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栏杆高度规范要求基础防护栏杆尺寸设置规范为,塔吊基础四周必须设置1.8m高定型防护栏杆。 塔吊基础防护及告示牌 1、塔吊基础混凝土的强度必须为C35以上,塔吊基础混凝土必须做强度试压,待达到说明要求的90%强度时,方可进行上部结构安装。 2、塔吊基础不得积水,要有可靠的排水措施,在塔吊基础附近不得随意开挖。 3、塔吊基础四周必须设置1.8m高定型防护栏杆。塔吊安全使用告示应挂设在塔吊底部。 2. 船舶护栏高度防护栏杆标准: 1、 栏杆抗水平荷载;住宅建筑不应小于500N/m,人流集中的场所不应小于1000N/n 2、 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材料,阳台、外走廊和屋顶等遭受日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 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等,金属型材壁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不锈钢:主要伤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1.5m一般杠件不宜小于1.2mm (2) 型钢:主要伤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 一般杠件不宜小于2.0mm (3) 铁合金:主要伤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5mm 一般杠件不宜小于2.0mm 3、 栏杆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范,即多层住宅及以下及以上的临 空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中高层住宅的临空栏杆高度不低于1.1m,楼梯楼段栏杆和落地窗维护栏杆的高 度不低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低于1.05m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不大于0.11m采 用非垂直杆件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4、 栏杆设计除应明确式样,高宽尺寸,材料品种外,还应有制作连接和安装固定的构造详图以及明确杆 3. 船舶甲板栏杆要求轮船的构造 构造 船舶由许多部分构成,按作用和用途可分为以下几部分。 ①船体。又可分为主体部分和上层建筑部分。主体部分一般指上甲板以下的部分,由船壳(船底及船侧)和上甲板围成的具有特定形关的空心体,是保证船舶具所需浮力、航海性能和船体强度的关键部分,一般用于布置动力装置、装载货物、储存燃料和淡水,以及布置其他各种舱室。上层建筑位于上甲板围成、主要用于布置各种用途的舱室(如工作舱室、生活舱室、贮藏舱室、仪器设备舱室等)。船体结构为由板材和型材组合的板架结构,可分为纵骨架式结构和横骨架式结构以及混合骨架式结构。 ②船舶动力装置。又可分为推进装置和辅助装置。推进装置是提供推进动力的成套动力设备,由主机(如蒸汽机、汽轮机、柴油机、汽油机、燃汽轮机等)、主锅炉、传动装置、轴系、推进器、各种仪表和辅助设备等组成。辅助装置是为船舶的正常运行、作业、生活杂用等提供各种能量的成套动力设备,一般由船舶电站、辅助锅炉和废气锅炉装置以及其他辅助装置等组成。 ③船舶舾装。包括舱室内装结构(内壁、天花板、地板等)、家具和生活设施、门窗、梯、栏杆、桅杆、舱口盖等。 ④其他装备。如锚与系泊设备、舵与操舵设备、救生与消防设备、通信与导航设备、照明与信号设备、通风与空调和冷藏设备、压载水系统、舱底水疏干系统、液体舱的测深和透气系统、海水和生活用淡水系统、船舶电气设备等。构成船舶的零件有成千上万种,所用材料品种多、数量大,而以钢材用量最大。其中船体结构用的材料主要是碳素钢和低合金高强度钢。船舶的主要技术特征有船舶排水量、船舶主尺度(如船长、型宽和型深等)、船体系数、舱容和登记吨位、船体型线图和结构图、船舶总布置图及主要设备的规格等。 4. 船舶桅杆设计规范1 总则 1.1 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新增内容)。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 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新增内 容)、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 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1 总则 起重机械包括 桥式起重机 GB/T 6974.1-2008 起重机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 桥式起重机:其桥架梁通过运行装置直接支撑在轨道上的起重机。(属于桥架型起重机) 1 总则 起重机械包括 门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GB/T 6974.1-2008 起重机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 门式起重机:桥架梁通过支腿支撑在轨道上的起重机。(属于桥架型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安装在门座上,下方可通过铁路或公路车辆的移动式回转起重机。(属于臂架型起重机) 1 总则 起重机械包括 缆索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 GB/T 6974.1-2008 起重机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 缆索起重机:以固定在支架顶部的承载索作为承载件的起重机。(属于缆索型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臂架安装在垂直塔身顶部的回转式臂架型起重机。(属于臂架型起重机) 1 总则 起重机械包括 汽车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1 总则 起重机械包括 汽车起重机 JB3301-83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术语(机械工业部 部标准)中说明: 1.汽车起重机:起重作业部分安装在通用或专用的汽 车底盘上的起重机。具有载重汽车的行驶性能。 2.轮胎起重机:起重作业部分安装在特质的轮胎式的 轮胎起重机 底盘上的起重机。其行驶速度一般比汽车起重机较低, 可不用支腿 5. 船上栏杆的标准高度船舶建造安全应遵循如下原则: (1)施工工艺必须结合公司特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 (2)高空难做而险恶的作业,力争尽可能多些在地面完成。 (3)密闭舱室作业必须增设工艺通风孔。 (4)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2编制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保证各工序衔接的合理性,尽量避免交叉作业,脚手架、架板、人孔盖以及危险性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同时编入计划下达,同时检查和考核。 4.1.3船体结构上的梯子、栏杆等设备不能与船体结构同时安装时,应设置牢靠的梯子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4.1.4编制施工工艺文件时,必须有安全技术要求的内容。4.2建造过程安全规定 4.2.1参与船舶建造过程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与考核,实行持证上岗;一般工种必须经过本工种安全知识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4.2.2凡进入生产区域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4.2.3在船上行走时,要注意运转的机械设备、尖锐物件及木板上的钉子、人孔、管沟、操作开关、电钮、障碍物和坠落物等,严禁在非通道上行走,上下要走专门梯子 6. 船舶栏杆扶手高度多少通常舾装上按照舾装数N选择锚链长度L...一节锚链长27.5M,当按照舾装数选出的L是27.5M的偶数倍时,左右锚链一样长,当为奇数倍时右舷侧比左舷侧多一节锚链长27.5。。.个人认为可能和进港抛锚有关吧。。 一般好像是左舷PORT靠岸,抛右锚链定位,可能右舷侧水深,故锚链长一节吧! 7. 客船栏杆高度“舱底到甲板的高度约10米~15米之间”。舱底到甲板的高度与轮船的载重量有直接关系,如果载重量是万吨货轮、吃水量在七米左右它的舱底到甲板高度应在10米~15米左右。如今有些十万吨级的油轮或者集装箱专用大型轮船它的舱底至甲板高度可以达到25米以上。 8. 船舶桅杆高度大航海时代不同类型的船和不同尺度的船的桅杆的大小、形状都是不一样的。不过一般一万吨左右的船前大桅高度约30-40米。远航的船的长度从100米到300多米不等,总吨从5000到十几万不等。 9. 船舶栏杆高度规范要求多少1 、目的 为确保工厂建设维修等工作所涉及到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建设维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4.1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 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4.2.1 特殊高处作业 a.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c.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 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1 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 5.2 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4小时; 5.3 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5.4 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5.6 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5.7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5.8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9 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 6 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6.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6.3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 6.4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5 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 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7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 7.1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验收。 7.2 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 7.2.1 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7.2.4 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7.2.5 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 8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 8.1 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8.1.1 “三个必有”:①有洞必有盖;②有边必有栏;③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8.1.2 “六个不准”:①不准往下乱抛物件;②不准背向下扶梯;③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④不准嬉闹、睡觉;⑤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⑥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8.1.3 “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③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④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⑧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 8.3 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 8.4 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禁止高处作业。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 8.5 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水面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或救生衣,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 8.6 禁止上下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人员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 8.6.1 使用梯子时,梯子上端应突出600mm以上,并缚扎牢固,下端须采取防滑措施。 8.6.2 上下梯子时,应扣好安全带、面向爬梯,做到“三点着力”(即两手两脚要保证有三肢受力) ,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负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如戴手套应戴五指手套。 8.6.3 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上下,或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上作业,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 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8.6.5 脚手板等高处作业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应及时清除。 8.6.6 作业场所不得攀上爬下、将扶手当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剧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滚动物件上行走。 8.6.7 禁止在扶手和栏杆上站立或将扶手和栏杆当垫脚物,禁止将物件搁在扶手上或将电焊皮带、氧气天然气皮带及其他管线挂放在扶手上等。 8.6.8 发现扶手有缺损或不牢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整修。 8.6.9 高空作业、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须放置稳妥,禁止上抛下掷。 8.6.10 高空传接物件时,应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使用强度足够的绳索,以免掉落。 8.7 擦洗玻璃窗或挂横幅标语等非生产性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挂牢。 8.8 凡是承载机械设备超过十五米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搭设部门设计,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主管审批方可搭设。 8.9 不得直接站在舱口围上拉氧、天然气胶管,焊线等。 8.10 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要求 8.10.1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护。 8.10.2 在搭设、拆除脚手架时超过2米(含2米)的必须系好安全带。 8.10.3 两层以上的多层脚手架(包括固定式脚手架),每层必须设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设有扶手栏杆,梯级必须坚固,不得缺层,梯级间距不得大于40cm。 8.10.4 各种脚手架、板的搭设,必须平稳牢固,不得松动摇晃,脚手板的临空一面,必须按规定设置1.05-1.3米高的防护栏杆(悬空高度大于15米时,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设防护栏杆的,必须通知搭架队在无防护樯杆处应用安全防护绳加以保护。脚手架、板的附近,不准架设高于36V输电线和电气装置。如有无法拆除的原有电气设备,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 8.10.5 悬挂式脚手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8.10.6 单根角铁支撑的脚手应有斜撑。 8.10.7 舷外、舱内以及离地面(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处作业,脚手板的搭设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脚手板总宽度不得小于100厘米,其搭头处伸出横档的长度不得小于30厘米。板与板之间及搭头处必须紧固牢靠,防止滑动和翘起,板面不允许有易滑和有碍操作的杂物。 8.10.8 悬空单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双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活动搁置端头不得短于1米,坡度不能大于30度,跳板两侧必须架设不低于1.2米的护栏,同时下方要设安全网。木质跳板或引板必须使用坚硬木质板,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板面要设防滑板条。 8.10.9 依附工程本体(舷侧、舱室等)搭设临时固定式脚手架时,其水平横档必须加设承重防摇的斜撑,支点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米,焊接应由正式电焊工承担,焊后要除渣检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严重损伤以及有横透节的木质脚手架、板和锈蚀严重的钢质脚手架、板。 8.10.10 使用的木质脚手板的长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并应三点受力支撑,两端搭头30厘米,并绑扎牢固。 8.10.11 搭设的脚手架在5米以上应设φ8-10mm钢丝绳或加设钢性栏杆,供移动作业人员系安全带。 8.10.12 脚手架、板搭好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8.11 脚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 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才能使用。 8.11.2 对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设。 8.11.3 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常规脚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载重量不能超过200公斤。 8.11.4 在使用过程中,搭设脚手架的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8.12 其他 8.12.1 各层甲板或平台开工艺孔时,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及时设围栏和在明显部位挂警告标志。 8.12.2 对一切形成或即将形成高坠或踩空态势的开口、工艺孔(特别是双层底)、道门口、舱盖开口以及边界,应及时采取盖板、护罩、围栏、安全网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防护装置。 8.12.3 集装箱船舱盖吊开以后,在横向的步桥和纵向的过道上要搭设钢性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4 在打开或关闭的舱盖面(或二层舱舱盖面)周围必须设置刚性安全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摆放设备等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5 对一些船体结构形成隐蔽垂直通道的应采取相应的防高坠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后凹槽从上至下形成直坠通道,应至少保证每隔一层脚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内。 8.12.6 内底板到双层底内的通道应设置专用梯子。 8.12.7 工艺孔、打开的舱盖板等容易产生人员及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坠落的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围护,底部边沿必须加装防护挡板。所有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容易坠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应放在离工艺孔边沿800mm以外。 8.12.8 使用高空车进行施工作业时,要注意高架车的安全工作负荷,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高架车上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使用高空车在水面作业应穿好救生衣,系好挂安全带,具体执行《高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9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10. 船用栏杆高度要求短轴的船外机高度范围:380~450 mm; 船尾板厚度为36~±50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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