖轮消防两用船)

拖轮消防两用船应当保持良好的灭火状态,火灾发生时,应当服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

第三章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职责)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利于加强水上消防工作的原则,确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水上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载运该类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护或护航;

(四)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负责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职责)

市水上消防监督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检查、监督、协调全市水上消防工作;

(二)对有关单位的公安消防、保卫部门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三)必要时可对中外民用船舶(包括修理、建造中的船舶)以及与水上消防安全相关的单位及其运输、装卸、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负责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特大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市公安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督程序规定)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水上消防监督管理。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火灾报警)

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单位发生火灾,必须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灭火指挥)

船舶发生火灾,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船长指挥自救;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后,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扑救。

火灾扑救时,其他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服从市消防局统一指挥。

海上船舶、设施、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由**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火灾现场交通秩序)

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水上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灭火保障)

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时,车辆渡轮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时,沿途其他船只应当及时避让,保证水道畅通。在紧急情况下,火灾现场指挥员根据需要有权调动有关单位的船舶和救助设备,协同灭火。

第十九条(灭火补偿)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伍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发生火灾的单位参加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负责补偿。

对外籍船舶(包括挂外国旗的远洋租船)和在国外投保火险的国内运输船舶的火灾扑救收费,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奖励)

对水上消防管理工作作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要求)

公安人员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执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船舶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有哪些

fa s全称Fire Alarm System,中文翻译火灾报警系统。

火灾报警系统,一般由火灾探测器、区域报警器和集中报警器组成;也可以根据工程的要求同各种灭火设施和通讯装置联动,以形成中心控制系统

火灾报警系统(FAS)具有自己的网络结构和布线系统,以实现在任何情况下,该系统都可以独立的操作、运行和管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火灾报警系统已具有同楼宇管理系统(BMS)联网的能力,并提供楼宇自控系统、综合保安管理系统、广播系统以及有线/无线通讯系统等在发生火灾时提供相应的联动功能。

7. 船舶火灾报警控制器

一般船用报警系统由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报警控制器组成。

船上通用报警按钮可以发出船内各种船上常用报警:

1、综合应变:警铃和汽笛一长声,持续30s.

2、消防报警:警铃和汽笛短声1分钟。为了指明火警部位,在消防警报信号之后,鸣一声表示船的前部,二声中部,三声后部,四声机舱,五声上层建筑甲板。

3、堵漏:警铃和汽笛二长一短声,连放1分钟。

4、人落水:警铃和汽笛三长声,连放1分钟。

5、弃船:警铃和汽笛七短一长声,连放1分钟(SOLAS公约规定7个及7个以上的短时继以一长声)。

6、防污染:警铃和汽笛一短二长一短,连放1分钟。

7、解除警报:警铃和汽笛一长声,持续6秒。

其中,汽笛主要是船舶操纵信号和雾号来使用,也可以作为警铃来使用。

8. 船舶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原理

原理它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自动雷达标绘仪,与普通船员用雷达,计程仪及罗经配接结构成ARPA系统,就能人工或自动雷达捕 捉(或称录取)多个目标,美工加以自动跟踪,然后在显示器上以矢量形式显示目标船的航向和航速,以数据形式显示CPA和TCPA等重要的避碰数据,还具有碰撞危险判断,报 警,试操船等多种功能,因此,ARPA替代传统的雷达人工标绘,使雷达在船舶避碰应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个基本的ARPA系统由传感器和ARPA本身两大部分组成, (一)传感器:

1,X和S波段的高质量船用雷达----为ARPA提供目标回波系统视频,向ARPA提供触发脉冲,旋转方位信号与中首信号。

2陀螺罗经----为ARPA提供本船航向信号 3计程仪----为ARPA提供本船航速信号,可有对水航速和对地航速。

4外存器----可贮存港口的视频地图或电子海图,在进出港时,可供船舶导航作用。 (二)ARPA部分:

1预处理电路----把雷达回波视频信号进行数字化,以便计算处理。

2接口电路----对输入ARPA的所有信号进行数字化。器对预处理过的目标回波信号进行自动检测。

3目标录取电路----用人工或自动方式将所选目标的位置数据送入跟踪器,作为设置跟踪窗的初始的位置数据。

4跟踪器----对已录取目标进行自动跟踪。 5电子计算机----是ARPA的核心,是一个微计算机系统,完成所有计算和控制工作。 6显示器----包括乎面位置综合图形显示器和数据显示器。 7控制台----通过设在操作控制台的操纵杆或跟踪球及其他操作按钮把操作信息送入计算机。 ARPA电源----为ARPA各部分提供各种电源。

一般海上航行,MIN CPA不得小于2-3n mile, MIN TCPA不得小于10 n mile. CPA>MIN CPA TCPA>NIN TCPA 表示该目标是安全船,与本船无碰撞危 险。 CPA<MIN CPA 表示该目标船是危险船,与本船有碰撞危险,但时间尚充裕,本船可及时采取避碰措施。 然而,ARPA性能和精度也存在误差,大致可分为:

1传感器误差。即雷达,陀螺罗经和计程仪的误差。

2.ARPA本身产生的误差。

3操作者的人为误差。即操作者对ARPA 显示数据的错误理解,经验不足或疏忽。 4本船和目标船机动的影响。 5航行态势对跟踪精度的影响。

9. 船舶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

1.三副主管船舶救生、消防设备。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中的各项规定,履行规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

2.应熟悉并遵守值班、联系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的规章。装卸期间按大副的布置管理货物装卸。?  

3.管理全船消防设备、器材和火警报警设备,定期养护、检查和换剂,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灭火机应注明检验和换剂日期;禁止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4.管理并熟练地操作固定式灭火系统(主副机扫气箱所属系统除外),保持管系和分路阀的铭牌、标志鲜明。?  

5.负责管理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及其属具、备品,保持清洁完整,定期更换淡水和食品等;保持各种救生信号的有效期(驾驶台由二副管理的求救、救生信号和器材除外)。  

6.负责配置救生衣,经常检查是否放在指定位置,按期试验,如有损坏应即修复或更换。  

7.对船舶各种消防、救生器材、设备物品要认真登记入册,并做好维修、保养、更换和记录。?  

8.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9.开航前应编妥船舶应变部署表及船员应变卡,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及时向新接任船员介绍应变岗位和具体职责。?  

10.进出港口、靠离移泊和抛起锚时,在驾驶台执行瞭望和传达船长的指令,准确记录车钟和时间、重要船位及有关情况,或按船长指定的位置和任务进行工作。?  

11.在船舶停泊或装卸货期间,与二副轮值驾驶员停泊班,履行规定的值班职责。?  

12.按时向大副提出所管设备的保养计划和修理项目,修船期间,做好自修和验收工作以及大副指派的工作。?  

13.弃船时携带双向无线电话、海上搜救雷达应答器。

10. 船舶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英文缩写

PSC是英文是PSC(Port State Control),港口国监督的意思。港口国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中国为中国海事局)通过对到达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船员能力的(特别是有关船舶航行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检查,以保证船舶在海上的:人命和财产安全;减小污染海洋环境。主要针对的到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

FSC是英文Flag State Control的缩写,意思是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各国海事主管机关依据本国的法规对本国船舶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所有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符合公约的适用规定和要求。

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是相互对应的一对概念,船旗国监督是船旗国海事主管机关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实施的监督检查,而港口国监督是港口国海事主管机关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