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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客船发展(80年代内河客船)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0-27 23:35    点击:329   编辑:admin

1. 80年代内河客船

京杭运河的船舶有内河干散货船、油船、顶推船(队)、拖带船(队)和集装箱船等标准船型。

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京杭运河南、北段航运条件的差异,并根据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满足需要的最少档次、各航道等级船型协调性、船型优选及实用性。

2. 内河客运轮船

九江市去南昌有没有客运船?

这里所指的客运船是指正规单,定期的班船。以前九江至省内能通轮船的地方,都能有客运船,当然那时候是计划经济时代。随着改革开放,以市场经济为主,就以成本核算为基础,内河客运船一真处于亏损,自然也就取消了。所以九江去南昌没有客运船。

3. 80年代的内河船

人不宜在内河货船的船舷上跑步。船舷是指船只上部外围部分,船舷的作用就是阻挡船上物体掉落水中。船行驶过程中,人在船舷上跑步存在安全隐患,由于船相对于河流处于运动中,船只和河流的共同运动会给人的视觉造成错觉导致人出现目晕,船舷跑步极危险。

4. 内河小型客船

内河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 渡 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条 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

以渡运货车为主的渡口,应当安装、使用地磅等称重设备,如实记录称重情况。有条件的渡口,应当设置电子监控设施。

经批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重型车辆过渡,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过渡,但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渡运。渡运危险货物车辆的,渡口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

第八条 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

第九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第十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第十二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第十五条 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三章 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的登记、检验、发证工作。

渡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应当标明船舶抗风等级。20米以上的渡船,应当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载客定额证书;20米以下的渡船应当在相关证书中签注载客定额。船长小于15米的渡船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规定检验规则的,参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第十七条 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渡船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

第二十条 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对船体或者车辆甲板出现局部严重变形的渡船,应当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实际装载情况进行强度复核。船龄十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应当在定期检验时着重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二十二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并在规定的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

第二十三条 禁止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第二十四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

载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当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渡工证书,方可驾驶渡船。

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二十六条 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

在渡运水域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渡船航行,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操作,使用有效方式发布船舶动态和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八条 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渡运水域的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线但未达到停航封渡水位线的,渡船载客、载货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载重量的80%。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和稳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

第二十九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三十条 乘客、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

车辆在渡口区域内应当低速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候渡,不得争道抢渡。制动、转向系统不良和有其他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车辆,不得驶上渡船。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

(四)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情信息。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鼓励运用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渡运安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渡口运营人和渡船船员、渡工应当主动协助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和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四)缆渡, 是指利用横跨两岸的缆索将渡船固定在渡运水域,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动力牵引、推动渡船过渡的方式。

(五)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渡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1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5. 80年代轮船

工业革命发生在18世纪至19世纪,是欧洲和美国以农业为主的农村社会逐渐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时期。在18世纪末始于英国的工业革命之前,制造业通常在人们家中进行,使用手工工具或基本机器。工业化标志着向动力、专用机械、工厂和大规模生产的转变。钢铁和纺织工业,随着蒸汽机的发展,在工业革命中发挥了中心作用,同时也改善了交通、通讯和银行系统。工业化虽然增加了制成品的数量和种类,提高了一些人的生活水平,但也导致贫穷和工人阶级的就业和生活条件往往很差。

在工业革命到来之前,大多数人居住在小的农村社区,他们的日常生活围绕着农业。由于收入微薄,营养不良和疾病普遍存在,一般人的生活很困难。人们自己生产大部分的食物、衣服、家具和工具。大多数生产是在家庭或农村小商店里用手工工具或简单的机器完成的。勒德主义者指的是反对技术变革的人。这个词来源于一群19世纪早期的英国工人,他们袭击工厂,毁坏机器作为抗议的手段。他们被认为是由一个名叫卢德的人领导的,尽管他可能是一个不可信的人物。

许多因素促成了英国作为工业革命发源地的地位。首先,它拥有丰富的煤炭和铁矿石储量,这对工业化至关重要。此外,英国是一个政治稳定的社会,也是世界上领先的殖民大国,这意味着它的殖民地可以作为原材料的来源,也可以作为制成品的市场。随着对英国商品需求的增加,商人需要更经济有效的生产方式,这导致了机械化和工厂系统的兴起。特别是纺织业,由于工业化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机械化和工厂出现之前,纺织品主要是在人们家里生产的,商人往往提供原材料和基本设备,然后提货。在这种制度下,工人们制定了自己的时间表,这使得商人们难以管理,导致了许多效率低下的问题。在18世纪,一系列的创新导致了生产率的不断提高,而对人类能源的需求却越来越少。例如,大约在1764年,英国人哈格里夫斯发明了珍妮纺纱机,这是一种可以让一个人同时生产多个线轴的机器。到哈格里夫斯去世时,全英国有超过两万辆珍妮纺车在使用。

珍妮纺纱机是由英国发明家康普顿的纺纱机和后来的机器改进而来的。18世纪80年代,英国发明家卡特莱特发明了动力织机,实现了纺织过程的机械化。钢铁工业的发展也在工业革命中发挥了中心作用。在18世纪早期,英国人达比发现了一种更便宜、更容易生产铸铁的方法,使用焦炭炉。19世纪50年代,英国工程师贝塞默发明了第一个廉价的大批量生产钢铁的方法。钢铁都成为必不可少的材料,用于制造从电器、工具和机器到船舶、建筑和基础设施的一切东西。

蒸汽机也是工业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712年,英国人纽科门发明了第一台实用的蒸汽机。到了17世纪70年代,苏格兰发明家瓦特改进了纽科门的工作,蒸汽机在工业革命期间被用于动力机械、机车和轮船。交通运输业在工业革命期间也经历了重大变革。在蒸汽机出现之前,原材料和制成品都是通过马车、运河和河流上的船只运输和分配的。19世纪初,美国人富尔顿建造了第一艘商业上成功的蒸汽船,到19世纪中叶,蒸汽船已经开始在大西洋两岸运送货物。

随着蒸汽船的出现,蒸汽机车也开始使用。19世纪初,英国工程师特雷维西克建造了第一台铁路蒸汽机车。1830年,英国的利物浦和曼彻斯特铁路成为第一家提供定期、定时客运服务的铁路公司。到1850年,英国已经有了六千多英里的铁路。此外,大约在1820年,苏格兰工程师麦克亚当发明了一种新的筑路工艺。他的技术后来被称为碎石,使道路更平坦,更耐用,也更少泥泞。

6. 大型内河船

内河的打捞和起重作业,主要通过打捞船或者起重船来实现,但是大型的打捞船或起重船,受内河航道宽度或是吃水的影响,很难到达目的地或是进行工作。

因此在内河工作的打捞船或者起重船的船体相对较小,在打捞作业时工作的稳定性较差。

7. 80年代内河客船图片

内河助航标志

简称内河航标。设在江、河、湖泊及水库中的航 标。是内河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其功能 是标示内河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以及航道水 深、风情等以引导船舶航行。各国对助航标志的形 状、灯色等均有规定,分别表示不同作用。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863—99规定分为:航行标 志,信号标志和专用标志等三类18种。航行标志包 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首尾导标,侧面 标,左右通航标,不位标,泛滥标,桥涵标共十种。fg 号标志包括:通行信号标,鸣菌标,界限标,水深信号 标,横流标、节制闸灯共六种。专用标志包括:管线 标、专用浮标两种。

8. 80年代内河客船事件

广州至梧州的内河客船是1998年停运的,广州大沙头客运站内河客运于2000年结束营业。

广东内河客运从1954年公私合营开始,到九十年代,一直是西江沿岸各城市:广西的南宁、柳州、贵县、梧州,广东的封开、悦城、肇庆、三水、江门、虎门等地往返广州的黄金水路,曾为两省人民群众的出行,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为两省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高峰期的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每日均有多班往返广州至梧州的航班。广州往返梧州的航班由“荣华”、“富华”、“兴泰”、“贵华”、“红星”等广东的船舶执行。广西其他航线由广西的船舶“飞跃”等执行。

九十年代中后期,由于珠江各地桥梁、高速公路的建设,陆陆交通更为便捷、更加快速,选择乘船出行的人越来越少,水路客运大幅萎缩,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现在的大沙头码头,已经改为“珠江夜游”的游船码头,向来自各地的游客展现着美丽的广州,是广州的一张新名片。

9. 七十年代的客运船

第一次航行就沉没了。

泰坦尼克号(RMS Titanic,又称铁达尼号)是一艘奥林匹克级邮轮,于1912年4月处女航时撞上冰山后沉没。泰坦尼克号由位于爱尔兰岛贝尔法斯特的哈兰德与沃尔夫造船厂兴建,是当时最大的客运轮船。在它的处女航中,泰坦尼克号从英国南安普敦出发,途经法国瑟堡-奥克特维尔以及爱尔兰昆士敦,计划中的目的地为美国纽约。

1912年4月14日,船上时间夜里11时40分,泰坦尼克号撞上冰山;4月15日凌晨2时20分,船裂成两半后沉入大西洋。泰坦尼克号海难为和平时期死伤人数最惨重的海难之一。船上1500多人丧生。2012年10月16日,沉船遗物以1.89亿美元(约11亿人民币)出售。

10. 七十年代内河轮船图片

小艇在我国一共有三种证件可供办理,分别是沿海小船、内河小船和游艇,这三种艇适用水域不同,适用法规不同,颁发的证书也不同。如果是私人购买小艇的话则建议办理游艇证书。

根据国内法规的定义,游艇是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活动的船舶,并且乘员人数不得超过12人。由上述规定可知,游艇类似私家车,是不允许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比如拉客赚钱。那买船想带人游览观光赚钱的话,类似出租车、客车,应该去办理沿海或内河小船证书,同时到港航局去批准航线。

目前游艇需要办理“三证”后才能出海—《游艇适航证书》、《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游艇如离家注册港驶向异地,则还需携带《船舶签证薄》向海事局报备。

游艇分为国产和进口两种,如果是国产游艇的话,证书一般由生产商办理,交船时一并交付。进口游艇的话则由代理商协助办理。有了“三证”,还应关注证书的有效期,换证检验间隔期金属船(钢质、铝合金)为5年,玻璃钢船为3年。应在证书到期3个月内进行。海事局要去水线长度3米以下的不需要办证.

11. 80年代货船

刘强东家庭背景:他祖籍湖南湘潭,曾祖父移居苏北,在骆马湖和京杭运河做货船生意;祖父是资本家,后来被镇压;父亲为跑船的个体户,80年代初就拥有自己的货船。

刘强东,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生,江苏宿迁人,祖籍湖南湘潭,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民建会员,河北省阜平县平石头村名誉村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