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建造将来该从事哪方面的工作?船舶绘图师,船舶安装工程师,现场指导,你如果成绩不好,那就沦落为船舶建造电焊工了,呵呵! 二、建筑找工作有二级建造师证可以去干很多工作的 1,项目经理 2,施工员 3,资料员 4,监理 个人认为最好的就是项目经理和资料员 但项目经理比较担责任点 三、船舶建造属于什么职位无法理解职位一词,船舶建造都是在船厂进行,分船体、轮机、电气方面等安装,工作一线有焊工、油漆工、管路等工人,还有监理等。 不知道你指的是哪部分 四、船体监造师的工作内容:八大监造工作: 1、生产管理 【1】根据生产管理部门的滚动计划,编制的月度计划、周计划、日计划; 【2】依照计划组织生产,完成分段从总组到船体大合拢区域的生产任务,跟踪生产过程和进度; 【3】对于影响生产大节点或跨部门间计划调整的问题,及时上报生产管理部门,配合生产处处理计划调整、重大或突发生产事故等相关事宜; 【4】依据实际生产需要,协调人力、场地等与生产相关的资源。 2、质量管理 【1】对船体制造过程进行相关质量标准监控,及时处理及反馈质量问题; 【2】工程品质保证,向质保处提交报验,反馈质量问题和整改意见; 【3】宣导质量意识,做好质量管理培训; 【4】指导与检查制造工艺执行情况,反馈施工现场及设计过程中的工艺信息,与技术处共同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3、分段制作运输摆放 【1】 负责分段建造过程中生产进度的跟踪 【2】 负责分段建造的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等问题的协调; 【3】 负责分解分段运输计划,做好分段摆放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船舶建造的进度; 4、精度控制 【1】依据精度造船管理体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精度造船; 【2】负责监督公司产品的精度管理控制; 【3】负责分段制作产品的验收; 【4】负责分段总组及大合拢的精度测量、定位; 5、设备管理 【1】负责船体区域生产设备的需求申报、配置,设备的使用、维修等工作台帐记录; 【2】合理安排和利用设备,协调设备处进行配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工作; 【3】负责申报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需求; 【4】负责所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上报、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设备使用问题。 6、安全管理 【1】依据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实现造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督查管理,配合安保部门做好各项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 落实安保部门安全整改意见及建议; 【3】遵守安保部门各项安全制度规范要求,对动火等危险操作按规定申报; 【4】 做好各通道的通畅工作与生产环境的整齐、规范等5S工作; 【5】 宣导安全意识,参与组织培训安全操作技能。 7、成本管理 【1】强化成本意识,执行公司各项降本措施; 【2】降低能耗、物料消耗,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等降本增效措施; 【3】统计每月人工工时、设备台时及物料、能源的消耗量,向专业部门提供原始数据; 【4】落实成本管控部门提出的改进措施。 8、劳务管理 【1】负责工程队的工费结算; 【2】安排工程队施工计划,合理分配施工任务; 【3】根据生产需要,合理配备施工队人员; 【4】提高工程施工队伍的综合管理能力,定期评定、考核工程队的各项工作指标. 五、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的发展,维护船舶修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保护船舶修造承、托双方的正当权益,根据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船舶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船舶修造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厦门市交通局是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的主管部门,市船舶维修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修造业实施行业管理。 在厦门设立的国家、省船检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法规负责对在厦门市的船舶实行安全技术监督和检验。船舶修造主管部门与船舶检验部门应互相配合,保证船舶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鼓励境外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来厦门开办船舶修造企业以及投资船舶修造业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对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项目优先审批,并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第五条 船舶修造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其非法摊派和收费。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根据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布的有关船舶修造企业分级标准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专项修理五种规模。第七条 设立船舶修造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应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办理《船舶修造许可证》。第八条 设立船舶修造企业在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办理《船舶修造许可证》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一级、二级、三级船舶修造企业还应具备船检部门颁发的“福建省船舶修造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第九条 申领《船舶修造许可证》时,应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或证书。 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应在收齐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发放或不予发放《船舶修造许可证》,并答复申请人。第十条 船舶修造企业在取得《船舶修造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船舶修造企业从首次领取《船舶修造许可证》之日起期满一年以上的,可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升级。申请时应先经船检部门技术认可升级审核同意,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需 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对船舶修造企业的升级申请应在收齐所须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第十二条 一级船舶修造企业的《船舶修造许可证》每四年审验一级,二级、三级船舶修造企业的《船舶修造许可证》每二年审验一次,四级船舶修造企业及专项修理企业的《船舶修造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市船舶维修管理处负责。第十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要求停业的,应在一个月前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报,缴销有关证件与票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船舶修造企业要求转让的,转让者应按停业办理,受让者按新开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土地、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修造企业所需生产经营用地及岸线,应根据城市规划选择适当地点优先解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和岸线。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经营的船舶修造企业及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兴办的船舶修造企业,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其他优惠。第十七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严格按所批准的等级及种类从事修造活动。第十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可按国家或省统一规定的船舶修造工时定额和材料费标准进行工程结算。第十九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使用《厦门市船舶修造业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条 船舶修造企业在签订船舶修造合同后,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一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按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填报上季度的经营情况及行业统计报表。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按国家船检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向船检部门办理船舶检验手续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工艺流程,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信息反馈制度。第二十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制定企业技术标准和修造工艺,建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质量检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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