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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液化天然气(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1-18 20:35    点击:111   编辑:admin

1. 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

先说结论,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包括现代基础公路体系,现代基础高速公路体系,现代高速铁路体系现代内河航运体系,现代综合性远洋港口体系,Lng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综合性的文化服务性场所,大型的医院学校,购物中心,文化娱乐设施。

2. lng加注站设计规范

LNG在船上的安全使用,除了依靠船舶自身的合理布置和系统的特殊设计,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操作程序,并对LNG燃料船的船员开展操作和培训。以LNG燃料动力船的LNG加注这一环节为例,除了将加注站布置在露天甲板通风良好处,加注接口下方设置水帘、集液盘,选用合适的软管连接,采用干式断开型加注接头,配备合理通讯设施等船舶措施外。还应特别注意对LNG加注操作人员的培训,

这些特殊培训包括正常的加注前检查、加注方与受注方通信、人员进入、应急响应等方面。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存在多种加注形式(如:槽车对LNG动力船加注、LNG加注船对LNG动力船加注),且LNG燃料加注环节中,人员操纵的重要性比燃油船舶更突出。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定合理的LNG燃料加注操作手册保证LNG燃料的安全使用。另一方面,

由于现阶段的LNG的燃料作业必须通过人来实施,所以需要对操作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为从整个环节提高船舶使用LNG的安全性,CCS通过对LNG在船上使用的全流程研究,制定了相关规范、指南等,并可为相关方提供具体风险分析、编制加注作业流程等服务,最大程度、最大范围为船舶安全使用LNG提供技术服务。在LNG燃料加注方面,CCS通过总结提炼,形成了《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作业指南》(2017),为LNG燃料加注负责人、操作者和相关人员提供指导性建议。

除了制定合理的操作程序,人员培训对保证LNG燃料的安全使用更加重要。从STCW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有关行业标准指南来看,与燃油船舶相比,LNG燃料动力船的船员培训较复杂。体现在LNG动力船的船员培训内容多、难度大、要求高。特别是高级船员的培训,LNG燃料动力船的船员培训要求高级船员具备燃料实际操作或液化气运输船货物作业的经历。

3. lng码头规范

LNG是液化天然气,LPG是液化石油气,专用码头就是只能卸入和存储LNG或LPG的地方。

4. lng码头设计规范

主要的指专业化水平的高低,例如专业化的集装箱码头、高标准的矿石接卸码头、自动化的液体化工码头、安全可靠的LNG码头、绿色环保的粮食码头和接卸与贸易一体化的海船品码头的。

5.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有何防火:

1.供应站

(1)站内气瓶库与站外建筑物或道路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表611的规定。

(2)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

(3)站内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要求为:瓶库与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修理间不能毗连;管理室(或营业室)可与空瓶库毗连,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气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且宜采用木质门窗;采用金属门窗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

(5)站的四周应设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2.气化站和混气站

(1)站内储罐与站内外建(构)筑物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2的规定。

(2)有便于汽车出入的道路。距城市上、下水通道和电源较近。

(3)站区周围应设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其高度应不小于2m.

(4)储罐设置在建筑物内,与气化间、混气间、调压间毗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储罐露天布置时,地上或地下储罐与气化间、滋气间、调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5)储罐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储罐之间以及储罐与墙之间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半径。储罐应设消防喷淋设施。

(6)气化站与混气站的槽车装卸台(柱),附设在气化间、混气间的山墙一侧时,山墙必须是防火墙,其距离门窗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m.

(7)储罐间、气化间、混气间、调压间、燃气热水炉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工厂企业内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设在独立的建筑物内,且总容积不大于10m3时,储罐室外墙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3的规定。

(9)混气站的混合气低压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湿式罐与干式压力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亦应不小于较大罐的半径。

(10)湿式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6. 内河港口码头设计规范

标准水位尺宽1米水尺检验【1】就是船舶的船首,船尾和船中,左右,在吃水线上下刻有标尺,利用这个标尺可以知道船舶吃水多少。利用船舶在装货前和装货后吃水深度的变化,同时测量水的密度,就能得出船舶装货量的多少了。

【2】水尺:水尺广泛应用于软土地基处理,港口码头等工程中,用以观测地下水位和海洋潮汐水位的变化.产品具有读数稳,抗干扰,寿命长等特点,被国内外各大重点工程采用。

7.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2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

第四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

国家能源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验证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二章 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国家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结合全国天然气资源供应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履行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第十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气气源、供应方式及其规模,天然气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用地、用海和用岛需求、码头布局与港口岸线利用、建设投资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对未列入规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规范审查程序,经由规划编制部门委托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方可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间,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经审批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经核准、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核准、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整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原核准、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相互连接。

相互连接应当坚持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保证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安全、保障现有用户权益、提高天然气管道网络化水平和企业协商确定为主的原则。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给予协调。

第十五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天然气基础设施之间的相互连接。

互连管道可以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或者纳入相互连接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互连管道的投资分担、输供气和维护等事宜由相关企业协商确定,并应当互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中应对连接方案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

第十六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同时经营其他天然气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压缩等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提供服务的条件、获得服务的程序和剩余服务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现有用户优先获得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

国家建立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交易平台。

第十八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管道运输、储气、气化等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规定,并与用户签订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的天然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并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安全和技术要求。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气质量检测制度。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拒绝提供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全国主干管网的国家天然气热值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需要永久性停止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一年告知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并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天然气用户,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天然气基础设施停止运营、封存、报废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组织拆除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报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统计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章 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实施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负责做好安全供气保障工作,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

国家鼓励具有燃料或者原料替代能力的天然气用户签订可中断购气合同。

第二十四条 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进行天然气交易的双方,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天然气价格管理规定。

天然气可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以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由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具体协商确定所承担的供应市场日调峰供气责任,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天然气销售企业之间因天然气贸易产生的天然气储备义务转移承担问题,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天然气用户之间对各自所承担的调峰、应急供用气等具体责任,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在发生天然气输送管道事故等应急状况时必须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可中断用户的用气量不计入计算天然气储备规模的基数。

承担天然气储备义务的企业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天然气储备,并对天然气储备能力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在政府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优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合同的约定和调峰、应急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天然气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本行政区域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

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会同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天然气用户编制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并报送所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需要大幅增加或者减少供气(包括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提前 72 小时通知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天然气用户,并向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送针对大幅减少供气(包括临时中断供气)情形的措施方案,及时做出合理安排,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

天然气用户暂时停止或者大幅减少提货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并向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要临时停止或者大幅减少服务的,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用户,并向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送措施方案,及时做出合理安排,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

因突发事件影响天然气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用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天然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天然气供应应急状况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发布应急预警。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天然气销售企业及天然气用户应当向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信息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突发情形。有关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发生天然气资源锐减或者中断、基础设施事故及自然灾害等造成天然气供应紧张状况时,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采取统筹资源调配、协调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施行有序用气等紧急处置措施,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应急处理工作应当服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安排。

8.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准

LNG是液化天然气英文LiquefiedNaturalGas的缩写。天然气经净化处理(脱除CO2、硫化物、烃、水等杂质)后,在常压下深冷至-162℃,由气态变成液态,称为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体积量为同量气态天然气体积的1/625,重量为同体积水的45%左右。LNG加气站供应液化天然气LNG的加注站,共分四种类型,一般将其分成为1、撬装式加气站2、标准式加气站3、L-CNG加气站4、移动式撬装加气站

9. 液体化工码头设计规范

计量是技术活,比较有前途的工种。

做库区的一般都知道。

液体码头主要业务负责化工、成品油装卸、储存。

主要还是看公司效益。

第一是公司油罐是否都出租出去了,第二每年的装卸量。

液体码头主要收入就这两个。

10. 油气码头设计规范

供船舶停靠的水工建筑物叫码头,码头上供船舶停泊的位置叫泊位,也叫船位。一个泊位可供一艘船停泊,不同的船型其长度是不一样的,所以泊位的长度按船型的大小而差异。在同一条线上的两个泊位,还要留出两船之间的距离,以便船泊系解缆绳。

1,考虑安全作业和保护环境,油品码头尽量设于港口的边缘地区和下游。

2,油品码头应尽量靠近石油化工厂、炼油厂、油库等收发货设施,以减少运输距离。

3油品码头与其他码头、桥梁等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第8.3.3-8.3.6条的规定。

4,油品码头选址还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10条

11. 石油化工码头设计规范

如果有条件的话,不建议你在周边居住。

本人在一央企石化下属公司,厂区离海边数公里,还有专属的石化罐区码头,我不知道别人的想法,但是根据观察,基本经济条件好的员工和周边居民这几年都住离厂区几十公里外的市区。谈到危害,基本不会有,除非化工厂里头发生生产事故——泄漏、爆炸等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扩散、入海,但是空气质量肯定是不会好的。附近的海产品也较为慎重的吃,周边有国内知名的盐场,但是本人基本不会买,可能是没有什么问题,是我自己心里作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