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答: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区,虽然有独立自主的权限,也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香港籍船舶不属于外籍船舶。 2.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外国人购买车牌的手续如下: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外国人的身份证件,是指入境时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暂停)六个月以上的居留许可证,以及公安机关颁发的住宿登记证件。 2、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代表的身份证件是外交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三、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者机动车进口证; 四、购车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遗失的,必须提供其他原件或者保险公司印章的复印件。 六、车船税缴纳或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上已签署纳税信息或车船税按照规定免税的除外)以及船舶税法); 七、车辆登记、过户、注销/过户申请表(受理方式:车管所、区县交警支队、车辆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请认真阅读填写前确认申请表)。单位受托人在申请表和个人车辆上签字。车主签名; 八、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转让、注销/转让申请表》上签字。 九、车辆识别码用摩擦膜; 十、两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十一、非海关进口、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以及自制造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登记的机动车。 申请登记前发生事故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同。合格证(有效期30天);特种校车还应按国家特种校车安全技术标准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有效期30天); 十二、警车登记,应当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 十三、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护车的登记,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3.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所得税这个可以具体到相应的出入境部门或者海关咨询。 他们都有一整套完整的掌握标准。如果你带的物品超过了标准,出入境部门或海关是有权利查扣的。4.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区别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的直属正司级行政单位,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指导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负责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办理港口对外开放的有关审批工作和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承担水上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有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八)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有关管理工作;受部委托,承担港口建设费征收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九)承办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可以 一般而言,在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员换班通常会安排在“方便港口”,所谓“方便港口”通常是指国内或者中国附近的船舶经常到访的周边国家港口。符合上述条件的港口既方便船东换船员又能降低换人的成本,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员一般会在这些港口换人。这些“方便港口”的换人政策直接影响着绝大部分国际航线中国籍船员的换班流程。 6. 租入外国船舶车船税基本上每年都是360元。 车船税是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车船税的税额标准如下,各地政府需要根据国家标准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 1.0升(含)以下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60~360元/辆; 1.0升以上至1.6升(含1.6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00~540元/辆; 1.6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60~660元/辆; 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660~1200元/辆; 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1200~2400元/辆; 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2400~3600元/辆; 4.0升以上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600~5400元/辆。 7. 境内单位出租到境外的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吗一.企业拥有的商用客车需要交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介绍。车船税是以车船为课征对象,向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法规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1)。 三.只要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都需要交纳车船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乘用车、商用客车、商用货车、挂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都是车船税规定的车辆范围。所以企业拥有的商用客车需要交纳车船税。 四.企业拥有的商用客车车船税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商用车客车是按照每辆来计税,每辆车的年基准税额是480元至1440元。具体的基准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幅度内来确定。(3)比如,如果A省规定商用客车年基准税额是1000元,那么企业拥有10辆商用客车一年要交的车船税就是:1000*10=10000元。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二条. 8.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只能从事国际运输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9.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通航水域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等各种管理问题的行动准则、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等。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近十年来,船舶尺度继续向大型化发展,港口航道内的船舶密度逐渐上升,但航道尺度的增长速率较慢,这使得航行船舶与航道、其他船舶或港口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变小,航行水深相对变浅,船舶在港口航道等限制水域中的水动力相互作用问题变得突出。 10.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怎么处理(一)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 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 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申 请 人:从事规定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4、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 量控制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源。 提交材料: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所申请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规模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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