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疏浚工程公司净利润排行: 2018年子公司净利润排名(单位:万元) 排名 公司名称 净利润 1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29,5662 中交投资有限公司 237,1433 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23,0394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197,6585 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6,6926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126,6087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123,3088 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1,9269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105,75710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105,36511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103,81712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92,68713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48,45014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7,68915 中交财务有限公司 43,19416 中交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43,05917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0,86918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40,81919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38,40520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36,36221 中交建融租赁有限公司 35,19322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28,16323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27,85424 2. 疏浚工程公司取什么名字比较好明朝以前没有名字,明成祖朱棣深知“宝山”的重要,因为永乐二年(1404年)吴淞江疏浚后,吴淞口成为了由南向北海道运粮的起航地之一,于是1412年明成祖亲自写下碑文,并命人勒石成碑,即“御制宝山碑”,宝山之名随之诞生。 3. 疏浚工程公司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3800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水利水电、治河、船舶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且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6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其中1~4类至少1类,5~6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1)河势控导工程1300延米以上; (2)水中进占丁坝12道以上; (3)2级堤防险工2000延米以上; (4)投资500万以上或用石料1万立方米以上的防汛抢险施工工程; (5)年疏浚或水下土方挖方650万立方米以上; (6)年吹填土方400万立方米以上。4.技术装备 具有单船功率1100KW以上的专业疏浚船只不少于2条;专业施工设备装机总功率5000KW以上。以上由济南弘建根据最新的资质标准为您提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4. 疏浚工程公司 四川北路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 全称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成立时间是2017年11月8日,公司地址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中路1001号三楼。 该公司目前法定代表人为黄海波,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安装,港口路桥疏浚等等。 5. 疏浚工程公司起名大全浚 ,是一个多音字 。疏浚 ,挖通河道 ,读 jun .河南省有 “浚县” ,读 xun 。不知道你打算用哪个读音 ,意思是不同的 。 6. 疏浚工程公司经营范围不是国企。 广东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05-29,注册资本为96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常亚宁,经营状态为开业,工商注册号为440101000233540,注册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大道北利泰路74.76号。 经营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码头疏浚;航道服务;飞机场及设施工程服务;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备、器材的批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建筑;高速公路照明系统施工;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城市轨道桥梁工程服务;建筑模板制造;预制建筑物(活动房屋)制造;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河涌治理净化工程建筑;海洋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古建筑工程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传统建筑、历史性建筑保护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服务;输油、输气管道工程施工服务;输水管道工程施工服务;管道运输业;钢结构销售;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水上、水下工程服务;建材、装饰材料批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揽;城市地铁隧道工程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室内装饰、装修;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港口理货;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建筑装饰用石开采;建筑劳务派遣。 7. 疏浚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劳务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类劳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弱电工程,基础工程,土方工程,拆房工程,河道疏浚,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安装,水电安装,制冷设备安装等。 8. 疏浚工程公司账务处理基 本 建 设 财 务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九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 具体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的、运营模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 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经营性项目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投资者享有;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五章 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林业工程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者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 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水、供电、供热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或者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经营性收入等。 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要求编入部门决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四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三十五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条 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 第八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疏浚、航道整治、飞播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等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支出,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家庭或者个人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其他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四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移民安置补偿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形成的实物资产,产权归属集体或者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产权归属移民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经营性项目发生的项目取消和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设备采购和系统集成(软件)中包含的交付使用后运行维护等费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第四十八条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对项目资产开展登记、核算、评估、处置、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规则;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但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项目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其解释同时废止。 本规则施行前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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