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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号笛配备(船舶号声号笛)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1-03 12:00    点击:269   编辑:admin

1. 船舶号笛配备

轮船发出的笛声数量和长短各有含义,发出六声短笛表示遇险。船舶间鸣笛规定机动船为表示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应当根据本规则各条规定使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   (一)一短声──我正在向右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左舷会船”。   (二)两短声──我正在向左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右舷会船”。   (三)三短声─—我正在倒车或者有后退倾向。   (四)四短声─—不同意你的要求。   (五)五短声──怀疑对方是否已经采取充分避让行动,并警告对方注意。   (六)一长声─—表示“我将要离泊”、“我将要横越”(八)三长声─—有人落水。   (九)一长一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右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右转弯”。   (十)一长两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左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左转弯”。   (十一)一长三短声─—拖轮通知被拖船舶、排筏注意。   (十二)两长一短声─—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   (十三)两长两短声─—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   (十四)一长一短一长声─—我希望和你联系。   (十五)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同意你的要求。   (十六)一长两短一长声─—要求来船同意我通过。   (十七)一短一长一短声─—要求他船减速或者停车。   (十八)一短一长声─—我已减速或者停车。   (十九)两短一长声─—能见度不良时,表示“我是客渡轮”。   前款中“短声”是指历时约1秒钟的笛声,“长声”是指历时4到6秒钟的笛声。一组声号内各笛声的间隔时间约为1秒钟,组与组声号的间隔时间约为6秒钟。

2. 船舶号声号笛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RegulationforthepreventingCollisionatSea)原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48年文本的第2附件,1972年修改后成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附件。它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碰撞,规定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

该规则规定凡船舶及水上飞机在公海及与其相连可以通航海船的水域,除在港口、河流实施地方性的规则外,都应遵守该规则。规则主要是有关定义、号灯及标记、驾驶及航行规则等。规则对船舶悬挂的号灯、号型及发出的号声,在航船舶自应悬挂的号灯的位置和颜色,锚泊的船舶悬挂号灯的位置和颜色,失去控制的船舶必须使用的号灯和号型表示,船舶在雾中航行以及驾驶规则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于1957年同意接受《国际海上避撞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以下简称《规则》)自1977年7月15日生效以来,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2001年和2007年分别对《规则》进行了修正。其中,前五次修正都已陆续生效,2007年的修正案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3. 船用号笛规定什么意思

(1)采取安全航速,按规定施放雾号;

(2)尽可能准确测定船位,明确船舶周围状态;

(3)开启VHF雷达,指派了望人员;

(4)及时报告船长,通知机舱备车;

(5)变自动舵为人工操舵;

(6)保持安静,打开驾驶台门窗,便于听觉了望;

(7)及时抄收天气预报,气象传真,航海警告和雾航警报。

3.船舶雾航应注意事项

(1)加强雾中了望。了望是保证雾航安全的重要环节。了望包括视觉了望、听觉了望和雷达了望为了辨别低小的物标、灯光,听取微弱声音,船长应安排了头人员,在狭水道和港内航行中,为观察追越船的动向或避免船舶触碰周围的物体,可在船尾安排瞭尾人员,船头和船尾的了望人员应持有对讲机,与驾驶台保持沟通,随时将所观察的情况向船长和驾驶台报告。

①视觉了望:熟悉的陆标出现时,应仔细的辨认,发现可疑的目标,应停车或倒车,在看到陆岸前,能够在雾中发现波浪拍岸的浪花和响声,在近距离发现岛屿时,若有疑问,应该马上停车,等待将船位查明无误后,再继续航行。

②听觉了望:能见度受限制时,应停止船舶甲板和上层建筑的响动,保持安静,必要时停车,减少机器和风浪噪音,便于倾听周围的船舶的雾号雾笛,本船的鸣响雾号的间隔不要过密,如果近岸有峭壁,可用号笛的回声对其方向做出判断。雾航中听到雾笛雾号时,应立即判断附近船舶的方向方位,距离,分析周围海况,及时确定自己的避让措施,驾驶台应通过高频与附近船只联络,互通彼此的位置和采取的避让措施,以保相互的安全避让。

4. 船舶号笛意义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5. 船舶气笛声号图表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环境噪声,是指四川省城市市区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其他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城市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个人和入城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者,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标准将所辖行政区划为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制定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由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实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公民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区禁止使用高声喇叭,夜间(二十二时到六时)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设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不准鸣喇叭。不准鸣喇叭叫人。噪声大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整车噪声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的,不发给行车执照。

第八条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警备、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车等,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其他时间一律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禁止拖拉机驶入城区。经批准临时驶入城区运输的拖拉机,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条火车驶入城市,只准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气笛。

第十一条驶入城市水域的各类船舶,应符合船舶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工业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执行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防治噪声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在特殊住宅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和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禁止新建和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作业点。

第十五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治理,逾期未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可限其作业时间或停止使用噪声性设备,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令其迁移。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使用的打桩机、打夯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性施工机具,只准在昼间使用,并采取消声、防震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音响。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社会生活活动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活动及抢险救灾等情况外,城区禁止使用高大声响的喇叭。

车站、码头、港口、航空港、文娱体育场所等使用的广播喇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工作和居民休息。

第十八条商店及家庭使用的音响器材、发声设备不得妨害四邻。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对防治环境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罚款。

第二十一条凡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通行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船舶号笛配备要求

轮船发出的笛声数量和长短各有含义,发出六声短笛表示遇险。船舶间鸣笛规定机动船为表示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应当根据本规则各条规定使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   (一)一短声──我正在向右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左舷会船”。   (二)两短声──我正在向左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右舷会船”。   (三)三短声─—我正在倒车或者有后退倾向。   (四)四短声─—不同意你的要求。   (五)五短声──怀疑对方是否已经采取充分避让行动,并警告对方注意。   (六)一长声─—表示“我将要离泊”、“我将要横越”(八)三长声─—有人落水。   (九)一长一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右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右转弯”。   (十)一长两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左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左转弯”。   (十一)一长三短声─—拖轮通知被拖船舶、排筏注意。   (十二)两长一短声─—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   (十三)两长两短声─—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   (十四)一长一短一长声─—我希望和你联系。   (十五)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同意你的要求。   (十六)一长两短一长声─—要求来船同意我通过。   (十七)一短一长一短声─—要求他船减速或者停车。   (十八)一短一长声─—我已减速或者停车。   (十九)两短一长声─—能见度不良时,表示“我是客渡轮”。   前款中“短声”是指历时约1秒钟的笛声,“长声”是指历时4到6秒钟的笛声。一组声号内各笛声的间隔时间约为1秒钟,组与组声号的间隔时间约为6秒钟。七长一短是最不愿听的啊 是要弃船啦,以及要求来船或者附近船舶注意。   (七)两长声─—我要靠泊或者我要求通过船闸。 前款中“短声”是指历时约1秒钟的笛声,“长声”是指历时4到6秒钟的笛声。一组声号内各笛声的间隔时间约为1秒钟,组与组声号的间隔时间约为6秒钟。七长一短是最不愿听的啊 是要弃船啦

7. 船舶汽笛信号规则

1、船舶汽笛长鸣一分钟表示致敬、警示、哀悼等。通常,船之间相遇要鸣笛,进港出港要鸣笛,雾航鸣笛,鸣笛主要是为了船只之间、船港之间的交流,也有警示作用。船只遇险也要鸣笛但鸣笛的长短高低都有不同的含义如三短一长表示弃船有打信号的作用。

2、一声短,请从东船左舷会船:二声短,请从东船右舷会船:三声短,本船正式倒车或有倒退的倾向:四声短,不同意对方要求,请对方采取避让行动:六声短,轮船遭险呼救。

3、一声长,本船离开码头或泊位:二声长,要求通过船闸或靠泊:三声长,有人落水,需要抢救:一长一短声,本船正在向右转弯或掉头:一长两短声,本船正在向左转弯或掉头:一长一短又一长声,我希望与你联系。

4、两长声。一短声,追越船要从前船右舷通过:两长声两短声,追越船要从前船左舷通过:一长一短又一长一短声,同意对方要求:一长两短一长声,要求来船等候我通过:三短一长声,本船需要援助。

8. 船用号笛气源装置

1、检查或更换油箱至高压油管进油螺丝这段油路各接头处的密封垫,清洗或更换柴油滤芯和滤网螺丝中的小滤网,更换有沙眼或有内壁破皮的油管,保证低压油路的畅通,使之无空气和堵塞现象。

2、检查、调整气门间隙,检查气门顶杆是否弯曲,以保证配气相位符合规定要求。

3、重点检查汽缸垫、活塞环,各缸活塞连杆组的重量差及其配气凸轮轴与挺柱体总成的磨损情况,检查连杆的变曲情况等,保证各零部件和总成的装配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若故障仍不能排除,则应怀疑喷油器总成、喷油泵总成的原因,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校正,以保证供油系统的正常工作。一般来说,如果低速时不稳,重点检查油嘴;中速时不稳,重点检查发动机;高速时不稳,重点检查油泵。

9. 船上汽笛规则

标准的弃船信号是汽笛7短1长的鸣笛,一旦听到须立即采取行动。首先确认是否穿戴好救生用品,然后根据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前往甲板集合。全员集合后,利用船上的救生艇等设备帮助逃生。