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州76船舶信息
经济重心的南移
1、原因:
(1)北方多战乱,南方相对安宁;(2)人口大量南迁,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
2、经济重心南移的过程:
(1)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得到开发,南北经济差距缩小。
(2)两宋时,经济重心从黄河流域转移到长江流域。
3、经济重心南移的表现:
(1)南方农业发展:
北宋时发明的新农具有“秧马”和牛转翻车。
从越南引进的占城稻由福建推广到江淮一带(从南向北),太湖流域是粮仓,民间流传着“苏湖熟,天下足”的谚语;棉花种植由两广、福建扩展到长江流域。(从南向北)
(2)南方手工业兴旺:
① 丝织业:北宋时,主要的丝织业产地是苏州、杭州、成都
② 棉织业:在南方逐渐普及
③ 制瓷业:景德镇成为瓷都。
④ 造船业:宋朝造船业居世界首位,海船上装有指南针。
(3)南方商业的繁荣:
① 商业都市:南宋都城临安的繁荣成都远远超过北宋都城东京。
② 对外贸易:主要港口是泉州、广州、明州
③ 纸币出现:北宋时,四川地区出现交子,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
④ 宋代城市已打破居民区和商业区的界限,有专门的娱乐场所“瓦肆”。
(4)北宋时国家的财政收入80%来自淮河以南地区。
4、古代经济重心转移对今天经济建设的启示:
① 经济重心的南移和南方经济的发展都是在北方战乱和南方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完成的,因此,必须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保持政治稳定,才能促进经济发展。
② 经济的发展必须得到政府的重视,必须采取鼓励发展经济的政策。
③ 我们要注重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
2. 新明州集装箱船
宁波在杭州的东南偏东方向。
宁波,简称“甬”,浙江省辖地级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
截至2021年查询,全市下辖6个区、2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全市陆域总面积9816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为3730平方公里;海域总面积为8355.8平方公里。(该数据为2019年统计)。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1年12月,宁波市常住人口为9404283人。
宁波地处中国华东地区、东南沿海,大陆海岸线中段,长江三角洲南翼,东有舟山群岛为天然屏障,属于典型的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是中国大运河南端出海口、“海上丝绸之路”东方始发港。
宁波舟山港年货物吞吐量位居全球第一,集装箱量位居世界前三,是一个集内河港、河口港和海港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的现代化深水大港。
宁波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代,宁波的名称为“鄞”,春秋时为越国境地,秦时属会稽郡的鄞、鄮、句章三县,唐时称明州。唐长庆元年(821年),明州州治迁到三江口并筑内城,标志着宁波建城之始。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取“海定则波宁”之义改称宁波。
3. 明州市舶司
指三公,即太尉(大司马)、司徒、司空。
《后汉书·顺帝纪》:“今刺史、二千石之选,归任三司。” 李贤注:“三司,三公也,即太尉、司空、司徒也。”
晋陶潜《晋故征西大将军长史孟府君传》:“ 渊明从父太常夔(陶夔)尝问耽:‘君若在,当已作公不?’答云:‘此本三司人。’”
唐 张说《和丽妃神道碑铭》:“故坐而论教,则位比三司;动而具赡,则仪型六列者矣。”。
唐代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主理刑狱。自永徽以后,武则天当政,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
《新唐书·百官志三》:“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
《新唐书·刑法志》:“自永徽以后,武氏已得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
唐、宋以盐铁、度支、户部为三司,主理财赋。
《资治通鉴·唐昭宣帝天祐三年》:“﹝三月﹞戊寅,以朱全忠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之名始于此。”
《续通志·职官四》:“三司起于唐末,五代特重其职,至宋而专掌财赋,皆以重臣领之。”
宋代于广州 、明州、杭州置市舶司,主对外贸易,合称三司。
《宋史·食货志下八》:“﹝熙宁﹞九年, 集贤殿修撰程师孟请罢杭、明州市舶,诸舶皆隶广州一司。令师孟与三司详议之。”
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九七一年, 太宗灭南汉 ,即在广州设置市舶司。以后又在杭州 、 明州置市舶司,与广州合称‘三司’,是北宋主要的对外贸易港。”
金代以户部之劝农、盐铁、度支为三司,贞祐时废。
明代各省设都司(都指挥司)、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司),分主军事、民政、司法,合称三司。
《明史·职官志一》:“外设都、布、按三司,分隶兵刑钱谷,其考核则听于府部。”
清末以各省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中央废丞相,六部长官直接听命于皇帝。在地方,废除元朝的行省,设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分别掌管民政、财政、刑狱和军事。
4. 新明州 哪个船公司
宋朝统治者为管理海外贸易,专门设置了市舶司。
注:市舶司,这个机构不是宋朝发明的,最初的时候在唐玄宗时期就有了。
市舶司简介:
市舶司是中国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府,相当於现在的海关。是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唐玄宗开元间(713~741)﹐广州即设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担任﹐是为市舶司前身。明清两朝反复“海禁”。明洪武三年(1370年)“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年)撤销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撤销全部市舶司,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苏州亲眼目睹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警觉,下旨除粤海关外,撤销所有其他海关。是为“一口通商”。
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唐时对外开放,外商来货贸易,广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国家在此设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节度使兼任。始于唐,盛于宋,至明末逐渐萎缩。清时设海关而废市舶司。其职掌检查进出船舶蕃货、征榷、抽解、贸易诸事。
5. 17号渔政船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
5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
1000~20000 20000~50000
第七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 2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 1000~15000 15000~20000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十六条 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6. 明远号智能船舶
溯源黄鹤楼的来历,学术界多认为,武昌夏口城设立的军事瞭望哨就是黄鹤楼的前身。
夏口城的建立应该从关羽走麦城说起。刘备为关羽报仇,率军伐东吴,在夷陵大败。东吴和蜀国结仇,为了屏障首都武昌(今鄂州),遂在江夏山(今蛇山)建立夏口城。
《三国志》对此有明确记载:黄武“二年(223)春正月,……城江夏山”。清代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湖广方舆纪要序》:“孙权知东南形胜必在上流也,于是城夏口,都武昌。”夏口城的修筑在吴国历史上不是小事,1700多年前的军事城堡,用今天的眼光看,不过一个小土城,方圆只有二三里,但郦道元《水经注》认为这个小土城具有“依山傍江,开势明远,凭墉藉阻,高观枕流,上则游目流川,下则激浪崎岖”的气势。
夏口城修筑17年后,孙权下诏:“诏诸郡县治城郭,起谯楼,穿堑发渠,以备盗贼。”在孙权的新诏中,我们第一次看到“楼”的信息,谯楼即城门上的瞭望楼。但这时夏口城起的谯楼,是黄鹤楼的前身吗?不能轻易下结论。因为《三国志》和《水经注》没有一个字涉及黄鹤楼。
为什么大家都认为黄鹤楼最早是三国时黄鹄矶上的瞭望楼呢?这与唐代李吉甫(758—814年)撰写的《元和郡县志》有直接关系,该书如是描述夏口城:“吴黄武二年,城江夏,以安戍地也。城西临大江,西南角因矶名楼,为黄鹤楼。”后人解读这句话,把建楼的时间固定为黄武二年,把黄鹤楼固定成军事瞭望楼,并把这个军事瞭望楼固定在黄鹄矶上。
凡军事瞭望楼,都是为了登高警戒。夏口城背依江夏山,本身就具有了“开势明远”“游目流川”的优势;况且在冷兵器时代,常常会兵临城下,遭遇围城,把军事瞭望楼搭建在城外几无先例,但利用城门上的谯楼居高望远则是常态。夏口城又怎么会把瞭望楼建在城外的矶石上呢?也许有人会说,黄鹤楼是搭建在夏口城内的。笔者也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但郦道元《水经注》中明确说到:“船官浦东即黄鹄山……山下谓之黄鹄岸,岸下有湾,目之为黄鹤湾,东北对夏口城,魏黄初三年孙权所筑也。”这个黄鹄岸当是后来的黄鹄矶。由此可知,夏口城并非直接与黄鹄岸相连。所以,“黄鹤楼最初是建在黄鹤矶上的瞭望楼”这一点颇值得商榷。
李吉甫是地理学家,他生活的年代,黄鹤楼已经成为天下名楼。他登临黄鹤楼,观察地理形貌,记述历史,描述现状,是非常正常的。所以,李吉甫的“城西临大江,西南角因矶名楼,为黄鹤楼”其实描述的是他看到的现状,也就是“在原夏口城的西南角,有一个黄鹤楼,楼因黄鹄矶而得名”。
黄鹄矶上真正出现军事瞭望楼当在南北朝时期。
南朝刘宋的第五位皇帝刘骏登基第二年,即公元454年,就把荆、湘、江、豫四州中的八郡划出,设立郢州,这就是历史上的“分荆置郢”,郢州的治所设在夏口。夏口遂从县治所在地升为州治所在地。首任郢州刺史为国戚萧思话,他对夏口城进行维修和扩建,让夏口城变身为郢州城(亦称郢城)。
萧思话扩建的郢州城沿蛇山西端北坡而上,直至山脊。《南齐书》记载:此城“据黄鹄矶,边江峻险,楼橹高危,瞰临沔汉”。所谓“边江峻险,楼橹高危”,其意是新城的城墙延到了江边,城墙上还建有用以侦察、防御、打击攻城之人的“楼橹”(楼橹系古代作战时搭建的没有顶盖的高台)。
注意,这个“楼橹”据黄鹄矶,高到可以“瞰临沔汉”,可见作为瞭望及防御的作用不可小觑。笔者以为,如果一定要把黄鹤楼的前2身固定为军事瞭望楼,那么,黄鹤楼的前身应该是这个建于南朝的“楼橹”。(武汉地方志专家,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