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转让中的法律适用
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持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向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登记
2.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3. 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本章的基本考点包括物权法律适用、合同法律适用、侵权法律适用、特殊物权如船舶、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扶养、收养的法律适用以及继承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部分最重要的内容,在国际私法考题中所占分值往往也最多,应注意熟练掌握法条的具体规定,避免将有关法条规定相互混淆。
4. 船舶转让中的法律适用条件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一般来说,它包括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和适用事项等。
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但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1.适用船舶。就适用的船舶而言,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适用水域。就适用的水域而言,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洋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亦即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需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而我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则适用;
3.适用事项。就适用的事项而言,除前述船舶、运输合同等事项以外,《海商法》还适用于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上事故。
可以看出海商法创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海上商业运输当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及促进海上商贸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海上运输方式的不断进化以及船只速度的的发展,海商法的有些内容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
5.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适用的法律
不可以,要等租赁期间合同到期才可以转让船舶所有权
6. 船舶转让中的法律适用对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驶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