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停靠方式有几种不可以,船是不可以随使停在任何一个岸边的,无论大船小船,是满载或是空载,都不能随随使便停或者靠在一个随便的岸边的,这个岸边必须1有足够能停靠该船的水深,深度待大于船吃水一米到2米以上,2,要有足够的长度来靠这条船,长度最少要长于这条船长前后各30米以上,3,岸边(码头)得有能停靠船用的系缆设备(缆桩子)等第 2. 船舶停靠方式有几种图片船舶双向过闸 是船舶(队)由上、下游两个方向轮流相间地依次 通过船闸的过闸方式。当船舶(队)由下游通过船闸 驶入上游后,下行船舶(队)即可驶入闸室,然后关闭 上游闸门,闸室泄水,开启下游闸门,船舶(队)驶入 下游。 采用这种过闸方式时,等候过闸的船舶(队) 停靠位置离闸首较远,而且船舶(队)进出闸时需要 避让反向船舶(队),船舶(队)的进出闸时间皆较单 向过闸长。 但闸室灌泄一次水,上、下游两个方向的 船舶(队)轮流相间地各过一次闸,每个船舶(队)的 过闸时间较短。 在单级船闸中采用,既可提高船闸 的通过能力,又可使过闸用水量节省,在营运管理上 多尽量组织双向过闸 3. 船舶停靠方式有几种方式油轮按载重吨位可分为: (1)小型油船(0.6万吨载重吨以下),以运载轻质油为主; (2)中型油船(0.6~3.5载重吨万吨),以运载成品油为主; (3)大型油船(3.5~16载重吨万吨),以运载原油为主,偶尔载运重油; (4)巨型、超级油船(16万吨载重吨以上VLCC、40万吨载重吨以上ULCC),专用运载原油。 油轮按载重船型可分为: (1)超级油轮(16万吨载重吨以上),超过16万吨的油轮被称为超大型油轮,超过40万吨的油轮被称为超级巨型油轮,一般超过20万吨的油轮都被称为超级油轮; (2)苏伊士型油轮(Suezmax,12万—16万载重吨); (3)阿芙拉型油轮(Aframax,8万—12万载重吨),该型船舶可以停靠大部分北美港口,并可获得最佳经济性,又被称为“运费型船”或“美国油轮船”; (4)巴拿马型油轮(6万—8万载重吨); (5)灵便型油轮(1万—5万载重吨); (6)通用型油轮(1万吨以下)。4. 船舶靠泊以什么速度帆船主要靠风差力推动,在横风的时候,速度是最快的。 简单说,你只要记住,你船行的方向和风向接近垂直的时候,帆船的速度是最快的。 操作:1. 看好风向,船上一般有风向标,适合初学者 2. 调整船舵,让船向和风向接近垂直 3. 绷紧船帆,这样你就能感受帆船的速度了。 为了获得最大动力,航员和舵手需要保持帆与风处于最佳的角度。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以帆船索具调整帆与风向间的角度(迎风角)。 2、以帆船航向调整帆与风向间的角度(迎风角)。 帆船 帆船(Sailboat)是利用风力前进的船,是继舟、筏之后的一种古老的水上交通工具,已有5000多年的历史。按船桅数可分为单桅帆船、双桅帆船和多桅帆船;按船型划分有平底和尖底帆船;按首型分为宽头、窄头和尖头帆船。 中国宋、元、明、清时代使用过的帆船有平底沙船、尖底的福船、广船和快速小船鸟船,以及大型战船楼船和运粮的漕船。帆船通常为单体,也有抗风浪较强的双体船。帆船主要靠帆具借助风力航行,靠桨、橹和篙作为无风时推进和靠泊与启航的手段。 关于帆船的分类 风浪板 ◆是帆船与冲浪板的结合。 ◆可依不同要求竞速、曲道、花式而设计不同的浪板。 ◆有过浪、转向、飞跃、空翻…等动作。 轻舟型 ◆船身构造简单,不具船舱。 ◆尺寸大小不同,比赛时有一定的船型规定。 ◆一般用于训练、娱乐、运动或比赛。 小舱型 ◆船内应具睡眠、烹饪、盥洗、贮藏等空间。 ◆以中程海上活动为考量设计。 大舱型 ◆船内应具小舱型设备外,另有客厅、卫浴、贮存空间,以长时 间在海上活动为考量设计 5. 船舶停泊的方式包括哪些你好,船舶在建造阶段一般是在船坞、船台进行,当大部分船体和上层建筑部分完成后,船部已经初具雏形,这时就到了一个关键节点--下水,也就是从船台上滑到水下,或者在船坞内灌水使船漂浮起来,再用拖轮将船拖到码头进入下一阶段--码头舾装调试,这应该是船真正意义的停泊了,但是,它还不是一个完整的产品,在码头上将完成剩余设备的安装、系统调试、涂装等工作,再经过海上或其它水域试航和整改,船舶便具备了交付条件,此时停泊在船厂码头的船舶将是一条真正意义的船,这里就是她第一次停泊的地方--船厂码头,谢谢! 6. 船舶停靠的规定和要求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7. 船舶停靠的地方叫什么趸船是一种没有动力装置的矩形平底船。 趸船是常年会在岸边固定的,最初是作为浮码头使用的,浮码头也就是用锚碇在岸边的或者是供船舶停靠的趸船而组成的码头。那时候的趸船主要是用于装卸货物或者给人行上下用的。但是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趸船也会常常被用作于商业、娱乐等等各种使用。 趸船最初是英国创造的,并获名叫水上仓库。最初的趸船船身长约四五十米长,有的趸船船长上百米的,加水连底舱共有三四层,堪称水上的巨无霸。 8. 船舶停靠方式有几种类型湖北长江沿线共有140多个码头。国网湖北电力共推出六种岸电系统,即靠岸固定式供电系统、靠岸浮动式供电系统、离岸固定式供电系统、离岸浮动式供电系统、水上服务区综合能源保障系统、“船电宝”充换电服务系统,满足不同水文条件下各种类型的船舶在不同停靠方式下接入岸电的需求。 9. 船舶靠泊方式船舶靠泊的方式很多,有艏靠、艉靠和侧靠,另外与侧靠相似的是并靠。 船舶艏靠时,先抛艉锚,边靠泊边松锚链,当靠近码头时,停车绞缆绳,靠妥后收紧艉锚锚链。艉靠与艏靠操作正好相反。侧靠是先通过撇缆绳将船艏或船尾的缆绳挂到码头的带缆桩上,通过船舶侧推或拖轮将船艏或船尾顶靠到码头,然后通过绞缆机绞缆绳让船舶稳妥的靠在码头上。并靠就和侧靠相似操作。 10. 船舶是怎么停靠泊位泊位bó/pōwèi ,原来是航海的一个专用术语,是指港区内能停靠船舶的位置,叫做“泊位”,后来人们以此作借喻,扩大范围使用,如停放车辆叫“泊车”,把能停放车的位置也称作“泊位”。 因为在重要交通要道、城市街道、公共场所等地是不能乱停放车辆的,多数要设停车场或指定一个位置作停放各种车辆之用,所以“泊位”也就应运而生。11. 船舶停靠的自然条件是。 航道一般先根据各种条件设计航线,然后在海图上画出计划航线然后根据航线航行。一般国内沿海或者东南亚等距离近的航行,都采取直线航行,例如从上海出发,航向多少,到下一个转向点再改变航向,依次到达目的地。需要指出的是海面虽大,并非到处可以航行,考虑到习惯啊,经济啊,安全等因素,一般航线都是固定的,都集中在一起,也就相当于高速公路。远洋航行的航线更复杂,你说的到美国,采取的是大圆航线而且不可能直接到达,中途会停泊其他国家的港口进行补给。现在自动化程度高了,船上都有自动定位导航的设备,只要把航线输入电脑,值班人员监视船舶是否按照计划航线在航行就可以了。最重要的是避让,这是真正考验驾驶人员水平的事情,稍有不慎,就会发生船舶碰撞的恶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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